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均含 张凤彪
(湖南工业大学 湖南株洲 412007)
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体育强国”等体育相关政策的不断落实、人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及传统体育观念的改变,漂流、潜水、滑雪等高危性体育项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功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改善产业结构,丰富产品供给。高危性体育产业作为我国体育产业的新兴力量,在政策引领和经济发展升级的背景下,必定会呈现高速发展的趋势,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体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及多样化升级。但由于高危性体育项目技术性过强、危险性过大,使得各种伤亡事故不断见诸报端[1]。
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我国全民健身服务的主体,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安全健身和科学运动是应有之义。《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场所应当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同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也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培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由此彰显。在此背景下,探析我国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各执行层面的问题,提出优化我国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才的培养路径,是高危项目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运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
高危性体育运动场所必须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这表明国家对高危性体育项目运动指导人员设置了职业资格证书门槛,也意味着国家对其专业能力提出了质量诉求。随着我国休闲体育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全民健身战略的逐步落实,滑雪、潜水、攀岩等“小众化”的高危体育运动项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其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队伍质量却没有与时俱进。例如,黑龙江滑雪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中,无证人员及一级指导员人数偏多,而二级、三级指导员人数很少,其队伍整体质量处于中低水平,而有些地区滑雪场所的指导人员甚至没有受过任何专业培训,属于无证上岗[2]。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指导运动者的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旦指导员有所疏忽就可能导致运动者受伤,特别是在我国全民健身的背景下,提升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质量更是应有之义。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强调,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指导服务,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发展群众健身休闲活动,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体系。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体育人均消费水平也在不断上升,在消费升级的背景下,冲浪、滑雪、攀岩等体育运动项目逐渐成为热潮[3],高危性体育运动项目产业蓬勃发展。据中国潜水运动协会统计,三亚地区全年潜水体验者自2006 年开始就以每年30%以上的增长速率增长;中国登山协会统计报告指出,2019年商业攀岩馆的攀岩爱好者(指每月至少到攀岩馆攀岩一次的参与者)数量达41 000 人次[4]。高危性体育运动在我国各个城市不断“开花”,吸引了众多运动爱好者加入其中,其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其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远远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当下应当加快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助力“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简政放权是指要精简政府职能,将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下一级政府、社会和市场。自从我国全面落实“简政放权”政策以来,已经取消了大量行政审批事项。2014 年10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清理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加强规划、政策、标准引导,创新服务方式,强化市场监管。该意见无疑在当前“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体在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过程中扮演的具体角色和相关职能[5]。在这种情况下,体育部门既要“简政放权”,下放一部分体育项目职业资格认证过程的相关权利,又要依据相关法律,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在此过程中,是否该下放高危性体育职业资格认证过程的权利、在权利下放过程中是否会导致市场门槛降低等问题都需要政府考虑。
劳动准入制度又称就业准入制度,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通过培训并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够就业上岗的制度[6]。高危性体育具有的运动环境不可控性和对场地装备要求特殊性的特点决定了其运动过程存在极高的风险,这就对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国家颁布了《第一批高危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该公告明确规定“我国第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2019 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也明确规定“游泳、滑雪、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高危性体育项目目录的覆盖面还不够完善,导致其准入制度还未完全落实。国家要求实行职业(工种)准入制度必须具备3个基本条件: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且开展较为普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47 个工种包含了我国已经制定国家标准的14项危险性高的体育项目,除了上述已经划入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职业外,如漂流、高山探险等很多高危体育项目也具有技术复杂、通用性广等特征,完全满足实施准入制度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高危性体育项目职业资格认证建设缓慢,高危性体育项目目录还尚未完善等原因,导致其劳动准入制度还未完全落实。
与普通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同,高危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指导运动者进行运动的过程中,不仅扮演着讲授运动知识、传教运动技能等“指导者”角色,还扮演保护运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者”角色,这种“保护者”社会角色的特殊属性也对其职业培训中理论和实践课程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课程设置还不够完善,如我国初级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教材是2005年编写的,教材内容设置过于滞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与社会实践脱节。在课程培训上,初级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采用“4+1”课程培训模式,即4天用于培训,1天用于考核[7],而滑雪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课程培训时间只有3天。高危性体育是对专业技术要求极强,并且十分危险的运动项目,其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技术技能都十分复杂,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学员难以对理论知识,特别是实践技能充分理解并且掌握,不利于高质量体育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也暴露出了“快餐式”人才培养的弊端。除此之外,在绝大多数初级高危性体育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资格培训课程中实践课程安排较少,如在攀岩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中,攀岩基本手法、脚法,技术装备的穿戴、使用及三点平衡理论的讲解与应用部分仅占实操课的10%,而攀岩是十分注重运动装备使用和正确运动技术讲解示范等实践性极强的运动项目,当前的培训形式不足以满足学员未来实际工作的需求。
