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拥军
【关键词】古代公文 公文保密 公文处理 【中图分类号】G277 【文献标识码】A
“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其跨度之久、影响之深,有目共睹。伴随着文字的出现、国家的形成,公文应运而生,并在中华文明的千年传承中不断被发展完善。作为“御天下”“临民治事”的工具,公文在历朝历代统治中都发挥着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维护统治、巩固政权等重要作用。
自夏朝开始,公文不断以不同称呼和形态存在于历代王朝之中。例如,殷商“典册”、周“中”、秦“典籍”、汉“文书”“文案”、三国“公文”、唐宋“文卷”“案卷”、元“文卷”“簿籍”、明“文牍”“案牍”、清“牌子”“本章”等。①由于公文特有的政治功能,对其进行保密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统治者共识,倍受历代统治者重视。我国对于公文的保密管理最早可追溯至夏朝太史令将“图法”进行“宫藏”②,发展至清代已基本形成一套制度完备、运行顺畅的管理系统。
公文是公务活动的直接产物,涉及诸多政治要情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内保证其信息内容不被泄露,对稳固统治者地位、稳定政权运行至关重要。《易经·系辞(上)》就指出:“子曰:‘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几事不密则害成。是以君子慎密而不出也。”③《韩非子·说难》也强调:“夫事以密成,语以泄败,未必其身泄之也,而语及所匿之事,如此者身危。”④
封建王朝统治者历来重视公文保密。自商朝设立“守藏史”一职掌藏国家图籍,至清代设立“军机处”规避机密泄露风险,历朝历代对公文保密越来越重视。一方面,对事关国家机密、政务要情的公文在呈送上传、批复下达过程中所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尤为关注;另一方面,对办毕公文在存储保管环节中的保密工作同样重视。清代雍正皇帝曾言:“所有皇考朱批谕旨,俱著敬谨封固进呈,若抄写存留,隐匿焚弃,日后发觉,断不宽宥,定行从重治罪。”⑤足以窥见封建王朝统治者对公文保密的重视程度。层层把关、全程管控的公文保密系统为封建政权的稳定运作提供了有效支撑,其背后所承载的权力流动、势力对抗等被置于统治者所划控的特定范围之下,事端滋生、纷争四起的可能性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弱。
文书是档案的前身,自其形成开始流转至办毕进行处置,保密工作始终贯穿其中。公文保密工作隶属于文书档案工作,并分别于文书阶段和档案阶段由不同机构与人员负责。
在文书阶段,中央文书机构在政务处理、政情沟通过程中至关重要。秦朝形成“以丞相府为主,御史大夫寺为辅的中央秘书机构”,两汉设立“尚书台”作为处理文书业务的秘书机构⑥,隋唐确立以中书省为中心的“三省”(“中书出令、门下审议、尚书执行”)为文书档案工作最高管理机关,明朝中央文书机构包括内阁、通政使司、六科、司礼监、文书房等⑦。这些文书机构作为中央与地方、帝王与臣民的沟通桥梁,承担着上传下達的使命职责,同时肩负着保证公文质量、保障公文安全、保守公文秘密的核心任务。其中,公文保密是其重要工作内容。唐代针对中书舍人明确“四禁”制度,规定“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所以重王命也”⑧,指明中书舍人在保守公文机密方面的职责。明代《明律集解》(卷三)规定:“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在档案阶段,我国古代王朝多设立专门机构来对公文进行保管存储。公文办毕之后其“身份”有所转变,后续由保管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与处置。据可考文献,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中央档案机构——“天府”诞生于周朝。⑨《周礼》记载:“天府,掌祖庙之守藏与其禁令。”公文“藏于金匮、登于天府”由此始于西周。⑩随着大一统王朝的建立和巩固,“藏书之所”愈发正规与完善。汉代设有石渠阁、兰台、东观等。《三辅黄图》记载:“石渠阁……所藏入关所得秦之图籍。至于成帝,又于此藏秘书焉。”崇文院、秘阁为宋代“中央收藏档案典籍之馆阁”,后续皇帝档案由此处分离,进入专属档案库,其保密要求与程序更为严苛。据悉,两宋时期共建十一座皇帝档案典籍库。?明代档案库包括两种类型,一类保管帝王文书及其世系;另一类保管中央和地方机关档案。前者较为典型的即皇史宬,后者有文渊阁库楼、后湖黄册库。明代具有严格的档案保密制度,例如,黄册库唯恐“诸人测知后湖之虚实”,戒备森严、隔绝外界,“擅越湖者必以重治”。古代档案保管机构的日趋完善为办毕公文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安身之所”,加之机构自身的严格管理,公文所承载的“信息密码”在此得以保守。
作为“管理公务、临民治事的工具”,公文在推动国家发展、维持社会稳定、保证政权稳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公文管理的质量和效能直接关系到公文能否在专制统治中发挥其应有价值。为此,历朝历代均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专门公文制度。其中,保密管理便是公文制度规制和约束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大一统王朝的建立,社会各方面运行亟需统一化的思想理念进行指导和约束,以维持和稳定来之不易的大一统局面。凭借着这一独特的政治优势,秦汉在完善公文制度方面形成了开创之举。“书同文制度”确定公文书写的标准字体;“行文制度”规定公务请示“必以书”;“校勘制度”保证公文传递信息的准确性;“避讳制度”强调“王权至上”要在公文整个运行过程中得到遵从;“用印制度”标记公文形成的责任者并说明公文效力;“传递制度”确保公文的顺利流转与及时到达;?“保管制度”规范公文保存及利用。秦汉公文制度为日后公文保密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相较于秦朝之前关于公文保密的一些惯习式约束,秦汉及其之后的历朝历代逐渐将公文保密上升为一种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制定明文法律即为其突出表现。唐朝《唐律疏议》规定了一系列文书制度,涉及“稽缓制书官文书”“制书官文书误辄改定”“上书奏事犯讳”“文书应遣驿不遣”等多个方面,对秦汉文书制度有所继承和发展。其中,《唐律疏议》亦对公文保密管理作了一些强制规定,多具有惩戒性特点。例如,“诸盗制书者,徒二年。官文书,杖一百;重害文书,加一等;纸券,又加一等”“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即误发,视者各减二等;不视者不坐”等,分别对盗窃和私拆文书所可能引发的文书失密现象作了约束和规制。宋代《庆元条法事类》规定:“缘边事应密行下则不得榜示,时政边机文书禁止雕印。”即边防要事应当以机密公文下达,不准公开榜示,同时公文要严格控制,不准复印,以免外传。?《明律集解》(卷三)分别对如何惩戒“若边将报到军情大事而漏泄者”“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等作出了规定。总体来说,公文保密管理在我国历朝历代中基本已形成共识,通过法律对有关行为进行约束,施以严格的惩戒措施,是封建统治者的普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