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属官王朝国家认同转换路径研究

2021-11-19 05:00马国君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头目土司朝廷

马国君,杨 秋

(贵州大学 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近年来,土司学已成显学,召开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达数十次之多,产生了一批重量级的国家课题及优秀成果,研究内容涉及历史学、考古学、边疆学、民族学、文化遗产学诸多方面。甚为遗憾的是,以上诸多成果对土司属官构成、土司属官“惟土司意志是从”到王朝国家认同等问题展开系统梳理和研究者并不多见,这不能不说是土司学研究的一大憾事。土司制度是有别于内地政区的行政管理制度,特点是就西南羁縻制度时期各民族区域建政,在不变动原有的经济体系,不完全改变原有的政治制度,任命原有的民族首领为土司,给以职名代理朝廷世袭管理地方的民族制度[1],在这一制度下,土司属官要对土司负责,听从其调遣,一旦土司与王朝国家发生冲突,就会充当土司对抗朝廷的急先锋。故如何实现其土司认同到王朝国家认同的转换,就成了明清王朝处理土司问题之要务。查阅学界研究成果,对此题域有所涉及者主要有《滇西僰夷的土司政治》[2]《凉山倮彝考察报告》[3]《试论土目内涵的演变及其在土司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4]《论明清土目的拣选和提升》[5]等,为深入这一题域,本文拟从土司属官类型述略,土司属官“惟土司之命是从”到王朝国家认同的转换等加以说明之。

一、土司属官类型述略

今四川、云南、贵州、广西、重庆及其毗邻地带,历史上民族群体众多,元代以前,朝廷对此多施羁縻之策,以稳定是区统治。元明清时期,朝廷依据其群体势力大小,任其首领为土司以治理之。土司乃中央王朝正式官员,对其内部朝廷准许自署职官,以维护土司政权的运行和稳定,然这样的属官“惟土司之命是从”,甚至随土司以抗国家,危害中央王朝在西南民族地区的治理。如何实现土司属官从土司认同到王朝国家认同转换,首先就得弄清楚土司属官的构成和性质,笔者拟按土司属官形成分土司自署职官、大土司领下朝廷官授土司官。

(一)土司自署职官

土司自署职官,是指土司在王朝国家准予的范围内,按照帝制行政模式在其辖内设置的有职衔的官员[6],按层级和类别可分为土司亲贵大员、衙署要员、衙署职员差役,以及土司政区长官和军事长官等,这样的属官因土司封授,故听其调遣,对其负责。

1.土司亲贵大员。土司亲贵大员指的是因系土司亲属关系,而产生的特殊上层官员,职责是辅助土司处理政务和土司官族事宜。职官有“护印”“代办”“护理”“族官”等,这些职官有如帝制时代的亲王、摄政王、诸侯。“护印”又称掌印,即正印土司的副手,职责是协助正印土司处理司事,非土司一家亲贵不能担任。《明史》卷三一一《四川土司一》载,嘉靖元年,朝廷“命芒部护印土舍陇寿袭知府”,又言“以嫡故立寿”,从资料见,陇寿不仅是芒部土知府的护印,还是其嫡长子。(康熙)《卯洞司志》卷三《建置志》言,“司属头目,护印一,权司一,总理一,中军一”,“照得司内之员,亲莫亲于护印,而权司、总理次之;贵莫贵于权司,而总理、中军次之”。“亲莫亲于护印”句导出了护印人选与土司的亲密关系。《云南经济》载,“正印土司即朝廷的官授土司,该土司为政治、经济、军事以至宗教之最高领袖,在下设置护印土司。”“护印乃土司同胞兄弟中最长之一人,以协助正印土司办理政事”,“护印另有一所官衙,通称为二衙门,此正如帝王制中之亲王”[7]。《摆夷的经济文化生活》亦载,“正印土司的同胞兄弟中年级最长之一人,称为护印”,以“协助正印处理司事”,他的官署,“称为二衙门”[8]。以上资料反映,担任土司“护印”的人选,在土司政体中具有的显赫地位。

“代办”,是指在正印土司出缺,或年幼不能理事时,则由其亲族中推举一人出来总览政权,俟正印土司推定,或年幼土司达到法定承继年龄时,即将政权交还,此名“代办”。代办在摄政期间,一切权威完全与正印土司相同,“恰如帝政时代之摄政王”[9]。“护理”,是指“土司如因某种关系,不能执行政权时,土目并得护理。[10]”“土目”,土司手下官员的统称,能出任护理职,当为土司、代办重要亲属。《云南经济》载,“如果无正印土司,而有代办时,则不设护印,而设置护理,由代办的同胞兄弟最长之一人任之,职权与护印同”[11]。

