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英桃
现代服装早已超过了人类早期的遮体驱寒的功能,延伸到了文化领域。服装设计成为一种运用各种构思、工艺元素,运用色彩、形状搭配等技巧的知识产品,凝聚了设计师的独特创意和智力成果。为了保护服装设计师的智力成果,需要从分析服装设计入手,分析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困境,通过对比国际条约与国外不同国家的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从著作权法作品的保护和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两个方面,完善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一、服装设计概述
服装设计是一门兼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综合性艺术,由于其内容、形式表达及设计手段都有特殊性,因此要深刻把握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首先了解其内涵。
(一)服装设计的内涵
服装是传承历史、反映文明的符号。从广义上,服装是指所有具有遮蔽身体、抵御风寒德等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装饰人体的物品;从狭义上,服装是由柔软的如织物等材料制成的供人类穿戴的物品。服装已由早期的人类的基本物质需求,发展为一种精神追求。
具有创意性的设计是现代服装产业的灵魂。设计是指在设计师构思、设想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创造,并借助视觉形式通过织物等载体表现出来。服装设计是基于人体构造形式,对服装样式在头脑中进行构思,通过色彩搭配,裁剪和缝制服装面料,将设计转化为实际产品的过程,体现设计师的设计风格与设计艺术。
(二)服装设计的步骤
通常而言,服装设计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服装款式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是设计师将其对服装整体的造型构思,通过巧妙搭配,以及对各种材料的处理,绘制成草图,成为服装款式的设计图;第二阶段是服装结构的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是服装制版师在服装设计图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设計,成为服装设计的结构图;第三阶段是服装工艺的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是设计师将服装设计的二维设计构思转化为成衣的中间过程;第四阶段为,服装样衣制作阶段,这是服装设计的最后一个步骤,设计师将上述服装款式的设计图、服装设计的结构图以及服装的工艺设计,通过平面或立体裁剪,制成样本成衣。对服装设计分阶段研究的目的,在于对不同阶段可以通过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进行针对性的保护。
(三)服装设计的特征
根据上述对服装设计不同阶段的分析,可以看出服装设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独创性。服装设计的独创性包括服装款式设计的独创性和服装结构的独创性。
第二,审美性。服装审美服装的形式美、自然美、功能美以及技术美。通过服装的颜色、结构以及造型和功能等体现服装的具体美感。
第三,实用性。实用性是服装作为人的物质需求的基础,服装首先应该满足人穿着的舒适性。
第四,新颖性。新颖性是服装设计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抄袭和仿冒他人的服装设计构思应该予以规制。
服装设计具备上述特征,才能满足著作权法保护和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要求,具体某款服装设计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要求,还要结合具体情况。
(四)我国服装设计行业面临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深度不断增加,我国的服装产业从最初的以洋为尊到现在的中国服装品牌的大量本土化,我国在服装设计领域逐步从被动接受到本土化的自主选择,我国消费者的审美水平和购买力在大幅度提高。服装设计行业作为我国文化自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本土的原创服装设计,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商业价值上的法律保护,服装设计产业的法律保护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1.从业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意识不够强
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9年1月到2019年12月,我国服装行业营业收入实现营业收入16010.95亿元,从2020年1月到2020年12月,受疫情影响,我国服装行业积极复工复产,仍累计完成服装产量223.73亿件,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3697.26亿元。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尽管我国服装产业在飞速发展,但与发展速度不匹配的是,服装设计从业者对自身的服装设计理念的法律保护意识不够强。
首先,服装设计作为智力成果应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观念没有深入人心,对服装设计图纸等保护预防措施不足,当发生侵权服装设计的事件时,很难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证据收集意识薄弱,对于服装设计的载体通常没有固定的证据,难以证明原创的时间或版本,维权时举证困难。最后,抄袭者法律观念淡薄。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服装设计的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实践中的惩罚力度不够,使服装设计侵权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
由于上述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导致服装设计侵权造成严重损失,无论是抄袭他人的服装设计思路,还是模仿他人的服装设计版式,都是对于服装设计者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
2.我国知识产权法对服装设计产业保护的不足
我国目前的《商标法》和《专利法》没有明确将服装设计这一客体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客体,目前对服装设计的保护主要通过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极低,对我国服装行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存在一定的打击,也客观上滋生了服装设计的侵权事件多次发生,造成了服装设计权利者的严重损失。
