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春 晨
自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以来,“第三次分配”已然成为学界和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词”。这次会议的亮点之一是提出“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①这次会议所强调的第三次分配与“十四五”期间“缩小收入差距、推进共同富裕”的伦理目标直接相关,这次会议也为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针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共同富裕的道德愿望,党和政府不断重视第三次分配。从客观条件来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取得了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社会文明程度得到了较大的提升,这就为进一步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打下了坚实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将第三次分配纳入基础性制度安排,表明中央对第三次分配的重视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在我国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第三次分配”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重大命题,涉及多学科的理论知识。由于“第三次分配”自带伦理和道德的耀眼光环,因此对其进行伦理阐释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分析和探究第三次分配概念的内涵之前,有必要了解现代市场经济的两种主要分配形式,一是基于市场力量的初次分配,二是依靠政府力量的再分配。
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的一种形式,主要由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运作和实现。生产和创造财富的活动,离不开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和数据等生产要素,由于这些生产要素的加入,初次分配的机制就是由市场来评价各生产要素所做出的贡献,然后按贡献大小决定报酬多少。初次分配是依照市场运行规律,由市场机制即“看不见的手”实现的竞争性分配,它特别强调效率原则,遵循市场契约关系伦理和等价交换原则。因此,在市场竞争基础上追求最大效率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表现在初次分配上就是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原则,市场参与者无论输赢都得认同市场竞争的结果。初次分配是市场经济分配制度或分配体系的基础,由于每个市场主体获得的收入不尽相同,所以总是会形成收入上的差距,甚至是非常大的差距,而人与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既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美好生活的普遍实现。
再分配是政府主导的分配机制,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财政支出和社会保障等手段,对初次分配即各种生产要素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过程,这体现了政府主动对初次分配收入进行调节、促进公平分配的意图。再分配的正义原则允许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但不能容忍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过大。从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看,政府力量的再分配是对初次分配的补充,处于辅助性地位。再分配是政府主导的减少收入不平等的一种手段,而税收和福利政策则是政府用以调节收入的常规工具。从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由于市场力量尤其是资本力量的过于强大,政府的再分配机制亦存在局限性,再分配的调节力度难以改变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趋势。在这样的形势下,第三次分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被提上日程就成为一种必然。
作为一个本土化经济学概念的“第三次分配”,最初由经济学家厉以宁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当我们谈到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的时候,往往把人们向市场提供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称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把人们从市场取得的收入,用税收政策或扶贫政策进行再分配,这就是第二次分配”,“是不是还有第三次分配呢?在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之后,第三次分配是存在的,这就是在道德力量影响下的收入分配。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说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②关于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内涵,虽然学者们有着相对不同的理解,但在基本含义上都受到厉以宁观点的影响,突出强调第三次分配的道德特征。“所谓第三次分配,就是指个人、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在习惯和道德的推动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自愿捐赠出去,通过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形式,进行社会财富的重新配置并最终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分配机制。”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对第三次分配的内涵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全社会公益慈善意识日渐增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④综合上述关于第三次分配内涵的表述,可以看出,第三次分配是相对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言的一种分配方式,如果将再分配看作是对初次分配的补充,即以政府分配行为弥补市场分配行为的缺陷,那么,第三次分配则是对再分配的补充,即以道德分配行为弥补政府分配行为的不足。
