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府建设的价值意蕴、治理机制与发展理路

2021-11-13 12:15祁志伟
理论月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政务数字化数字

□祁志伟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随着以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为中心的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信息技术所代表的生产力和发展方向已成为驱动国家和社会治理转型的必然趋势。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数字中国”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让百姓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强化民生服务,补齐民生短板[1]。“数字政府”作为“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代表着一种新型的政府运行模式,是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当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各地方政府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进行了丰富的实践探索,积累了诸多成功的经验,以广东、上海、浙江、贵州等为代表的省市在数字政府建设方面的成效颇为显著,而如何从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动态治理中把握其价值意蕴、治理机制和发展趋势乃是当下和未来值得探究的学术议题。

一、数字政府建设的价值意蕴

数字政府是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实体政府虚拟化形式,也是大数据时代政府转型升级的一种新型治理模式。近年来,数字政府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热点,早在2008年广东省就提出了建设“数字广东”的目标,如今我国数字政府建设进入全面提升的阶段,“城市大脑”“云上贵州”“不见面审批”“指尖办公”“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模式已成为政府治理新常态。从理性治理的全过程要素而言,治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实际关切与事物的特定属性、文化以及环境高度相关,由此来看,数字政府也必然蕴含着新的治理价值。结合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数字化技术在推动政府治理理念、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及资源配置等结构性转型的同时,也深刻揭示出其内在的价值意蕴。

(一)以人民为中心

数字政府建设的实质并非以数字为中心,将人异化为数字技术的工具[2],而是利用数字化技术提供服务和管理立法的治理行为,以使公众有更多机会获得服务,同时,有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手段参与政府工作,从而改善公众与政府的互动关系[3](p1)。数字政府与传统政府的区别在于,前者始终致力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本源诉求与基本底色,能够更好地从社会公众的视角出发,考虑公众需要什么,进而研究并设计出满足公众实际需求的公共服务,同时,数字政府通过改善服务体验来提升社会公众的满意度,促进社会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例如当前部分省市正在推行的“好差评”政策机制和“全省通办”政策机制。传统视角下以政府为中心的公共服务供给内容取决于政府,公众与政府之间相对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公众的诉求或需求往往得不到及时反馈,只能单一向度地接受公共服务供给,而数字政府开创了精准化和亲民化的政府创新治理模式以及共商共建共享的政府生态体系。以我国北、上、广三地数字政府实践来看,数字政府建设以数据共享和操作便利化为着力点,把用户需求始终放在第一位,减少并优化群众办事的流程和申请材料,通过民生服务平台设计和展现在线服务过程,提升政府治理效率和社会公众的参与能力。

数字政府在政务服务流程的数字化、智能化、高效化和精准化目标基础上,其更深层面的价值在于通过数字化理念、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规则、数字化环境和数字化资源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增强用户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从“给群众端菜”到“让群众点菜”,数字政府建设通过以“数据、行政与服务”为一体的功能重塑,构建一种政府有为、社会有利、群众受益的运行机制,形成一套事项覆盖全、服务全、环境闭合的自助系统,方便群众全天候自主查询、咨询、申办等,实现群众办事零跑动的目标[4],最大程度上减少人民群众与政府打交道过程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有序推进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传统政府与电子政府阶段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诸如“数据烟囱”和“信息孤岛”等碎片化问题。而如何从治理机制层面实现整体性治理目标,打通信息孤岛、加快政府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区域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的虚实相生和协同交互,数字政府建设则提供了创新性变革思路。伴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持续推进,传统政府的治理方式必将被数字政府所取代,数字政府带来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将使“社会更加接近一个信息均质化流动的数字社会”[5](p170-177),在此环境中,数字信息技术对政府治理和结构具有较大的影响,公众对数字化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不再仅仅是传统层面的“权威发布者”,而更多的是数据业务化和业务数据化的推动者。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重塑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构建服务型政府,以社会和公民为本位,以满足新时代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为目标,向公众供给优质的公共产品或服务[6]。“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考虑他们需要什么、想要什么,然后设计和提供相应的政府服务,并努力去减少公众与政府打交道时所产生的摩擦和痛点,让他们享受更加便捷的生活”[7](p21-27)。数字政府建设的动机、方向、过程和实践也充分证实,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内在统一是数字政府可持续推进的价值意蕴。

