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辉 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系统集成商的收入确认在旧准则下呈现多种确认标准,通过研究上市系统集成商的会计政策,一般分为三类,一是按照商品销售进行收入确认,二是按照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收入确认,三是按照业务内容拆分后分别确认收入。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采用“五步法”模型进行收入确认,提供了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标准,并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
系统集成业务通常是指将软件、硬件与通信技术组合起来为用户解决信息处理问题的业务。通过集成独立分离的系统,使各系统之间有机协调工作,发挥整体效益。
A企业作为国内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的总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业务主要集中在大型活动赛事、公安、政法等领域,为客户提供设计方案,根据项目需求完成软、硬件产品采购,负责软、硬件的安装与调试。
1.系统集成业务收入确认的分类
(1)按照商品销售确认收入。部分系统集成企业将业务视同为销售商品业务,这种方法下系统集成的过程被视为将外部采购的硬、软件以及定制开发的软件组装成一件新的商品,其生产过程性质上与制造业企业相似,在项目交付客户且得到客户验收合格之后再确认收入。
(2)按照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以此方法确认收入的企业认为系统集成业务不同于一般的标准化商品销售,具有金额大、定制化开发、客户专用性强等建造合同的典型特征,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3)按照业务内容分拆后分别确认收入。部分系统集成企业认为系统集成业务实质是将外购软、硬件、企业自有通用软件、定制软件、安装劳务等打包销售,但各要素相互独立,将各个要素分拆后分别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2.系统集成业务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北京证监局在调查北京地区完工百分比法适用情况中描述到:“不同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如系统集成)有的采用终验法,有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甚至有一家企业相同业务在两家子企业同时开展时,两家子企业确认完工进度时分别采用工作量法和成本法。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不同主体间财务信息的可比性。”
1.“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强调合同是收入确认的最基本依据;第二步识别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确定履约义务是在某一点履行,还是在某一时段履行;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结合交易习惯等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企业按照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的商品单独售价的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企业在履行履约义务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2.系统集成行业收入确认关键问题判断
(1)单个履约义务还是多个履约义务
系统集成业务虽然各个部分相对独立,但通常情况下是为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而定制化形成的一套组合产品。《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需要提供重大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通常则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单独区分,即应确认为一项履约义务。
(2)按照时点还是时段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作为确认收入的前提。企业应当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若不满足则属于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由于系统集成类企业一般会按照客户的需求对软、硬件进行组合打包交付并时常伴有定制性开发,因此满足商品的不可替代性,但能否在合同期间有权对已履约部分收取款项,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内容加以评判。
(3)按照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通常情况下,客户会以招标形式发布项目需求,企业中标之后按照建设内容独立采购,企业将外购的产品通过安装、调试等形式将软硬件产品进行组合,时常配有定制化软件开发。根据合同相对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承担了项目的交付风险,在采购环节,企业会自主选择供应商,对采购对象和价格具有决定权。
(4)质量保证条款的相关处理
通常情况下,系统集成类项目的质量保证条款是对所承接的项目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转而提供的一种保证类质量保证。部分系统集成项目客户对于项目验收后所提供的质量保证超出一般保证,例如提供运维服务等,该类质量保证应当视为一项新的履约义务。
A企业单独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在2020年一季报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调整当年期初数
首次执行本企业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调整未完成合同
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即对于按照原准则已经完成商品转让的合同不予调整。
3.调整报表项目
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核算的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具体列报时需按照新的会计核算列示报表项目。
在新收入准则实施之后,企业将项目按照复杂程度、建设周期等因素对项目进行划分:
1.简单的系统集成项目
该类合同实施周期较短,设备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重较大,企业主要提供软硬件产品的安装调试服务,基本不涉及定制化软件系统开发和基础环境施工作业,合同结算条款相对简单,且企业提供的质保服务属于对所售商品提供保证类质保。此类项目应采用“时点法”在项目验收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2.复杂的系统集成项目
此类项目实施周期较长,通常情况下是在客户所在地开发或改良属于甲方的某一信息系统,或在项目所在地开发、集成信息系统,企业不能轻易地将产品用作其他用途,以满足“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对于“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由于客户对该条收款权利的认可度不足,企业对于签署该条款的项目按“时段法”确认收入,否则按“时点法”确认收入。
系统集成企业在承接复杂类项目时,为提高结算时效性,可争取在收款合同中设置满足“时段法”结算的条款。对于无法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的,企业要在项目验收时争取更多回款,减少企业应收账款。另外,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回多少款、开多少票”,当项目验收一次性确认收入时,若供应商发票不能收全,可能会导致形成较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系统集成类企业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统筹收入、发票、资金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新收入准则结算模式下,系统集成类企业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尤为重要。在承接项目时应当做好项目计划,尤其是对于不满足“时段法”确认收入且需要跨年施工的项目,要充分评估项目实施进度,合理预估项目的验收时间,降低存货金额;预计当年可完成验收的项目,在关注验收节点的同时做好回款计划,降低应收账账款。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不像在旧准则下的会计科目“直截了当”,对于报表分析的难度有所增加。另外,在旧准则下为了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一般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但在新收入准则下可将该增量成本予以资本化,因此在报表分析时需考虑新收入准则下的费用核算对可比期间会计信息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的执行对财务人员在业务理解力与判断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财务岗位要深入业务实质,明确区分不同合同条款对财务结算的影响,财务人员应当积极跟踪项目执行情况,准确判断项目进展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的出台规范统一了系统集成商的收入确认标准,提高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系统集成商应当在合同的签订、项目管理、财务报表分析以及业财融合等方面做好各项衔接,确保新收入准则全面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