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良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泸州 646099)
《现代汉语大词典》关于义的解释:义,会意字,从我,从羊。“我是兵器,又表仪仗”,“羊”表祭姓。本义:合理的是事,应该做的事。《说文》:义,己之威仪也。从我羊。徐锴曰:“义者,事之宜也。《孝经》曰‘天之经也,地之义也。’经,常也,言天有常道,其气一也;地从宜而化之,万物异形也。义者,明也,尚断而从之。故于文羊我为义。’”《古代汉语大词典》:合乎正义的行为和事情。《道德经十八章》:“大道废,有仁义。”故义本义为合理正确的事情或行为,引申义为合乎正义,合乎神圣标准或道德法则或者行为品质符合道德上正直的标准。“利:会意字,从刀,从禾。表示以刀断禾的意义。本义:锋利”引申义大致有吉利顺利,利益之意。
义和利从本身意义上讲,主要是道德标准要求和人们实际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如何把握和权衡二者关系就是历来人们讨论的重点。深一层意思就是两种选择途径,如果选择义为先,以义为评判道德标准,利为后,作为行为处事原则的话,一般称这一类别为行为动机论者。反之,行为处事和道德标准以利为先,只管行为效果而不问道德动机的,称之为效果论者。
先秦时期社会局势动荡,诸侯征伐不断,礼崩乐坏,社会伦理秩序混乱。一些思想先进的思想家,教育家便思考并提出关于义利的社会价值标准。
早在孔子以前的春秋时期,《国语》中便有关于义利的记载。晋国大夫丕郑曾言:“义以生利,利以丰民。”晋国大夫里克说“克闻之:夫义者,利之足也;贪者,怨之本也。废义则利不立,厚贪则怨生。”这大概就是关于义利的最早解释。义产生利,利使得人们生活更加富足。如果为了贪利而废弃了义,那么怨则生,利也将不存在,人们也就谈不上富足。
孔子在此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义利观,强调义是立身之本,鼓励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去实现它,恪守它。孔子是儒家最早提出和讨论义利观的。孔子直接讨论义利的文献很少。《论语·子罕》记载孔子“罕言利。”但是在义利关系的时候,孔子的态度已然明显。《论语·里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可见,义与利是区别君子和小人的一个标准,君子以义为先,明白义,重视义;小人则是以利是图,以利作为他们的行为标准和导向。社会个人都以义的标准来规范和要求自我,遵循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那么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君子。孔子一生的大部分精力都在复兴“周礼”,显然以义为价值导向会更加凝聚社会力量和人心,也会更加利于统治和社会管理。但孔子也不是不谈利。孔子认为:“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如果富贵来自于不义的行为和渠道,那么对我来说都是“浮云”。另外,孔子主张“见利思义”,看见利的时候要思考其是否符合义的标准,然后再选择取舍。只有这样才能符合义,这样才是获取利的正确方式。这样便可以“成人”了,也是与儒家的“仁”相符合的,这才是国家统治和治理的最好捷径。
孟子关于义利的关系态度比孔子鲜明许多,特别是利的方面,这大部分与其鲜明的王政观点紧密联系。《孟子·公孙丑》说:“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孟子认为王道和霸道是两种不同的睁政治统治方式。王道以德使人心悦诚服,霸道以力统治别人。在这里孟子主张的政治统治是以道德为基础的王道,而排斥霸道统治。孟子所主张的这种政治统治是不能以利为出发点或者动机的,面对利的诱惑,都要将其考虑到义的道德范围内才可以。(《孟子·梁惠王》)虽然国王、大夫、士庶不同阶层对于利的追求不一样,但是孟子认为大家都以利为出发点和动机的话,这是对于整个国家是不利的,更是不可取的。由此看出,孟子主张人们不能把利作为行为出发点,但是如果义与利二者发生矛盾呢?二者又该如何取舍呢?《孟子·告子上》:“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当生与义二者需要作出选择的时候,孟子主张舍弃生命来实现“义”。也是说舍弃生命的代价而去践行自己心中或者社会的道义原则。孟子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以道义作为一切行为准则和一个人的理想目标和远大抱负。孟子无疑传承了孔子的义利观,而且“义”作为更高层次的道德原则被传承了下来。
自此,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在孔孟这里已经得以基本形成。这不仅是先秦和整个儒家的义利观的理论起源,更是历代文人政客的远大理想抱负,“舍生取义”亦是几千年来大多数人们心中的道义准则。
