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们时代的“诗歌伦理”

2021-11-17 12:14张立群
当代作家评论 2021年2期
关键词:重构伦理诗歌

从2000年至今,中国新诗已走过的这20年历史,自是积累了许多经验,并可以在未来某一刻适时而发,为新诗创作和研究提供某些资源。在此前提下,“‘重构我们时代的诗歌伦理”可作为一次总结后的问题再思。

时间回溯至2005年,在批评界还为已莅临5年之久的21世纪文学努力寻求命名契机,并已初步诞生“打工文学”“底层写作”“草根性”以及“世纪初文学”名称的时候,“伦理”一词也以不同的面相进入当代诗歌批评之中:2005年,由张清华撰写的《“底层生存写作”与我们时代的诗歌伦理》就将“底层生存写作”这一“我们时代的诗歌”和“伦理”结合在一起,进而诞生了“诗歌伦理”的概念。同是2005年,《新诗评论》第2辑刊载了钱文亮的《伦理与诗歌伦理》一文。此文主要针对“当前一些来自诗歌之外的道德化伦理化的公共性概念”,指出诗歌界应保持“足够的质疑和批评”,并认为“有必要提出‘诗歌伦理来申明诗歌艺术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由于钱文从坚守诗歌艺术本位的立场出发,与从“打工”“底层”的角度介入诗歌,为后者提供更为广阔的写作世界的思路形成了某种对立,所以,在之后围绕“诗歌伦理”以及“诗歌道德伦理”的争鸣中,其一直被引用且多受质疑,而对“诗歌伦理”的讨论也随即成为数年间诗歌界反复言说的热点话题之一。

如果仅从围绕“诗歌伦理”的角度考察相关的论述,那么,在2006年至2007年间,较大规模的集中探讨大致有三次。第一次是《南方文坛》2006年第5期推出的吴思敬的《面向底层:世纪初诗歌的一种走向》、王永的《“诗歌伦理”:语言与生存之间的张力》、罗梅花的《“关注底层”与“拯救底层”——关于“诗歌伦理”的思辨》、冯雷的《从诗歌的本体追求看“底层经验”写作》。第二次是《南都学坛》2007年第1期推出的“诗歌与道德伦理研究(笔谈)”,包括吴思敬、张立群的《诗歌的“想像”与“真实”——从现象出发论“诗歌伦理”的问题》、张桃洲的《诗歌与伦理:批判性观察》、刘金冬的《诗歌的伦理責任与时代承担问题》、张大为的《诗歌道德承担的四个层次》。第三次是2007年《中国诗歌研究动态》第3辑刊发的霍俊明的《诗歌伦理与深入当代》、龙扬志的《什么是诗歌伦理》,以及冯雷的《近年来“诗歌与底层经验”研究综述》。除上述提到的文章之外,对“诗歌伦理”的探讨还包括部分散落在文学期刊上的相关文章。鉴于“诗歌伦理”最初是从“底层写作”“打工文学”等现象中生成,进而成为“世纪初十年诗歌”批评的重要关键词,是以从更为广阔的视野着眼,“诗歌伦理”话题的争鸣还涉及2005年至2010年间(具体持续时间应当比此更长)发表在《文艺争鸣》《南方文坛》《星星诗刊》《上海文学》《山花》《天涯》《文艺报》等刊物上,一系列与之相关的以“底层写作”“中产阶级趣味”为主题的文章和对话,以及2005年召开的“世纪初中国新诗走向研讨会”,等等。【关于这几年间相关文章的概况,见冯雷:《近年来“诗歌与底层经验”研究综述》,《中国诗歌研究动态》2007年第3辑。】而作为“潜在的历史”,对“诗歌伦理”的论辩还包括2009年4月“诗歌与社会学术讨论会”期间,钱文亮在发言过程中对众多引述其文章但并未完全理解其本意的文章的“回应”和“再解读”,以及霍俊明2010年的文章《重返“政治”和社会学批评——对21世纪以来一种流行的诗歌批评倾向的批评》和张清华的回应文章《什么“政治”,又何为社会学批评?——回应一篇批判文章兼谈几个问题》,【两篇文章分别发表于《南方文坛》2010年第5期和第6期。】只不过后两者更多涉及的是诗歌批评的方式方法和命名问题,已与诗歌写作本身拉开了一定的距离。