以上从我国服装设计产业的保护措施的分析,不难看出,目前我国服装设计产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多有发生,与我国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位密不可分。
二、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著作权法保护、专利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服装设计中的商标保护问题与其他商标保护问题没有太大差别,故本文对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分别从著作权和专利权方面分析存在法律保护方面的困境。
(一)服装设计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
在我国服装设计行业,虽然服装加工工艺和生产能力逐渐成熟,但在自主创新方面,仍存在服装设计的抄袭和盗版现象,某某明星同款在电商网站上大量热卖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采取列举式+兜底式的方式予以界定,服装设计成衣是否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未明确将服装设计归于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对于服装成衣而言,由于穿着的实际需要,材料因素的影响,服装成衣的审美价值和创造性很难达到著作权法列举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要求,因而在服装设计成衣的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上就存在很大难度。
(二)服装设计专利法保护的困境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服装设计方面的侵权事件通常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外观设计权利进行救济,但在实践中,服装设计的外观专利设计的保护往往被虚置,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首先,服装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成本较高。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服装设计具有新颖性,要求生产商在申请专利前做好保密工作,这样势必会增加生产商的生产成本,此外专利申请费用和申请成功后的年度维持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些无疑会制约一些小成本的生产商主动申请专利。
其次,专利的申请周期过长,赶不上服装流行的趋势。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通常需要六至八个月,而有些服装的流行趋势通常不超过半年,这就导致服装设计的外观设计申请成功之时,根据服装设计的成衣已不再流行,真正正版的服装设计成衣与山寨版同时推出服装市场,妨碍了服装设计专利侵权的维权。
再次,大多数服装外观设计的专利质量不高,因外观设计的申请采取非实质性审查的程序,大量被授权的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并不突出,致使服装外观设计的专利排他性独占的功能得不到体现。
三、国外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国外对服装设计方面的法律保护,既包括国际公约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包括各国国内法上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国际公约中对服装设计的保护中,将服装设计作为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参与或缔结国际公约的各成员国可以在工业产权保护和著作权法保护中进行自由选择。国外各国国内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大体上可分为双重保护与单独保护两种法律保护模式。
(一)国际公约对服装设计的保护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以及《海牙协定》等国际公约分别从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角度对服装设计予以国际保护。其中《巴黎公约》和《海牙协定》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具备艺术性和实用性的服装视为实用艺术作品,因为服装设计为《巴黎公约》的保护的客体。《伯尔尼公约》则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规定为著作权保护的范畴,成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一部分,具有独创性的服装设计产品,若具有艺术性,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成员国之间必须为实用艺术作品的服装提供相应的立法保护,并进行互惠。《WIPO版权公约》进一步对纺织品的外观设计、检验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保护时间上至少达到十年之久。《TRIPS协议》授予纺织品外观设计保护,服装设计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予以保护,并且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予以限制。
从以上国际公约对服装设计的法律保护措施,不难看出,国际公约对服装设计予以了专门的法律保护,允许成员国在著作权法中进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和专利法进行外观设计的保护进行自由选择,可以采取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的双重保护模式,也可以选择著作权法或专利法的单独保护模式。
(二)双重保护模式
服装设计的双重保护模式是指进行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的两重模式,法国因其国内服装设计美学价值和品牌效应极大,其对服装的双重保护措施是其他国家服装设计产业保护学习的标本式模式,法国在其国内的知识产权法中,明确将服装设计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予以保护,对服装设计的保护力度非常大。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将其季节性服饰明确作为著作权的客体,纳入智力成果,将服装独立作为一项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同时在专利法中将服装的外观设计和装饰作为工业设计中的作品,通过便捷快速的方式赋予服装外观设计以专利权。将服装设计的保护期限规定为8个月至两年,还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决定是否延期。同时对侵犯服裝设计作品的行为,处以监禁和罚款。