“族官”,即土司手下管理土司官族的亲贵官员,又称属官、族目。在土司官族中可以选为族官的条件有三:一是土司或代办的最近亲属;一是有很强办事能力的族属;一是得到土司或代办信任的亲属。土司是土司官族最高统治者,设立族官的目的就是为土司官族的凝聚和团结,以稳固土司官族的地位,巩固土司的政治权利[12]。“若将土司比作帝王,则族官便是封受的公、侯、伯等爵,若将土司比作大诸侯,则族官便是诸侯境内的大夫”[13]。

透过上述土司亲贵大员的产生和性质,我们可以看到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护印”“代办”“护理”“族官”都来源土司境内的贵族、土司近亲。江应樑言,充任护印、代办的人选,“一般是正印土司的亲叔父、亲兄弟,或舅父”,护理,则由代办的同胞兄弟任之[14],而族官人选或为土司亲属,或为代办同胞兄弟。其二是土司与亲贵大员是一个牢固的利益共同体,亲贵职位的设立,目的是维护土司政权、土司官族权威的正常运行,若省去这一阶级,也就必然影响土司境内贵族的生活,不利于土司政权的维护,故土司兴,则亲贵兴,维护土司的利益,也就是维护土司亲贵的利益[15]。其三是土司亲贵大员一定程度决定土司的兴衰,故土司为维护其统治和权益,通过笼络亲属成员,把他们当做自己忠实的力量来依靠。因此,土司亲贵除了担任护印、代办、族官外,还可担任衙署要员、政区长官和军事长官,具体内容见下。

而在湘鄂渝黔的土家族衙署内高级官员有“总理、家政”[17],(康熙)《卯洞司志》卷六《艺文志》载,司内之员,“权司、总理、中军,为司职极品”。权司掌监察大权,总理管民政司务,中军管理军事,其中以权司为最尊,他有监察各部门的权力。云南的车里宣慰司署要员,“摆语称为‘大叭’,其数多至三十余人,各有固定的职掌。职权最高的一人名叫‘总叭’,土语称为‘都弄稿’,是宣慰的内阁总理”。十二班纳各土司署设“叭稿”,职位相当于车里宣慰司署的“都弄稿”,是土司署的总理,地位在土司一人之下,全境头人之上,承土司之命,管理全境各头目及大小事务[18]。从上见,朝廷官署土司官衙署职官设置,与大土司同。如“总叭”“叭稿”都为土司总理,功能相同,仅是层级差异罢了。

以上大致体现的是不设土府、土州、土县之司署要员者,而对于设置府州县的土官自署职官,土官是其最高统治者,衙门所有的大小事情,均以土官的意志而定。(民国)《贵州通志·土司土民志》载,“土司知州乃世袭,仿佛古蛮夷小国,自擅生杀,其官属、首老二人最尊,次首大四人,次曰都老、曰耆老、曰权户、曰权工”[19]。刘介的《岭表纪蛮》云,“土官公署之组织,各随文武职衔及其官阶之大小而微有歧异,今就土官组织中土县而论,……有大头目四:曰总理、曰总诉、曰总目、曰管家;有总番六:曰兵科总番、礼科总番、吏科总番、刑科总番、户科总番、工科总番”[20]。“总理”管民政,“总诉”管刑狱,“总目”管官员,“管家”管土司内务,另“兵科总番”管军队,“礼科总番”管礼仪等。从上可见,土府州县衙署职官设置有如流官衙署,从其衙署职官职责,可见土司衙署职官分工精细,对于土司政权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土司衙署要员由土司任免产生,惟土司之命是从,要不就会受到土司处罚。

3.司署职官差役。土司司署除了司署要员外,还有负责土司具体司事的职官差役,他们主要是协助土司、衙署要员处理具体政事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参与土司议事。《云南经济》载,土司衙署内职员有库房、总管、管仓、伕马、文案、教读、汉书办、夷书办、二爷、府役、官差等,其中库房、总管、管仓、伕马诸职,由族官选任,为族官中最红人。笔者以滇西土司司署职官差役为例,加以说明之,具体见表1。

