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2021-11-10 14:32陈超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7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民商法信用

陈超

摘要: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在个人日常生活中拥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影响人类日常生活的质量,还会影响人类工作效率。个人信用可以说是个人在社会上的通行证,是得到他人认可、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也是促进经济稳定运行、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在明晰个人信用体系重要价值的前提下,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得到了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我们国家重点关注的建设内容,同时也是整个社会层面所热议的民生话题。在本篇文章中,笔者以解析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为主题,查找有关文献资料,展开了深度的探究。

关键字:个人信用体系;民商法;融合路径

引言: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我们国家在积极倡导的建设内容。对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现状进行探究,其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还需要不断的变革创新。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也需要法律的有效保护。但是当前我国民商法中信用原则内容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个人信用体系在现实中的建立健全带来了阻碍。探索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的阻碍,促进问题的有机解决,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是我国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在本篇文章中,笔者立足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价值和重要作用,分别从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现状、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现状出发,深度探析了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种种难题。并在此基础上,笔者积极提出了促进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现实性策略。

一、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性探究

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无论是对个人生活的发展,还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从个人生活出发,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影响着其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对人类生活中贷款的影响、对人类生活消费的影响等等。这是因为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中的个人资料所囊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在内的一类身份识别信息;包括贷款银行、贷款记录、贷款金额在内的二类个人贷款信息;包括授信额度、还款记录在内的三等信用卡信息等等。可以说,通过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能够有效对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真实的反馈,大到有关个人的民事判决,小到个人日常生活中琐碎的水电费等等。这些信息的采取以及信用体系的健全完善,能够促进人类生活的数据化发展,有效提升人类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效率。

从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价值出发进行探究,我们可以发现,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对经济运行同样有着无法替代的基础性意义。甚至可以说,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是经济运行的基础。在经济市场中,如果个人信息严重缺失,这会大大降低市场经济的透明度,一些犯罪违法分子为赚取高额的利润,会利用由于信息缺失所带来的漏洞,屡屡滋生违法犯罪行为。这是经济市场个人信用信息缺失所带来的直接影响,而这一影响会扰乱经济市场的秩序,影响经济市场的安稳,影响社会的安定。而在经济市场中,关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这会使得经济的运行存在阳光之下,增强经济市场的透明度,大大提升了违法成本,也有效提升了个人的失信成本。这在某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能够保障经济市场的运行秩序。

二、个人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探究

(一)从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现状出发进行探究

对于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来讲,其仍然处于发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阻碍因素和问题急需解决。在本文中,笔者对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现状和问题展开了深入的分析。首先,当前我国国民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的缺乏,致使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和发展速度缓慢。而国民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的缺乏则是受我国传统文化背景的影响。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直以来国家和社会所倡导的优良品质。这导致了国民在其日常生活得各个方面都较为节俭,也包括国民的消费活动。许多消费者是以量入为出的消费方式为主。这样的传统文化背景和消费方式致使许多国民并不赞同超前的信用消费观。而受这种文化和消费方式的长期影响,国民信用消费观念极度缺乏。其次,当前我国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未统一。统一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能够对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良好的规范,但是当前我国与个人征信有关的信用等级、数据内容等等,都并不具备统一化的标准,缺乏可行性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最后,个人信用缺乏立法支持。我国相关法律中缺乏与个人信用有关的统一管理制度和执行法律。而法律法规的缺乏,会产生一些投机倒把和危害个人信息隐私的现象出现,这对个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同时这一点也为民商法立法的完善带来了需求。

(二)從民商法信用原则出发进行探究

信用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企业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信用的价值和作用不言而喻,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也势在必行。而民上法中有关信用原则的内容产生了一定的问题,影响了民商法对个人信用体系健全的融合。首先,民商法中对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科学的概念界定。信用原则更多是是我国传统信用文化的影响、自然而然的发展形成的。甚至可以说,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理论上是一种约定。其次,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具备滞后性。这一滞后性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法中的排序较为滞后。其具体的体现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要落后于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又是民法中的最高价值追求和最高行为标准。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和地位严重不符。最后,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缺乏法律的支撑保护。信用原则虽然贵为指导性的原则,但是其并没有确立应有的法律地位。民商法中信用原则出现的种种问题,导致民商法和个人信用原则在融合过程中出现现实性的阻碍,速度缓慢。

(三)民商法在个人信用原则健全中融合的障碍探究

1、民商法中信用原则内容的不完善,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带来影响

在上文中笔者提到,在我国民商法中,其对信用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具体的定义,一些法学家虽然提出了有关信用原则的具体外延和内涵,但是意见并不统一。而信用原则不同的概念,使其在运行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则标准不同、所产生的意义也不同。直白的来讲,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在运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差异。而这一差异也对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融合带来了影响[1]。

