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妍
“新闻媒体是一种社会舆论工具,也是一种公共权力,正如任何一种权力一样,一旦失去监管必然产生腐败。”在全媒体时代的今天,随着各类新闻理论的不断创新,新闻界对媒体工作者的道德素质要求以及新闻界的法律规范都有了很大改进。尽管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已深入贯彻至新闻工作的方方面面,但由于近几年媒体面临的经营压力不断增大,新闻寻租现象却一直存在且延续至今。
新闻寻租指新闻媒体以社会赋予的公共权力——话语权为资本,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具体是指媒体工作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以信息不对称作为基础,谋求个人及某个小团体的私利,出卖人民利益的做法。新闻寻租是一种站在人民对立面的新闻行为,其实质上是一种对话语权的滥用,是一种权钱交易,是一种在信息层面上对人民群众的恃强凌弱。
新闻寻租有以下三种主要表现形式: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
有偿新闻是通过伪造事件进行虚假的新闻报道。这种情况下,新闻机构与新闻工作者通常受到商业组织的威逼利诱,进而根据商业组织的希望进行虚假新闻报道,以达到商业组织的商业目的。在陈永洲事件中,陈永洲受他人的利益驱使,发表了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给中联重科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该行为极大地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并且对陈永洲的工作单位新快报社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大大损害了媒体公信力。
有偿不闻则是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不发表针对某事件的新闻报道或者是选择性地不揭露某个新闻事件中的某些细节,以此与某些个人或团体进行利益交换。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本质上是一种有偿沉默。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意隐瞒作业事故,通过各种障眼法给共计六家新闻机构支付125700元,以此达到使媒体有偿沉默的效果,从而阻止了事故的具体事实被公之于众。而在蔡国华案中,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通过向《华夏时报》支付1000万元稿费,以达到使《华夏时报》撤销原先发表的新闻报道《恒丰银行疑似吞没大量公款,并通过不合法手段认购股权》,并且还指使《华夏时报》发表了正式声明指出之前的报道不实。在该事件中,蔡国华等人贪污涉及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此种违法乱纪行为使纳税人的利益遭受到了巨大损害。而作为新闻媒体的《华夏时报》没有正确履行一个监督者的作用,反而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新闻敲诈则是新闻工作者通过手中掌握的新闻信息对当事人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其实质上是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的漠视,并且通过强盗般的行径以达到利益交换的目的,从而依靠信息垄断优势谋取利益。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提出,新闻媒体应当成为社会的卫道士,揭露当权者的不法行为。而上述的新闻寻租行为是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背叛,严重削弱了媒体的公信力。
首先,必须站在大的历史背景下分析新闻寻租现象。当代社会,腐败之风、拜金主义盛行,该风气不可避免地向新闻界渗透。
一些新闻工作者抛弃职业操守,摒弃职业道德,为己谋利。人们发现,部分新闻工作者不仅是记者、编辑,同时也可能是某个商业公司的合伙人,他们往往会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新闻行为或是有偿不闻行为。对于团体而言,许多传统新闻机构为了能在当前新媒体活跃的时代下存活,弥补新媒体对原先收入的冲击,因而采用新闻寻租行为弥补亏空。现在部分新闻机构存在着过分重视经济效益的情况,因此,新闻寻租不仅仅是记者的个人行为,甚至成为个别新闻机构内部的常态。新闻媒体希望盈利,产生经济效益,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如果通过违法乱纪、损害媒体公信力的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则是对自身作为党和人民喉舌这一使命的抛弃与背叛。
其次,媒体公信力往往与国家信誉相挂钩。这看似是对媒体公信力的一种保障,但是反过来看,这也是使得许多媒体不注重自身公信力的一大原因。因为国家信誉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进而使得某些媒体缺乏对自身公信力的保护意识,滋生了新闻寻租的乱象。
第三,是媒体所掌握的新闻权,不少媒体存在着信息资源的垄断现象。新闻媒体机构所具备的新闻报道权可以看作是在信息资源上的“大老虎”,公众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与媒体的新闻报道权密切相关。但如果媒体从源头上便开始滥用新闻报道权,必然导致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受到损害。因此,若是媒体将某个信息作为一种稀缺品进行贩卖,最后受到损害的必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最后,我国现有的对新闻行业的监督监管体系依然存在漏洞。如何将新闻权这只“大老虎”关进制度保障的“笼子”之中仍旧是一个重大的问题。第一,新闻工作者的从业准入体系存在着监管不力的问题。有一部分人通过各种投机取巧的手段,获取了新闻行业的从业资格。因为这群人不是经由正规的新闻职业培训而产生的,所以往往他们缺乏职业道德,容易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导下失去对作为新闻工作者原则的遵守。第二,现行监管体系下的监督者只有政府机关,缺乏对新闻行业及对某些暗箱操作同样了如指掌的媒体同行的监管。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在当前环境下我国媒体的生存形式单一,媒体往往缺乏一种自我反省的思维,更不会去对同行进行监督。普通大众往往缺少对虚假新闻或是对广告新闻化现象的洞察力,因而无法较好地起到监督媒体机构的作用。第三,我国的立法针对于新闻寻租现象仍存在法律漏洞,进而导致近些年来新闻寻租现象屡禁不止。
首先,新闻寻租对媒体公信力产生巨大损害。媒体公信力是指媒体所具有的令公众信服的能力。媒体公信力若受到折损,必然导致公众对媒体报道的事件存在着不信任,进而难免会酿成“狼来了”性质的祸患,严重地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导致人民群众对信息资源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其次,新闻寻租受利益驱使,必将损害原本新闻作为传播重大事件的媒介这一职能。这种情况下,虚假新闻、广告新闻化后的“新闻”占领各大媒体新闻版面,使本应该备受关注的新闻事件只能蜷缩在版面的边角。人一天能接受的信息资源是有限的,甚至在信息过多时会出现信息过载的现象,而大量的垃圾信息、低价值信息占领了人们的视野。这无疑是一种对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加大了人民群众的信息负荷。
最后,新闻寻租滋生了许多的灰色产业链,极大程度地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21世纪传媒有限公司与多家公关公司勾结,对多家上市或拟上市公司进行负面信息收集,进而要求这些公司支付“封口费”。21世纪传媒有限公司同时也帮助某些拟上市或上市公司发表失实新闻,营造这些企业的正面形象,以此获取这些公司所给予的经济利益。
新闻报道权归根结底应当是一种公共权力,媒体人掌握了社会上大量的信息资源,一定程度上这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自身权利让渡所产生的一种结果。媒体人应当注重对自身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新闻寻租本质上就是对公共权力的一种滥用,是一种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背叛,而产生的后果也必将是成为人民群众的敌人。因此,树立正确的新闻工作从业观,培养社会责任感是媒体人的必然要求。
新闻寻租不是媒体单方面便能达成的行为,是媒体与某些企业同流合污的现象。企业应当允许社会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声音,然后采取积极的态度去回应这些不同的声音,而绝非采用威逼利诱的方式与媒体进行新闻寻租。有关部门应当继续加大对新闻寻租现象相关法规的立法力度,严罚严打新闻寻租。广大人民群众也应当提高公众对虚假新闻的判别能力,加入监督的队伍之中。
倘若新闻的发表成为某些人或某些团体的盈利工具,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必将导致新闻工作背离其原先保护广大人民利益的初衷。新闻工作者唯有做真实的新闻,做对人民有益的新闻,才能真正尽职尽责地履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