土司所属民族不同,汉文献对土司衙署职官差役称谓有别,如“库房”,壮族司署称之为“帐房”。“文案”,壮族土司称之为师爷[21]。“书办”,壮族土司称之为房科[22],土家族土司称之为“舍把”,或干办舍人[23]。刘介在其《岭表纪蛮》一书中曰,土官公署之组织,“土官之下有文牍一,曰师爷;……以下又有用印、门房、管券(以上各一人),及书班、跟班、送签等等,与流县公署之组织大致相类”[24]。对于土司衙署职官差役的性质,学界认为,“这般员役,与其称他们为官吏,毋宁称之为家臣,这类人选不是惟贤惟才,而是议亲议故,……土司是世官,他们就是世臣世仆,他们只强求他们的壁垒,国家的法律政令,根本不是他们应用的东西。土司所用的师爷,掌理文牍,是拿来应付上级的流官,不是治民施政的顾问”[25]。从此见,他们也是惟土司之命是从,土司的意志就是命名。

表1 滇西土司司署职官差役

资料来源:张肖梅:《云南经济》,中国国民经济研究所,1939年版,第D12页。

4.土司政区长官。土司领地被划为若干政区,并置官员管理。土司所属的民族不同,即其政区长官称呼亦异。就贵州宣慰司之水西土司、水东土司言,他们以“部”为行政单位,部长称为头目、马头等。(万历)《黔记》卷四《舆图志》载,“贵州宣慰司有二,安氏所辖地广,领罗夷民四十八部,其部长曰头目。宋氏所辖地狭,领汉夷民十二部,其部长曰马头。”(康熙)《贵州通志》卷三十《蛮僚》载,水西土司“自济济火以来千有余年,世长其土。勒四十八部,部之长曰头目。”《贵州通志·土司土民志》载,水西“地有十三则溪,则溪盖子旗之转,其制尤唐之州,宋之军。则溪之下,有四十八目,又其下有百十二骂衣,千二百夜所,该犹中国之乡里甲也”[26]。就以上资料言,《贵州通志·土司土民志》较为详细的记载了水西土司政区职官体系的层次性、严密性,即相当于内地州的为则溪、相当内地县的为目,相当于内地乡里的为骂衣、夜所等。值得一提的是,水西土司以上诸政区职官“头目”,有的文献又称之为“把目”等。《黔南苗蛮图说》载,“白倮倮,又名白蛮。在昔安氏盛时,倮倮分三种,刚夷最贱,世为臣僕,白夷次之,世为把目(宣慰司旧统四十八部,部长曰把目),黑夷最贵,世为酋长”[27]。同属彝族的乌撒土司区设置了八大部,部的行政官员被称为首目、土目等,《大定府志》卷五十《乌撒安氏本末》载,“乌撒八大部:遵化首目以几,德化首目赤兔乌,性化土目居好,治化土目马摆,广化首目阿底,大化首目起处,归化首目妈姑,顺化首目雄所”等,其实这些首目、土目就等于水西的把目或头目,尽管称法有异,但都为土司政区内的重要官员。

有的土司,因其所处特殊地理因素,则以峒、村、寨为行政单位,长官曰头人、寨头等。如滇西腾越边区各土司境“夷人所居地方,可大别为村、寨、畹三种,较大村落或合数村落而成为一寨,合数寨成一集团畹。地方官吏依照单位委任之。畹的官吏称为畹头,或称老畹,总揽所属畹中各村寨之行政实权。……一寨之长,为老幸,一村之长为同一人,此外在交通要冲汉夷邻后村寨,还设有客长,专事接待过往官吏之责,此为一种不常设的地方职官”[28]。类似的土司行政管理在西南较为普遍,如明清安顺府境“西堡副长官,领有四寨,顶营长官司,领有三寨”[29]。黎平府境潭溪正副司领有五十三寨,八舟司领有二十七寨,洪州正司领有三十八寨,副司领有十五寨,古州司领有六十六寨,三郎司领有二十一寨,隆里司领有五十寨,亮寨司领有二十一寨,中林司领有二十四寨,新化司领有十一寨,欧阳正副司领有十三寨,湖耳正司领有十八寨,副司领有十一寨,曹滴洞司领有九十一寨等[30]。此外在川西地区因为土司领地内部的地理结构情况,人一般都生活在有利于生产的山间狭小坝子里,当地称之为“沟”,故其行政单位以“沟”命名,如川西党坝长官司领有“五沟”,松冈长官司领有“三十六沟”等[31]。以上“寨”“沟”等都是土司地方行政单位,行政长官汉文文献含糊称之为“头人”“寨头”“寨目”等。

