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怡仙
他们的窘境一方面源于受过刑事处罚的前科人员遭到排斥,基本社会保障权益不被重视;另一方面,也与养老金并轨改革过程中,对这一群体的政策缺失有关。
程剑敏一直在等,等“群友”李洋的案子有个好结果。
2021年4月,李洋诉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最高法提审。程剑敏想,如果李洋胜诉,自己或许也能因此领到养老金。
程剑敏61岁,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人,曾任县经济委员会的调度室主任,常年坐办公室。如果不“出事”,他将和同事一样,退休时每个月领到六七千元的退休金,过着还算优渥的晚年生活。
但2014年,他因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已被开除公职的他先后在纸厂打零工、和爱人开小饭店、给人看大门,勉强维持生活。
2020年8月,程剑敏年满60岁办理退休手续。这时候他得知,自己的工龄因犯罪清零,缴费13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被认可,仅剩出狱后6年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这意味着,他还要再工作8年多,才能满足15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而领取养老金。但此时的他双膝股骨头坏死,经过数轮手术,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每月还需支付八百余元的药费。
程剑敏逐渐知道,全国各地与他境遇相似的人有不少,其中一些反复信访或起诉人社部门。“我们交了养老保险,为何得不到基本的养老保障?”程剑敏这样问。
曾代理多起此类案件的律师马永杰认为,他们的窘境一方面源于受过刑事处罚的前科人员遭到排斥,基本社会保障权益不被重视;另一方面,也与养老金并轨改革过程中,对这一群体的政策缺失有关。
“群友”的期待
在程剑敏所在的抱团取暖微信群里,济南老人李洋是最重要的参考案例。
69岁的李洋自2012年开始便与当地社保部门反复沟通。近十年来,他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原济南市社保局)的诉讼历经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济南市中院、山东省高院的数次审理,至今仍无定论。
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李洋从1970年参加工作,1994年开始,他所在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00年7月,他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单位同期作出开除李洋的决定。服刑三年后李洋获得假释,开始以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算起来,到2012年5月底,养老保险刚好缴满15年零1个月。
但2012年5月,李洋年满60岁前去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办事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能获批,原因是李洋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李洋对此不服,于是起诉济南市社保局。
数次诉讼中,双方矛盾逐渐聚焦在工龄计算与社会养老保險待遇是否挂钩。济南市社保局认为,李洋被开除公职后,1994年到2000年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同时,这段有实际缴费的时间也不能算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他的个人缴费只能做退费处理。
济南市中院认为,济南市社保局拒绝为李洋办理退休手续并无不当。该法院曾表示,工龄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中央综治委等部门2004年的相关文件规定,犯罪职工在判刑前建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刑满释放后应该可以接续。但由于李洋此前缴纳的不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一处理方式在此后上诉过程中也被否决。
不服法院判决的李洋向山东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检认为李洋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两种情形,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1年4月,最高法决定提审该案。
李洋本人颇为谨慎,婉拒了记者的采访,仅表示“只要有一线希望,我就要把全部的司法程序都走完”。
但程剑敏和群里的“群友”们对此抱有期待:“他的(诉求)能认可的话,我们也能。”
46岁的陈桂军是群里更为积极维权的。他一点点翻找条例,和当地人社局沟通、信访、起诉记录能列上好几页纸。他原在江苏省盱眙县的渔政监督管理站工作,2015年因工作失误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缓刑期满后,陈桂军被单位开除公职。
在江苏,曾有明确规定被判刑的公职人员缴纳的机关社会养老保险会终止缴费。但他看到人社部2017年的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陈桂军心里盘算了一番,尽管自己放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的缴费年限,重新开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能在60岁前满足15年缴费期限,按照企业职工标准退休。但“(养老保险)交的年限越长,基数越大,每月的养老金越高”,他想申诉,要求过去18年所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不符合社会保障理念”
律师马永杰自2013年代理李洋案,此后逐步接触到越来越多相似困境的人,他所代理的同类案件也增至17宗,涉及辽宁、江苏、山东、湖南、河南等多个省份。马永杰将这些案件进行梳理后认为,这一群体的困境与养老金并轨的大背景息息相关。
早在2018年,江苏省东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主任崔亚平曾专门撰文《老有所养不应留“真空”》,他提到,无论是2017年人社部下发的配套文件,抑或是地方改革试点的政策,对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都没有明确规定。
崔亚平认为,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该法的统一规范下,上述人群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统一续接养老保险关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完全有可能,也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师向春华认为,过去养老金由财政拨款,被称作“退休工资”,它作为公职人员工资待遇的一部分存在。相较于企业职工,这份退休工资优厚许多,这也是当时养老金并轨呼声很高的原因。如果公务员贪污受贿,违反基本职业道德,还能享受这么高的养老待遇,“这个可能是有问题的”。
马永杰告诉记者,目前企业职工犯罪判刑,刑满释放后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是可以转移接续的。他参与的多起诉讼中,当事人要求的并不是刑满释放后继续享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而是要求把原来实际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按照企业标准办理退休,安度晚年。
“如果我们现在还坚持这样一种不区分(犯罪)行为、情节,也不区分人员的生活状况,一概采用一犯罪养老金就彻底没了(的方案),是不符合现在社会保障理念的。”向春华说,宪法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原公职人员也是公民的一部分,不会因犯罪而被剥夺公民身份。
摘编自《南方周末》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