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视角下的数字化转型

2021-11-15 10:06寇宗来赵文天
社会观察 2021年11期
关键词:外部性分工专业化

文/寇宗来 赵文天

引言

1996年,美国著名的计算机图像专家、MIT媒体实验室创办人尼葛洛庞帝教授出版了一本风靡全球的著作《数字化生存》。作者以一种理性科幻的方式,说明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各种信息将会从“模拟信号”过渡到“数字信号”,即人类将彻底进入一种“数字化生存”的状态。如果说当时还有很多人以为尼葛洛庞帝言过其实,但到了现在,人们却只能对他的超人远见表示赞叹。但非常有趣的是,面对互联网和数字化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深刻影响,经济学家们“用数据说话”,却得到了所谓的“索洛悖论”:除了在数据之中,我们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看到计算机。索洛悖论的原因,本质上是在于新古典经济学采取了一种“科学主义式”的分析方法,试图像物理学等自然科学的方式,将经济增长的原因和结果都归结为可以“量化”的物质因素,进而将经济增长的“黑箱”,即不可以被要素积累所解释的部分视为技术进步的贡献。但诚如哈耶克所指出的,经济体系是本质上复杂的,因而期望对经济体系的运行机制做出“科学”的识别和测量本身就是不符合科学精神的。与本文的主题相对应,尽管数字化会对经济体系造成全面的、动态的影响,但由于人们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上的能力有限,这些影响并不能在价格体系中得到充分的反映。

自《国富论》以来,研究经济增长有两种基本的路径:一种是将经济增长视为要素积累的结果;另一种则是将经济增长视为分工和专业化的结果。尽管这两种认识在本质上并不排斥,但要素积累的思想因为更加方便数学刻画而成了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经济增长的主流范式。但如前所述,分工和专业化所产生的复杂影响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生产函数”保持不变情况下各种“要素”的积累。鉴于以上原因,本文将从分工和专业化的视角讨论数字化对经济社会的复杂影响。

数字化转型促进分工和专业化

人类社会每次发生重大变革,都是某种“通用技术”“创造性破坏”的结果。很显然,数字技术也是一种通用技术,其对经济的重大影响不仅因为数字产业本身就非常庞大,更在于其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具有“无孔不入”的渗透性。数字化技术不但会再造既有产业内部的生产流程,同时也会改变各种产业之间的链接方式。数字化技术还会将个人消费和选择行为进行“编码”,形成容易处理并以很低成本传播的数字信号,让销售和消费行为变得日益“精准化”“定制化”和“一体化”。

(一)数字化降低协调成本,深化分工与专业化

为讨论数字化的经济影响,我们先阐释关于分工的两个著名经济学论断。首先,《国富论》开篇就指出,国民财富的增长来自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来自分工和专业化,而分工和专业化则最终受制于市场范围的大小,此即乔治·斯蒂格勒后来所总结的“斯密定理”。其次,贝克尔和墨菲指出,对应于任何生产过程,分工环节的增加会对社会收益产生两个相反的效应:一方面会因为更加专业化以及“干中学”效应而提高各环节本身的生产效率;但另一方面则会因为环节数量的增加以及各环节认知壁垒的增加而让整个生产过程的协调成本提高。为表述方便,不妨将此结论称为贝克尔-墨菲定理。

作为斯密定理和贝克尔-墨菲定理的直接应用,我们可以很容易理解数字化的经济影响。首先,市场的功能和本质是撮合买卖双方达成交易,而要实现这个功能,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必须直接地或者间接地知道对方的存在。参考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便可理解,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一大功能就是将原本在信息意义上相互分割的千千万万的局部市场整合为真正的统一大市场,进而由斯密定理可知,这种信息意义上的市场范围“扩张”将会极大地促进分工和专业化。其次,即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会促进社会总福利上升,交易也不一定会真的发生。Myerson and Satterthwaite(1983)提出了Myerson-Satterthwaite不可能性定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潜在交易双方都有积极性去出高价(卖方)或者出低价(买家)以增加自己对剩余的占有份额,因此有可能使得对社会有益的交易不会发生。数字化尽管不会完全消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但一定会极大地降低他们相互了解以及讨价还价的“协调成本”,进而通过贝克尔-墨菲定理所刻画的机制,提高分工和专业化的程度。

(二)数字化降低内部管理和市场交易成本,推动企业规模与业态分化

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不断加深,必然意味着新业态、新模式、新企业乃至于新产业的不断涌现,进而会对组织的规模大小、治理机制和优胜劣汰产生深刻的影响。

