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21-11-12 08:26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7期
关键词:通话隐私权张某

女大学生校内被快递车碾轧身亡,谁该为此担责?

本科就读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张某,毕业后被保送到该校保险学院金融学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本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然而,她的青春永远定格在了22 岁……

2021年9月5日8 时45 分,张某在校内被圆通快递货车倒车时碾轧,造成重伤。学校保卫处于8 时50 分接到校园报警电话后,立即启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卫处老师和校园巡逻队员于8 时53 分赶到现场。校医院医生于8 时55 分现场抢救。120 救护车于9 时8 分赶到,在进行初步救治后,张某被抬上救护车送至医院急诊

律师点评:

抢救。令人痛心的是,张某于当晚8 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事发时,张某到学校报到仅三天时间,目前肇事方圆通快递货车司机已被警方控制。学校本该是安全的学习场所,却发生这样的飞来横祸,扼腕痛惜之余,各方法律责任也亟待厘清。

学生在校内被撞身亡,学校是否要担责?肇事车辆隶属圆通快递公司,公司是否负法律责任?司机可能要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结合该事件来说,在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必然属于校园内,即属于“单位管辖范围内”,因此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如果事故路段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则该路段可能会被认定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则肇事方圆通快递货车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如果认定事故路段属于“校园管辖范围但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则肇事方圆通快递货车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货车司机驾驶车辆运输快递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圆通快递公司对此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死者家属可以向圆通快递公司申请赔偿。

最后,对于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则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则学生在校内被撞身亡是一起意外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确定学校的责任中,除以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外,还应当以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辅助原则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学校对受害人或亲属给予适当的补偿。

公司发的工作手机通话数据是个人隐私吗?

小李就职于某网络公司。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飞单”“干私活”的,公司有权按成交价的40% 追究赔偿责任。2019年年底,小李向某网络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该公司。

谁知,过了不久,某网络公司以小李存在“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小李赔偿由他造成的公司损失14 万余元。

所谓“飞单”,就是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给自己所在公司完成,却将订单交由别的公司完成。

为了证明小李存在“飞单”的行为,某网络公司拿出的证据,是小李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在这些通话录音中,有小李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并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录音,认定小李存在“飞单”行为,裁定小李赔偿该公司14 万余元。

小李要把该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我只是和朋友正常通话聊天,也没有聊及公司具体项目,公司未经允许远程监控,严重侵犯我的隐私权!”

那么,员工工作手机通话数据属于个人隐私吗?

律师点评:

工作手机的通话内容亦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用人单位拥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亦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在合法合理限度内,行使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但这必须以合法为前提。用人单位不可以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劳动者依旧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更多地尽到审慎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恢复工作手机的通话数据的行为,不具有管理上的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属于滥用管理监督权的行为,应予以禁止。

虽然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飞单”明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并未告知小李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小李的明确同意,故法院不会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给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前提下,公司无法证明小李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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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普法内容由北京市华允律师事务所提供,如有问题请与该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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