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以及防范对策研究
——以欣泰电气为例

2021-11-22 03:14张浩天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9期
关键词:欣泰兴华舞弊

张浩天

(贵州财经大学,贵阳 550025)

1 绪 论

1.1 研究背景

自从资本市场走向成熟以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就一直围绕在其周围,挥之不去,而无论是企业、政府还是投资者,对财务造假的关注度都在日益提升。所以,无论是从理论出发还是从实际着手,研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都具有重要价值。这些年,财务舞弊的案件可谓是层出不穷,银广夏、万福生科等事件让人大为震惊。虽然有关部门不断加强监管,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却依旧肆无忌惮,其涉及的金额以及关联方的规模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手段更是千奇百怪,令人眼花缭乱。经济在不断发展,市场竞争也变得愈发激烈,为了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证监会选择加大了监督的力度,与此同时,由于各类金融产品种类众多且相互交织,公司的组织结构也并非简单单一,也让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有了可能性。

众所周知,财务舞弊会带来众多的危害,例如给报表的使用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打乱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为了自身的利益去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而这些,都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阻碍。综上所述,处理财务舞弊问题已经是十万火急了。

2 欣泰电气案例分析

2.1 背景介绍

2.1.1 公司简介

欣泰电气,是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根据企业信息可以得知,该公司是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它的前身是丹东整流器厂,当时由丹东市控制,属于小型国有企业。后来因连年亏损,所以丹东市将其出售给温德乙。在2007 年时,温德乙将其名字更改为丹东欣泰电气有限公司。

2.1.2 事件回顾

在2011 年,欣泰电气便申请在创业板上市,但是由于各项指标没有达到证监会的要求而被驳回。在吸取了经验教训之后,欣泰电气于2014 年再度冲击IPO,并且在2014 年取得了证监会的上市批复,成功于深交所上市。而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11-2014 年期间为欣泰电气提供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且均出示了无保留意见。只可惜好景不长,随后经过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欣泰电气有存在数据不真实的情况,并于第一时间进行立案调查。迫于舆论的压力,欣泰电气承认自身确实有财务舞弊的现象。2016 年,证监会进一步坐实了欣泰电气存在财务违法的现象,随后欣泰电气便被强制退市。

2.2 造假手法

2.2.1 IPO 造假

由于第一次IPO 因为应收账款过多而导致欣泰电气上市失败,为了尽快上市,欣泰电气就必须要解决自身应收账款过多的问题。为了处理这一头号难题,公司董事长温德乙选择铤而走险,使用外部借款来冲减应收账款,2011-2014 年间,使用自身资金或是外部借款来减少应收账款,再在第二年进行冲减。据后来证监会调查,前后金额高达4.69 亿元。

2.2.2 年报造假

截至2015 年年初,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从公司拿走六千余万元。然而,笔者翻阅了2014 年年报,却发现对此事没有任何的解释。虽然借款在2015 年归还,但是我们却无法得知此项借款的资金具体是用在了什么地方,是否符合公司管理流程,是否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由此可见其财务报告存在严重的疏漏。

同年8 月,温德乙家人的关联方收购了欣泰电气的四处房产,且当时公司内部并没有对此事进行审批,也未能够在报表中看到相关的解释,属于欣泰电气在对外公告中的重大故意隐瞒的事项。

2.2.3 会计师事务所暗中帮助

在2013 年和2014 年,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欣泰电气的IPO 审计机构,对其两年的年报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这明显与证监会后来调查的结果不符合,这可以说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没有尽到自己应有的责任。

例如,对往来款项的异常视而不见。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面临大量大额的红字冲销时,丢失了自己的职业怀疑与谨慎态度,也忽视了审计程序或替代性测试。其次,没有遵守行业的准则,没有对那些忽视回函的银行客户实行替代测试。按照我国准则的规定,对企业的往来款项的审计,必须要实施函证,倘若没有能够受到回函,则就要实施替代性的审计性程序,从而获取一个符合规定的回函结果,最终以此来确保往来款项在金额上、时间上是符合规定的,是真实、可靠的。然而作为审计机构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没有得到完整回复的情况下且之后未实施替代程序的情况下,就发表了审计意见。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能够按审计程序实施进一步审计,那么就可能会避免审计失败的发生。

