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良
摄影创作从个人艺术偏好变为艺术作品的制作和传播时,就进入社会化、资本化进程。在当代中国,必须遵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服从《人格权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要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以下是自己对相关问题的几点粗浅认识。
有些摄影人说,只要抠清楚《民法典》当中涉及肖像权的几个法条,弄懂《著作权法》修改的条款,一定能够应对摄影创作和传播遇到的各种民事关系。我觉得随着全国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加快发展,国家治理体系不断进步,如果我们不弄清楚我们所面临的历史方位、法治环境、历史使命、法律地位,就容易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窘境,甚至掉进“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陷阱。
回顾历史,我们看到五次宪法修改案反映了我国在关键领域形成的共识,成为中国特色的有机构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由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将使中华民族逐步融入国际大家庭,快步进入信息化时代,从人情型社会转入契约型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些都需要“良法”“善治”,需要法治思维。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民法的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了该国的法治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国家高度重视《民法典》的起草、颁布、实施工作,但是好事多磨。从195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草案》,到1986 年颁布《民法通则》,再到2017 年颁布《民法总则》,直到2020 年才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然还需要不断出台和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
习近平主席说:“要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我们高兴地看到,国家版权局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推动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特颁发《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这就需要摄影人在带头遵守法律规范、践行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过程中提升法治思维水平,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这就需要学习好落实好习近平主席的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伴随摄影创作的社会化、资本化进程,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当代摄影人的角色定位发生了巨大变化。概括起来说,就是理性经济人、特色文化人、和谐社会人、文明生态人。要依法依规,通过摄影创作和传播实现个人社会价值最大化。要牢记使命,通过摄影创作和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文化自信,自立自强。要公平公正,通过摄影创作和传播,维护镜头内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要敬畏自然,通过摄影创作和传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生态情怀,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我们需要读懂弄通《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法理和基本原则,包括“民法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正确认识和处理镜头内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责任,恰如其分地实现当代摄影人的角色认同和理性回归,头脑清醒、条理清晰地策划组织和有序开展摄影创作和传播。
民法典是由《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法律归纳进化而来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正在不断完善。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摄影人高度重视的肖像权,在理论与实践上都不是从天而降。只不过大部分摄影人埋头钻研摄影技术与艺术,从不认真思考处理镜头前后主体客体的利害关系和法律地位,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侵害被拍摄对象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在摄影创作过程中,有意无意套用别人公开发表作品的创意、构图、情境、画面。在文字表达中,不加注原作者的文献而大段抄录原文,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也不太在意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下面主要探讨摄影创作和传播所涉及的肖像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实施新闻报道,依法履行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又有具体规定。
为方便理解,我们看华律网专家们如何阐释。法律意义上的“肖像”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而“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肖像权具备的财产利益,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作为遵纪守法的摄影人,在你每一次进行摄影创作时,需要从法律层面系统思辨你的法律地位和相应权益,主观动机目的,采用的手段、途径、方法,客观效果和社会影响及其价值实现,是否依法合规,不论在程序法和实体法层面都不侵权,不越权。
比如“扫街”,你是受命担责抓拍,还是自发自为偷拍?深入基层,你是剖析典型人物和事件,还是搜罗花边新闻和猎奇?突发事件当中,你是见义勇为,还是不当介入?群体性事件当中,你是揭露真相,还是激化矛盾?你都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合法权益。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人们常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只有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才能被人们所信仰、所遵守。立法要立良法,执法要扬正气,司法要辨善恶。我们对于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当中,严重影响摄影创作和传播法定使命的条文,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要求修改的意见,使之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
另一方面,我们不仅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还要多谋善断,运用创造性思维,积极主动营造有利实现艺术创作的法治环境、法治氛围。
这里引用李舸主席在2018 丽水摄影研修班的两段讲话,第一,艺术创作应该是什么样态?首先要有发自内心的感受,是不是真的产生了想去表达的情感冲动,是不是悟出了一些高于常态的生活理念,是不是对当下社会环境有一种理性的思辨。然后用独特的艺术语言和呈现方式去探索,这才是艺术创作的起点。第二,当今是一个信息化时代,呈现方式和交流方式多元化,独特的视角和思维会带来一种更具特色的创作方法,形成一种生活方式,也是待人接物的方式。当遇到解不开的问题、遇到矛盾,能不能换位思考,换一种方法去解决问题、表达观点,也许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我理解这意思是说,当你深思熟虑,准备用独特的艺术语言和呈现方式展现自己选定的主题,多角度探索研究摄影创作与传播的途径和方法的时候,能不能站在被拍摄对象的角度,尊重其依法拥有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在摄影创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积极主动协调联络各有关方面达成程序与方法的共识,与肖像权人平等协商、善意交流,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真正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游刃有余。绝不能投机取巧,瞒天过海,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完全是为了博眼球,或者说句难听的,以一种侵略式的视角、偷窥式的心理去消费别人的苦难,去娱乐别人的艰辛,那是没有道德的。”从法律层面说,这就具备违法侵权的主观故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后,希望摄影人站在新的起点,善用法治思维,出大片,出好片,实现个人社会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