2、我国民商法运行以及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经验支撑

无论是民商法,还是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其在我们国家运行的时间都太短。这些先进的观念是我国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世界各国背景的不同、国家文化的差异性,这导致了无法对国外在这一方面有关的经验进行学习和借鉴。而对于我们国家自己来讲,其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活动中,由于时间的限制、并没有积累经验。这些原因导致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两者的融合。

3、所属范畴的不同,对两者的融合带来了影响和制约

众所周知,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是不同的范畴,所以其所属的部门也是不同的。而不同的部门拥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并且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有限,信息的跨部门传递必然会产生一些误差。这会直接使得两者的融合出现漏洞和问题。

三、促进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构建融合的积极策略探究

(一)积极普及国民的信用观念,增强国民的信用意识

要想促进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首先必须要关注国民信用观念的普及。国民信用观念的加强能够减少个人信用体系构建意识层面的问题,减少个人信用体系健全的阻力。针对这一方面内容,可以从国家层面出发,积极展开个人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泛的宣传,引导国民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引导国民明确个人信用的价值和意义,从而转变国民个人的消费观、信用生活观等等。例如,国家可以组建个人信用观念宣传的专门宣传队伍,而宣传队伍要走进居民的日常生活,走进大街小道,走进社区,帮助居民有效了解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积极意义,并且倡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到个人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例如,国家可以立足于信息经济时代的背景,借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信息经济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等等,来专门构建与信用观念普及有关的网络平台、网站、app等等,在这些平台网站上,投放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意义、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倡导以及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日常方式等等。通过这一措施,来有效促进我国个人信用观念的线上全面普及,来促进个人信用观念的社会性传播。除此之外,国家政府部门还可以及时借助社会力量,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活动中,共同为信用体系的构建助力。其可以和我国现有的各大银行进行联系合作,为居民推出有关信用体系构建的业务,推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有效构建。

(二)有效完善個人信用管理制度,采取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体系

其次,要有效促进个人信用制度和评价标准的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对经济市场的运行有着无法替代的影响。国家经济的运行和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体系的有机构建。所以,国家必须要关注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关注个人信用评价标准的完善。例如,国家可以对个人征信的信用等级、数据内容、资质认证、信用数据库建设等等进行统一化的完善,积极构建信用等级程序,为社会提供科学统一的信用等级评估标准[2]。同时,国家还需要出台与个人信用管理有关的制度方案,并将这些方案落到实处,以此来对整个社会的信用管理采取统一的管理制度。统一化的管理制度减少了个人信用管理活动中不明确的行为,使得个人信用管理活动具备制度的支持,这也能够促进个人信用管理制度的发展。

(三)发挥政府在两者融合中的积极作用

政府在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政府应该积极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严于律己,有效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增强自身的信用意识。在此基础上,在采取的举措促进两者的有机融合。例如,政府可以积极发挥其在立法层面上的作用,其要有效促进民商法的合理化、完善化、透明化发展,减少民商法中有关信用原则的模糊用词,明确准确化的法律用语,增强民商法的公正性和效用性,使其法律所涵盖和针对的内容具备真实性和合理性,以此来促进民商法对个人信用原则的法律支撑[3]。而政府在其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有效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信用素养和工作素养。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直接关乎到其工作成果的发展,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专业性也能够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提供专业的措施方案,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政府在工作过程中还必须要坚持群众路线,积极体察民情,了解整个社会有关个人信用体系构建发展的现状和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实际需求,在此基础上,有效结合当前我们国家与个人信用体系构建活动有关的内容,对其进行更改和完善。

(四)从立法层面出发,促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

最后,是有关国家立法,这里的立法是指有关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可控的因素,从而导致个人的隐私和个人的信息出现泄露的现象,这使得个人的信息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甚至会危害国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等。针对这一方面的漏洞和问题,国家要在法律上进行积极变革创新。国家可以对这一社会现象进行深度调查,根据实际情况的调查来对于个人隐私信息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建立和完善。使得这些法律条文和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实际环境、实际情况相符合。除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国家还要严厉出手打击犯罪分子。一旦发现有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现象出现时,国家相关部门可以抓典型,对此行为主体和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此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来为社会大众做警醒。这样的严惩行为能够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能够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进行某一定程度上的保护。

结束语:以上就是笔者有关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建议。总而言之,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对整个社会的运行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力,同时其也是现代社会、尤其是经济社会运行中的支撑。可以说,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势在必行。而对民商法以及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现状的解析,能够为两者的融合和健全提供有效的支撑,能够积极构建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为社会发展做贡献。所以,国家相关主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要明晰民商法中有关信用原则问题内容,要探究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难题和现状,并且要采取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参考文献:

[1]房绍坤,张玉东.与改革开放同行的中国民法[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2):9-24.

[2]杨锟.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1):128-130.

[3]周绵杰,王晓明.浅析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法制与社会,2019,0(3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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