值得一提的是,明清以降,随着中央王朝对西南经营的深入,在土司政区出现了汉族移民集聚区,土司就其地置“汉把”以管理之。(万历)《黔记》载,“一路出北门欢喜岭岔路,八里至青冈林,十里至剪营寨,二十里至五岔口,岔路多,故名。盗贼多从此出,系水西地方,宜令该管汉把提防”。《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二载,顺治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略大学士洪承畴奏报,“水西宣慰使司宣慰使安坤差汉把赴军前投诚”。“汉把”,指水西土司在其领地中就汉族聚居集中地设立的行政区,任这一官职的人多出生汉族。[32]而在滇西,对于这样的汉族村寨小集团,土司为了加强其管理,其职官“亦为汉人,职别有两种,即练绅和村长,练绅由土司委派汉人居住区域内之汉人任之,秉承土司之命,办理该区域人民居住迁徙之管理,征收租税,传达土司于人民。村长,在练绅所辖制汉人村落中,每村有村长一人,由练绅求得土司同意而委派之”[33]。

而在广西壮族土司区,其行政设置与地方官员又是另外一种称谓,谈琪认为“土司衙门是土司最高行政机构,地方还设置下属机构,直属土司衙门,各处的土司的下属机构名称不一致,有花、哨、亭、段、坡、甲、处、堡、镇等名目”,如安平土州下辖八化,南丹土州下辖13哨等,“化”“哨”就是土州的下一级行政区划,设置若干吏目,如安平土州八化就设有知峒(化的最高掌管者,由土司委任)、总化(又称总管,协助知峒分管若干村屯,由土司任免)、权隘(各化隘口的土目,直辖于土司或知峒)、钱峒(为土司征收粮赋的官员),还有掌峒、副峒、总理等分管一个大村屯或几个小屯等吏目[34]。泗城府岑氏土司领地历史上跨红水河两岸,泗城土司政区“分内哨和外哨两大部分,内哨由长子承袭,系土府管目自治,外哨分给次子及外姓的世袭头目治理,各管其部,总听命于土府,哨设哨目一人,头人和保正若干,哨以下设甲、亭组织机构,甲下设亭,有亭目一人,亭有大小之分,……基层组织是村寨,每村设头人一名,或名寨把。”[35]这些土司领地内的行政长官,要忠实执行土司的命令,违者,将受重罚。

5.土司军事长官。土司无论司职大小,均掌有一支武装,即“土兵”。(明)《殿粤要纂》卷一《永顺长官司图说》载,“该司听调兵员额六百名”,《永顺副长官图说》载,“该司额调兵一千名”等。土兵必然涉及土司军事长官,对土司内部的军事编制构成,《贵州通志·土司土民志》有详载,是书言“土司知州乃世袭,仿佛古蛮夷小国,自擅生杀,其官属”,“主兵之官曰内兵,与首老敌体一人,中军一人,先锋二、三、四人。有七总:总旗、总枪、总炮、总甲、总锚、总刀等也。又有八把,有马房,马房之官,曰甲槽、曰马排。”从上见,土司军制的完备性。

西南民族众多,土司军事长官因民族不同,则称呼亦异。笔者以湘鄂渝黔的土家族军事长官说明之,土家族土司军事编制单位为“营”“旗”。《卯洞司志》卷三《建置志》载,“司内五营,中营、前营、后营、左营、右营”,中军“为司职极品”,“辖五营,五营有总旗,旗长次之,旗鼓又次之,千总、把总为弁之末”。《容美纪游》载,“旗长下各有守备、千总、百户,名虽官任,趋走如仆隶,其随司主近身捍卫者曰亲将,皆悍勇之士”[36]。又载,田氏土司境“官属旗鼓最尊,以诸田贤者领之”,“五营中军,则以应袭长子领之,官如副将;左右前后四营,同姓之尊行领之,如参将”[37]。从资料可见,“营”是土家族土司的正规部队编制,“宣慰司一般拥有五营土兵,称为前、后、中、左、右,以中营最为重要,通常由应袭长子率领,其他四营则由境内的大姓或土司亲属、心腹担任首领。”值得一提的是,“旗与营间没有明确规定的隶属关系,营的多少以人而定,而旗的多少是以地域大小划定,故各土司即使官职等同,拥有旗的多少却有差异,如永顺宣慰司有58旗,保靖宣慰司只有16旗,桑植宣慰司只有14旗,旗均有旗名”[38]。旗与营的最高长官,为总司长官[39],即土司下的最高军事长官。

