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厚铎
1902年,即清光绪二十八年,沈家本以刑部右侍郎的身份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开始了他为中国法治近代化呕心沥血的10年。
因为《大清律》作为中国最后一部传统法典,依然是以刑为主的模式,也是最受西方攻击的对象,所以沈家本的修律首先从刑律着手。
1906年,清廷颁旨“大理院正卿作为正二品,着沈家本补授”。于是,沈家本成为我国具有近代意义的最高法院第一任院长,开始了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他组织制定《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高等法院编制法》等,第一次建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分层审判制度。
1907年,沈家本奏进的《遵议满汉通行刑律折》获准,满汉异法从此消除,满族人的司法特权从此丧失。
《法院编制法》经宪政编查馆核定,明确设立检察厅和检察官。因为强调法院专司审判,反对行政干涉司法,使法部失去审判权,激起法部的强烈反对,引发了一场激烈的权限之争。而且,修订法律馆,原是刑部的下属机构,沈家本调任大理院仍掌管修订法律馆也被攻击为“贪权”。
为平息两个部门的争论,清廷将法部侍郎张仁黻与沈家本对调,沈家本于是又回到了法部。沈家本感到了无法承受的压力,奏请辞去修律大臣的职务。但宪政编查馆不以为然,驳回了沈家本的辞呈。
于是,沈家本着手整顿几乎停滞的修订法律馆,一方面继续完成《大清新刑律》的编修,另一方面配合各部组织编纂部门法,与礼部搭档编纂《大清民律》。
1908年十月初四,沈家本以修律大臣身份呈递一份奏章,报告了关于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制定商法,选定“在京师之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法学士松冈义正,分任刑法、民法、刑民诉讼法法律顾问,以备参考”的打算。同时,他还建议“派员调查各省民商习惯”,并指出修订民、商之法,既要“酌采各国成法,而不戾中国之礼教民情为宗旨”。
同日,沈家本又奏明,选派梁庆桂等47人为各省谘议官,“于法制要端,风俗习惯,各当报告条陈,用备参考”,也即为制定民法进行全国性调查。
到了宣统元年(1909年)正月二十六日,沈家本和另一位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呈奏了一份已办事宜缮具清单。这份清单除了报告翻译了十数种外国法学经典著作,还报告拟定了一批法律,包括《现行刑律》《民律·亲属法》总则第二至七章、《民律·承继法》总则至六章等。同时,推荐翰林院编修朱汝珍“前赴东南各省,将民俗商情详细调查”。
1911年9月,《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告竣。然而不久后,清帝宣布逊位,大清王朝寿终正寝,其修订的法律,包括《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律,随之作废。
《大清民律草案》對后世民法立法的意义首先是使中国传统法的以刑代民、民刑合体的法律形式得到了彻底改变;其次是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作为第一部“民法典”,为后世民事法立法开启了先河;其三是引进了西方先进的法学概念,如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契约等;第四则是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中华社会演进的需要。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