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几个问题

2021-11-12 05:18覃刚
长江蔬菜 2021年20期
关键词:信息处理保护法受害人

覃刚

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数据俨然已成为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的生产资料。 企业为其客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在取得客户信任的同时也掌握了客户的信息。 如果企业掌握的他人信息泄露,被人非法利用,则会给信息主体带去危险甚至是灾难。

酒店掌握的客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开房记录)、 打车软件掌握的客人的信息(包括手机号、行程路线等)、贷款人在银行登记的更为详细的信息泄露,使得人们的隐私暴露在危险之中。

商场、地铁、酒店、学校、公交车、出租车、小区、电梯、机场、银行、餐厅,生活中绝大部分场景,基本都安装了摄像头,只要进入这些场所,人们的脸就会被拍下来,戴着口罩和帽子也都可能被识别出身份。 可以说,在无处不在的摄像头下,人们无所遁形。 在这些“电子眼”的注视下,人们的活动轨迹可以被一清二楚地还原出来,毫无隐私可言。

去餐厅吃饭,有时会被要求扫码点餐;下载一款App,可能也被要求开放一堆权限,比如授权打开相册、通讯录、定位跟踪等。大数据杀熟也是被诟病的一个问题,有的商家在获取到顾客信息后,会对顾客进行筛选、分层,然后根据消费能力区别收费,对于常客、回头客,不仅没有优惠,反倒是趁机宰客杀熟,典型的看人下菜碟。

相信很多人都收到过垃圾短信,如各式各样的网站、商家发送的广告,有的甚至是骗子的诱饵。 经常听到这样的报道,骗子在掌握受害人个人信息后,冒充家属、公检法等角色给受害人打电话或用其他方式联系,因为骗子将受害人的个人情况说得一点不错,所以能够使受害人深信不疑,从而被骗取财物,有的受害人因此倾家荡产。

人们苦信息泄露、信息被不当处理久矣。

2021 年 8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经第13 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 次会议通过,并将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该法的施行,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规范起到作用。本文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几个问题进行解读。

1 个人信息处理的范围

根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 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基本包括了个人信息从产生到完结,从原始形态到加工形态, 从静态存储到动态转运,从非公开化到公开化的完整流程。

2 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信息处理的必要性和限度。信息的收集要有明确的、合法的、正当的目的,禁止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一旦实现处理目的则必须停止收集的范围。

根据这个要求,在涉及到处理者处理信息的合法性问题时,处理者就负有证明自己处理目的的合理性、必要性,处理方式的必要性,处理范围并没有随意扩大的证明责任。

3 非经个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不得处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属于自然人的个人权益,一般情况下,处理个人信息只需本人同意即可。 而以下5 种情形下则不需个人同意。 一是个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那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就必须明确合同主体的身份, 个人信息权益不得不让渡。 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必须要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 如负有维护公共安全职责的公职人员, 为实现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有必要对有关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此时,则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三是情况紧急时无需取得个人同意, 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遭遇紧迫威胁等。 四是关于新闻媒体, 为维护公共利益需进行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时, 在合理范围内可不经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 五是在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或个人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时,无需再取得同意。

4 个人同意处理, 也有权撤回其同意

在需要个人同意才能处理其信息的场合,个人同意应当基于充分的知情权,并在自愿情况下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为避免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对于信息处理者而言,就有必要明确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 处理方式、处理范围等, 并取得个人的同意,要么是书面同意,多表现为个人签字确认, 要么是口头明确同意,多表现为录音录像。

个人同意处理信息,也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种类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5 信息处理者不得因个人拒绝和撤回同意而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如果拒绝提供个人信息并不导致处理者无法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则说明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并非必要, 此时如果个人拒绝同意或者撤回同意, 处理者也不能因此而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比如去餐厅吃饭、去影院看电影,个人可拒绝提供信息, 并理直气壮地要求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6 大数据杀熟违法

为解决大数据杀熟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24 条有专门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 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所谓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 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并造成损害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自己是否有过错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自证清白”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如果违反《治安管理法》,会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7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有更严格的要求

信息泄露或被非法使用,会导致人格尊严、人身、财产安全等受到危害。那么,这样的信息就是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14 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 必须有特定的目的、有充分的必要、有严格的保护措施, 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处理信息会对个人权益造成什么影响,应当对个人披露。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取得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8 个人的权利

在个人信息被处理的过程中,个人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个人信息,要求处理者对处理规则解释等权利。 如果处理者拒绝,个人可以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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