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我国食品农产品检验措施研究及借鉴意义初探

2021-11-20 06:54唐兆萍王鑫王晓文韦伟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21年5期
关键词:通报命令合格

唐兆萍 王鑫 王晓文 韦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 山东东营 2571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3.中华人民共和国聊城海关)

1 近年来我国出口日本食品农产品贸易情况

日本作为我国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第二大贸易市场,对中国食品农产品的总体依存度正在逐渐下降,近三年来我国对日食品农产品贸易额正以年均5.9%的趋势逐年递减,2020年为75亿美元,为近十年来历史最低水平。而随着中韩自贸区、一带一路、RCEP区域框架合作协议所带来的经济拉动作用逐渐显现,我国对除日本以外的周边国家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贸易额正逐年增长,尤其以韩国最为明显。据统计,虽然遭受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2020年我国对韩食品农产品仍实现正增长,年出口贸易额达40.9亿美元,为近三年来最高。

究其原因,除去政治、疫情等客观因素,以日本采取的不合格通报、口岸食品加严管控措施为代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出口食品农产品行业带来持续性不利影响。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官方资料,近三年间,日本通报进口不合格食品共计1 987批,其中中国为622批[1],连续3年被通报数量位居首位。近三年被通报数量排名前10位的国家见图1,近三年日本通报我国情况见图2。

图1 2018—2020年日本通报进口不合格食品数量排名前10位的国家

图2 2018—2020年日本通报我国进口不合格食品数量

2 近三年日本通报我国不合格食品情况

2.1 不合格食品种类

近三年日本通报我国不合格食品种类主要为蔬菜及制品类、水产品及制品类、干果类、粮谷及制品类、肉类等。从主要被通报产品种类的变化趋势来看,由于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肉类被通报不合格的数量明显减少,蔬菜及制品类和水产及制品类依然是被通报的“重灾区”。据统计,2020年蔬菜及其制品被通报数量达历史最高,占总通报数量50%以上。近三年来我国主要被通报食品种类情况见图3。

图3 2018—2020年日本通报我国进口不合格食品的主要种类

2.2 原因分析

近三年日本对我国通报出口食品不合格原因见表1,主要为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生物毒素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等。总体来看,蔬菜中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问题导致的通报数量仍居高不下。

表1 2018—2020年日本通报我国食品不合格原因统计

3 近三年日本对我国出口食品采取的检验措施情况

据日本厚生省公布的《进口食品监控检查指导计划》显示,2018—2020年,日本对进口食品监控检查计划的总数分别为98 500件、99 000件、99 700件,呈逐年增加态势,可见日本对进口食品的检查力度不断增加。

近三年来日本口岸官方对进口中国食品实施监控检查和行政检查时,因检出不合格情况共对我国食品采取强化监控检查、命令检查等调整监控措施135次,其中采取加严措施68次。采取命令检查措施的产品和项目主要为蔬菜中农药残留、花椒和葵花籽中生物毒素、加工食品中的甜蜜素。采取强化监控检查的产品和项目主要包括蔬菜、蜂产品、粮谷及其制品中的农药残留项目。近三年已实施命令检查措施的花生中黄曲霉毒素、蔬菜中农残仍多次被检出不合格通报,其中,2018年实施命令检查的花生被通报检出黄曲霉毒素12次,洋葱检出噻虫嗪3次;2019年实施命令检查的花生被通报检出黄曲霉毒素13次,洋葱检出噻虫嗪3次;2020年实施命令检出的花生被通报检出黄曲霉毒素11次,保鲜和冷冻洋葱检出噻虫嗪10次,冷冻西兰花检出腐霉利6次[2]。

表2 2018—2020年日本对我国采取检验措施情况表

4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措施特点及对我国进口食品监管的借鉴意义

4.1 完善的进口食品检查监控及解除制度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检查体系条理清晰且要求严格,主要分为自主检查、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其中,最为严格苛刻的检查措施为命令检查,其依据是日本《食品卫生法》第26条关于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即:“对于违反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概率较高的食品和添加剂进行命令检查,以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被实施命令检查的货物要逐批进行检验,检货比例为100%,且检验费用由出口商承担,在检测合格之前任何产品均不得通关。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可以因以往检查中的不良记录的数量和程度进行转化。如果来自同一制造商或加工商的进口食品在以往监控检查中发现一次违规,则抽检率提高30%,发现第二次违规则启动命令检查。

