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
“我生的孩子,怎么处置我说了算!”在某些父母眼里,孩子是私有财产,自己想怎么样对待就怎么样对待。
其实,这个观念是完全错误的。从法律上说,父母生下孩子后,就应承担起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既是社会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即使是刚出生的婴儿,其生命健康权也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随意处置!来自贵州的布依族少妇杨蓓就因为抛杀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受到了法律制裁,且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小皋埠村,因为南临104国道,杭甬运河、皋杨公路依村而过,水陆交通方便,所以是外来打工者喜欢租住的地方。全村总人口3922人,外来人口就有1815人。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的女子杨蓓,也选择与男友葛定在此租房同居,二人共同育有一子,已经3周岁了。
2018年下半年,杨蓓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心知肯定不是葛定的孩子。她不敢声张,想去结束妊娠又没有钱,关键是糊涂又愚昧的她竟然不知道是哪个男人的孩子。可怜的女人,别的孕妇是在家人的呵护下幸福地憧憬着下一代的出生,而她则是每天在忐忑不安中混日子,肚子一天天变大,特别怕哪一天露馅儿。粗心的葛定竟然也一直没有发现,只以为她懒惰怕动变胖了。
2019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杨蓓腹痛难忍,有过生产经验的她知道快生了。此时的葛定,正在身边呼呼大睡。杨蓓悄悄起床,独自骑上电动车来到村里的公厕,在女厕所的蹲坑内产下一名活体男婴。杨蓓顾不上确认男婴是死是活,脐带未剪,胎盘连体,随即将满身是血的男婴从坑内拎出,放置于电动车车篓内,然后慌慌张张地骑上车子寻找丢弃的地方。在骑车过程中,男婴因颠簸摔落在地,她拾起男婴像捡起一件物品一样又丢进车篓。大约20分钟后,杨蓓骑到公厕斜对面往西约30米处的小皋埠村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停下车,单手提起男婴丢弃在垃圾堆中的一件红色雨衣上。这是处四周有围墙的露天垃圾场,只有倾倒垃圾的人才会过来,本已人迹罕至,为避免男婴被人发现后获救,杨蓓还将雨披翻折过来盖住男婴,并捡了几块红砖堆在雨衣旁边。
做完这些,杨蓓惊魂未定地骑回家中继续睡觉。她这边经历了天翻地覆,而她那个同居男友依然在睡梦中,居然什么也没有发现。
杨蓓决意不让自己的儿子成活,希望他被当作垃圾一样神不知鬼不觉地混在垃圾中消失。但是,生命力顽强的男婴却用声音向世界发出了呼救,当日5时30分许,村民方明路过此地,意外地听到了几声婴儿的啼哭。方明顺着声音寻找,终于在一堆废弃的红砖中,发现了被红色雨衣遮盖的男婴。方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110民警迅速赶来,此时男婴已四肢冰凉、生命垂危,被立即送至绍兴市妇幼保健院救治,后被诊断出新生儿寒冷损伤综合征、新生儿肺炎及颅内出血等病症。
2019年7月14日,接受手术后,男婴脱离了生命危险。绍兴市民政局指定绍兴市救助管理站对男婴实施临时救助,2019年8月21日,由绍兴市救助管理站委托绍兴市儿童福利院代为临时养育。
是谁如此狠心,要置一个刚出生的婴儿于死地?警方对小皋埠村周围的监控仔细查看,锁定了凌晨4点多钟骑着电动车出门的杨蓓具有重大嫌疑。2019年6月14日10时许,杨蓓在其出租屋里被警察抓获。杨蓓承认婴儿系其丢弃,但狡辩婴儿在出生时就已经死了,所以才丢弃的。但经警方调查证实,婴儿在出生后坠落至公厕蹲坑(高40~50厘米)内,头部着地;在杨蓓将婴儿放置于电动车车篓内前往垃圾场途中,孩子又摔落在地;如此两次重摔,婴儿在被发现后生命体征都是稳定的。医学证实婴儿出生后如十分钟内不啼哭则不可能挽救成功,说明婴儿出生时为活体,杨蓓否认婴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供述不实。
“我真的不想要这个孩子!”22岁的杨蓓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反复强调,“我怕男友知道,如果没有这孩子对谁都好……”
杨蓓得知孩子生命垂危时,仍表示拒绝手术、拒绝转院治疗,甚至未对孩子进行探望或给予关心。杨蓓表示不愿抚养这个孩子,她说:自己实在没钱,一个孩子都已经养不起了。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杨蓓犯故意杀人罪,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直到第二次开庭前,杨蓓才认罪。越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蓓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蓓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杨蓓作为监护人伤害未成年人,对其从重处罚。杨蓓因已有儿子需要抚养、生活拮据等原因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事后能认罪悔罪,可对其适用缓刑。2020年4月3日,越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蓓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
