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澳大利亚与中国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

2021-11-19 04:47:56黄之玥
关键词:伙伴资助澳大利亚

黄之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一、教育公平理念与其在国内外的解读

(一)教育公平理念的提出与在澳大利亚的解读

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曾经提出公平的两条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与他人自由完全相同的自由;社会与经济不平等仅在两个条件下成立:在每个人享有平等机会的前提下,官职与地位对所有人开放,并惠于处于最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1]。极大地促进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思考。1966年,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科尔曼向国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即《教育机会均等观念》(亦称“科尔曼报告”),该报告剖析一个多世纪以来教育机会均等观念的演变以及对美英两国的比较,认为教育机会的观念在美国一开始就有注重均等的特殊意义,这种意义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向人们提供达到某一规定水平的免费教育;(2)为所有的儿童(不论社会背景如何)提供普通课程;(3)为不同社会背景的儿童提供进入同样学校的机会;(4)由于地方税收提供了创办学校的资源,因此可在特定地区范围内提供均等的机会[2]。

2011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教育的公平与质量》报告中提出,教育成果在诸多方面都非常关键:促进个人发展,提高社会健康和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包容和信任,增进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促进创新,积累社会财富以及减少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3]。对此,澳大利亚首领地政府在2017年“面向未来的教育-与社区的一次对话”主题通讯稿中发表《为什么教育公平很重要?》论述,认为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实现公平社会的关键是无论人们的出生如何,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机会实现自己的才能[4]。在实现公平社会的过程中,教育将起关键作用,决定这种平等的机会是否能够赋予到个人身上[5]。此前,澳大利亚各州及首领地政府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2008年共同签署《墨尔本宣言》,该宣言列出澳大利亚对于未来教育的共同目标,反映了澳大利亚关于创建一个公平和平等的教育体制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平等的决心,“保证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整个宣言的信条[6]。

(二) 教育公平概念在国内的发展

中国的教育公平概念可追溯至距今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古代教育集大成者孔子便提出“有教无类”的教学主张,不管什么人都可以受到教育,不因贫富、贵贱、智愚、善恶等原因将一些人排除在教育对象之外,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并且通过教育,可以将原有的差别消除,这是我国最早有关“教育公平”的思想[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8]。目前,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现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是指“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受教育权利共同拥有,教育资源平等的分配,作为受教育者被一视同仁对待,同时拥有平等的就业竞争机会”。自教育部 1999 出台《面向 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至今,我国高等教育扩招迹象明显,高校招生人数已从 1998 年的 108 万人提高到 2018 年的 791 万,20年间增长了近8 倍,现在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进入各大高校学习[9],但受家庭贫困、家中其他需受教育的兄弟姐妹多、高校学费高昂等诸多因素影响,每年同样有众多学生因经济原因而放弃入学或无法完成大学学业,或因囊中羞涩,在大学学习和参加各类活动的过程中受经济制约,不得不将经济因素作为首要条件[10]。在21世纪的中国,这类现实情况要求我们在考虑教育公平时不只将目光放在学生“是否有平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上,而是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考量,思考不同经济条件、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高校学生应该“接受何种高等教育以及如何接受高等教育”[11]。

二、澳大利亚现行的弱势群体扶助政策

(一)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体制及相关法律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校提供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高等教育[12],以及职业和专业技术教育(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VET)[13]。澳大利亚教育质量监督体系称为由澳大利亚质量评估框架(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AQF),是一系列全国性政策,囊括对高中肄业证、毕业证、学校内培训课程证书和其他高等教育部门的资质证书颁发的管理[14]。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标准机构(The 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 TEQSA)是其单独的高等教育管理监督部门,自2012年起,TEQSA便开始依据澳洲《高等教育标准框架法》(Higher Education Standards Framework)注册及评估包括大学在内的每所高等教育机构的表现,以保证澳大利亚多元和复杂的高等教育能顺利实行。《高等教育标准框架法》中标明,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他团体应当提供现行、准确、使学生达到结业资格的课程,此外教育机构还应提供公开可获得的信息,以使在读学生能够了解到与之课程和资格证书颁发授予的一切信息,包括公开、透明的政策、停止授课的相关声明、学分转换信息等[15]。同时规定若申请办学机构满足《高等教育标准框架法》中规定的准入门槛框架,TEQSA有权颁布其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资质[16]。

(二) 澳大利亚现行高等教育扶助政策

澳大利亚政府于2003年颁布《高等教育支持法》,该法律为联邦的高校学生提供4种助学贷款类型,分别为:帮助学生支付在由联邦政府支持地区完成学业所需的花费;帮助学生支付在不由联邦政府支持地区完成学业所需的花费;帮助学生支付在海外学习的费用;以及帮助学生支付使用学生服务和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这四种助学贷款能够不同程度地帮助高校学生承担部分或全部学业开销[17]。