从2010年以后当代文学批评的发展状况可知,“诗歌伦理”的话题虽有所减少,但理论界对文学伦理的关注度并未降低。2014年《文学评论》第2期发表了“文学与伦理”的笔谈,共刊出聂珍钊的《谈文学的伦理价值和教诲功能》、高楠的《文学的道德批评》、陆建德的《文学中的伦理:可贵的细节》三篇文章,分别从文学历史发展、文学批评和文学实践的角度谈及文学和伦理的关系。从纷繁芜杂的文学现象到具体命名的生成与演绎,再到理论的提升与再度向文学扩容,包括“诗歌伦理”在内的“文学伦理”无论从普遍还是具体层面,均已具备了可以深入展开的可能与条件。至于在此基础上如何言说,则不仅是一个视野的问题,还是一个如何讲述的问题。

尽管对于“诗歌伦理”一词的理解见仁见智,但作为亲历者,我还是可以明显感受到诗歌批评界在当时对其质疑者居多,而作为当代诗歌的实践者,诗人们更多是将其视为把诗歌之外的东西强行植入诗歌,为诗歌写作增加负累而不以为然。【如笔者在2008年4月接受《汉诗》(季刊)杂志邀请写一篇对于“诗歌伦理”质疑的文章时,邀稿者(是一位著名诗人)的态度就大致如此。后来,我选择了分析概念生成的方式写了题为《身份与权利、表意的策略及其时空生存状态——重估世纪初诗歌的“底层写作”等相关命名》的短文,发表于《汉诗》2008年第2季。】结合这样的现实,“诗歌伦理”在当时产生争议并最终偃旗息鼓似乎已成定局。然而,从学术研究和当代诗歌的发展现状考察“诗歌伦理”,问题似乎又没那么简单。

历史发展原本曲折无限,许多命名的出场虽看似偶然,但其背后往往隐含着必然的因素。当十年之后,我们以客观的态度从远处回望,不难看到“诗歌伦理”从现象到命名及争议的症结所在。为了能够将问题说得更为透彻,我认为有必要先交代如下两个前提。其一是文学批评(包括诗歌批评)的使命和当代文学批评的现状。“诗歌伦理”是将社会学概念引入文学批评,但从文学批评的角度及其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并不应受到过多的指责。与文学研究不同的是,文学批评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及时追踪文学热点现象,为其命名,甚至是“制造话题”,进而引领一时之风潮。文学批评的边界可能更加模糊、更少历史的沉积,文学批评极有可能在未来经不起时间的检验、学术的推敲,但这样的后果并不应当由批评本身来承担。今日之批评为来日之研究奉献了丰富的文献史料,而其价值更多地应当交由文学史家和文艺理论家去发掘、整理,在此过程中,批评家所需的只是同时具备独到的眼光、发现的能力,以及可以自圆其说的阐释就足够了。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的是,当代文学批评甚至是当代文学研究出于对新意的追求,正日趋呈现出“跨界批评”的倾向——文学批评和文学研究不断通过借用文化研究等新的理论话语,或是通过引入其他学科理论保持自身的前沿性和新鲜感早已屡见不鲜,而日趋年轻化、不断扩大的批评与研究队伍更使传统文学批评和研究范式遭遇强烈的冲击。在此背景下,我们当然期待那种纯粹意义上的、融入生命体验的和有见地的文学批评的出现,但这一期待并不意味着漠视、排斥,甚至取消其他样式批评的实践及其相应的合理性。