数字政府是政府适应国家和社会治理需求的自我创新与变革。“数字政府借助数字技术简化政府运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以扁平化、去中心化和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政府治理为特征”[8](p234-240),打通传统层面政府条块分割和条线孤立所产生的信息壁垒或信息孤岛,建立起基于政府内部和外部数字信息融通的治理网络[9]。与传统政府治理形态有所不同,数字政府以实现对政府诸类资源和业务数据化为目标,凸显“数据创新、数据驱动、数据服务和数据决策”的现代化治理模式,形成“千人千面”的公共服务格局,促进“社会--技术--人”的有机融合。平台化、协同化和智能化是数字政府创新治理的关键抓手。数字政府平台化强调“数字政府即平台”的运行模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无缝隙的公共服务,设计基于公众需求的网络化场景。数字政府协同化聚焦于跨层级、跨区域、跨业务、跨系统以及跨部门之间的协同服务与治理,整体性打破组织间的壁垒,促使政府部门之间及时、高效地分享信息资源,形成自主性协同与常态化沟通的服务机制。数字化政府智能化关注数据驱动和技术赋能的双重价值,面对多元性社会主体、复杂性社会治理问题与多样性治理内容等,智能化治理则是数字政府应对这些问题的关键路径。

二、数字政府建设的治理机制

数字政府建设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重要目标,也是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具体体现。“数字政府”于2017年出现于广东省地方政府的数字化实践和探索之中,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其上升为国家顶层设计,为推进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的有序共享提供了前瞻性政策行动指南;到2021年,数字政府建设将在平台建设、数据开发、技术标准、基础设施和政策法规等方面更加成熟和稳定,着力解决“碎片化”治理难题,统筹共商和共建任务,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到2035年,数字政府建设将致力于实现数据开放和共享目标,建成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方行政层级的数字政府网络和大数据信息化平台;到2050年,我国数字政府将全面建成,治理效能全面释放,在引领全球数字政府建设的浪潮中将发挥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政府治理的数字化转型阶段,部分地区在数字化转型保障机制、数字政府规划方案、机构改革与用户评价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以广东、浙江、上海和贵州等地为典型的数字化转型实践探索为国内其他地区提供了样板借鉴。

(一)数字化转型保障机制

1.组织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官网公开文件内容调查与统计显示,自2018年以来,各地区陆续成立“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供了组织保障机制。截至目前,广东、上海、浙江等11个地区已经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见表1),并就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成人员、专家制度、联络沟通制度、分级负责制度、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督查督办制度以及信息报送制度等形成了一套稳健的组织保障机制。

表1 :部分省(市)、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成立情况

2.政策规范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官网公开的政策文件,自2015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陆续出台了系列以“数字政府”为主题的政策文件与规划方案(见表2),主要分为三类:指导意见、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政策内容聚焦于大数据发展行动、信息化发展规划、“互联网+政务服务”、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以及在线服务平台建设等。从已出台的政策规范具体内容来看,诸政策涵盖明确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内容、总体架构、实施方案、监督考核以及关键技术支撑,为推动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提供了规范性保障机制。

表2 :数字政府建设行动指南(中央层级)

数字政府建设是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型的核心抓手,为此,各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有关“数字政府”的系列政策性规划方案,为新时代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提供了行动指南。根据地方一级政府官网的文件资料,目前,广东、浙江等9个地区出台了完整版“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在规划中明确规定了一段时期内地方政府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发展思路、改革方向与任务要求。针对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优化营商环境、数据共建共享、公民数字技能以及民生服务水平提升,广东、浙江等地作出了较为具体的改革计划;而针对当前数字政府建设中存在的“三低三高三难”(管理水平低、规划水平低、开发水平低;建设成本高、管理成本高、安全隐患高;系统整合难、数据共享难、业务协同难)问题,山东、河南、宁夏与安徽等地制定了专门的建设规划办法。湖北、广西等地在规划中明确指出了数字政府能力建设阶段、融合发展与智慧创新阶段的具体目标。各地区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办法如表3所示。

表3 :数字政府建设行动指南(地方层级)

