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段难忘的记忆

2021-11-21 18:14程宪平编辑章蔓菁
中国外汇 2021年13期
关键词:可兑换外汇人民币

文/程宪平 编辑/章蔓菁

在外汇局工作的二十多年中,我经历了不同阶段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日子里,回顾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走过的漫漫长路,人民币经常项目从实行有条件可兑换到实行完全可兑换,在我的职业生涯中留下了最难忘的记忆。

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引改革方向

在1994—1996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到1996年12月1日起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是一个重大的改革节点和里程碑。相关改革举措的适时推出和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是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所做出的重大决定的引领下实现的。

党的历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及之后的各届三中全会,都会制定国家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见证中国共产党人不断探索、奋力前行的历史脚步。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强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开创性的伟大事业,要用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统揽全局,把更大的精力集中到加快改革上来。这次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把党的十四大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加以系统化,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也是上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

联系具体内容来看,《决定》强调了改革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宏观调控方面要在金融、财税、计划、投资、外贸等重点领域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采取实际步骤,取得新的突破。其中对金融改革和中央银行相关改革,《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以中央重要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整体改革的重要一环。同时,《决定》还明确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最重要的几项内容,包括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和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等。这其中,“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就是要求改革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十四届三中全会闭幕一个多月后,1993年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指出,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对外开放,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这一时期的改革内容主要包括: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制度,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改变过去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取消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1994年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与过去的改革相比,此次改革明确提出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可兑换,并提出改革要依据国情和国力循序渐进,先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为了实现上述改革目标,在各项改革措施推出的同时,外汇局对政策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解读,并注意与国家各相关部门的改革措施相衔接,同时外汇局系统上上下下密切配合、加班加点、缜密操作,有力确保了各项改革措施得以顺利推进和实现。1994年全年,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外汇储备规模由1993年年末的212亿美元增加到1994年年末的516亿美元。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

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只是改革的一个步骤,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要求,只有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才能表明一国货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完全可兑换。而我国当时还没有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同时居民因私出境用汇标准比较低,个别非贸易非经营性的汇兑还有少量限制等。这其中,如何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是进一步改革的重头戏。1996年2月上旬,外汇局在南京召开了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试点工作会议,部署在江苏、上海、深圳和大连市进行为期四个月的试点。试点取得成功后,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汇兑与国内企业一样不受限制。此外,人民银行在1996年6月20日发布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取消了尚存的经常项目下的汇兑限制。

由于一系列措施顺利出台并取得良好的改革成效,1996年11月27日,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康德苏,表示我国从1996年12月1日起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康德苏在收到中国的致函后,当天在美国华盛顿发表书面声明对此表示欢迎,并称“这是中国在历史性变革和果断融入世界市场经济进程中的又一座里程碑,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将进一步加强国内国际对中国改革光明前景的信心,这一步骤以及计划中的其他结构改革预示着中国美好的未来,并将有益于世界经济”。1997年1月,国务院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了我国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并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五条中增加了“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的规定,为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提供了法律保障。

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历程中的一次重大突破,对于我国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的国际化水平具有深远意义。企业进口商品和服务只要得到进口许可,并提交了相应的有效凭证,即可到银行购汇对外支付。这有利于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利用外汇资源,增强企业的对外竞争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不受限制,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外商对华贸易和来华投资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实行这一制度还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金融往来。而在这之后,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经受住了199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也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总之,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多年来,在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础上,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推进,适时推出了包括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建设银行间外汇市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兑换限额以及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等在内的各项改革措施。放眼未来,改革未有穷期。“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为此,我国的外汇管理要继续通过深化改革,创新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与新发展格局下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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