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末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国家陷入了一场异常严峻的民生保卫战之中,而在社会与国家的运转的过程当中,我国也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如何定义和定性这些法律问题、对此应当提出怎样的法律解决措施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现有法律,都是疫情时代我们所应当关注的话题、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疫情期间出现的法律问题出发,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角度,探讨我国在疫情期间的法律应对之道。
关键词:疫情;法律问题;民商纠纷;法律困境
一、疫情期间我国出现的法律问题举例
1.信息公开法律问题
2020初疫情之始,大量有关疫情的消息没有被及时地反映给相关部门和民众,举例而言,我国疫情的初次爆发之地,湖北武汉,在新冠肺炎第一例出现之时,相关卫生部门和政府部门的不加重视致使本地的新冠疫情范围不断扩大,而在经过诊断和研究之后,新冠肺炎的概念初次被告知公众,疫情信息终于有了第一次的公开,但是由于部分负责的管辖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了逃避因感染新冠肺炎的民众数量过多而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故意隐瞒感染新冠肺炎的民众数量,模糊本应设置防疫设施的地区,故而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疫情扩散。[1]
在二零二零年初至二零二一年初的疫情的预防和控制的过程当中,这政府的信息公开问题对于民众的安全和社会秩序最为重要,政府的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和速度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问题,而政府在这之中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突发疫情这样特殊的民族背景之下,这已经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之一。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新冠疫情中对疫情的传播与防控起主导因素的就是对新冠病毒的研究。新冠病毒隶属于传染病,尽管在我国的医疗水平和公共安全维护和重大危险事件防控水平已然达到了较高水平,但是新冠疫情是我国在发展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大规模传染病,对我国的公共安全、社会发展以及国家、人民的发展与建设都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2]这是全民族最应当上下一心、听从党与国家指挥的时候,因此此时的公共安全更值得民众和国家的关注。疫情期间出现了许多不服从政府和相关卫生单位管控、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甚至个别公民的犯罪行为已经对整个社会形成了恶劣影响,对国家的疫情预防与控制产生不良作用。譬如政府号召和规定公民在一定期间内居家隔离,不得擅自外出,或者在外出时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而部分公民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身犯法,对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危害。这之中的法律问题也相对更为复杂,譬如如何定义新冠疫情期间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于此相关的量刑是否也应当与传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持平”?
二、重点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在新冠疫情防卫战中取得了重大成功,对于世界各国都有着借鉴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疫情预防与控制走向松懈,相反,這正是我国疫情防卫战中最关键的探索和收尾时期,疫情期间的法律问题也就更应该得到充足的重视。
法律是国家根本,只有将法律问题的设定和研究提上日程并取得相关成果,国家的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3]这不仅要求我们做好相关的法律工作,更昭示了法律的明晰与完善是任何危机时期我们都应当处理好的重大工作之一。
对于我国疫情期间出现的法律问题,除了上述所说的信息公开和公共安全问题,还包括公民隐瞒进入疫区、患病等情况而导致周围人群被传染的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上述列举行为不仅是对于公民自身人身安全的不负责,更是直接危害到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因此应予以相应的法律重视,以行政处罚、刑罚和其他处罚与处理措施对此进行规制有助于我国法律的完善和疫情的控制。[4]
三、法律定性与我国现存法律困境
我国的领土范围之广、人口基数之大决定了我国的疫情法律问题要远比其他国家复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法律完善和建设之路是需要独自摸索的。我国现存的法律困境主要在于疫情期间出现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是前所未有的,这是对我国法律提出的新挑战,由于我国的政体的特殊性以及疫情的突发性、急需性,我国在法律指定和法律问题的防治上存在脱节问题,因此如何既快又佳地针对各级人大代表所提出的疫情法律问题和我国在运行过程中发现的疫情法律问题进行立法工作,是我国法律发展的一大难点和重点。
疫情仍在继续,这一方面督促着立法者提高效率,完成立法任务,又同时不断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影响着我国的立法方向。总而言之,法律困境并非牢不可破,法律的完善会一直在路上。
四、对于疫情防控法律问题的建议措施
1.特殊时期对于立法程序的完善
人大代表所收集的疫情法律信息是我国进行疫情法制改革和法律完善的重要信息来源,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而且在疫情相关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的时期,加快立法会议的进行与提高效率是我国的重要防疫举措。[5]
2.地方暂时性立法权力及其他权力的扩大
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疫情信息的递进性,对于某些暂时不会对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产生恶劣影响的信息,我们仍可以走正常的防疫信息通报通道,但是对于某些对地方的公共安全和秩序、公民的人身安全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且遵从一般的审批和上报程序会产生更坏效应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授予地方充足的权力来应对此类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厚件.疫情带给中国的思考[M]湖南师范大学,2016.
[2]谷立国.新冠肺炎之下的法律问题[M]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001.12.
[3]刘漫.预防与控制——疫情法律问题研究[M]东北林业大学,2018.
[4]暂无.新冠肺炎对于中国法制体系的冲击力[M]当代贵州,2015(39).
[5]田先红.疫情冲击之下我国的法律困境[M]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作者简介
杨馥宁(1991.02.02),女,土家族,湖南张家界人,助教,法学硕士,单位: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学。
基金项目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2020年度科学研究项目《我国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zyyb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