判决杨蓓缓刑更多的是出于人性的考虑,既遵守了法律规定,又照顾到杨蓓的实际情况,希望这个年轻的妈妈能够悔悟,用尽心照顾被自己伤害过的孩子的行为来赎罪。但无知的杨蓓并没有珍惜法院给她的机会,反而依然破罐子破摔,没有去探望过一次孩子,也不支付任何治疗费用,更表示拒绝抚养。
2020年5月11日,越城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绍兴市民政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杨蓓监护人资格,并妥善做好被害男婴的监护照料工作。
越城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法律适用错误,对判决杨蓓缓刑提出了抗诉。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杨蓓提出其未看望被害人,是因为自己觉得没有资格,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杨蓓在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有遗弃的故意,但没有杀人的故意;无证据证实被害人颅内出血与脑积水与杨蓓的行为有必然因果关系,有可能是产道挤压造成;赤贫的杨蓓确实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不能因此对杨蓓的量刑从严。
绍兴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杨蓓丢弃被害人的原因是不想被男友发现。从杨蓓丢弃被害人的时间、地点及为避免被害人被发现获救采取的行为判断,杨蓓并不希望孩子得到他人关注并获得有效救助,而是欲置其于死地以解脱。案发后,杨蓓知道其遗弃行为给被害人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置之不理,不积极施救,未对被害人承担过任何费用及看护、照料义务。综合杨蓓实施遗弃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及事后表现,应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原判对杨蓓的量刑基本适当,对杨蓓适用缓刑不当。理由如下:杨蓓在归案后一直否认婴儿出生时为活体,供述不实,不应认定其认罪表现好。杨蓓在得知被害人生命垂危时仍表示拒绝手术、拒绝转院治疗,至今仍拒不抚养被害人,且未承担任何费用,也未探望、照料过被害人,行为恶劣、态度冷漠,实属悔罪表现差。被害人虽经多次住院、手术治疗,现头部无法直立,爬、站、说话均无法完成,不能正常生活,巨额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只能由国家救助,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负担,本案后果严重。综上,不应认定杨蓓有悔罪表现,对其不宜判处缓刑。
2020年6月30日,绍兴中级法院二审撤销了越城法院此前对杨蓓的刑事判决,判处杨蓓有期徒刑三年。
2020年5月11日,越城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绍兴市民政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杨蓓监护人资格,并妥善做好被害男婴的监护照料工作。随后,绍兴市民政局向越城法院申请撤销杨蓓为被害男婴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越城区民政局为监护人。
越城法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绍兴市民政局认为,杨蓓不履行监护职责,其犯罪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本案被害男婴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杨蓓的行为属于应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杨蓓称,自己没有意见,已经知道错了。
越城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2020年8月13日,越城法院判决如下:撤销杨蓓为其所生男婴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越城区民政局为杨蓓于2019年6月13日所生男婴的监护人。
据悉,本案也是绍兴市首例由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得知判决结果的杨蓓,不知心里是何滋味!
(本文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