(三)单独保护模式
单独保护模式是指对服装设计的权利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措施中只能择其一进行,针对服装设计的法律保护,要么选择著作权,要么选择专利权,服装设计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部法律的保护。英国对于服装设计的保护采取的是单独保护模式。
英国对服装设计的法律保护可以追溯到1787年,为了保护当时国内的纺织生产者的各项合法权益,英国为此专门制定了关于保护棉布方面的外观设计条例。后来,英国出台了《外观设计版权法》,服装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版权后,其服装设计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该外观设计被大量应用到了工业领域,并进行批量生产,那么,该外观设计者此时享有特殊的工业版权,不再享受原来的版权保护。这种保护模式对于用于不同用途的各款服装设计,分别赋予不同的保护途径,考虑不同的受众利益,具有一定的优势。
(四)国外服装设计法律保护的借鉴意义
通过以上对国外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可知,法国对服装设计的保护采取双重保护模式,明确将服装设计列为一类独立的客体,服装设计既可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也可以收到专利法的保护,同时能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即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届满,仍然可以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英国英服装设计采取单独保护的模式,英国在出台版权法保护的基础上,还出台外观设计版权法予以特殊保护,针对不同用途的服装设计,分别进行相应的法律保护。
这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的选择背后,是各种利益冲突和平衡的结果。双重保护模式对于服装设计师的作品保护力度更大,对于社会公众获取利益的保护予以更多的限制,这种模式更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单独保护模式更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避免重复保护。服装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基于本国服装市场的现状,既要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服装品牌,又要兼顾传统服饰和民族服饰的风格。因此,我国在服装设计产业的保护方面,应充分考虑服装设计的民族特点和创新性,吸收借鉴国外立法保护模式的有益经验,为我国服装设计方面的法律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路径。
四、完善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
通过前述分析国内外不同国家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考虑我国服装产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国对于服装设计的保护路径,采取双重保护模式更适合我国的国情。理由如下:首先,著作权法新颖性不够明确的缺陷可通过专利法补强,其次,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财产权进行保护,但对专利权人的人身权的保护缺位,该缺位可由著作权的人身权保护进行补缺。再次,著作权自动保护作品,相比专利申请周期长的特点,专利权的保护更具有时效性,效率更高。
(一)完善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1.明确作品类型的归属
在202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实用艺术品的作品类型,也没有明确服装的作品地位,因此需要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法律法规,将服装设计过程中的物品、服装结构图、样板和成衣等作品的地位予以明确,纳入著作权法的相关保护范围。
2.优化认定服装设计侵权的标准
判断服装设计构成著作权侵权与否,要注意区分思想和表达,服装的实用功能,属于思想的一部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而服装设计的实用功能的具体体现和呈现出现的方式属于表达的内容,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服装的功能性不应成为其作为著作权中的作品,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完善服装设计的专利权保护
1.實行授权快速审查机制
在我国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实行了专利申请快速审查机制,这种机制有助于改善服装设计侵权维权困难的弊端,为有专利需求的服装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授权审核方式,有助于解决服装设计产业知识产权的相关纠纷。
2.为服装设计外观专利设置独立保护期限
由于服装设计的季节性强,时效性高,服装设计对于保护期限要求,没有其他专利对于保护期的要求那么高,因此,可以为服装设计外观专利设置独立的保护期限,可以比其他专利的保护期限短一些,如果企业需要延期,可以申请继续延期,防止私权利的过度保护,做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效平衡。
五、结语
服装设计行业作为我国的传统优势产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明显。尽管世界各国对各自国家的服装设计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各不相同,但共同的一点是都是立足于本国的服装产业发展的现状,发挥着对服装设计行业保驾护航的作用。为推进我国服装设计产业从代工走向本土自主品牌的创新,首要前提是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结合我国服装设计产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期完善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为中国服装设计产业快速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河南检察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