(二)数字政府即平台机制

设立数据治理机构与政务服务小程序是地方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实践创新。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0个地区设立了数据治理机构(见表4),主要分为大数据管理局、大数据管理中心与政务服务管理局三类。各地区政务服务官网公开资料显示,贵州、北京、广西等区数据治理机构隶属于地方政府,浙江、上海、河南等省市数据治理机构隶属于地方政府办公厅,广东、重庆等地数据治理机构隶属于省(市)经信委,还有少部分地区隶属于地方政府发改委、网信办等。与此同时,在当前数字政府建设大背景之下,仍有部分地区未设立独立的数据治理机构,仅仅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中予以补充或说明,机构建设尚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尽管上述三类数据治理机构的隶属关系有所不同,但这些数据治理机构事实上构成了新的政府组成部门、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以及政府直属部门,为推进地方政府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技术平台和设施保障。

表4 :我国地方政府政务数据机构建设情况

“数字政府即平台”正成为全球数字政府建设的主流趋势,平台在数字化转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当前,全国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已经全面覆盖,各省市区陆续推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数字政府政务服务小程序平台(见表5)。据各地区政府服务官网公开信息,全国31个地方政府均已开通政务服务小程序,主要包括公积金、社保、医保、公共法律、教育等民生领域的基本服务查询和办理。调查统计发现,广东“粤省事”、上海“随申办”、浙江“浙里办”等数字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成效颇为显著,“掌上办理”机制日益成熟,而西藏、新疆、青海等地仍以政务服务“掌上查询”为主,数字化转型的功能尚未完全开启,用户参与度、小程序便利度等依然是数字化转型的关键阻滞因素。从形式而言,尽管各地区数字政府政务服务小程序平台已全面开放,但在目标定位、内容覆盖、功能设置、运行机制及用户参与等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也构成了未来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重点方向之一。从内容而言,各地政务服务小程序属于数字政府在多场景应用中的形态、供给和过程的综合体,既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的政务服务平台,也是一种现代化的治理机制或模式,例如,广东省以“粤省事”为核心的“粤系列”移动小程序政务服务平台已上线400多项民生服务,实名注册用户已突破5000万,民生服务基本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群众办事少出门”的运行模式。从本质上而言,政务服务小程序即是平台驱动数字政府的探索实践,通过平台内部数据能力、业务能力、交互能力和协同能力,实现能力与数据资源的相互转化,促进地方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政府运行成本,简化政府办事流程,构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表5 :我国数字政府政务服务小程序建设情况

数字政府以构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在简化行政程序、优化行政环境与降低行政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体验感。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与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为深化我国“放管服”改革、推动数字政务服务质量以及提升社会满意度等方面提供了政策行动指南。近年来,地方政府一方面通过主体、对象、模式、渠道和结果等五个维度陆续构建了“好差评”评价体系;另一方面,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地方政府以“跨省通办”为主要抓手,通过优化网络政务服务通办模式,强化数字技术通办支撑,加快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截至目前,我国已有9个地区出台了“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18个地区实施了“跨省通办”工作方案(见表6)。

表6 :我国各地方政府“好差评”与“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三)数字政府建设样板机制

样板机制是中国特色公共管理的内容之一。数字政府建设样板的目标定位、价值意蕴、运行模式与应用成效对加快构建数字中国颇具现实意义。2021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事项,今年要基本实现‘跨省通办’”[10]。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地方政府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了政策契机,同时,也是推动数字政府建设的客观条件。以“跨省通办”为典型的数字政府建设,旨在实现政府数据有序开放、共建共享的运行目标,是当前和未来数字政府建设的实践样板。相比较传统政府,数字政府建设在思路、能力、现代化等诸多领域实现了“首创”效应,其模式探索与实践应用更具典型性和参考性。结合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实际,近三年来,数字政府建设在政务服务运行模式和政策规范等方面给出了不同应用情境的样板案例(见表7)。