第三次分配带有浓厚的道德色彩。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和习惯等文化因素的影响下,高收入群体通过捐赠、慈善和志愿服务的方式,实现对于低收入群体的帮扶,依赖的是人们自觉自愿的捐赠和慈善行为,这种民间的自发性行为弥补了市场力量分配和政府力量分配中存在的不足,它的影响力更为广泛,它发挥作用的领域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所无法覆盖到的。通过第三次分配,能够满足人们尤其是底层社会的人们、弱势群体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与期待。第三次分配为什么能够引发人民群众的强烈关注?就是因为它有着极为广泛的民众基础,通过道德文化的引导、个人良心和社会爱心的推动以及社会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支持,第三次分配恰到好处地弥补了利益及效率驱动下的初次分配和政府行政手段驱使下的再分配无法调整的分配领域的空白。依靠民间的自觉自愿行动,自发地实现了社会财富的有效转移,实现了对社会财富进行公平分配的道德承诺。第三次分配实质上是民众自发的一场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目标的道德实践活动。理想化的第三次分配,既不会伤害效率,又能做到物质生活领域的财富分配公平和精神生活领域的道德风尚改善,如果是这样,它就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可,从事慈善和志愿服务就会成为未来社会发展中的一种道德时尚。
如果把推动初次分配的市场力量视为“看不见的市场之手”,把引导再分配的政府力量视为“看得见的政府之手”,那么,第三次分配则可以被称之为“看得见的道德之手”。这只“道德之手”所托举的分配模式与基于政府权力的强制性收入调节的分配模式完全不同,它依赖于个人的道德信念、道德情感和道德精神以及社会责任心,“道德之手”是有温度的手,是“温暖之手”“温情之手”和“温馨之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三次分配的道德特性决定了它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来源如慈善捐赠、志愿活动等,是完全建立在公民个人、团体或组织自觉自愿基础上的,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公民个人、团体或组织必须进行慈善捐赠或志愿活动,在第三次分配问题上,绝不能搞“道德绑架”。
当社会的收入差距和贫富差别加大或者社会的收入分配出现严重失衡时,分配正义就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对自己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处地位和所获得权利的评价或诉求,往往用公平、欠公平或不公平来表达,这就涉及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意义上的正义问题。关于正义,它至少内含三个方面的公平,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从公平诸领域的整体实现角度看,这三方面的公平是不可分割的,每一个合乎正义的制度设计都要将这三个方面结合起来统筹考量。在人们的日常感知和目标追求中,结果公平是最重要的,但是,就公平的实现过程和公平发生的逻辑次序看,只有实现了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才能获得结果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说,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较之结果公平更为重要。
就分配机制与公平获得的关系而言,初次分配更多地倾向于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机制为每个市场主体提供了相对公平的参与机会和发展平台,虽然市场经济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再加上每个市场主体的自然禀赋和生活起点不同以及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的不健全,这就使得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落实到每个市场主体身上时,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人们期待初次分配的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能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逐渐缩小。以竞争和效率为核心的初次分配,对各种生产要素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和勤劳产生了巨大的激励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所谓的公平是贯穿于机会和过程之中的,而主要不是结果公平。
到了政府主导的再分配阶段,其调节的力度对改变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趋势亦缺乏明显的效果。市场机制所产生的财富分配上的不公平,依靠市场自发演进的分配机制和政府的调节分配机制不可能完全解决。即使是在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都能得到充分发挥的社会,其财富分配的结果依然不能满足社会成员对分配正义的价值追求。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社会条件下,财富分配过分悬殊和富人与穷人两极分化的问题比较严重,在财富的天平不断向少数富人倾斜的同时,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也与新时代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伦理目标形成了刺眼的对比。
无论是在经济学还是在伦理学理论中,都存在着向穷人转移财富、帮助穷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分配正义的观点和主张。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基础之上切实地做好第三次分配,将有助于分配正义的充分实现。
在财富分配中为什么要向穷人倾斜?这是因为,“在所谓公共利益中,最主要的是人民的生存。因为任何人对自己的出生都没有责任。所以,为了使现在已生存的所有人都得到充分的物品,即使要那些持有多余物品的人牺牲一些金钱,这也是应该的”⑤。因此,人们应该关心那些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群。福利经济学主张,在财富分配中,适当提高穷人获得的实际收入的绝对份额,并不会减少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为满足穷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富人以实现全社会分配结果的公平为导向,将自己的财富向穷人那里转移,这就代表着分配向有利于穷人一方的改善。有人担忧,第三次分配向穷人转移财富,由于牺牲了效率,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实际上,“在不伤害人们自由创造精神与原动力,从而不会大大妨碍国民收入增长的前提下,对这种不均的任何减少,显然是对社会有利的。虽然通过计算提醒我们,要把所有收入都提高到现有特别富裕的手艺人家庭已达到的水平之上,是不可能的,但是那些低于这一水平的收入应该有所提高,即使在某种程度上要以降低此水平以上的人的收入为代价,也的确是值得想望的”⑥。通过改变不合理的社会财富占有和分配的现状,以改善社会下层人群的生活,体现了第三次分配的伦理关怀和道德情怀。