其二,“诗歌伦理”有着深远的历史文化传统,并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处于变动的状态。也许,对于部分当代诗人来说,“诗歌伦理”的提法有些不伦不类,甚至是空穴来风,但如果我们放眼历史,“诗歌伦理”的提法一直有着深远的文化传统。孔子的一部《诗经》,不仅确立了古代诗歌“思无邪”,可以“兴观群怨”,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温柔敦厚”“美刺”等诗教传统,而且还确立了中国传统诗歌的写作伦理和批评伦理。现代诗歌即新诗作为中国诗歌的晚近阶段,虽以“反传统”的姿态和现代化的追求拓展了自己的历史,但显然其自生成之日起就笼罩在传统浓重的阴影之下。胡适、陈独秀、鲁迅等新文学的开路先锋,虽都在不同场合和文章中多次否定过诗教传统,但其或是出于矫枉过正的立场,或是部分否定传统的腐朽落后之一面,都使新文学自生成之日起就与传统保持着密切而又复杂的关系。具体至新诗,胡适的白话诗尝试虽使现代诗创作自生成之日起就面临着世俗化的趋势,但其使引车卖浆之徒皆可读诗、写诗的策略,却因为符合“平民的文学”和“人的文学”的标准,而适应时代对诗歌的要求,暗合“群”的逻辑。20世纪20年代后期兴起的左翼诗歌,虽在相当长时间里因“大众化”以及“工具化”“概念化”而被认为艺术性不高,但必须看到的是,在“大众化”的背后有着强烈的思想启蒙和革命文化教育的诉求,因而具有时代、社会和政治、文化的合理性。诸如此类的例证还有很多,限于篇幅,不再一一罗列。

结合以上两点看21世纪最初10年的“诗歌伦理”命名及其争鸣,作为研究者,我们首先应当在学理上承认其合理的一面。在“打工者”所占比重越来越多,诗歌写作在客观上日益关注社会底层,甚至是许多“打工者”开始动笔参与写作的现实背景下,将包括“写底层”和“底层写”在内的“底层生存中的写作”与“时代的诗歌伦理”【见张清华:《“底层生存写作”与我们时代的写作伦理》,《文艺争鸣》2005年第3期。】联系起来并无什么问题。反映现实生活、书写时代,本就是“诗歌伦理”的一部分。同时,将“我们的时代”作为“写作伦理”的修饰语,也充分显示了批评的使命和应有的尺度。同样地,如钱文亮文章中的“有必要提出‘诗歌伦理来申明诗歌艺术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钱文亮:《伦理与诗歌伦理》,《新诗评论》2005年第2辑。】式的提醒,则因为强调诗歌的艺术性即基本的审美属性,也遵循了业已形成、被普遍接受的“诗歌伦理”。至于原本应是出自一家的“两位兄弟”最终给人留下了“相互对立”的印象,在我看来,除了因为望文生义而人为地割裂了“诗歌伦理”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之外,如何更为客观、合理地表述和全面、公正地理解恐怕也是重要的原因。

何谓“诗歌伦理”?这个多层次同时又是一个多义性的概念,如果从“伦理→诗歌伦理”的角度加以解读,恐怕会因为伦理自身的古今之异、中西之辨而落入命名的陷阱。“诗歌伦理”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有其特定的言说范围。“诗歌伦理”是诗歌创作过程中为实现真善美而遵从的原则、规范及其有效的实践方式。“诗歌伦理”是比“诗歌道德”更小的概念——如果“诗歌道德”的命名也可以成立的话,“诗歌伦理”是“诗歌道德”的实践层面,因而具有时代性和可塑性的特质,但从评判角度上说,它无法拒绝以道德的尺度加以衡量。