在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下,行政指令和市场交易都有实施成本。市场交易的实施成本主要来自于企业之间的讨价还价和沟通协调,因而大致上可以认为与每个企业的规模没有太大的关联,但在企业内部,行政指令的实施成本却会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加而不断增加。综合起来,市场交易成本与指令交易成本的交点就决定了企业的“有效规模”。基于上述理论逻辑可知,“数字化”会对企业规模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驱动力量:一方面会通过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而让企业的有效规模变小;但另一方面也会通过降低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而让企业的有效规模变大。数字化最终到底会增加还是降低企业的有效规模,是上述两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原则上讲没有确定性的结果。

但是,结合一些更加具体的限制条件,我们却会得到两个非常值得关注的业态发展趋势。

1.交易成本降低促使企业“小而美”

假设对应于某种交易,市场交易成本主要来自买卖双方需要相互接触而支付的交通费用,但管理成本则主要来自企业内部成员之间相互扯皮推诿而非信息沟通不畅所致,那么,数字化在大幅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同时,对于降低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没有太大的帮助。由此可知最终的结果将是“小而美”,即随着数字化程度的加深,相关企业应该缩小规模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或者说,与原有的企业相比,一些规模更小的新兴企业反而可以获得更加显著的竞争优势。在此方面,最为鲜活的例证或许就是雨后春笋般出现的自媒体,借助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赋能”,能够以很低的成本、很快的速度将“内容”推送到数以万计的“粉丝”以及更加广泛的受众,并通过广告、打赏等方式获利颇丰。作为硬币的另一面,很多的传统平面媒体公司却因为无法及时地进行数字化转型,在商业经营上日益举步维艰,甚至遭受严重的亏损。

2.管理成本降低推动企业“大而强”

假设对应于某种交易,市场交易成本是来自企业之间的差异性(比如它们具有时间偏好率),而管理成本则主要是因为企业内部在信息交流上的延迟和扭曲,那么,数字化虽然对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没有太大帮助,但却可以通过企业内部信息沟通机制的再造而大幅降低管理成本。进而由科斯的理论机制可知,数字化将会对企业有效规模产生“大而强”的影响,即随着数字化程度的加深,相关企业应该扩大规模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或者说,那些能够及时做出有效调整而扩大运营规模的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加显著的优势。与这种趋势相对应,阿里、腾讯等超大规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业务拓展到了经济社会的各个角落;严格说来,它们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而是变成了由数字化所驱动同时又将数字化和大数据作为核心竞争力的“生态系统”。

3.风险投资帮助突破中间规模陷阱

作为上述两种趋势的对立面,中间规模的企业将会因为没有对数字化做出有效的因应而陷入“两不靠”的严峻挑战。相对于“小而美”,它们的组织臃肿、负担沉重,无法享受灵活性的好处;相对于“大而强”,它们又无法享受因为企业内部流程再造而带来的规模经济。由此,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日渐加深,产业形态会呈现出日益显著的“哑铃型”特征:一方面,中间规模的企业会因为受到“小而美”和“大而强”的双面夹击而相对收缩;另一方面,在中小微初创企业成长为大企业的征途中,“中间规模”就变成了必须迅速跨越的“无人区”,只有那些能够快速且持续筹措到巨额外部资金的初创企业,才能够实现从“小而美”到“大而强”的成功跃迁。但是,由于中小微企业良莠不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它们通常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间接融资或贷款支持。因此,以风险投资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渠道就成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关键所在。几乎无一例外,面对强大的在位者,今日头条、拼多多等都是通过风险投资的强大支持才迅速成长为行业巨头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风险投资的重要性不只是提供了资金,它们往往也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充当了“创业导师”的功能。综上所述,可以认为风险投资在经济的数字化转型中扮演了并将继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

数字化分工催生互联网垄断平台

互联网垄断平台的出现,正是数字化促进专业化和产业分工,催生“大而强”的商业模式的最显著表现。双边网络的外部性与补贴策略推动了互联网垄断平台的形成。

1.数字化分工催生互联网平台经济

在分析互联网垄断平台的形成机制之前,必须明晰互联网平台崛起的合理性及机制。平台区别于传统经济中的生产厂商,其并不直接为消费者或下游厂商提供产品或服务,而是向全市场提供通用服务,即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而互联网平台得益于数字化技术的蓬勃发展,依托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极低的成本和极快的响应速度,并迅速发展壮大成为全球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由此可见,互联网平台是数字化时代中平台经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并且拥有着数字化技术所赋予的、传统平台所不具备的竞争优势。

