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安阳市为例

2021-11-12 17:12:05周其军安阳市农业科学院
安徽科技 2021年11期
关键词:安阳市科研单位科研人员

文/ 贠 超 周其军(安阳市农业科学院)

一、引言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融合的重要载体,是推动经济增长和转型的重要动力。近几十年来中国的科技成果取得了长足发展,重大科技成果层出不穷,但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很多单位创造的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实际上都束之高阁,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2020 年5 月,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李毅中在凤凰网财经峰会上表示,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超过30%,与发达国家60%~70%相比,差距不小,难以满足经济转型增长对科技的需求。

为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2020 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要求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积极发展科技成果、专利等资产评估服务,促进技术要素有序流动和价格合理形成,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善技术要素市场体制、提升成果转化效率已经成为现阶段的主要目标之一。如何优化科技管理体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让科技更好地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已成为各地主管部门的一项重大课题。

二、安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现状

1.现有科技机构和平台情况

安阳市现有7 所高校,16 所中等职业学校,152 家高新技术企业,196家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2 个国家级科技孵化器,6 个省级科技孵化器,4 家中原学者工作站,54 个省级工程技术中心,1 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4个省级重点实验室。为促进各类知识产权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安阳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和安阳高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代表的科技转化平台分别建有“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站点”和“安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安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2.科技投入与转化情况

2018 年安阳市科研经费投入总量约为23.4 亿元,研发投入强度为0.98%,同年全国研发投入强度为2.19%;2019 年科研经费投入总量约为29.5 亿元,研发投入强度为1.32%,同年全国研发投入强度为2.23%;2020 年科研经费投入总量约为30.37亿元,研发投入强度为1.32%,同年全国研发投入强度为2.4%。安阳市2019 下达各类科技项目经费2497.5万元,2020 年下达各类科技项目经费3825 万元。可以看出,安阳市政府和社会的科技投入在逐年加大,经费投入强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是还未达到国家的平均水准。安阳市2018 年技术合同交易额为1.54 亿元,2019 年为2.04 亿元,2020 年为2.89 亿元。相比同年的科研经费投入总量,技术合同交易额偏小,投入与产出倒挂严重。

三、安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科技成果权益界定模糊,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

科技成果是科研人员创造的智力成果,其转化高度依赖研发人员的参与深度。当前科技成果转化大都是单位行为,科研人员无法自行转化。当前科技成果三权归单位所有,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时手续复杂,审计时容易出现各种问题且没有明确的主要受益人,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效果不佳。

当前科技成果权益界定模糊,一般情况下成果发明人只享有署名权和一定比例的奖励。科研工作者对自己事后收益额度并没有一个清晰的预估,致使在事前的科研投入上犹豫不决。不仅如此,因为职称的收益明晰且长久,面对以论文和成果为核心的职称评选标准,科研人员会把大部分精力投入到成果和论文之中,无暇顾及科技成果转化。虽然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权益分配进行了规定,但是事后的奖励不能代替事前的激励。事前权益界定的划分是激励科研人员投入人力资本的基础和前提。同时,由于科研人员的流动性不断加大,如果没有合理的产权界定,一旦从原单位离开后,科研人员可能无法保留对曾经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这会降低科研人员研发的动力。

2.科研管理体系僵化

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要开始商业化就必须遵循进行登记备案和前置审查。目前我国科技成果形成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三级”行政审批体制,授权或审批程序烦琐。这不仅延缓了科技成果进入市场的时间,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同时还降低了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激励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政策,大幅提高科技成果参与人的权益分成比例。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和监管体系,在与单位的协商过程中,科研人员在利益分配上仍然处于劣势。

除了利益分配之外,科研经费的管理也存在着同样问题。科研经费一般由本单位管理,进行财务监督管理,接受内、外部审计。当下有些单位管理方为了降低自身的程序风险,对于科研经费审批手续烦琐、条件苛刻,这不利于提升科研活力和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3.研发团队享受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的比例不够高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明确规定:“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单位将科研团队的收益比例定在40%~50%,很少有科研单位能将提取比例定在70%。40%~50%的收益比例在外行人看起来已经很高了,为什么科研人员还是觉得低?一是由于科研成果周期长、手续烦琐,加上管理体制僵化,好的科研成果来之不易;二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行不彻底,企业间相互模仿、技术剽窃成风,降低了科技成果的需求和价格;三是科研团队人员多,成果转化涉及的人员会更多,收益落实到具体某个科研人员头上时已经稀释很多倍。在这样的科研、市场和转化环境中,如果科研人员享受成果转化收益的比例不够高,会降低他们进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4.科技成果转化在科技评价中所占权重过低