中国诗歌历史悠久且在相当长的时段内一直占据主流地位,所以在经历长期发展和阐释之后,已形成了前文所述、可以追溯至《诗经》的诗学传统。这一传统既涉及诗歌创作,又涉及诗歌批评,在经过充分的时间积淀之后已超越了历史,稳定而绝对,成为中国“诗歌伦理”的普遍价值。它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着每一个中国诗人的创作、每一个批评者的阐释,进而成为后者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自觉遵循的原则和律令。与“诗歌伦理”的普遍价值相比,具体实践过程中“诗歌伦理”还有时代性和可变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在新诗的历史上往往表现得尤为明显:一则新诗表现的现代价值与传统有很大不同,造成其伦理价值易于和普遍伦理形成某种张力;二则新诗天然的近距离,也易于人们在考察其历史和现实的过程中发现其这方面的特性。“诗歌伦理”的时代性及可变性决定其具体的言说离不开特定的语境,而具体实践意义上的“诗歌伦理”又是诗歌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即“审美”与“意识形态”之间交融、对话的结果。具体的“诗歌伦理”可能在外力的作用下换取了诗歌的艺术性、削弱了其贵族氣质,但其强调诗歌功用意识的内在需要却让我们无法过分地苛责历史,诗歌审美与功用的二律背反同样是“诗歌伦理”可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诗歌伦理”有特殊性的一面也正在于此。

从世纪初围绕“诗歌伦理”产生的争鸣,我们不难看出,恰恰是“诗歌伦理”特殊性一面占据了上风,才使这个本可以进一步深入的课题未及大面积展开便草草收场。“特殊性”虽代表着生动的个性,符合世纪初诗歌“个人化”的趋势,充满活力;但只强调“特殊性”则极有可能使本属同一事物的不同层面彼此孤立、各执一词,从而走向事物的反面。为此,我们有必要区分“诗歌伦理”,特别是当代语境下“诗歌伦理”自身的不同维度与多义层次,而后方能在“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的同时,实现“诗歌伦理”历时性与共时性的立体呈现。

为了能够全面揭示“诗歌伦理”的内在构成,笔者在结合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将其大致分为五个方面。其一,心灵感动的层次。任何一首诗的创作就其孕育和起始阶段来看,都不同程度地经历了心灵的触动,而后才是“缘情”与“言志”。没有心灵感动的诗歌是模式化、概念化的,缺少内在的生命力。同时,只有经历心灵的感动,才能全面展现诗人真实的生命体验和诗歌所要表达的喜怒哀乐。心灵感动承担着诗歌创作中的“真”,虽常常只是一闪而过、带有“非理性”的直觉,但这个并不具备任何评判价值的层次在某种意义上恰恰是“诗歌伦理”最具道德价值的部分。其二,思维观念的层次。思维观念层次同样与创作主体关系密切,但受业已形成的理性原则的制约,同时,也不可能不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简言之,思维观念的层次决定诗人在具体创作中的诗歌想象方式,它不仅包含诗人可以明显意识到诗歌创作时应有的美与丑,而且还包括诗人对于自己创作主观判断上的对与错。思维观念的层次最能显现诗教传统及“诗歌伦理”普遍价值对于不同时代诗人的影响,同时也充分展现了一个诗人对于时代文化的深刻感知。其三,语言伦理层次。语言伦理层次顺应思维观念层次,自然强调诗歌语言及形式的美感,同时诗歌的语言伦理层次还意味着与现实对话过程中如何保持固有的美学品格。语言的伦理层次最终会营造出一种诗歌风格:或是雄浑苍劲,或是唯美灵动,而其表现手段往往是通过对“差异”即“陌生化”和“难度”的追求展现一个诗人的个性,至于其拒绝与回避的自然是语言的媚俗与放纵。其四,意义功能的维度。诗歌写作必须要承担某种意义,具有某种功能,通过有价值的思想内核,唤起读者某种情感的共鸣,获得审美的愉悦,这是诗歌得以继续存在下去的根本。否则,诗歌必将成为一堆空洞的符号或是一堆漂亮的废话,无法肩负写作的使命。其五,阅读鉴赏的维度。诗歌写作可以追求难度,但必须限制在可以阅读鉴赏的范围之内,否则诗歌将无法进行有效的传播,自然也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一般来说,现代诗歌由于使用现代汉语,本不必过分担心阅读时存有阅读的障碍。但诗歌可以阅读鉴赏显然不能仅仅停在读懂文字的程度,从艺术的角度上考察,诗歌可阅读鉴赏其实在客观上要求诗歌是一种“有意味的写作”和“有意味的形式”,而后才能在“得意妄言”的感悟中形成诗歌阅读与鉴赏过程中的良性互动。

