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贪贿被查 身后只留骂名

2021-11-15 16:35郭红敏
支部建设 2021年9期
关键词:孙某黄某新世界

○ 郭红敏

荣立二等功的“明星局长”

时间回到2014 年。这年5 月,江苏省纪委网站发布消息:“近期,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党委书记王云鹤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纪委立案调查。经查,王云鹤已涉嫌犯罪,日前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王云鹤,长期在土地部门工作,1993 年任无锡市土地管理局局长。1998 年,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之后,地方相关机构也相继改称国土资源厅(局)。

2004 年12 月,王云鹤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后兼任无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无锡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副组长。2008 年3 月,他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2009 年12 月退休。

地处长江三角洲平原腹地的无锡,是太湖流域的交通中枢,京杭大运河从中穿过,被誉为“太湖明珠”。因地处长三角优势位置、经济发展快速的形势,在本世纪初,无锡房地产市场发展潜力非常大。2005 年6 月,国土资源部在无锡召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会议。会议认为,“无锡有集约用地经验可学,有现场可看,有成绩可总结。”这是对时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云鹤工作的肯定。2007年,他被无锡市政府记二等功,其主要事迹有“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节约集约用地、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质服务社会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公开材料显示,王云鹤为官之初口碑并不好,担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之后频遭举报,但是一直“平安无事”。

2014 年5 月27 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王云鹤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第二天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为商人办事索要一套别墅

2003 年至2005 年期间,王云鹤利用担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无锡市景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景山公司”)、无锡新区硕放镇政府、钱某、王某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贿赂的钱款共计103.811万元,价值113.4 万元的吉祥国际花园联排别墅一套,价值83.774 万元的新世界纺织城商铺四套,共计301 万多元。

2003 年5 月,景山公司与无锡新区硕放镇签订了开发吉祥国际花园商品房项目土地转让意向协议。景山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得知,当年10 月要在无锡举办太湖金秋经济博览会,会上要集中拍卖一批土地,他担心该地块拖延到博览会期间挂牌会有变数,地块的价格也会上涨,便来到王云鹤办公室,说公司作为意向受让单位准备拿下无锡新区硕放镇吉祥国际花园地块,希望市国土资源局支持,早日将该地块挂牌出让,王云鹤表示同意。贾某给了他一个袋子,装有现金8 万元。同年7 月,王云鹤协调将该地块放入土地出让方案中,并于次月挂牌出让。

2003 年下半年,因上述地块出让后,群众反映该地块部分农用地转用手续省里没批下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遂与景山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贾某又到王云鹤的办公室,希望市国土局去催催省里将手续尽快办下来,王云鹤表示同意,贾某又送给其一个袋子,内装现金10 万元。此后,王云鹤督促市国土资源局和新区国土资源局到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审批手续,年底批复下来后,市国土资源局与景山公司又重新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该18 万元被王云鹤及家人用于日常开销。

2004 年11 月,王云鹤参加吉祥国际花园一期开盘仪式时看中一套别墅,并告诉了贾某。因他打算把该套别墅放在女儿名下,就把两个女儿(王甲、王乙)的名字和联系方式留给了景山公司。2004 年12 月份的一天,景山公司有人打电话给王云鹤,让他去签订购房合同。王云鹤与两个女儿到吉祥国际花园售楼处,贾某表示为感谢其帮助,80 万元房款不要付了,他就没有支付房款,让两个女儿签了合同。

2013 年,王云鹤跟贾某说,不想住吉祥国际花园别墅了,他的家属看中了谢某开发的无锡市清扬康臣的房子,他想把吉祥国际花园的房子置换给谢某,需要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贾某同意。2013 年3 月25 日,王甲、王乙姐妹俩与江苏天鸿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天鸿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将上述房屋以238.48 万元出售给天鸿公司,并约定通过撤销房屋交易登记备案的方式直接以景山公司的名义交付该房屋。同年4 月13 日、7 月25日,王甲、王乙分别收到天鸿公司支付的吉祥国际花园别墅的售房款80 万元、158.48 万元,共计238.48 万元。

随后,王云鹤次女婿王丁开具了313 万元本票并交给王云鹤长女婿李甲,王云鹤与李甲去清扬康臣花园售楼处付款,房子在李甲名下。

收受四套商铺放在女儿名下

2004 年,新世界纺织城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准备在无锡新区坊前镇投资纺织城项目时认识了王云鹤。2004 年初,该公司在坊前镇看中的一块土地没有中标。过了几个月,时任无锡市市长到深圳建议黄某在无锡投资,并指示市规划局进行同步规划。无锡市为了引进黄某的新世界纺织城项目,让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一起协调,重新规划了一块建设用地。无锡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新区管委会等部门一起商量将该地块的招拍挂设置一定条件,确保黄某的公司能够顺利拍到地块。