在《高等教育支持法》的基础上,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2010年起制订并实行“高等教育参与和伙伴计划”(Higher Education Participation and Partnerships Program, HEPPP)。该计划为实施2012年《高等教育支持法其他项目拨款指南》中所规定的“提升高等教育平等机会”而建立,旨在为通过向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财政支持,举行活动、落实相关政策以帮助自社会经济状况较差(low Socio-Economic Status, low SES)地区的大学生,提高这部分学生的到课率和完成学业的比例[18]。“伙伴计划”有三个组成部分:1. 参与,目标为提高现有及未来社会经济状况较差的国内学生在高校的入学率;2. 伙伴,通过有效外展和一系列沟通活动,提升来自社会经济状况较差地区的高校学生总数;3. “国家重点事项库”(National Priorities Pool, NPP, 始于2014年),促成全国范围内各高等教育机构层面HEPPP计划的有效实施。“伙伴计划”同时旨在完成联邦政府制定的目标:到2020年,将来自社会经济状况较差地区的学生将占澳洲本土高校学生的20%[18]。

此外,基于《残疾人歧视法》,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还立定《高等教育残疾支持计划》,从对残疾学生的额外支持、教育和培训、拨款三方面,来实现对于身患残疾的高等教育机构学生的扶助[19]。核心目的是确保残疾学生能够与普通学生一样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保障残疾人有效参与教育和训练,从而激发和实现其潜能,促进融合是其基本原则[20]。

(三)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扶助政策的实施情况

通过《高等教育参与与伙伴计划评估报告》,2010至2015年间,“高等教育参与和伙伴计划”资助了大批高校学生,约2679项助学工程在37所高校中进行,总参与人数31万余名学生,参加外展活动的伙伴机构达2913家,超40%的工程和开支用于帮助低社会经济背景的学生转换、参与和完成学业。约40%的工程是与以初高中为主的外部机构合作,以提升低社会经济背景的学生录取率。报告发现,在此期间参与该计划的大学中,每所学校参与的项目及招收的低社会经济背景的学生数量并不均等,少则31项,多则123项;而高校为此接收的政府拨款数额相差巨大,由350万澳元至7千3百万澳元不等[18]。

同时,在2019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发布新一轮“伙伴计划”预算,2019-20财政年度“高等教育参与与伙伴计划”的预算为1.127亿澳元,而2019-20财政年至2022-23财政年的“伙伴计划”预算为7.045亿澳元。

表1HEPPP Budget澳大利亚政府官网“高等教育参与与伙伴计划”[23]

三、国内的教育公平政策实施情况

为更清晰直观地比较,本文取2014-2018年近5年,中国为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所作出的政策努力及其实施情况。从2014年7月1日起,高等教育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最高标准限额由6000元提高到8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由6000元提高到12000元。在高等教育阶段,我国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多元混合”的资助体系[21]。

2015年,财政、教育等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需求,针对学生资助政策薄弱环节,调整或出台了一些资助政策措施,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延长至学制加13年,江苏、湖南、山东等省份率先建立了还款救助机制[22]。

2017年,我国建立起了以政府为主导、学校和社会积极参与的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现了“三个全覆盖”,即各个学段全覆盖、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在高等教育阶段,实现了“三不愁”,即入学前不用愁、入学时不用愁、入学后不用愁。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相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24]。

图1 2014-2018年中国对高等教育学生资助趋势图

2018年,在财政部、教育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日趋完善,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资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档升级,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实落地。其中高等教育学生共接收资助4387.89万人次,资助金额1150.3亿元,比上年增加99.56亿元,增幅9.48%[22,25]。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国家重要事项库”为全国性地推广HEPPP计划做出了不少努力,其在全国37所高校中对高等教育资助投入由2014年的11.86亿澳元上升到2018年的13.375亿澳元[23]。

四、对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法律保障的借鉴意义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2019年“高等教育参与和伙伴计划”国家重要事项库投资方案》中列道,2019年的投资方向为:1. 为未来教育公平政策发展和时间打下基础;2. 促进创新;3. 提高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和高效;4. 解决区域和偏远地区教育困境,包括做出一系列干预,以帮助高校学生更广泛地接受高等教育、获取更多教育资源、坚定信心以及提升毕业率[26]。这对我国的高等教育公平政策提出了一定借鉴意义。

(一)精准资助,因地制宜

使得学生经济状况的认定更具说服力,更贴合实际,让更多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接受到应有的补助。我国对于经济弱势大学生的资助应因地制宜,依据学生的情况提供资助,建立还款救助机制切实减轻了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

(二)强化资助育人理念,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融入学生资助工作全过程。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心发展和道德品质培养。

(三)强化规范管理、扩大资助宣传

不断提升学生资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大宣传力度,使得高等教育公平政策能够获得全国性以及各高等教育机构层面的系统性、深入性实施。使各高校充分理解、完善实施当今的扶助政策。

如何充分理解教育公平及其法律保障,构建促进教育公平的法律救助政策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们能够借助澳大利亚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教育公平的法律制度进行不断深化和完善,推进教育现代化,在现代社会实现古今圣贤口中的“有教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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