以上五方面虽以历时性的方式讲述,但在具体展开时它们是以共时性的方式共同支撑着诗歌的伦理。它们当然可以进一步区分,如前三个层次可纳入诗歌创作主体维度,而“意义功能的维度”和“阅读鉴赏的维度”之所以以维度而非层次言说,是因为它们已脱离了创作主体,或在创作主体与接受主体之间,或已完全进入阅读、接受和传播的环节。“诗歌伦理”正是由这些要素构成并在和历史、现实的交流对话中不断呈现新的面孔,进而塑造出自身实践的品格。

任何一个议题的出场,特别是时隔多年之后的旧话重提,都肯定包含着相对于当下的现实所指,这一逻辑自是同样适用于本文所言的“诗歌伦理”。如果我们采用一种逆向思维,或许会得出“诗歌伦理”的此刻再现是因为近些年诗歌正隐藏着某种伦理的危机,而一旦事实果真如此,我们又当如何高扬“我们时代的诗歌伦理”呢?

“我们时代的‘道德议程充满了过去时代的伦理学家几乎没有或者根本没有接触到的题目,因为它们没有被清楚地表达为人类经验的一部分。”【〔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第1页,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鲍曼这段话道出了进入后现代社会之后,由于网络科技和全球化等因素的影响,许多事物及其价值都无法像之前那样可以准确地判断,人们正经历前所未有的文化变革时代——日常生活速度变快,竞争比率增大,城市化进程使生存居所从平面转向立体空间,增加了生存的孤独感与围困意识,还有经验、交流以及日常生活方式正日益遭受技术的异化,网络技术虽以快捷的方式缩短了时空距离,但同样也限制了人们的情感和想象力。在此背景下,人们会因为生存焦虑而倾向于务实的原则,进而使一部分读者无暇于品读并逐渐远离了诗歌。当然,远离诗歌还与消费时代兴起弥合了大众文化和高雅艺术之间的鸿沟、流行文化占据大量阅读空间等有关。除此之外,网络新媒体还凭借其技术优势改变了人们的阅读方式,从而使传统纸媒从写作到发表都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诗歌不再像往日那样高高在上处于文学的顶端,而是走下神坛成为失意的贵族,从写作到评价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那些仍旧不改初衷坚持写作的诗人,我们必须抱有敬意,因为在他们身上寄寓着诗歌的希望和未来,但若换另一个角度,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诗歌日趋进入一个狭窄的空间,圈子化,自说自话,与时代、社会现实对话能力持续减弱,正成为我们时代诗歌的处境。