1.数字政府运行模式创新。数字政府意味着政府服务供给和运行模式创新,国内各地区在探索“数字政府即平台”的实践中,以信息化、技术化和网络化等数字形式作为驱动力服务于政府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在资源整合、数字政务和优化服务领域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创新性运行模式。结合表7来看,广东、浙江、北京、贵州等地方政府在探索数字政务服务领域开启了诸多“首创”效应,例如,平台经济数字化监管系统、运营中心向市民开放、“无纸化”财政、政务服务“工匠窗口”以及“大一窗”服务模式等,形成了基于开放政府、在线政府以及服务型政府的全国性样本机制。

表7 :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典型探索与实践

2.数字政府政策法规。政策法规作为数字政府建设顶层设计的基础保障,为促进数字政府规范、有序运行提供了行动框架。以目前我国各地区数字政府探索实践的现状而言,“政策先于实践,实践先于法规”的特征相对比较明显。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各地区数字政府政策规范的“首创”效应,为解决我国地方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方向性和规范性问题提供了借鉴思路。表6中各地区在指导意见与行动方案中明确了数字政府建设的具体方向,同时,也在数据隐私、数据安全以及技术伦理等实际问题中嵌入法治条件,包括数字立法、暂行条例以及建设标准等形式。例如,浙江城市大脑立法与行动方案、上海区块链建设标准以及广东数据暂行条例等,这类“首创”性政策规范从本质上来看是数字化转型的基础要素,而事实上也构成了推动数字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机制。

三、数字政府建设的发展理路

“数字政府建设既是我国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手段。”[11](p16-27)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数字中国”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具体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时代价值。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传统层面的政府结构、治理模式与服务方式将实现稳步转型,以目前我国各地数字政府建设的现实情境与远景目标而言,未来数字政府建设主要聚焦于三个维度:数字政府基础平台与战略规划、技术支撑与治理协同以及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一)数字政府基础平台与战略规划

强化基础平台建设与战略规划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根本保障。数字政府及其治理形态包含着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内容、治理范围、治理技术以及治理评价等基础性要素,同时,也包括组织机构体系、政务服务体系和政策规范体系,是一项系统性和综合性工程,因此,必须从基础平台建设与战略规划的角度进行部署。

成立和完善数据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平台。数字政府建设以实现数据共享为目标,以数据治理为手段,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数据治理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重要性已达成共识。根据我国各地区数据管理机构的网络调查,一方面,部分地区尚未成立数据管理机构(见上述表4),对于数据开放和共享治理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同时,部分地区对数据治理机构的开发性和应用性不足,主要归结于机构隶属关系或职能同构的问题。二是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已建立全国政务服务平台,迈出了数字政务服务的关键性一步,将实体政府的部分职能转移至网络平台。而如何实现由“查询”服务转向“查询兼办理”服务以及全国普遍实现网络政务的目标,则是今后数字政府建立的关切重点和发展理路。整体来看,一是要明确顶层设计职责。地方政府数据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制定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规范,推动数据信息应用和数据库开放以及数据治理标准等层面要明确机构职责,厘清职能定位。二是数据资源有序开放与共享。数字政府建设以数据治理来提升政务服务现代化能力和水平,数据机构的显著功能则是开展数据采集、存储、归类、开发利用和数据共享,例如广东、贵州、浙江和上海等地数据管理机构已明确了数据资源整合与数据开放共享的流程设计。三是推动数字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便利化和可操作性。“一站式”办理模式要实现政务服务省(市)、县、乡全覆盖,满足不同区域内民众的基本需求,同时,也要提升经济欠发达地区民众的网络应用技能和网络素养,构建人民满意的网上政府。

战略规划与法律规范。适时出台相关战略规划和法律法规是保障数字政府可持续建设的关键。数字政府的核心在于政府职能的数字化转型,从具体形式而言,包括“互联网+政务服务”、营商环境、数据机构治理以及体系评价方面的数字化转型过程。总览我国各地数字政府建设实际,在战略规划层面,关于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行动方案、发展规划以及指导意见等政策正在陆续出台,而关于营商环境与评价体系方面的战略规划相对较少,事实上也构成了未来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议题。在法律规范层面,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实践探索相对超前,而法律规范相对滞后,“当前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法律规定仅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为主,有关数字政府的基础性立法尚存在空白,数字政府法律框架体系也未完全建立”[12](p38-46)。现有的一些法规、条例则难以满足当前数字政府建设的实际需要。因此,一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层面要推进数字政府政务大数据立法,如数字保护法等,通过法律规范对数据进行分类和治理,加大数据犯罪的惩处力度,同时要对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立法,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的使用范围、标准、实施细则等;另一方面,有条件地参鉴新加坡、丹麦、美国及爱沙尼亚等国际社会在数字政府法律规范方面较为典型的实践经验。