由于我国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时间较短,不像其他社会体育指导员一样拥有充分的培养制度基础,所以其培养模式还未成熟,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仍然以政府为主体,在动力端并未调动协会、高校、市场等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这样单一、封闭的培养模式造成了诸多弊端。首先,其在培养过程中并没有充分有效地利用高等院校这一非政府主体力量,高校不仅拥有优秀师资等资源,还拥有高质量运动场地等硬件设施资源,若能够充分发挥高校力量,就能将高校资源优势迅速转换成高质量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才培养的现实优势[8]。此外,高危性体育运动涉及的实操知识非常广泛、全面而又精细,在培养模式的选择上也更应当倾向于实践技能型培养。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体育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教材编写和鉴定模式采取政府主导的全国“大一统”的模式,且考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评都是由政府机构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等体制内人员参与研制和开发,很少有市场企业人员等非政府主体介入,这导致职业技能鉴定中的模式化和学科化倾向较严重[9],这样培养出来的高危性体育项目服务人员会缺乏与实践相关的体育保护意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从而可能会在指导运动的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
目前,我国高危性体育项目只包括游泳、潜水、滑雪和攀岩项目,并且国家也只对这4 类体育项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施了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除此之外,漂流、高山探险、蹦极等项目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尚未纳入高危体育项目目录及准入类职业资格目录,难以保障高危体育项目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也不能满足整个高危性体育产业的现实需求。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首先应当改善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脱节的情况,相关体育部门应该结合高危性体育产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广大消费者的现实需要,对我国各高危性运动项目的大众参与度、技术复杂度、危险度进行问卷调查,并且对相关专家进行访谈,对其实施准入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具体研究[10],然后根据基层实际情况自上而下地出台相应的措施,将运动技术复杂、开展较为普及、具有较高风险性且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运动项目分批次、有次序地纳入我国高危性运动项目目录中,并且在此基础上着力推行相应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这样方能够满足市场高危性体育产业和运动人群的服务需求。其次,由于我国东部和西部、南方与北方、沿海与内陆的经济、气候及体育文化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我国高危性体育产业并不是均匀分布的,如滑雪项目在我国北方地区的普及率较高,南方则相对少见,滑翔伞、热气球等运动项目也只有在某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才有条件展开,因此各地区政府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普及率较高的高危性运动项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也要将高危运动项目和普通体育项目区分开来管理,制定兼顾统筹性和地域性的高危性体育项目行业标准[11],从而保证高危性体育产业在不同地区的高质量发展。
由于高危性体育运动项目具有高风险性等特征,因此一定要以人才质量为培养目标导向,在保证高危性体育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供给的同时,也要保证其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过硬,拒绝“快餐式”人才培养模式,以更加多样化、多元化的“营养套餐”培养模式为目标[12]。首先,应该增加高危性体育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时间,当前3~6 天的培训时间过于急于求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相关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各类高危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培训时间及课时数严格执行,适当提高培训时间。随着培训等级的提升,应当适当延长每批次培训班的时间,给予培训者更多的时间进行全方位学习。除此之外,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职业资格培训平台,打破培训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13],实施“线上理论+线下实践”的培养模式。在职业培训课程的分配上,应该增加实践课程的培训课时,按照高危体育项目的活动的特点设置具体的实践课程,从而避免纸上谈兵的情况。如在潜水运动中,群众性潜水运动可以分为休闲水肺潜水、闭气潜水和技术潜水3 类[14],应按照潜水者使用的潜水装备或者具体潜水方式的不同,在其培训专论课程的设置上分门别类地展开相关理论及实践教学。此外,应该仿照国外健身指导员的培训制度,对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证件设立有效期限,并且实施继续教育制度,定时定期地进行再培训和考试,对通过继续教育和考核社会体育指导员保留其证件效力,对未通过考核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扣留其证件,这样便能多角度、多方面完善其培训过程。
针对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缺乏非政府主体多元联动的问题,相关机构应当基于我国国情,建立政府、高校、市场等动力端多元人才培养平台。首先,政府拥有其他非政府主体无法比拟的政策和资金倾斜优势,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仍然应该以政府的政策和制度作为导向和保障,并且在此基础上把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的过程延伸到体育协会、地方高校等主体上[15]。具体来说,可以将包括体育院校在内的高校作为人才培养支撑平台,利用高校拥有的运动场地、器材装备等财力物力优势和师资力量优势,充分发挥其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功能,从而提高培训质量。其次,还可以以高校为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的“孵化器”和“蓄水池”,推动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互相融合,如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可以将高危性体育项目作为一项专项课程引入必修课程,对达到必修课学习要求的学生发放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这能够从根源上提高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整体素质。再次,要以市场和社会的需求为重要依据设置培训具体过程,如在高危性体育项目名录、职业培训课程、教材题库的编写和设定上,不仅要邀请高校专家和体育相关部门的人员参与,还要发动高危体育产业市场相关人员和体育协会人员进行有效参与。如此从动力端构建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多元培养平台,才能使得职业资格认证过程能够更加贴合市场趋势,满足运动者的实际需求。
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鉴定已经实施二十余年,在社会经济和体育产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中,其制度内涵日益丰富,在群众体育健身活动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特别是在高危性体育项目领域,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鉴定实施的初期发挥了输送体育服务人才和设置行业从业准入门槛的作用。但是在当今我国全民健身、健康中国和简政放权政策实施的背景下,传统高危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其在职业准入制度、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职业培训模式上暴露出了诸多问题。面对这种情况,政府管理层应该狠抓高危性体育项目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落实,优化职业资格理论与实践培训过程,建立多元主体联动培养模式,使高危性体育服务人才培养与使用迈入规范化、制度化、普及化和科学化路径,从而实现高危性体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