应当建构一种“诗歌伦理”,以便更好地把握和处理21世纪以来诗歌与时代的关系,这种来自诗歌内部的需求既决定我们时代的诗歌观念,同时也决定着诗歌的未来。应当强调一种“诗歌伦理”,或至少是关于诗歌的伦理意识,以确立当代诗歌的写作秩序和评价标准,提高当代诗歌创作与批评的整体水平。应当逐步确立完整的“伦理观”,缓解“诗歌伦理”整体化和个人性理解过程中的张力,为当代诗歌带来新的课题与认知领域。没有行走意义上的当代“诗歌伦理”,就无法全面理解“底层写作”“打工诗歌”在主客体方面具有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及相应的现实关怀。同样地,缺乏正确的“诗歌伦理观”,则不能看到我们时代的诗歌正在时代的推动下悄然发生着改变。诗人需要通过有效的写作呈现、深化这种改变,而更为直接的是,“诗歌伦理”有助于确立一种关于诗歌的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减少因消费主义、大众文化、网络化思维而诞生的表演式的诗歌、哗众取宠的作品、失度的“身体风暴”,对抗没有诗性的书写、非诗与伪诗的流行与效仿,对抗过度沉湎于自我、片面理解“个人化”写作、创造性和能动性日渐萎靡等问题。

考虑到这里所说的“诗歌伦理”主要指向近年来的诗歌创作,它在面对传统诗歌的“诗歌伦理”时常常让人感到有些底气不足,所以,我们更应当强调其建构过程中有效的“介入方式”。“毫无疑问,‘介入需要一种道德的力量,同样也需要一种美学的力量。对于诗歌来说,‘介入的道德,首先是一种对于语言的道德。而‘介入的美学则须通过‘介入的道德实践才能实现其价值。”【张闳:《介入的诗歌——九十年代的汉语诗歌写作诸问题》,孙文波、臧棣、肖开愚编:《语言:形式的命名》,第317-318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张闳在20年前对于90年代诗歌创作经验的总结与思考在今天读来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介入”的诗歌不仅意味着从观念到诗艺再到文本呈现的“过程伦理”,更意味着诗歌面向时代、现实、社会时对话能力的增强。“介入”的诗歌会将诗歌的“词与物”紧密地联系起来,言说及物,以历史、道德、美学统一的方式表现深刻的现实关怀,拓展诗歌的叙述和生存空间。

也许,在多年以后,人们重新面对今天的诗歌,谈论的或者说留下的记忆只是我们时代的高端写作,即最具探索性、艺术性以及影响力的典范之作。但立足于当下,我们却需要,同时也会真切感受到一种紧迫感:“诗歌伦理”的出场与普遍的自我认同,可以呈现更多执着写作但被诗坛浮躁之风遮蔽的“沉默的诗人”。同时也是提升当代诗歌自我约束力、凝结出优秀之作的必经之途,通过“诗歌伦理”,当代诗歌将获得充分的公共参与意识和历史意识。

从2006年10月参加“新世纪中国新诗国际学术研讨会”,到2009年4月参加“诗歌与社会学术研讨会”,当代诗歌“适度公共化”“适度政治化”,一直是我反复陈述的观点,这一及至晚近也初衷不改的观点,在多年间不乏和多位诗歌研究同行产生共鸣,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一直没有找到强有力的、具有指导性的理论依据。事实上,诗歌“适度公共化”“适度政治化”并不是个新话题,它不过是相对当代诗歌的处境和现实有感而发。从理论上讲,它完全可以参照特里·伊格尔顿在《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中的观点来解读,即“我用政治的(the political)这个词所指的仅仅是我们把自己的社会生活组织在一起的方式,及其所涉及的種种权力关系(power-relations);在本书中,我从头到尾都在试图表明的就是,现代文学理论的历史乃是我们时代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历史的一部分……文学理论不应因其政治性而受到谴责。应该谴责的是它对自己的政治性的掩盖或无知,是它们在将自己的学说作为据说是‘技术的‘自明的‘科学的或‘普遍的真理而提供出来之时的那种盲目性”。【〔英〕特里·伊格尔顿:《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第196-197页,伍晓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如果将上述言论的“文学理论”替换成“诗歌”和“文学”,也是完全可以成立的。同样地,如果我们借用鲍曼的“‘承担责任与其说是社会调整和个人教育的结果,不如说它建构了萌生社会调整和个人教育的原初场景,社会调整和个人教育以此为参照,试图重新框定和管理它”,【〔英〕齐格蒙·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序言第1页,郁建兴、周俊、周莹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考察我们时代的理性与道德存在,那么,当代诗歌显然也无法置身事外,需要拥有、履行并实现一种“担当”。而从实践上讲,诗歌“适度公共化”“适度政治化”,其实是期待当代诗歌能够走出狭窄的空间,通过书写时代表现自身的现实关怀,密切诗歌与时代之间的关系。应当说,当年以“在生存中写作”为议题进而推动的“底层写作”“打工诗歌”以及“诗歌伦理”,本就着意于此。除此之外,从当时文学发展的整体趋势看,写实性、民生关怀也是众多文学期刊发表作品和各级文联、作协评奖的重要原则与标准,只不过,从“诗歌伦理”的生成和发展来看,这种趋势虽为批评所触及,但却并未深入。值得一提的是,其间诗坛虽一度掀起诸如“地震诗”的热潮,但这种主题式的、现象式的涌动却由于其外在的、暂时的波动,很难承担起诗歌“适度公共化”“适度政治化”的全部。为此,“诗歌伦理”的再度出场肯定还需要现实语境提供堪称历史性的机遇,才会在拥有坚实基础的同时获得时代的合理性。