土司武装是维护土司政区稳定的重要机器,为中央王朝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样的土司政权在中央王朝势力强大时,对维护国家民族地区稳定有积极意义,一旦王朝势力衰微,又成了对抗朝廷和土司争霸的重要力量,如播州土司杨应龙对抗明廷,《平播全书》言,杨应龙“招引红脚、黑脚生苗居之,设为四牌七牌统治诸所,明为硬手,用以战胜攻取,所向无前,西北则侵凌綦合,百里之外,皆以自封,立碑定界,以为永业。”[40]水西土司安贵荣曾派其军事长官私自送水东土司境内势力阿贾、阿杂武器,挑起水东土司内乱,以趁机吞并其领地,从此见,土司军事长官是效命土司的,是维护土司统治的机器。

(二)大土司领下朝廷官授土司官

大土司领下朝廷官授土司官,在文献中称之为“所属司”,它是土司属官的特殊形式,与自署职官的差异在于,由朝廷任命的中下级土司官,隶属上一级大土司管辖。《太宗永乐实录》卷八十七载,“思州宣慰司领有二十二长官司,思南宣慰司领有十七长官司”。《明史纪事本末》卷六十四载,播州土司“领黄平、草塘二安抚,真州、播州、白泥、余庆、重安、容山六长官司。”《肇域志》载,正统年间,贵州金筑安抚司下辖有“大华、麻响、木瓜”三长官司[41]。《明史》卷三百十六《贵州土司传》载,“贵州宣慰司所领长官司九:曰水东、曰中曹、曰青山、曰札佐、曰龙里、曰白纳、曰底寨、曰乖西、曰养龙坑”。(同知)《宜昌府志》卷十六载,“五峰安抚司、石梁、水浕各长官司均隶容美宣慰司”等。值得一提的是,此类朝廷官授中下级土司官要对上一级土司称臣,听从其调遣,对其负责,具体见表2。

表2 明朝大土司领下官授土司官朝贡例举

从表2可见,明代贵州、四川各大土司派遣属下官授土司官贡马情况,反映了各大土司领下的中下级土司官服从其调派,对其负责。但此类土司官有很大的自由权,有如帝制朝廷藩属与宗主国的关系。江应樑言,“车里宣慰司十二版纳各土司,虽统系上直接辖制于车里宣慰司,但地方行政及经济大权,则是由各土司分别直接管理,且各有特有制度,宣慰除开几宗习惯上例须知道的事件外,各土司的治权及经济处理,概不受干预,所以各土司之于宣慰司署,实近似藩属之于宗主国。”[42]

从上可见,土司政体是一个很严密的组织系统,若做一个比喻,恰如帝制朝廷的缩影,土司衙门好比朝廷,土司所在地便是都城,各部、村寨等似地方行省州县。土司是皇帝,政治的最高掌握者,土司亲属便是亲王大员,衙署要员便是朝廷大臣,各部、村寨等大头目便是封疆大吏,这样完备的土司职官体系,通过层层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实现了对土司政区的全面统治。需要注意的是,土司境内各级属官惟土司之命是从,对王朝国家的认同,首先是对土司的认同,一旦土司与朝廷发生冲突,就会成为土司的马前卒,对抗朝廷。如万历年间的“平播之役”,天启年间的“奢安之乱”,都与土司属官助纣为虐直接关联,就“平播之役”言,涉及被处罚土司属官有杨氏土司亲族舍杨淳、大总管杨明子杨七、外司大总管何汉良、军师孙时泰凡30余人[43]。雍正朝时,川滇黔毗连地带之乌撒、芒部、乌蒙等地叛乱,皆系土目所为,其中以乌蒙土目禄万福影响最大。因此如何转变土司属官从土司认同到王朝国家认同,这也是明清朝廷一直思考的问题。

二、土司属官“惟土司之命是从”到王朝国家认同的转换

从前文可见,土司政体俨如帝制朝廷,土司的意志就是对土司属官的命令,其领地内任何人不得违背,以致“土人知有土官而不知有国法”[44]。一旦与朝廷发生冲突,土司属官必成其先锋危害朝廷统治。对此,为提高土司属官的国家认同意识。明清朝廷对土司子弟和其属官子弟积极推行儒学教育、加强拣选任命等举措,一定程度实现了土司属官的土司认同向王朝国家认同的转换。

