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转让群主”算严重违纪吗?

2021-11-17 02:19周斌
上海工运 2021年10期
关键词:群主张女士小羊

◎周斌

微信朋友圈、工作群的运用越来越普遍,与此相关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转让或退出有公司客户参加的微信工作群,员工拒绝服从公司指令,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呢?

典型案例

她因拒绝转让微信群被公司开除

张女士进入一家公司工作,担任教师岗位。

该公司制定的授课规范规定:“在课件、讲义等公开资料中,所展示的公众号、微信号、QQ 号等公共社群号,必须是与公司联合运营,公司拥有绝对的运营权;教师私人的公众号、微信号、QQ 号等社群号(以下简称个人私号),不能在课件、讲义等公开资料中展现。”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拒不接受公司或主管领导的合理安排或调遣,拒不服从和接受工作分配者;消极怠工的或者工作中带有严重消极情绪者,属于严重过失(严重违纪),可以立即辞退。”

工作半年后,公司运营人员小羊要求张女士加入“17 护士职业资格交流群”。张女士回复:“我在申请里已经写了,我们前期为了运营的需要已经建立一个群了,现在人有60 个,就用这个群吧。QQ 群XXXXXXXXX,这个群在建的时候已经和运营报过了。”小羊:“我们这里的规定是,在考试通上的课程或讲义或老师授课内容,都只能宣传公司官方号为群主的社群。所以老师您可以考虑下,这次课程直接用我们新申请的Q 群,或者您把您之前的Q 群群主转让给公司的官方号。”张女士:“可以呀,只有你们维护群,我们大家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管谁做事,只有利于将用户留住就好。”张女士将考试通官方加入XXXXXXXXXQQ 群。于是,小羊告知张女士按考试通要求设置群名、入群审核、群公告。此后,小羊询问张女士为何又将群名改过来。张女士回复:“是的,因为我群中有同学不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小羊:“那我们另外新建一个群,把护士考试的学员都拉进来可以吗,本身这个群就是为了推广护士相关的课程的。”张女士回复:“都是护士考试,但不一定都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通还有护师,我也要做的呀。”小羊:“分开吧,我专门建一个护士的就可以了,以后有护师的再建别的群吧。”张女士回复:“今天你加群后也看到,学生有很多问题,回答问题要花很多时间。到时我没有时间回答问题……如果力量分散,维护不好,最后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小羊:“分成多个群更有利于抓住目标用户哦。作为课程运营我们这里有公司规定的,现在您即将开的课程是针对护士群体的,所以我们这里根据护士群体会单独建一个课程群,届时会将老师您加进群作为管理员协助回答用户问题的。”张女士:“再分散我真的没有时间回答问题。”小羊:“这个是已经固定下来并且实行了一定时间,颇有成效的运营体系。”张女士:“我的意见是这样。”小羊:“请老师您理解。我这里也没有权利根据您一个人单独更改公司规定和流程,谢谢老师体谅。”张女士:“是否有成效,我们应该看用户量。”小羊:“如果老师您答疑有困难,您可以在微信群里提出,我们大家集思广益看具体怎么操作哦。稍后我会把课程群号给您,并且加您进群。”张女士:“到时我没有时间答疑。我现在就提出,不要事后补救。”小羊:“老师,群名改成2017 考试通护士交流群,这样可以么,以老师的名字单独命名,有点不符合公司规范呢。这样护士和护师都包含了。”张女士:“小羊,我将群名还是改过来了,我还是喜欢这个名字,希望你不要再改名字了。”小羊:“老师,我刚刚问过领导了,还是要按照公司的规定来的,请您不要再修改群名了哦,谢谢。”过了几天,小羊又要求张女士把护士群的群主转给考试通官方,但遭到拒绝。

最后,公司因张女士未按公司要求修改QQ 群名、转让群主的行为,依据考试通教师授课规范以及员工手册关于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规定,解除了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

张女士到本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 元。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张女士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张女士不服遂诉至浦东法院,亦未获支持。

法律解析

员工不转让群主算严重违纪吗?