2.垄断力来源:双边网络外部性

分析互联网垄断平台的形成机制,梅特卡夫定律是最自然的起点。其含义是,一个网络的市场价值是参与者人数的平方量级。直观的理解是,从N人网络中任意抽取一个人有N种可能性,这个人又可以与其他N-1人联系,因而共有N(N-1)种联系方式,这大概就刻画了这个N人网络的价值量级。由梅特卡夫定律可以推演出所谓的“网络外部性”:人们加入一个网络所得到的私人收益与已加入该网络的人数正相关,而且其加入该网络的私人收益小于由此所产生的社会收益。具体地,给定该网络已有N个人,第N+1个人加入该网络所得到的私人收益是N,即他可以和任何其他N个人联系,但由此所产生的社会收益却是2N,因为不但他可以和其他N个人联系,而且其他N个人也可以和他联系。

网络外部性有很多类型,但其中的“双边网络外部性”特别值得关注,因为这是互联网平台得以形成以及相互竞争的基础。从功能上看,互联网平台就是通过互联网手段撮合潜在卖家和买家达成交易的中间人。Rochet and Tirole(2003)认为,平台作为中间人的特殊性在于市场的“双边性”,即市场交易量不光取决于中间人所征收的总价格,而且还依赖于价格结构,市场一边的用户在市场中获取的价值则取决于另一边的用户的数量。

根据“双边网络外部性”,平台运营必然面临一个“买家越多,卖家越多;卖家越多,买家越多”的正反馈机制。所以,平台要获得成功,就必须触发上述正反馈机制,而这也正是互联网平台想要达成垄断所需的必要条件。

3.垄断的达成手段:补贴策略

基于动态的视角,任何互联网平台都不是生来“大而强”的,必然存在一个从弱小发展为强大的艰难过程。在此过程中,平台的补贴策略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首先,根据前面对市场的双边性的定义,平台所促成的总交易量依赖于价格水平以及价格结构。其次,网络外部性意味着加入网络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故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有必要通过补贴机制来内化这种正外部性。

平台之所以对某些客户进行补贴,是因为他们对其他客户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性;特别地,如果某些客户本身对加入平台积极性不高但又会对其他一些客户产生强烈的正外部性,平台或许就要对他们进行补贴以吸引他们加入平台。由此,我们可以将平台的补贴策略分为如下两种基本模式:

第一种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静态补贴策略。在此模式下,在任何时间点,平台对一端进行补贴,吸引更多客户加入平台,以期对另一端产生巨大的正外部性,这对应于“失之东隅”的亏损端;与此同时,平台对另一端则收取高价以补偿损失和获得利润,这对应于“收之桑榆”的盈利端。

第二种是“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的动态策略。根据Griliches(1957)以及Karshenas and Stoneman(1993)的研究,新技术的接受展现出典型的逻辑曲线或S型曲线特性。在客户基础达到某个门槛之前,新客户加入意愿很低,但一旦客户基础突破这个门槛,平台客户数量就开始“起飞”。动态补贴的合理性在于,早期客户对后续客户产生了正的跨期外部性,这可以体现为降低了后续客户的平台加入成本,或是提高了他们加入平台之后的收益。与静态策略不同,进行跨期补贴的平台可能在相当长时间内都是“亏损”的,可一旦成功地实现了“起飞”,其就会停止补贴,转而制定高价来弥补之前的损失,甚至获取垄断利润。

结语性评论

数字技术作为一种通用技术会让人际交流的空间距离消失,借由扩大市场范围和降低协调成本两个机制,加深分工和专业化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在产业层面,这将是一个“创造性破坏”的过程,新产品、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老产品、老技术和老商业模式不断消亡。

在宏观层面,根据罗伯津斯基定理,如果某种要素增加,那么,相对更多使用这种要素的产业或者国家将因此受益而拓展,而相对更少使用这种要素的产业或者国家将因此受损而萎缩。数字化信息无疑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因而数字化信息的指数增长,必然会导致经济日益数字化,即数字经济的份额会越来越大。

在微观层面,那些能够更早、更多掌握大数据且能以更加聪明方式使用大数据的个人或组织将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在数字经济时代,能比所有对手都强一点点,将是一个极其巨大的竞争优势,因为这会导致所谓的“明星效应”。在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明星效应将被空前放大,社会的分配也会从通常的“二八规则”进一步极化到“一九规则”。一如人们正在观察到的,数字的网络化以及网络的数字化,将会塑造少数具有超强市场力量的平台组织。不管何种平台,最终功能都是撮合某种形式的交易或买卖,而平台在撮合交易方面有典型的“卖家越多买家越多,买家越多卖家越多”的特性。任何时候,决策者都面临着先动优势与后发优势的两难选择,但因为上述“正反馈”机制,数字经济时代,竞争的天平会更加向先动优势倾斜,因而平台之间的竞争,往往会以“赢者通吃”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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