我国新修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海关实施进口食品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进口食品,可以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相关进口食品实施提高监督抽检比例等控制措施,对再次检出不合格要求食品进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但未对监督抽查比例未作出具体规定。

日本要求的自主检查是要求进口商自选样本送到厚生劳动省指定的检疫机构进行检验,而我国相关法规要求中只提到将样本送往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相关要求有待进一步细化。

日本对监控措施的解除也通过法规形式进行了明确。一旦某国出口产品被日本列入命令检查,若想解除该项措施,必须2年内没有新的违反事例或1年内没有新的违反事例,且实施命令检查300件以上,方可解除命令检查。我国新修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目前对相关监控措施的解除并未形成制度性的有效措施。

4.2 公开透明的监控计划和监控结果报告

日本每年3月底通过厚生劳动省官方网站公布本财年的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包括详细的命令检查和监控检查计划,时间范围为本年度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日本对监控结果的报告也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定期发布,具体为:每年8月公布上一年度的监控结果报告,12月公布本年度监控结果中期报告(半年报告),同时每月公布进口食品违规情况。

日本公开透明的监控计划和监控结果报告便于各进口国官方进行监控指导,其历年的监控计划和监控结果报告均可在日本厚生劳动省网站随时查询。我国目前的做法是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每月公布进口食品、化妆品未准入信息,但未公布进口监控计划和监控结果报告,不便于进口国官方和进口商掌握,提升其自身出口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4.3 监控检查和违规强化检查措施更加精准严密。

日本的进口食品监控检查计划是对各类进口食品的抽样性检查普查计划,并未区分进口蔬菜类别和产地国家。以进口蔬菜农药残留项目为例,2018—2020年日本每年对蔬菜的农残检测项目分别为314项、310项、307项,项目数量总体变化不大,但具体检测项目会根据监测情况或风险变化情况进行新增或删减的动态调整。2020年新增速灭磷、氟啶草酮、杀螟腈、苯并噻二唑、异硫磷等5个项目,取消了杀铃脲、蚊蝇醚、炔苯酰草胺、氧环唑、氧化萎锈灵、乙酯杀螨醇、吡氟草胺等7个项目。

通过对比我国2021年的进口蔬菜监督抽检计划可以发现,涉及全部农残项目为160项,远低于日本的监测项目数量,且不同种类的蔬菜农残监控项目不同,杂项类蔬菜监控项目最多,为140项,叶菜类蔬菜的农残监控项目不到100项。通过监控项目数量对比差异可以发现,我国对进口蔬菜的监控可能存在覆盖不全面的风险,影响对相关产品的监督筛查。

与我国对进口食品的监控按照进口数量进行布控比例设置不同,日本对进口产品检出不合格的后续检查并不是按产品进口量进行监控和记录,而是按照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次数来决定是否对进口的食品实施强化监控检查或命令检查。例如,某进口国如果在第一次抽检的产品中发现违规,那么该国出口此类产品抽检比例将会被调整为30%,即实施强化监控检查;如果在强化监控检查中再次发现违规,那么将对该国的此类产品实施100%命令检查。

另外,除提高抽检比例外,日本对检出不合格的进口产品还会采取针对某一产地国家和扩大检查产品种类等“多管齐下”的后续处置措施。例如,如果某进口国的某企业出口至日本的食品被检测出违反《食品卫生法》中某产品标准的规定,那么日本将针对所有该进口国的企业提高检查力度;如果某进口国出口至日本的三文鱼被检测出有害物质超标,那么日本对同一类目的鳗鱼产品也会加大检查力度。

5 结论

综上所述,日本多年来积累的监控普查与违规加严措施相结合的严密精准的进口食品管控措施,值得我国在进口食品的管理方面进行研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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