(一)加强土司职官教育,提升王朝国家认同

要使土司属官从认同土司到认同王朝国家,就得改变其观念,强化其对国家的认同,这就必然涉及教育了。洪武十五年十一月甲戌,朱元璋对普定军民府知府者额言,“今尔既还,当谕诸酋长,凡有子弟皆令入学受业,使知君臣、父子之道,礼乐教化之事,他日学成而归,可以变土俗同于中国,岂不美哉!”[45]资料中的“酋长子弟”,即该土司领下的各类属官长官子弟。“君臣之道”,即土司及其属官子弟对国家的认同。洪武十七年六月乙亥,“普定军民府知府者额,遣其子吉隆及其营长之子阿黑子等十六人入太学”[46]。《明史》卷三百一十二《四川土司二》载,“洪武二十一年,播州宣慰使司并所属宣抚司官,各遣其子来朝,请入太学。”洪武二十三年五月己酉,“播州、贵州宣慰使司并所属司官,各遣其子来朝,请入太学[47]”,“所属司”,即前文言及的大土领下的朝廷官授土司官。“子”此处指土司以及各下辖官授土司官的子孙。据研究,当时南京国子监中有“啰啰生”“僰子生”等,都为乌撒、芒部、乌蒙、建昌、大理等地的土司及其属官子弟。除了土司及其属官子弟到太学学习外,朝廷还令在云南、四川、贵州、广西等“土官区,设儒学,选其土司子孙弟侄之俊秀者教之,使之知君臣、父子之礼[48]”。(万历)《黔记》卷十六《学校志上》载,“成化十年,令土官嫡子,许入附近学校”。《清世祖实录》卷一二六载,“今后土官应袭,年十三以上者,令入学习礼,由儒学起送承袭”,“族属子弟,听补廪、科、贡,以汉民一体仕进”。基于此,各土司纷纷向学,诸多土司亲属、贵族子弟通过学习,知王朝威仪,走上了科举之路,如贵州省黎平府亮寨龙氏土司家族中,自康熙四十四年伊始,出现仕宦类官员20余人。有清一代,广西忻城莫氏土司家族通过科举考中举人的有3人[49]。云南“云龙州箭杆场土巡检元勋,其子显道力学,补诸生,用经,明举乡贡进士,不乐就土职。[50]”从此可见,朝廷通过对土司属官的教育不仅提高了土司属官对国家认同,而且这些土司及属官子弟学习后,再回到土司区任土司属官,直接参与地方管理,对于地方稳定了发挥积极作用。如播州土司领下诸司子弟在学习回到领地继承土司职后,“均奉朝廷正朔”,朝廷在平叛杨氏叛乱中,他们“率先归附”,听从朝廷调度,维护朝廷利益,不能不说朝廷实施的教育在此间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由土司监督到朝廷拣选,提升国家在土司职官心目中的威严

土司属官为土司内部重要官员,“办起事来,皆能惟土司之命是从”[51]。有违者,要受到严罚。(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五《西南诸省》载,广西左、右江土府州县,“土目有罪,径自行杀戮”、革职重究。《嘉庆拾捌年正月烂土司信照条约碑刻》载,司内“六大目十四小目,大小事件,俱皆禀请官司,照理相商,不得私和诈索。倘有情弊,地方具禀革出。”“在衙走役人等,凡大小事件,必须禀明管目,待管目禀明司主,以便示出行事,不得越等进言。如越等进言。谄媚蔽聪者,地方具禀革出。”“凡审断词役之际,两旁侍役,唯有照其言语禀传语,不得妄添一言,以致是非颠倒。如有妄添一言,使直为屈者,地方具禀革出”[52]。凉山土司法度之《穆乌新基家官署法令规则十条》载,“土司以下,无论大小吏目,公粮为汝等爵食,水源为汝等汲饮。汝等当上莫犯司锋,下莫欺白彝,莫敲榨黑彝。遇调节案件时,莫庇护此方,而侵害他方,有理即说理,有道即依道。如此,上以护土司,下以爱百姓,非然者,其将舛误而受罚。”“随官即事官,事官须廉。莫窃彝,莫欺汉。官之隐莫举,目之秘莫泄。举官隐者,土司有逆鳞,泄目密者,司吏有抵角”[53]。以上资料反映,土司属官直接接受土司统治,“承认他(土司)是自己正式的主子”[54],以致“知有土官而不知有国法”。

为了加强土司属官管理,稳定土司地区,明清朝廷开始关注土司属官的拣选任命,以提高王朝国家在土司属官中的威严。如乾隆二年,广西布政使杨鍚绂奏:

查土目头人所属久远充当,奸猾异常,愚蠢土民听其指挥,是以土民聚众抗官之事,要皆头目为首。以本署司管见,欲除挟制之风,莫如更换头目,并定以赏罚。查土司中有土目头人,犹流州县之有乡友练保也,乡约练保皆由里民选择老成谨慎之人,从公举报州县官验明取结,委令承充,料理地方事务,每年更换一次,以均劳逸。土司中之土目头人,亦应照州流州县之乡约练保更替之例,令各土民选择老成谨慎,素无过错者,据实举报,该土司不许索取陋规,从公点验,取结委充,将各土目姓名年龄,并各名下所管村寨丁口,逐一备细造册,申报该管知府稽查。定以三年一换,如该头目于三年之内并无过犯,所管地方安静无事,该知府核实,给予嘉奖。倘有营私不法,察出即行革退惩治。若有遇事生风,聚众挟制情事发觉,将该头目严加治罪。如此,庶官毋获印有协理之人,不致内外间隔,滋奸从弊,而土目头人不令久充,自无生端挟制,可以永杜争扰矣![55]

从资料可见,清代为了规避土司属官仅听命于土司,直接改变了土司属官的任免权,使之知王朝国家威严,进而由之向化,这样不仅提高了土司属官对国家的认同,也使其知道王朝国家认同才是其出路所在,愚昧的认同土司,只能死路一条。

(三)开启土司属官的晋升之路,使之为国家效命

土司是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有效的地方官员,因此各土司属官如能招抚周边民族,建立军功等,亦能获得朝廷嘉奖,或升格为官授土司官,或封授扩大其领地,这样也提升了官授土司官对国家的认同。如洪武五年,“播州宣慰使杨铿、同知罗琛、总管何婴、蛮夷总管郑瑚等,相率来归,贡方物,纳元所授金牌、银印、铜章。诏赐铿衣币,仍置播州宣慰使司,铿、琛皆仍旧职,改总管为长官司,……以婴等为长官司长官。”“总管”,即土司职官名。“婴”即何婴,因其与播州土司一同归顺明朝,故从土司自署职官成为朝廷官授土司官。又如洪武六年十一月丁酉,“田州府总管黄志威,招抚奉议等州一百一十七处,人民皆来款附。上嘉志威招抚之功,命以安州、侯州、阳县属之”[56]。资料反映,永乐四年,朝廷设置的隶属播州宣慰司辖的重安长官司长官张福保,因为招辑重安蛮民向化而从族官晋升为长官司[57]。“何梦霖,(思州)宣慰司头目,洪武六年,从征有功,授都坪司正长官”,“周斌,(思州)宣慰司头目,永乐元年,从征有功,授随司办事长官。五年,男周瑛,十二年,升本司(思州宣慰司)正长官”。乖西副长官刘海,“把事,男得秀调征有功,永乐三年,升副长官”[58]。景泰四年六月乙已,敕通议大夫管广西思恩土官岑瑛曰,“朕以尔亲率本府马步狼兵头目韦陈威等于广西在城操练,协助军威,兹特升尔阶为正议大夫,给赐彩缎表里。其韦陈威等,亦俱令冠带”[59]。务川知县田雄厚,祖为土司“头目”,后务川缺土官知县,经保举,成为务川土知县。上赤水头目袁年,下赤水头目袁鍪,仁怀里头目王继先,安罗二村头目罗国明等,在万历“平播之役”中率先归附,被朝廷“授以镇抚、总旗等职衔”[60]。

对此,清世宗言,“土司所属之夷民即我内地之编氓,土司所辖之头目即我内地之黎献。”[61]土目“所管地方安静无事,该知府核实,给与旌奖”[62]。对于有军功者授其官职。如雍正十年,“普洱土目召音,随师奋勇甚属出力”,授土把总职衔[63]。从上可见,土司属官晋升为其认同朝廷开辟了新路径,这样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对民族地区的稳定,提升了民族地区土民对国家的认同。