改变穷人的生活现状是分配正义的内在要求。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崇尚“看不见的手”的市场机制在生产、消费和分配中的根本性作用,但即便如此,他也主张一种有利于改变社会下层人群生活状况的分配正义观。“下层阶级生活状况的改善,是对社会有利呢,或是对社会不利呢?一看就知道,这问题的答案极为明显”,“社会最大部分成员境遇的改善,决不能视为对社会全体不利。有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决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而且,供给社会全体以衣食住的人,在自身劳动生产物中,分享一部分,使自己得到过得去的衣食住条件,才算是公正”。⑦在这段话中,斯密明确地阐明了改善下层阶级生活状况之于整个社会繁荣和全体社会成员幸福的重要价值,因为它涉及社会正义,而分配正义是构成社会正义的一个核心维度,一旦做到了分配正义,社会正义的实现就有了可靠的财富基础。斯密在他生活的年代没有提出改善穷人和下层阶级生活状况的具体方法,但他既然赞同分配正义,那么,现代通过第三次分配来改善穷人的境遇并充分实现分配正义的具体方案,斯密大抵是不会拒绝的。
慈善事业是当代社会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实现方式之一。慈善事业天然地具有道德价值,与资源分配的经济方式和政治方式不同,它是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方式。慈善是出于同情心、仁慈和善良等道德情感对他人予以有效关怀的行为,是慈悲情怀和善行善举的统一。慈善是“情同与共”的道德心理在社会交往生活中的反映,所谓“情同与共”,就是观察到他人的处境而联想到自己如果也面临那样的处境而在心理上产生的情感体验和自我感受。这是一种“设身处地”为他人考虑的道德想象力,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将心比心,推己及人。正是由于人具有“情同与共”的道德认知能力和道德判断能力,当看到他人的生存境遇以及生活状态时,就会产生相应的主观感受与情感体验,做出对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判断和选择。当看到他人生活苦难或处境艰辛时,就会油然而生同情之心,从而主动地、自然地慷慨解囊,救他人于危难之中,这就是慈善行为。“慈善的本质是同情。慈善(philanthropy)这个单词的词根在古希腊的语义中意思是‘对人类的爱’。在由私人企业组成的社会中(美国是最典型的例子),慈善事业为穷人带去了关怀,同时为诸如教育和文化机构这些非营利性的组织提供了支持。把时间和资源贡献给慈善事业的人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他们对社会的安康做出了杰出的贡献。”⑧实施第三次分配需要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抱有同情之心,做出主动的、自愿的慈善行为,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做出自己的贡献。
财富分配本身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尤其是第三次分配具有强烈的道德意味。第三次分配的道德理念和价值追求如果被更多的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付诸实施,将会引发相辅相成的两方面的正向道德意义:一是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自发地、自愿地、自觉地通过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等方式,为达成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方面共同富裕的伦理目标贡献一份力量;二是由于第三次分配在全社会得到更多人的响应,诸多人的道德行为汇聚成良善助人的强大道德力量,社会道德风尚必然得到明显的改善。
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说,涉及第三次分配的每一个具体的慈善行动,不仅增加了受助方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也同时增强了慈善方的价值感、成就感和意义感。中国人常说的“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等话语,就很好地展示了慈善方和受助方之间美好的伦理关系。正是由于以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为主要实践方式的第三次分配为慈善方和受助方提供了相互沟通的桥梁和渠道,彼此关怀和互惠的道德风尚也由此在人间蔓延、铺展开来。
志愿服务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如果说慈善事业的伦理目标更多的是指向物质生活的共同富裕和财富分配正义,那么,志愿服务的伦理目标更多的是指向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所谓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⑨。道德冷漠是我国目前全民热议的社会问题之一,如何化解社会的行为失范和人情淡薄等道德病症,已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价值理念、凸显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道德精神的志愿服务,既是在精神生活领域实施第三次分配的有效方式,又是解决社会道德冷漠现象、改善社会道德风尚的现实路径。
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志愿服务增进全社会的道德凝聚力。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人群是志愿服务的重点人群,对这些弱势人群的人道关怀是第三次分配的道德要求。志愿服务的道德精髓在于博爱、利他和济世,基于仁爱之心的志愿服务,怜贫惜弱,关爱弱势人群的生存处境,能够增强弱势人群对生活的信心和期望。和谐友善的现代社会理应给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存和发展保障,使得他们能够过上有价值和有尊严的生活。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弱势人群穷到难以维持基本生存、穷到没有尊严甚至穷到绝望的境地,无论这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取得多么巨大的成就,都不能说这是一个“好社会”。中国优秀道德文化蕴含着丰富的与现代志愿服务文化密切相关的思想资源,诸如“民惟邦本”“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德不孤,必有邻”“仁者爱人”“与人为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它们与现代社会的志愿服务精神有着道德价值上的一致性。向弱势人群提供必要的、适当的志愿服务,是尊重并保障其生存和发展权利的一种民间行动方式,是怀有志愿服务意愿的公民所做出的自主道德行为选择,这种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没有任何功利性的志愿道德行为,能够有效地改善日益严重的人际疏离和彼此隔膜的社会现象,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亲近、融洽和友善,让弱势人群感受到社会的亲情和温暖,从而增进社会的道德凝聚力和向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通过社区志愿服务营造温馨的公共道德环境。