员工自己建立的微信工作群,一定要按公司的要求进行转让?当然不能一概而论。但是此案中张女士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何谓“严重违纪”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需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在主观过错方面,表现为故意;二是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在解除条件上,需达到严重的程度。

首先,该公司要求建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配合教学工作。从张女士与公司运营人员小羊的聊天记录来看,小羊已告知张女士公司建立的QQ 群是为护考所建,系工作所需。在张女士拒绝加入公司建立的QQ 群,并要求以其自行建立的QQ 群作为教学工作群后,应当视为其已认可该群由公司运营的。换言之,如其在小羊提出加入公司建立的QQ 群的要求后即服从公司安排,就不会存在群主转让的问题。故公司的要求当属合理的工作安排。

其次,公司禁止以授课老师私人名义对外宣传。根据考试通教师授课规范的相关规定,在课件、讲义等公开资料中,所展示的公众号、微信号、QQ 号等公共社群号,必须是与公司联合运营的,公司拥有绝对的运营权;同时该规范也禁止教师私人的公众号、微信号、QQ 号等社群号在课件、讲义等公开资料中展现。

最后,从张女士与小羊的沟通内容来看,公司先是要求张女士加入公司为护考建立的“17 护士执业资格交流群”,后因张女士拒绝加入公司建立的QQ群,公司作出让步,最终双方协商一致使用张女士前期建立的QQ 群。小羊按照公司要求修改群名,张女士却两次拒绝使用公司确定的群名并改回自己命名的群名。后公司同意使用张女士建立的QQ 群后,要求张女士将群主转让给公司官方号,张女士虽然曾表示同意转让群主,但最终仍予以拒绝。

可见,针对公司的工作安排,张女士存在较多的拒绝意思表示,且在其明确表示拒绝转让群主后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天时间内,其亦未与公司领导沟通相关事宜。故可认为张女士的行为已违反了员工手册之“拒不接受公司或主管领导的合理安排及调遣,拒不服从和接受工作分配”的规定。

举一反三

如何避免员工离职后的“退群”争议

离职员工拒绝转让微信工作群的争议也时有发生。有家公司的销售员跳槽去了另一家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但他还在有原公司客户参加的微信群里发布新公司的产品广告。原公司的同事看到了很不高兴,说这些都是我们公司的客户资源,你却把他们带到新公司去了。

但是这位前销售员又是此群的群主,原公司的人无法把他删除。如果关系搞僵了,这位前销售倒是可以把原来的同事们从群里给删除掉。他的说法是,这个群本来就是我私人建立的,尽管我现在不在原公司了,但是我与原公司的客户之间保持通讯联络,这个并不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为了避免争议,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一个“建群工作协定”,并约定相关内容属于员工离职交接协议的组成部分。

公司不妨在“建群工作协议”中与员工“约法三章”:第一,公司指派某位员工负责在微信中建立“某公司工作群”,并担任群主,这位担任群主的员工代表公司在群里开展工作。第二,担任群主的员工一旦离职或接到公司的相关指令,将立即无条件将群主功能转让给公司指定的新群主。第三,公司将对担任群主的员工适当支付“群主津贴”。

协议订好后,如果离职员工不配合“退群”,就是不办理工作交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不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另外,实践中不仅是建立微信群要“约法三章”,员工使用的联系业务的手机号码的归属等,也常常发生争议。如某公司在报刊上刊登了一个业务广告,其中的联系电话号码是某员工私人注册的。后来这位员工与公司关系搞僵了,离职后竟然把这个电话号码给注销了。公司由此损失惨重,要求这位员工赔偿。官司打到法院,最后法院说双方都有责任,“各打五十大板”,员工赔偿了一半广告费的损失。

对此,笔者的建议也是“约法三章”。用公司的名义注册登记手机号码当然最好,如果员工联系业务使用的是私人注册的手机号码,公司也应与员工订立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手机号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此电话号码是否只能用于联系业务、公司是否支付转让费或通讯津贴等。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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