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珺
(作者系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先生与陈女士在2011年8 月18 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9月购置一套房屋,陈女士使用贾先生父亲贾叔的银行卡向开发商支付房屋首付款100 万元,该房屋登记在贾先生与陈女士二人名下。
2020 年3 月,贾先生与陈女士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同年5 月,贾先生的父亲贾叔诉至法院,凭借银行付款流水及贾先生事后补写的借条,要求贾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归还其房屋出资款100万元。陈女士主张该100万元系赠与,不应偿还,其本人未向贾叔出具过借条,在二人闹离婚前,贾叔亦从未提及或催要过该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贾叔与贾先生、陈女士之间系父亲与儿子、儿媳的关系,陈女士使用贾叔的1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时,贾叔未要求儿媳出具借条,而后让儿子贾先生补写借条合乎情理;贾叔就借款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贾叔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陈女士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但其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贾叔的主张成立;因此,判令贾先生、陈女士共同向贾叔偿还100万元。
此类纠纷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既涉及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又涉及举证责任分配,还涉及公序良俗和利益衡量。但实践中也有一些法院对此并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如该条款能得出父母出资即等于赠与的结论,则所有父母主张借款的诉求都应被驳回,问题是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上出现了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
“肯定说”认为:从法律的文义解释,能得出父母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的结论,只是存在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目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家庭生活和谐,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否定说”认为:该条款应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其前提是父母出资款已被认定为赠与性质,而不适用于父母主张借款的情形。
笔者认为,对该条款的正确理解,应回归到立法的本来意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该条款显然是为了解决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在涉及父母出资时,首先要尊重父母对出资性质的真实意思,只有在父母明确有赠与意思的前提下,才可能延伸出进一步的出资分割。
在类似案例中,也有法院依据“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不仅要求证明其已支付钱款的事实,也应对证明双方已就建立借贷关系达成了合意”,认为父母虽将钱款交付给子女用于买房,但从未告知子女配偶该钱款为借款性质,也未进行过催讨,子女配偶对其所述的借款事实并不知情,借条也是子女一人事后补写,子女配偶并未在该借条上签字予以追认,双方之间虽有款项交付但没有达成借贷合意,故不支持父母向子女及其配偶主张共同偿还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规定表明对口头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对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对于赠与行为而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性、无偿性,不要求相对人给付对价。对于大额财物的给付,在无书面赠与合同的情况下,一旦认定为口头赠与,当事人的利益往往发生显著失衡的结果。因此,法律对于口头赠与的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笔者认为,回归到各方当事人都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类似民间借贷的举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原告提供转账的证据;第二阶段,被告对其抗辩举证;第三阶段,如被告抗辩成功,则原告继续举证,如抗辩不成功,则无需进入第三阶段的举证。
就本案而言,父母只要提供了款项交付的证据,就已完成了其应负的第一阶段的举证责任;子女抗辩系赠与,则需提供赠与的证据;如子女抗辩未成功,父母则无需继续举证,其借款的主张即应认定。因此,在父母出资当时或之后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出资款项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亦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买车颇为常见,基于父母子女间的密切人身关系和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极少存在出资时就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父母出资款项性质和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形,一旦子女离婚等情况出现,父母出资的性质常产生争议,甚至对簿公堂。
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抚养义务,在购房时给予资助虽属常态,但这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定义务。故笔者更倾向于认为,父母对子女购买房屋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以外,应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以帮助子女暂渡难关,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子女如认为父母的出资是赠与的,建议尽早与父母明确;对于已产生争议的出资款,可咨询专业人士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