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血缘、亲缘和地缘连接起来的“熟人社会”,长期的近距离的共同生活使得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相互信任、彼此互助的伦理文化。但是,这样的伦理交往关系相对封闭,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封闭的伦理关系必然走向开放。我国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带来的一个巨大变化是,人们的活动范围不再局限于“生于斯、长于斯”的乡村,也不再被“单位”所束缚,而是获得了自由行动的权利,大量的流动人口从四面八方聚集到城市,在同一个社区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面临着“陌生化”的人际环境,因为不熟悉,个人往往局限于自我生活的狭小空间中,陌生人之间缺乏情感上和道德上的联系,互不关心、互不信任、公共道德意识淡薄是社区道德冷漠的集中体现。作为第三次分配具体方式的社区志愿服务,是克服陌生人彼此隔膜的重要手段。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社区志愿者承担公益责任,这种基于自觉道德意识的责任感,要求社区志愿者通过志愿行动传播和培育“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道德价值观,在陌生人聚集的社区营造关爱、合作、互助和奉献的公共生活氛围,让社区居民感受到生活的温馨和幸福。为此,需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围绕家政服务、文体活动、心理疏导、医疗保健、法律服务等内容,开展居民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志愿活动,激发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扩大志愿活动的覆盖面,提高自愿活动的实效性。社区志愿服务不只是为居民提供多方面的帮助,更重要的是,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还是社区居民彼此熟识、相互了解,进而增加友情、达到互助互爱的道德实践场所,这是在陌生人社会中建立友善伦理关系、塑造和谐道德环境的重要路径。
通过志愿者的亲身实践激发全社会的道德能量。志愿服务的特征之一是“自愿性”,志愿者愿意贡献个人的时间、技能和爱心,在不计报酬的前提下,服务社会、帮助他人、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由于是自愿行为,不是行政命令或组织安排,志愿者必然会以一种积极、乐观与和善的姿态传递爱心、播撒文明、关照他人。面对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冷漠现象,一些人认为,在别人不讲道德的社会环境下,自己讲道德就是“异类”。如果人人都抱有这样的心态,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就不可能形成。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始终存有积德行善的愿望。但是,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一些人虽然比较容易达成向善的道德认同,却难以落实到实际行动中,道德态度与道德行动相脱节是导致社会道德冷漠的一个原因。志愿者为他人和社会默默地奉献着,不为名利、不求回报,他们的亲身实践和切实行动蕴含着向善、利他、友爱和崇高等为人们所赞许的道德价值,具有强大的道德感染力,能够激发全社会的道德正能量,引导更多的人加入志愿者队伍。每个公民都可以成为志愿者,每个人的道德行为虽然只是改善社会道德风气的微小力量,但是,众多微小力量的聚合,就能形成浩瀚的文明海洋,从而有效地化解社会道德冷漠现象,让人们在生活世界中感受到道德的温暖。
全面理解第三次分配,需要准确把握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文件中“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句话的丰富内涵。所谓“协调配套”,起码有两层基本含义:其一,重视第三次分配,并不意味着减弱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作用,而是说过去对第三次分配在分配体系中的价值有所忽视,从现在开始将充分发挥它在分配体系中的有益补充功能。其二,第三次分配不可能“孤军作战”,它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仰仗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协同配合。主导初次分配的市场机制具有讲信用、守契约等伦理特性,有助于夯实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根基;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能够为第三次分配创设优良的社会道德氛围。所谓“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对“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比如,以制度的形式做出相关规定,给予慈善者和志愿服务者以税收优惠或其他的有利条件,引导人们主动、积极地参与诸如捐赠、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等形式的第三次分配。有关第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应当体现为政府的利益激励、价值引导和道德奖赏,而不是以制度的方式强制规定哪些人或哪些企业必须捐赠、必须做慈善。第三次分配是基于道德信念的分配,是一种道德行为,而道德行为必然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强制的。
注释
①《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人民日报》2021年8月18日。②厉以宁:《关于经济伦理的几个问题》,《哲学研究》1997年第6期。③武晓峰:《论第三次分配的价值诉求与实现条件》,《求实》2010年第6期。④刘鹤:《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人民日报》2019年11月22日。⑤[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404页。⑥[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陈良璧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64—365页。⑦[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72页。⑧[美]威廉·戴蒙:《品格是一种竞争力》,燕清联合、张莉、孙璐璐译,新华出版社,2006年,第164页。⑨《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7年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