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评估范围、复垦区及复垦责任范围的讨论

2021-11-03 06:20:10刘振昌
世界有色金属 2021年14期
关键词:项目区矿山环境保护

叶 骁,李 圣,刘振昌

(1.海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 石家庄 050000;2.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河南 郑州4500033;3.滦平源通矿业有限公司,河北 承德 067000)

依据《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本文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评估范围、复垦区及复垦责任范围的展开叙述,并结合图片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更好地确定评估范围、复垦区及复垦责任范围的提供依据。

1 评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中规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范围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分析确定,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范围应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和采矿活动可能影响到的范围[1]。结合来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估范围应当充分考虑矿山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范围及地貌单元特征,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及采矿活动可能影响范围,即A+B(图1)。

图1 评估范围、复垦区及复垦责任范围示意图

1.1 采矿登记范围

采矿登记范围,即矿山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拐点坐标所圈定的范围。

1.2 采矿活动可能影响范围

采矿活动可能影响范围大致可包括:采矿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范围;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影响和破坏的范围; 采矿活动引起含水层破坏的范围;采矿活动对土地损毁的范围;采矿活动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村庄、工矿企业及其他各类建(构)筑物影响和破坏的范围。

1.2.1 采矿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及其隐患范围

采矿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大致有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如地下开采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的地表错动范围。矿山地下开采引起围岩的位移和变形,当矿层采出后,形成地下采空区,破坏了原有岩层中的应力平衡,使上覆岩体产生形变、位移和破坏,达到新的平衡后,在上部地表区域产生地面塌陷或地裂缝,最终形成地表错动范围。例:丰宁满族自治县井棚沟萤石矿区内分布有两条萤石矿体,编号为I-1、I-2。根据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体顶底板围岩为张家口组流纹质凝灰岩或流纹岩。岩石质地较坚硬-坚硬,稳定性能较好,节理不发育,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好。矿山采用浅孔留矿采矿法开采。参照同类型矿山的资料,设计确定按岩石上、下盘错动角为65°、端帮错动角70°圈定了地表岩石错动范围,面积约4.5133hm2。

1.2.2 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影响和破坏的范围

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改变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物破坏,以及地质遗迹、人文景观被影响和破坏的范围。

1.2.3 采矿活动对土地损毁范围

因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破坏,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一般包括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矿区道路、排土场、堆料场、开采场地(露天矿山指露天采场,地下矿山指井硐口场地)及地表错动范围等。

1.2.4 采矿活动引起含水层破坏的范围

采矿活动引起含水层破坏的范围包括矿山采掘地下水降落漏斗范围及灰岩覆盖型(或裸露型)岩溶区的范围等。

1.2.5 采矿活动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村庄、工矿企业及其他各类建(构)筑物影响和破坏的范围

露天矿山进行爆破时,以防爆破飞石对人员、机械设备及其他建筑(构)物造成威胁,按照规定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从露天采场最终境界向外划定一个椭圆形界线,作为爆破警戒范围。该范围可能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村庄、工矿企业及其他各类建(构)筑物影响和破坏。例:怀来县存瑞镇白云岩采区采用水平分层台阶法开采,露天采场最终开采境界长500m,宽247m,破坏占地面积约8.047hm2。根据《爆破安全规程》[2],爆破警戒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1)本矿山采用中深孔台阶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为200m,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增加50%,以及在未形成台阶工作面前的爆破等因素,确定爆破个别飞散物对设备和矿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300m;(2)临近建筑物进行爆破,应按爆破振动和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200m,计算爆破炸药量。由此确定爆破警戒范围从露天采场轮廓线向外300m划定,面积约59.1029hm2。

2 复垦区及复垦责任范围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3]提到:复垦区是指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和永久性建设用地构成的区域。土地复垦责任范围是指复垦区中损毁土地及不再留续使用的永久性建设用地构成的区域。依据土地损毁分析与预测结果,合理确定复垦区与复垦责任范围。结合图1,复垦区可理解为采矿活动对损毁土地范围和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区域,即B1,复垦责任范围为复垦区扣除留续使用的永久性建设用地区域,即B1-B1-1。例:平泉市宝鑫有色金属采选有限公司洼子店金矿,复垦区面积27.3849hm2,办公生活区2、办公生活区3、设备场地、库房等留续使用的永久用地面积11.6452hm2,故复垦责任范围面积为15.7397hm2。

2.1 损毁土地范围

与采矿活动对土地损毁范围相同,土地损毁是指采矿活动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的过程,损毁类型包括土地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占用等。

2.2 征收永久建设用地区域

永久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征收并用于建设工业场地、公路和铁路等永久性建(构)筑物及相关用途的土地。

3 结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中,复垦区及复垦责任范围的不存在争议,而评估范围常与项目区范围混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3]中未对项目区范围中展开叙述,目前普遍认为:项目区范围是指采矿登记范围、损毁土地范围及征收永久建设用地区域,即A+B1。而评估范围还包括采矿活动可能对周围地质遗迹、人文景观、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村庄、工矿企业及其他各类建(构)筑物影响和破坏的范围,例如爆破警戒范围,对土地原有功能影响较小或无,一般不纳入损毁土地范围。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区域范围包括开采区及采矿活动的影响区,并结合对比结果,可以确定评估范围大于或等于项目区范围,方案编制中应当描述评估范围,而不能将评估范围与项目区范围并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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