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2021-11-10 14:32罗冠龙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7期
关键词:预防对策职务犯罪

罗冠龙

摘要:刑事立法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刑罚完善要求预防对策的完善。本文通过圈定犯罪主体、理清犯罪的主要客体定义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此基础之上归纳出当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形成的因素,以此提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預防对策。

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预防对策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作出了相关调整,具体表现为提高法定刑、修改量刑档次、变更附加刑种类等,进一步惩戒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然而,一昧地动用刑罚并不能根源犯罪,惩罚是古老的、效果不佳的犯罪对策,而预防才是现代犯罪对策的核心和本质。 在刑法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刑罚日趋完善的情况下,现有防治对策如何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便有必要作深入研究。本文通过明晰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概念的基础之上,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以此提出具体的防治对策。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界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一个类罪概念,由于我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没有明确的表述与规定,故其定义并未得到统一认识。在尝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界定时,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却划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依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据此可知,上述规定以外的人员都可以看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也包括社会一般人员。但是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犯罪概念相组合,职务犯罪要求的工作人员身份便使非国家工作人员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即把一般主体予以排除。如此,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如何理解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客体?因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在解读其犯罪客体时无法面面俱到。在此主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客体为例进行研究。有学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 。据此可知,该学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我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范围大致可分为三类: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的贪利型犯罪、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的渎职型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两者均可构成的职务犯罪。 贪利型犯罪与渎职型犯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最主要的两类职务犯罪。与之相对应,其客体可以分别概括为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与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此,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与客体阐明的基础上,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致使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形成的因素

(一)制度因素

制度的缺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形成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企业内部缺乏相应的惩戒、预防制度约束单位人员的行为,尤其是缺少有效的监督制度,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有效制约公司高管的行为,为违法犯罪的出现留下了巨大的隐患。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立法的滞后导致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保护不足。

(二)经济因素

犯罪是一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经济因素往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原因,经济效益的驱动引起了人们心中“谋利”欲望,促使公司高管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企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悬殊,分配不公等现象易滋生犯罪,下级员工的“仇视”心态也促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产。在现代化经济体系不断转变的过程中,上层建筑因无法适应其需要而暴露出来的制度弊端给一些投机取巧者留下可乘之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未能普遍地得到贯彻。

(三)环境因素

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来源于犯罪环境。在企业内部中,部门领导在工作中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始终以公司利益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在遇到部门员工违规违法时,及时秉公处理,按规章法律办事,在这样的内部环境之中工作无疑会降低员工职务犯罪的风险;相反,也有高管以权谋私、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样的职业环境下部分员工心存侥幸而加入到犯罪队伍中,造就犯罪行为的形成。

(四)个体因素

个体因素是实施犯罪最主要的原因,个体因素指犯罪人自身存在的诱发、推动、助长犯罪心理产生和犯罪行为实施的因素。 从思想根源上来看,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个人错误的价值观念。当代社会处于关键转型期,各种思想的汇聚与碰撞、利益之间的博弈斗争导致社会观念的急剧变化。在此过程中,部分职员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面前,在权力膨胀的影响下,价值观扭曲,擅自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个体的私欲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得以实现。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对策之一: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入

刑事合规(Criminal Compliance)是通过刑事制裁手段,以此促进企业实现自我管理与完善。刑事合规,就是利用刑罚的惩治手段“倒逼”企业建立内部防控机制,以致企业在涉案时降低企业的刑事风险,减轻企业的刑事责任,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与检方达成协议,在企业整改完毕后决定对其进行不起诉的处理。

在企业内部,多数犯罪由于手段的多样性与隐蔽性而滋生,企业防控机制薄弱极大地增强了职工犯罪的风险。为有效应对风险,刑事合规计划的引入要求企业严密防控机制,企业规章的重心逐渐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化解潜在犯罪风险;当违法行为发生后,要求企业具有应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方法和报告程序。企业发现犯罪行为后,应当及时报告司法部门,并积极协助司法部门的侦查, 从而依靠合规计划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通过企业内部自行检举、揭发犯罪行为而对潜在的犯罪员工起到震慑作用。

(二)对策之二:刑事法网的渗入

刑事法网的渗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进一步优化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刑事立法。具体措施诸如,增强惩治职务犯罪的刑法威慑力,降低处刑的数额起点,提高法定刑,增加罚金刑,强化职务犯罪主体犯罪能力的限制和再犯能力的剥夺,扩大非纯正职务犯罪的范围、资格刑的适用,增设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刑等。

第二,建立专门性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对此,可以按照于2006年2月12日在我国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考,吸取关于预防措施、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反腐合作等方面的立法精神,细化其中的具体规则。将十八大提倡反腐倡廉以来,对于实践中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党内法规的思想精华上升为法律规定。

(三)对策之三:行政监管的介入

行政监管的有效介入是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政府监管部门如工商部门、工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作各环节各方面的风险排查,加大突击检查力度,保障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坚持查办犯罪与日常工作的结合,各地行政部门可尝试成立廉政建设督查小组,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座谈会议、落实制度等预防措施,认真做好释法说理、排查风险、沟通交流等基础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定期巡查。在平时,公安部门可以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整理当地企业的犯罪记录,归纳发案特点、地域分布、原因环节等数据,及时排查隐患问题和监管漏洞,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建立预防犯罪的网络机制,完善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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