(二)技术支撑与治理协同

数字政府建设以技术支撑为先决条件,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5G技术、区块链以及其他新技术将被用于数字政府治理中,诸多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民生问题将通过数字平台实现,跨省通办将成为未来政务服务的常态化模式。以数据应用体系、数据资源体系和数据设施体系为中心的数字技术工具是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基础[13],可为政府治理进行全方位的“技术赋能”,“从技术上改进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和治理机制”[14](p5-14),最终在实践探索中呈现更多的治理样本。技术支撑通过数据和技术驱动模式使政府更加智慧化,而“数字政府深度变革的方向也是智慧化”[15](p37-45)。技术支撑与政府改革在内容上构成了逻辑自洽的关系。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技术支撑旨在构建数据共享模型和流程再造模型,“通过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地感知并汇聚社会运行过程中各种数据和信息”[16](p234-240),简化政府运行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以多主体参与、扁平化和去中心化为显著特征,例如“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属性,某种程度上是对传统模式的解构,应用区块链技术推动数字政府建设”[17],将会在基础服务平台、政务服务模式和智能化治理工具等方面实现更多“首创”目标。

数字政府以整体性治理协同目标构建发展新格局。首先,数字政府建设通过技术驱动的方式打破政府“条—块”结构产生的信息壁垒和信息烟囱,推动数据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进行共享和应用。横向层面,推动实现数字政府共建共享的区域治理协同以及内部协同向外部协同的转型,实现跨部门之间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与耦合目标,包括工商、民政、公安、司法、国安、税务、交通等部门。纵向层面,着力聚焦数据化、信息化和技术化的特征,减少职责同构所产生的弊端或问题,打通上下级部门或机构之间的数据信息流通和共享渠道,优化跨层级的数据资源收集、整合与管理,系统性建构上下层级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的基础平台。其次,数字政府建设需发挥好政企协同的功能。政企协同的治理模式已成为发达省份数字政府建设的经验共识,如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在技术上支持与第三方云平台对接,实现资源整合、数据融合、业务贯通,彻底改变以往部门系统分割、业务隔离、资源分散的局面”[18](p55-58)。最后,数字政府建设要注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治理协同。在网络政务服务平台设计、大数据管理局(中心)以及数据库建设等方面寻求与地方高校、科研院所和智库的协同合作,充分利用高校和智库专家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系统性思维、知识和技术。同时,在技术平台运行、数据处理以及大数据管理等方面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引入市场化的管理和竞争机制。

(三)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挑战,也是理论与实践层面不可忽视的关键议题。数字政府建设涉及一系列技术、数据、信息等方面关乎国家安全和公民隐私的问题,在数据采集、数据分析与数据解释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例如掌上政务服务办理、系统登录以及人机验证等过程中的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身份识别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影响因素,因此,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要同理念、政策、法规、工具、技术和运行等统筹并进。一是要明确数字政府建设的原则。尽管数字政府倡导数据共建共享和开放政府的理念,但并非是要所有数据对外开放和共享,而应坚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的边界,坚持因地制宜的数据共享原则。二是及时出台基于数据安全、数字技术的法律法规,如《数据安全治理白皮书》《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评估办法》等;在数字化政务服务平台、大数据中心官网、政务小程序平台等设置隐私声明,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国家安全敏感信息以及原始性数据等进行优化处理,将相关法律规范有效贯穿数字政府运行的全过程,坚持对各类参与主体行为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同时,可吸收国外数字政府关于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方面的典型经验,例如,美国《隐私法》、法国《数据安全法案》、新加坡《个人资料保护法》、瑞典《个人数据法》以及英国《自由保护法案》等。三是成立专业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和监督层的设计原则,对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进行精细化分类管理,设置事前、事中与事后的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提高政府监管的水平和方式;加大对数据犯罪、数据篡改、隐私泄露、倒卖数据信息及侵权等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把依法治理落实到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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