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号 苌军红
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打破军工企业封闭垄断格局,用竞争机制推动国防工业和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提高装备质量,把民营企业拥有的大量创新思维、先进技术和研制生产设备资源引入军工行业,大大提高武器装备的质量水平;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压力,有效缓解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建设投资巨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科研投资巨大、“多不足养、少不足用”的突出矛盾,提高国防经费的使用效益;有利于促进军工企业改制转型,提升民营企业技术进步与质量管理水平,实现武器装备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创新发展;有利于建立军民一体维修保障机制,使大量军民通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得以充分利用,满足应对现代战争多种安全威胁、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需求。
军队法规制度一览
原总装备部充分发挥军方在装备采购需求牵引、立项论证审批、承制资格审查、采购方式审核、质量成本进度监督、装备设计定型与检验验收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为民营企业进入装备领域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一、原总装备部 2003年发布了《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同类型装备集中采购管理规定》,首次规范了民营企业进入装备领域的路径。
全军自2004年开展集中采购工作以来,目前已有车辆底盘、军用发电机组、军用方舱、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场站保障装备、情报雷达、卫星导航定位用户设备、军用空调、军用电池、光电观测装备、航空类地面通信导航装备、飞行模拟器等14类同类型装备实施集中采购。2005年,军用发电机组实施招标集中采购试点后,承制单位由27个减少为19个,采购经费比计划预算下降9.26%,列入招标的66个产品,有19个被淘汰,淘汰率为28.78%。通过开展集中采购,创新采购组织模式,推行竞争性采购方式,优化装备型谱结构(编制印发了车辆低盘、军用发电机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集中采购目录),加强竞争性采购工作基础建设,节省了经费,精简了型号(军用方舱型号由438种减至20种),淘汰了落后企业(北斗二代导航定位用户设备生产企业由31家减至11家),引入了优质民营企业,制定了标准规范,提高了装备采购质量和效益,提高了部队维修保障能力,提高了装备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水平,推动了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式发展,取得较好的军事经济效益。
二、原总装备部 2009年2月11日 发布的《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关于装备采购制度调整改革的若干意见》(20条),提出了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各级装备主管部门在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各个环节,根据装备类型和竞争程度,灵活采取分类、分层次、分阶段竞争和一体化竞争等竞争形式,积极推进竞争性装备采购。抓紧建立装备市场准入制度、竞争风险防范和效益评估制度、质疑投诉仲裁监督制度、竞争激励和保护制度。
举措之一:实施分类审查准入
根据装备重要和涉密程度,将装备承制(含承研、承修,下同)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即列入国防科工局、原总装备部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許可目录内的专业或产品)的承制单位。在通过保密资格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基础上对申请企业进行许可审查、资格审查。
第二类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之外的专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的承制单位。只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不再进行许可审查和强制性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需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在资格审查时一并进行审核)。对本类承制单位的保密要求:产品本身不涉密但背景、用途等涉密的,由采购方与承制方签订保密协议;应急或短期生产秘密级产品的,由采购方按照有关保密标准和程序对承制方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生产机密级(含)以上的产品或长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实行保密资格认证。
第三类是军选民用产品的承制单位。申请企业需建立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只进行资格审查(以文件审查形式为主)。对参与军选民用产品招标竞争的企业不设特别资格限制,凡产品及服务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中标企业经资格审查后,可注册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研究,承担装备预研计划中应用基础研究、自主开发研究任务的单位,不需进行资格审查。
举措之二:建立跨部门审查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许可审查和资格审查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协调组织形式和内容。建立定期协调制度,保证各部门在受理、审查等方面相互协调、同步推进。严格各类审查工作节点时限要求,确保按期完成审查和审批。对于确因程序原因无法及时取得保密资格的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可先行注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并要求企业在签订涉密合同前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
举措之三:改进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对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实施强制性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第二、三类装备承制单位可自愿申请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简化质量体系认证流程,取消认证申请推荐环节,精简认证审批程序,将认证注册周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扩充认证机构数量,吸收通过保密审查、具备良好信誉和较高审核能力的认证机构参与认证。逐步推行质量体系分级认证。
举措之四:逐步推进许可与承制资格的联合审查
国防科工局和原总装备部修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进一步精简优化许可审查管理范围,经降密处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许可审查和资格审查联合审查机制,修订完善相关规章,推进“两证”联合审查。2014年12月29日,国防科工局综合司与总装综合计划部联合印发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联合审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3月1日起,开展联合审查工作。
舉措之五:统一设立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按照专业类别和地域分布,依托全军各军事代表局或总部有关部门授权的机构,设立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各申请受理点负责对企业承制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明确承制单位类别及受理意见,对企业是否需开展许可审查、质量体系认证、保密资格认证及其认证等级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举措之六:规范保密资格认证等级审核工作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总部和军队各资格审查中请受理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企业承担或拟承担项目的密级,依照定密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企业保密资格认证级别。其中,军队下达的装备采购计划、组织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含配套合同)涉及的保密资格认证申请单位,由申请企业持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出具的保密资格认证级别建议,到相关保密资格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举措之七:建立承制单位资质联合监管机制
构建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许可审查和资格审查工作联合监管机制,在各管理部门之间建立重大问题、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加大军事代表机构对民营企!业监管力度,完善合同履约信誉等级评价和年度资格监督报告制度,健全退出管理机制。
举措之八:取消各类收费制度
各类审查认证和监督检查均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加强审查认证从业人员教育和监督,严格控制现场审查人数,严禁变相收费、严禁向企业推销指定的设施设备及培训资料。各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加强纪律监督和责任追究。
三、原总装备部2014年6月23日《关于发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的通知》。
明确了依托军事代表机构或授权机构,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45个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四、原总装备部2014年7月26日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
明确了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确定、信息发布、方案审批、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竞争保护等制度。竞争性装备采购是指装备采购部门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评审确认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装备承制单位和采购价格,获取装备预先研究、研制、购置和维修等产品、技术与服务的行为。大力开展竞争性装备采购,是防止寻租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是提高采购质量效益的根本途径,是促进军民深度融合的重要抓手。
《装备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按照信息密级和专业领域发布装备采购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016年1月4日,上线开通了“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该网设立在全军装备采购信息服务中心,由公开网站、涉密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组成,具有信息发布、信息推送、需求对接、数据分析等功能。中央军委委员、原总装备部部长张又侠强调指出: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是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试验田,是全军装备工作改革的风向标,是装备机关转变作风的试金石。要求网站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吸引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催生一批示范项目,形成一套运行机制,走出一条改革路子。
(作者单位:陆装某军代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