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华
“以前是俺不懂法,现在明白了,用防护网粘鸟不是小事,而是违法犯罪行为。”9月3日,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举办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万分。
5月26日,临邑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巡逻中发现,李某在自家果园里安装粘鸟网进行捕猎,经现场勘验,粘鸟网上共有37只鸟类死体和2只鸟类活体。经司法鉴定,37只鸟类死体和2只鸟类活体分别为19只麻雀、3只红尾伯劳、4只白头鹎、1只大山雀、4只珠颈斑鸠、4只灰喜鹊、1只大斑啄木鸟、2只黑卷尾和1只普通夜鹰,以上物种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野生动物”。此外,今年5月8日,临邑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将临邑县行政区域列为禁猎区。李某在禁猎区内使用粘鸟网捕鸟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
在获知这一案情后,临邑县检察院检察官意识到,李某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自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就李某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当事人家属曾经就这一案情提出质疑,有些群众也不理解,当事人为保护果园不受鸟类侵害,并非从事食用、售卖等行为,怎么会构成犯罪呢?”临邑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立河说,“针对这一疑问,也为了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建议,有效发挥以案释法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开公正办理案件,我们决定在李某的果园召开一次听证会。”
9月3日上午9时30分,听证会在李某的果园如期举行,参加听证会的有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县自然资源局林果专家、当事人所在镇村负责人、果农代表、周边村民等。听证会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了意见。通过听证论证,大家一致认为该案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但因李某家境并不富裕,临邑县检察院决定,在对该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替代性修复方案,包括当事人拆除非法设置的捕猎工具,以劳务代偿方式参加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义务宣传讲解等公益宣传活动,让其通过劳务来履行赔偿责任,保护公共利益。李某当场表示愿意履行。
听证会结束后,张立河检察长还针对这一案件举办专场法律讲座,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讲解。县自然资源局专家现场进行了果园防鸟知识的科普工作。
“在果农的果园举办这样一次听证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普法意义和警示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参加听证会后,与会人员给予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