2.3 原因分析

2.3.1 欣泰电气自身内部控制失效

为了达到成功上市这样的一个目的,欣泰电气不惜一切代价使出了虚构应收账款的冲减这样的方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欣泰电气的会计人员在坚守自身的道德底线这件事上,并没有做得很好,从董事长到基层的员工皆是如此,可见在欣泰电气中,诚实守信已经荡然无存。由于温德乙夫妇是公司的大股东,这就导致公司的股东很难发挥相互制衡的作用,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方面无法起到很好的作用。

2.3.2 证监会监管不及时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是相对较晚的,因此在规章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情况。而有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或是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不佳或是企业高管急功近利,选择采用财务舞弊的手段。而财务舞弊的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有时很难让人发现。但是本文介绍的欣泰电气案,其手法并不是特别高明。然而正是由于证监会没能发现问题,导致欣泰电气能够得以上市,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类似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例如万福生科、绿大地等。

如此多的案例,都表明证监会的监管不力,不仅仅是管理框架存在问题,监管人员本身也存在问题。监管人员的能力、素质、道德品质参差不齐,而且人才流失严重。

2.3.3 公司资金出现不足

翻阅欣泰电气2014 年的报表,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应收账款过多,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十分糟糕,祸不单行,与此同时,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在下降。而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前五的客户的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金额甚至与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几乎持平。由于大量的应收账款未能收回,说明公司的现金流已经出现了问题,要想达到上市的目的,造假似乎是不可避免了。

2.3.4 中介机构的不负责任

经过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欣泰电气于2013、2014 两年的年报,均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而在欣泰冲击IPO 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也为其出具了符合标准的审计报告。而在欣泰造假被查之后,改为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其进行审计,并进一步发现欣泰存在严重的舞弊现象。按照道理来讲,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实力是明显优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但是欣泰电气的财务舞弊就在他们的眼皮底下发生了,这就不得不使人们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是否保持了独立性产生了怀疑。

3 防范对策

3.1 提升政府监管力度

3.1.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健全法律制度对防止财务舞弊的发生有十分积极且正面的效果。本文介绍的欣泰电气事件,其本质上还是由于信息披露不够全面造成的。所以,有必要在此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一个明确的范围,规定其应当在此范围内真实、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同时,对于那些参与了财务舞弊的人员,要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并由相关部门给予严惩。

3.1.2 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完善监管部门的监管体制。例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提升监管的效率。其次,应该充分发挥证监会的作用,在对企业上市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要保证让财务舞弊受到严厉的惩罚,这样才可以减少财务舞弊的发生,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

3.1.3 引入民事赔偿与民事诉讼机制

引入民事赔偿与民事诉讼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执法的力度以及扩大执法的领域。这样,证监会就可以要求那些有财务舞弊的公司做出民事赔偿,这对防范企业财务舞弊也是有一定的帮助。

3.2 构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3.2.1 改善上市公司内控环境

构建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对抑制财务舞弊可以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而改善内控环境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应该在股权结构方面形成一个合理的比例,减少有些公司出现股东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其次,可以通过构建权力制衡机制,促进相互合作相互约束;最后,可以在公司规章制度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

3.2.2 加强公司的风险评估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肯定会遇到风险,所以加强公司的风险意识十分必要,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降低风险。

3.2.3 健全内部监管体系

健全上市公司监管体系,首先应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不仅拥有会计、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更应该有相关的实践经验;再者,监事会成员应该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可以通过引进外部监事制度,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能力;最后,应该改变传统的事后监督管理模式,变被动为主动,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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