一次,黄某请王云鹤吃饭时,黄某向王云鹤提出能否按照第一次土地拍卖时的价格竞拍,另外土地拍卖能不能设置一些条件,确保能够中标。王云鹤说,土地价格不能变了,但有些限制条件是可以设置的,如开发房屋面积等。后来,该公司提出的部分条件被市国土局采纳。2004年三四月份,黄某与无锡新区谈好土地价格后,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意向协议。

新世界纺织城公司第二次参加土地拍卖,且以底价拍得新区坊前镇的一块土地,并开始开发新世界纺织城项目。2004 年底,新世界纺织城商铺开始对外认筹,第一期开盘的纺织类商铺单价在3700 元至4000 元/平方米。

2005 年,新世界纺织城商铺开盘时,王云鹤带女儿王甲、王乙去看商铺,并看中了四套。黄某当时告诉王云鹤价格按照优惠价格2500 元/平方米、2900 元/平方米,钱就不要付了,并让王云鹤找新世界纺织城公司副总经理孙某办手续。

据王云鹤供述:黄某是为了感谢其在新世界纺织城项目拿地及开发过程中的关心和支持,才送其四间商铺。黄某则称:王云鹤当时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在拿地过程中没有为难其公司,其一直很感激他,既然王云鹤提出购买商铺,同时为了新世界纺织城公司招商引资顺利一些,就以比较优惠的价格卖给了王云鹤。

2005 年二三月间,黄某对孙某说,市国土局领导王云鹤定了四间商铺,名字写到王云鹤女儿名下,购房款由公司处理,并让其找公司何某拿钱办手续。孙某找到何某后,何某拉开办公室柜门,将装有10 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孙某,孙某将钱交到公司财务帮王云鹤办理认筹手续,并拿到认筹收据。

同年4 月,项目正式开盘后,孙某让公司员工通知王云鹤的女儿办理认购手续,认筹转认购手续和认购书是孙某经办的。四间商铺的价格都是2500 元/平方米。同年7 月,公司温某让孙某通知王云鹤的女儿来签合同,并告诉孙某购房款已经装在一个档案袋里。孙某通知王云鹤的女儿来签合同,温某拿着档案袋陪着她们去财务交钱并签订了购房合同。2006 年1 月,孙某与温某按照同样的方式协助王云鹤的两个女儿办理了另外两套商铺的购房手续。

据王乙证言证实:2005 年,王云鹤让她和姐姐王甲去新世界纺织城签订购房合同,王乙和丈夫王丁、姐姐王甲一起去的。付款的事王乙不清楚,就是按照父亲的要求去签了个字,也没有支付房款。两套商铺登记在其名下,商铺的单价、总价其都不知道。

案发后,办案机关认为,无锡市新世界纺织城商铺四套,具有高度可能属于王云鹤收受新世界纺织城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贿赂,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述四套商铺已被查封。

法院没收家属五套别墅商铺

2015 年2 月15 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对王云鹤以涉嫌受贿罪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 年10 月29 日,无锡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云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 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0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被告人王云鹤的其他受贿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支持抗诉。王云鹤也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6 年4 月7 日、9月23 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6 年11 月18 日,江苏省高院对此案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无锡市中院重审期间,王云鹤于2017 年7 月4 日因病死亡,无锡市中院于2017 年7 月11 日裁定终止审理。

2019 年11 月19 日,无锡市中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被告人王云鹤实施了受贿犯罪,检察机关查封的王云鹤长女婿李甲名下无锡市清扬康臣花园1 号房产一套,该套房产购房款中的238.48 万元及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收益、无锡市新世界纺织城商铺四套,均属于王云鹤实施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应当没收。

王云鹤妻子钱某、长女王甲、长女婿李甲、次女王乙、次女婿王丁五人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清扬康臣房屋一套以及新世界纺织城四套商铺的财产来源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不是王云鹤的非法所得;一审法院审理时存在程序错误,具体为没有将利害关系人的举证和质证在一审判决书中体现等。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一审没收违法所得裁定事实清楚,认定准确,应予维持。

江苏省高院审理认定:原审被告人王云鹤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王甲、王乙、李甲、王丁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王云鹤提出用吉祥国际花园别墅置换清扬康臣花园1 号的房子。相关证据足以证实238.48 万元与购买无锡市清扬康臣花园1 号房产具有关联性,故一审裁定对238.48 万元及其增值部分予以没收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还认定:原审被告人王云鹤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孙某证言,证人王甲、王乙、李甲、王丁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王云鹤让女儿王甲、王乙与新世界纺织城公司签订了四套商铺的买卖合同,但是并未支付购房款。上诉人虽然辩称购买四套商铺是其实际资金支付,但未能提供任何资金来源的证据及真实付款的凭证,故新世界纺织城四套商铺具有高度可能属于王云鹤受贿犯罪所得。一审裁定没收的无锡市清扬康臣花园1 号房产中的238.48 万元购房款及其增值部分,无锡市新世界纺织城商铺四套应当认定属于原审被告人王云鹤的违法所得,因王云鹤在审判阶段患病死亡,对原审被告人王云鹤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2020 年11 月9 日,江苏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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