(四)改造改土归流后土司属官,提升其对王朝国家的认同

明清时期,随着改土归流的推进,土司属官或废除,或因为地方稳定,被朝廷改造加以任用。(乾隆)《黔南识略》卷二十六《威宁州》载,州境“夷多汉少,汉人多江南、湖广、江西、福建、陕西、云南、四川等处流寓,各以其省设一头人。夷人则有土目,其次曰得木、麻色。土目多安姓,大约田多而佃户众者,即土目,非官设也。夷民俱听土目约束,地方有命盗案及征粮等事,皆责成土目协差分办如乡约”。赵翼《檐曝杂记》卷四《黔中倮俗》言,“贵州之水西倮人更甚,本朝初年已改流矣,而其四十八支子孙为头目,如故凡有征徭,必使头目签派,辄倾刻集事,流官号令不如头目之传呼也。倮人见头目,答语必跪,进食必跪,甚至棒盥水亦跪。头目或有事,但杀一鸡沥血于酒,使各饮之,则生死惟命。余在贵西尝讯安氏头目争田事,左证皆其所属倮人,群奉头目所约,虽加以三木无改语,至刑讯头目已吐实,诸保犹目相视不敢言,转今头目谕之,乃定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板底彝族村寨调查》载,民国时期,彝族土目在村寨里仍旧保持着至高的等级地位,彝话说:“土目家的人大三代”。尽管清代对乌撒土司进行改土归流后,然“人们对其土目家人还保留着尊称,称土目家小孩为‘官哥’,青年称‘官叔’,壮年称‘官爷’。同土目家人说话,寨民则一律自称‘小的’。寨民到土目家,不经允许,不得入坐,即便财势大过土目家的地主也不例外,对沦为穷人的土目贵族仍然莫大敬畏。”[64]

从上述资料可见,土司属官曾代表土司执行地方社会管理,有稳定地方、发展经济之能力,因此也一直为朝廷重视。雍正帝说,“向来云、贵、川、广,以及楚省各土司,僻在边隅,肆为不法”,“是以朕命各省督、抚等悉心筹划,令其改土归流,各尊王化”,“自此土司所属之夷民,即我内地之编氓,土司所辖之头目,即我内地之黎献”[65]。资料中的“头目”,即土司属官的统称。“黎献”,指改土归流后朝廷通过对各土司属官的改造,成了王朝国家地方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足见朝廷对土司职官改造再用之重视。《神宗万历实录》卷三五八载,万历二十九年四月丙申,吏部议,“播地新设郡县,既分川贵,其统辖监司委不可缺”,“播州诸司均奉我正朔,渠魁既戮,中有率先归附者,即宜分别录取,以真州正长官为该州土同知,副长官即为土判官,江外诸司安抚与正长官即为土县丞,副长官为土主薄,同知罗氏即为新府土知事,其上赤水里、下赤水里,仁怀里,安罗土村头目,授以镇抚、总旗等职衔”。清乾隆朝后,贵州各府大员大力发展柞蚕经济,大定府意义渐里土目安国太,栽种橡树万余株,在乡里远近闻名,朝廷“赏给银牌以示鼓励”[66]。民国年间,贵州大定县维新镇土目安国兴、义德乡土目安介泉,“注意清除内奸,安定乡里,以除隐患,因其行为曾一度充任县府中队长”[67]。改流后保留的土司属官,虽然地位不能与此前相当,然此时的他们已不再是土司之佐治官,而是朝廷和民国政府地方稳定、社会经济发展之重要力量,实现了其认同土司到认同国家的转换,这应是改流后土司属官一个根本性变化,应该引起注意。

土司制度时期,土司属官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必然要寻求自己的大土司保护,维护土司的利益,一旦出现土司间的争斗,这些属官都成为土司向外争斗的机器,或朝廷势力削弱时,就有可能参与土司为乱,影响王朝国家边疆的稳定。如明末的“奢安之乱”,这些土司属族都参与其间,严重危害了国家在民族地区的基层治理,这就必然要推行改土归流,将土司官僚体系进行改革,以便于流官府州县管理。总体看,中央王朝对土司属官的管理举措是有效的,提升了他们对王朝国家的认同,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余 论

土司是西南地区及其毗邻地带的民族首领,又是中央王朝的基层官吏,在其领地内权力很大,土司属官系土司维护其统治的手下官员,这样的属官体现了朝廷对西南民族地区经营的深入,反映了朝廷对土司政区管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但土司属官系土司的佐治官,惟土司之命是从,对王朝国家的认同,首先是体现在对其主子土司的认同上,故一旦土司与王朝国家发生冲突,就会充其马前卒,危害地方稳定和经济发展,导致中央王朝在土司区基层治理的失序。针对此,明清时期中央王朝要求土司及其属官子弟要接受儒学教育,要接受朝廷拣选任命等,这样一定程度推动了土司属官的土司认同向王朝国家认同的转换,这一认同对于中央王朝基层治理、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故深化其研究,对于推进古代中央王朝在民族地区的基层治理和国家认同关系探讨,可以提供直接历史资料。概言之,土司属官内容甚为复杂,本文也只能抛砖引玉,进一步的深入研究还需要学界贤达继续努力,以丰富完善土司学的建构,以进一步从制度层面深化理解历史时期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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