董仲舒是西汉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和今文经学大师,也是我国历史上重要的哲学家教育家之一,亦是先秦儒家精神的传承者,其义利观思想就是对孔孟思想的延续和发展。周桂钿先生用一副对联概括董仲舒一生功业:“上承孔子,下启朱熹,始推阴阳,为群儒首:前对汉武,后相江都,初倡一统,罢百家书。”《中国古代学术思想变迁史》中,梁启超说:“两汉之以著述得名,惟江都、龙门二子独有心得,为学界放一线光明。”“江都《繁露》,虽以说经为主,然其究天人相与之故,衍微言大义之传,实可为西汉学统之代表。”马勇在《旷世大儒——董仲舒》中说:“他的思想既是秦汉之前中国传统思想的系统总结,又是秦汉社会开辟新时代的思想独创。”董仲舒的思想不仅仅对汉代封建政治伦理、社会纲常秩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很大程度上维系了汉代社会稳定,而且至今对于整个社会的伦理规范、价值观导向和文化发展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在《仁义法》中,义并没有与利有直接关系,而是作为仁的同等地位的概念出现,与仁同样重要。董仲舒认为,仁与义分别是研究他人和自我的两个概念。“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故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言名以别矣。”仁是安定别人的,义是端正自我的,一个人以仁的方式来对待别人,那么对应的就应该用义的方式来对待自己。如果没有用仁来爱别人,那就不算是仁,如果没有用义来端正自我品行,那也不算义。这也是《春秋》的宗旨:“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接着,董仲舒用晋灵公、鲁僖公、鲁庄公等例子说明仁爱的施与对象。“远而愈贤,近而愈不肖者,爱也。”“仁者爱人,不在爱我,此其法也。”
至于义,董仲舒认为:“义云者,非谓正人,谓正我。”楚灵王讨伐陈、蔡,齐桓公治罪袁涛涂,但《春秋》并未赞许,就是因为他们只是用义来端正和要求别人。而潞子对于诸侯,自身端正,严格要求,而受到《春秋》称赞。义的法则便在与此,只是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行为合乎适宜。故曰:“有为而得义者,谓之自得;有为而失义者,谓之自失;人好义者,谓之自好,人不好义者,谓之不自好。”
《仁义法》中,董仲舒把仁与义提升到了一个极高的社会地位,作为社会大众的一个行为规范,对于当时和时至今日都有着深远的意义。但董仲舒作为西汉大臣,一个颇有建树的政治家,整篇《仁义法》的思想核心更侧重于对君王的要求和建议,意在强调统治者仁义并举,提醒君王治人与自治二者不能偏废。
只有君王和个人都能达到大家都认可的原则和标准,一个国家才能和谐稳定的发展。如果说《仁义法》是董仲舒对君王的建议,那《身之养重于义》则是对于社会个人的要求。在第三十一篇中,义并不是与仁同列,而是作为利的相对的范畴出现。而在仁与义、义与利的这两对范畴中,两个义的概念和意义也是决然不同的。
《荀子·大略》:“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董仲舒亦认为:“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但是董仲舒进一步说了义与利的作用,即“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可见,义与利在董仲舒看来是保养个人身心的两个方面,互为表里,必不可少。值得一提的是,董仲舒在孟子的基础上把义的重要性放到了更突出的位置。《孟子·告子下》:“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只是以义来取悦我心,义只是一个外在的有利因素。而董仲舒则是以义养心,义是心的内在重要因素。
董仲舒在这两篇中分别把仁与义、义与利对于君王和社会个体的行为规范,处事原则放在了一个相当高的地位,在当时更是作为汉朝治国理政的重要方法,也是稳定社会局面、肃清社会风气的一剂良药。董仲舒作为汉代儒学的集大成者,也是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思想主张在当时的社会效益是极大的,时至今日,《春秋繁露》对于广大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判断都有极大地教育意义和现实意义。
注释
(1)王同亿.《现代汉语大词典》,第1639页.
(2)老子.《道德经》中国文联出版社,第62页.
(3)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2版,第8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