我是在谈及“新时代诗人主体的自我建构”时再度与“诗歌伦理”相遇的,

①并由此打通了困扰我许多年的难题。“新时代”不仅为当代诗歌提供了新的社会文化语境,而且也为当代诗人提供了新的写作空间。“新时代”文艺思想在为当代文学确立总体方向的同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当代诗歌的创作理念和相应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还应当看到的是,“新时代”文艺思想还会贯注到当代诗歌生产、传播和阅读等各个环节,确立一种新的评价标准和舆论导向,从而深刻影响到当代诗歌的写作方式与精神面貌。当代诗歌将由此实现“个人化”写作方式的转换,抵达更为广阔也更为深入的领域。在告别或是纤弱无力或是空洞无物、狭窄局促且肤浅表面的写作之后,当代诗歌将再度焕发自己纠正、宣示的力量,通过语言建构弘扬价值。而当代诗歌多年来略感停滞的写作机制将以“介入”的方式被重新适度激活,在打开一片新的空间视域之后与时代同步,并在展现新质与活力的同时重构自己的文学地位、专业能力与专业精神。

回顧21世纪以来20年中国新诗的发展历程,虽有一些话题已对其历史进行了十分恰切的描述,而在话题之外,当代诗歌也从不乏以自我的行为方式(如各种诗会活动、民间评奖等)不时为其制造一些热点,甚至是热潮,但热点与热潮显然不是高峰与高潮。从漫长的诗歌历史来看,20年的光阴或许只是匆匆一瞬,不应有过多的要求;但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无论是时代社会,还是诗歌自身,都会自然而然地有不满于现状、有所期待的意识,甚至理想。是以,“诗歌伦理”虽无法为诗歌制订某种规约、律令式的物化标准,而只能像道德、伦理一样作为当代诗歌写作的内在理念和言说尺度,但其现实意义仍然是不容忽视的:“诗歌伦理”深刻反映了当代社会对诗歌的基本要求,积极回应;它不仅有助于诗歌走出“个人化”“圈子化”的泥潭,还可以拒绝说教式的、表演式的、浅表化的写作,使当代诗歌在重获历史感和现实感的同时,重构自己历史与文化的想象力。重构我们时代的“诗歌伦理”是一个契机,同时也是当代诗歌与时代对话、思考其合理路径的必然结果。在此过程中,当代诗歌将由此获得创作与艺术的生命力,其研究的视野也将由此获得一次新的打开。

〔本文系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百年新诗学案”(17JJD75000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立群,文学博士,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岛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李桂玲)

① 见张立群:《“新时代”诗人主体的自我建构——兼及写作的道德伦理问题》,《中国当代文学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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