当前对科研人员进行职称评选时主要看重成果、论文、项目、标准、专利,尤其是成果和论文权重很大,且是必备项。科技成果转化不是职称评选的必备项,且权重小。

成果和论文是项目的衍生品,想出大成果和好论文,就必须争取大课题和经费。大的课题和经费不会自动分配到科研人员头上,需要科研人员自己去争取、去活动。这就迫使很多科研人员变成了会跑项目、会拉关系的“社会人”。这种现状不仅在职称评选时是这样,在科技奖项评选、项目申报、个人评价时皆是如此。这导致一些科研人员不再死心塌地搞科研,而是想方设法跑项目、搞经费,导致科研成果的质量下降,加大了成果转化的难度。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在科研教学单位设立过技术推广方面的职称,如推广研究员、推广教授。但最近几年又取消了这些职称,削弱了成果转化在职称评审时的作用,降低了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5.科技中介机构发育不完善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个过程繁杂的工程。科技中介连接技术供求双方,是科技成果市场化的重要媒介。安阳市科技中介发展迅速,但与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需求相比,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不完善。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机制不成熟,科研成果评估、定价等操作依据性不强,科技成果评估难、交易难、孵化难的问题仍然存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规模小、功能弱、转化条件不足,导致大量有市场前景的成果、技术停留在孵化阶段,未能及时转化;当前科技中介机构没有明确的考核方式,难以辨别成果转化效果,公信力不够,难以得到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的信任。

二是缺乏专业技术转移人才。专业的成果转化经理人在成果转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技术经理人作为科技成果和市场之间的媒介,需要具备与成果所有人、投资人等各方进行沟通协调的能力,既要懂技术、懂投融资、懂法律,又要有市场经验和协调能力。受当前行业的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影响,符合市场需要的专业技术转移人才严重匮乏。

三是科研院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流于形式。虽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文件都要求科研单位设立专门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但这些机构人员大都是单位原有在编人员,没有受过专业的培训,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使得这些转化机构流于形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达不到预期效果。有些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规模庞大,但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人员数量有限,因此导致市场无法完全了解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情况,制约了科技中介市场的发育和发展。

四、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政策建议

1.建立明晰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机制

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重视各方权益,使得参与转化的各方均感到分配合理,这样才能使科技成果转化蓬勃发展。另外,明晰、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机制不仅可以界定合作各方的责、权、利,而且可以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风险,降低交易费用,降低和减少合作障碍,让科技成果转化更加深入和持久。

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机制应以明晰、有效和能落地为准。如果没有明确要求,各科研单位在执行时会尽可能降低单位责任、提高单位收益权重。相对于科研单位而言,科研人员是谈判的弱势一方,那么事后收益规定的实际意义将受到质疑。因此,从制度角度而言,为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的贡献中划定最小贡献份额,对于提升科研人员的研发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的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和集体经济时的农村土地有些相似——都具有大量的闲置资源和巨大的市场需求,却缺少开发动力。所以要想从根本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就需要有大动作。比如明确各方权益后,除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科技成果外,将更多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力赋予科研人员。

目前科研单位大都隶属于政府,如此将权益赋予科研人员,可能会有人担心政府资产流失。个人认为无须担心,因为科技成果转化后产生的巨大社会收益及其带动效应会远大于个人收益,而且不管是社会收益还是个人收益的提高最终都促进了我国整体实力快速地提升。就像当年的改革开放,把土地和经营权益赋予人民后,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释放和发展,综合国力也得到了明显增长,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

2.构建科学宽松的科研管理体制

科研管理的方向是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简化预算编制,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多的自主权。推进科研管理中的“放管服”,精简程序、简化审批,使科研人员专心致志地进行科学研究。

科研是一个艰辛、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有诸多不确定性。在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时,要给科研人员探索的空间,允许其变更研究方向或失败。只有这样,才能使科研更符合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当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科技成果有明显的时效性。简化成果转化审批程序,能够明显减少成果进入市场的时间,大幅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提升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3.提高成果转化在科研评价中的权重

以社会和市场的需求为导向,优化科研人员评价方式,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评价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重要指标之一,提高成果转化在职称评价中的权重,让科技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科研单位应当把科技成果转化列入职称评定、岗位管理、项目申请、经费支持的考核评价制度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在科研评价中的权重;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评方法,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人才及科研团队的评定指标中,进一步提高成果转化在其科研团队评价中的权重。

4.鼓励科研人员交流和兼职

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等组织开展人员交流。根据单位发展需要,支持本单位科研人员到企业等组织从事成果转化活动的相关事宜,让科研人员深入转化和生产一线,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与落地,从需求侧减少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同时,也可以邀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研人员到科研单位共同进行研发,让科研更了解和符合市场需求,从供给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能性。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科研单位要以社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产学研结合、孵化平台、中试车间等,减少科技成果供需双方交流障碍,缩短科技成果转化时间,提高转化效率。

5.完善科技中介服务平台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繁杂,科研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成果转化部门,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构建多层次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差异化和专业化,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评估、产权交易等。拓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

设立专门的技术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健全有利于激励科技中介服务的评价和奖励制度,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的服务与管理,为技术要素市场平台的成长提供制度基础。完善岗位资质认证,对技术中介人才进行培训,培养一批以成果转化和服务科技创新为目标的技术中介人才。

拓展和完善科技中介机构融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风险投资参与科技成果交易活动,引导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担保服务,引导研发机构及个人投资基金进入科技中介机构,以消除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投机行为。

五、结语

在我国当前的科研和社会环境下,科技成果转化效果不理想,主要原因是很多科技成果的研发目的是评职称,而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只是次要目的。只有让社会需求成为科研的根本方向,才能从根本上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效果。如何让社会需求成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根本方向,是科研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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