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汀
(太原工业学院体育系 山西太原 030008)
公共空间是社会成员进行思想交流、文化互动、表达诉求及构建社会关系的开放、公众的重要场域。它包括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该文所论只涉及物理公共空间。健身房是指设有集体健身场地、负重和有氧健身器材设备及健身指导人员,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偿健身与健美服务的体育场所。健身房公共空间是消费者可以自由出入,并进行各种健身健美运动休闲活动、思想交流和社会交往的公共场所,是实现公共服务、发展娱乐休闲、促进社会融合、建构社会秩序、培育公共精神的重要载体,是现代人生活的重要领域,对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具有的积极作用。
所谓“公共意识”就是对“公共空间”的意识,是独立自由的个体所具有的一种整体意识或整体观念,是对公共领域内的秩序、规则的内化认可和外化遵守,是人们对社会公共领域的认知和行为自觉性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以家为本的传统道德伦理的影响,我国民众公共意识淡漠,公共关怀缺失,公共空间中行为私利化。滥用和错用公共意识,在公共空间中,以相关规定为借口,尽情使用权利,私自侵占、霸占公共空间,延伸个人行为,“想当然”扩大个人权利和自由。殊不知,这种过度张扬的行为,不仅妨碍和影响了他人的权利,也破坏了正常的公共秩序。这种公共空间中的不文明表现,其根本在于公共空间中如何看待个人权利和义务、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是怎样的交互关系,这是需要深思的问题。
健身房公共空间对消费者可以享用的服务(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在消费者成为其会员时得到本人的认可。权利和义务是源于普遍存在的人类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具有对等性。在公共空间中,人们享有权利要以其履行相应义务为基础。健身房消费者在健身房公共空间中我行我素、毫无约束,是消费者对于权利和义务主观认知失衡的表现,是对义务的无意识,是对义务观念的混沌认知。
“义务”释为“应该”。义务意识是消费者公共空间意识的重要内容,德国哲学家康德的义务理论认为,义务既要“合法性”,也要“合道德”,既要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表现,也要规束人的内在行为动机。这一理论,帮助人们进一步认清公共空间中的义务问题。
在日常公共空间当中,人与人之间“合法性”且“合道德”的义务关系是空间和谐的关键。首先,在健身房公共空间中,使用器械、参与课程、接受指导、使用公共卫生设施,都不应侵犯他人权利。在运动休闲娱乐中,互相礼让、交替使用器械,以达到各自的锻炼目标并能与他人和谐相处,是进入健身房公共空间生活并享有公共权利的基础,此“义务”为“合法性”的义务。因此,消费者要以不伤害他人为前提,在休闲活动交往中理性地维护自我人格,并能够及时地意识到自己作为健身房“会员”身份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会员不能将私人权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他人也不能为一己之利而侵犯“我”的权利。
其次,就是人们常常强调的道德性,即“合道德”义务关系。康德的义务理论认为,这种关系既有对自身的义务,又有对他人的义务。在健身房公共空间中,消费者要善于运用理性处理交往中的各种事务和关系,维护个人尊严,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并在相互的交流和互动中,表达友善,敬重他人。守住自我边界的同时,对别人报以善意,此为“合道德”的义务关系。
康德的义务理论并不是告诉人们在公共空间中需要履行什么样的具体义务,而是明确人们为什么要承担义务。在健身房公共空间中,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同等存在,消费者享受权利也要受到健身房客观条件的制约。与私人空间不同,消费者公共空间中的权利具有重叠性和独立性,并得到消费者的相互认同。如果个人片面强调权利的获取度,产生“越界”行为,势必给他人带来影响。忽略了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用侵占他人的权利达到个人满足,也是对个人尊严的和形象的损毁。
健身房消费者公共空间义务意识缺乏产生的原因,不仅有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还与健身房管理与经营等方面有关。
“忽视公共空间”是我国国民性格中的一个缺陷。哈马斯认为,公共空间是介于私人空间与公权力之间的中间地带,是体现公共理性精神的空间。我国传统文化中强调“忠孝两全”,而对辽阔的公共空间很少关注、缺少论述、缺乏规范,因此,国民性格中“公共空间”概念是陌生和模糊的。此外,传统文化中强调以“家”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以家庭私德为重,社会公德的概念缺位,尽管在儒家思想中有“推己及人”的思维方式,但其仍然是以“我”“家庭”为中心推及出去的,因此,将其放在陌生的公共空间中,仍然放不下“私我”的道德意识。
随着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健身消费人群日益增多,人们对于健身科学化、安全化、品质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对健身房区域功能设计和健身器材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各类健身房设施资源参差不齐,经营管理水平不专业,健身房器械数量不足、混乱无序、环境设施损坏、安全及卫生堪忧等情况多有发生。重量练习区、心肺功能区器械数量不足造成消费者抢占器械;集体健身区垫子、踏板、轻哑铃等数量不足、损坏严重、清洁卫生不到位,影响消费者消费体验感;私教区与公共健身区域器械共享,公共健身区缺少功能性小器械,造成器械乱置、混合使用器械甚至丢失现象严重;功能区域划分不合理,私教区域占地过大,造成公共健身区域面积不足,高峰期健身人群密度较大。在这种境遇下,大部分消费者受环境、资源影响,势必产生“适者生存”的霸抢思想,健身环境恶性循环,更加不利于消费者公共意识的培养。
健身房从业人员经营管理能力较低、缺乏责任心是健身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各级各类服务人员都将目光和精力集中在销售任务和业绩上,忽视了自身作为健身房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以“看客”心态漠视健身房环境乱象,甚至有些服务人员的个人物品也在公共区域随意放置,有些健身教练授课时也会随意丢弃器械或占用匮乏的公共资源,给会员起到负面表率的作用。这种重盈利轻管理的经营方式极不利于消费者公共义务意识的树立和养成。
健身房在接待消费者和销售会员卡的过程中,注重强调会员权利享用的项目、范围和程度,忽略会员义务内容的解读,缺乏义务意识的引导和教育。在陪同消费者参观健身房功能区域、服务项目、公共设施环节中,大多数销售人员注重介绍环境设施,省略其使用和保护的注意事项及损坏赔偿,使消费者无意识善用公共资源;同时,一味地夸大会员权利范围,省略其应承担的义务责任,更加使消费者主观上认为消费后的“公共空间私有化”,漠视他人的权利,削弱公德意识,并导致健身房乱象持续性难以改善。
健身房公共空间对消费者行为具有规范性意义。健身房要与消费者共同构建和谐的公共休闲娱乐活动秩序,培养消费者积极行动的义务感,树立消费者参与健身房公共生活的理性精神。
优质的环境往往对人的意识和行为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2006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266《健身房星级的划分及评定》,以健身房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环境与安全救护、服务水平等为依据,对各类健身房进行等级划分和星级评定。健身房应按照标准和会员数量,足量且高质量配备健身公共设施设备,科学人性地规划和设计健身房各功能区域、位置及面积,加强设施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管理等,积极营造温馨、舒适的公共空间,充分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和自由,提升消费者享受公共空间权利的平等感和体验度,以及具有公共认同感的自我约束意识。
提高健身房服务意识,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做好消费者公共空间义务意识的宣传和引导是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责任感的重要手段。首先,健身房应从自身服务质量入手,完善制度,责任到人,合理分配,监查到位,奖惩结合,努力营造清洁、舒适、便捷、专业的高品质健身环境,唤起消费者积极维护健身房公共空间的态度和情怀。其次,要加强对消费者公共空间义务的引导和宣传。要特别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和理解入会协议中有关“会员义务”的说明,并加强健身器械设备维护方法的指导,增强消费者在健身房中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最后,健身房有必要利用宣传标语、视频、广播、网络公共平台等手段,开展主题宣传、有奖竞答、优秀会员评比等活动,对健身房公共义务进行宣传和引导,倡导消费者自觉养成遵守健身秩序和维护公共设施的良好习惯,履行公共义务,做一个有责任感的健身消费者。
健身房工作人员是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直接接触者,其言行举止、公共道德素养和管理态度会对消费者产生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因此,无论是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还是健身教练,都要不断增强公共道德和专业素养,提升服务质量,言谈举止、公共交往注重塑造个人职业形象,用“榜样”的作用来感染消费者,使消费者在潜移默化中不断审视自我行为,激发公共义务的践履意识,培养积极、理性的社会合作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