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
摘要:由于核设施自身的特殊性,核电厂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同时具有“核设施内设备”和“特种设备”的双重身份。核安全设备监管体系针对的主要是核岛范围内与核辐射有关的重要设备,核电厂使用的通用特种设备不在其监管范围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其不适用于核设施使用的特种设备,这就导致了核电厂内通用特种设备处于“两不管”的尴尬境地。本文以核电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大吊车为例,分析了核电厂通用特种设备管理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的有效监督管理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核电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引言
核电作为一种清洁、安全、高效的能源,在我国和全世界范围内大量使用且受到广泛关注,随着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核电建设和投用将会迎来一个新的高峰。在核电厂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特种设备,这些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对于保障核电厂可靠运行发电起到了重要作用。起重机械等通用特种设备作为核电厂内特种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研究如何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核电厂内特种设备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从和安全功能、辐射风险和设备通用性角度,核电厂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可分为四类:
(1)涉及核安全功能的特种设备
此类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定期检查均由核安全局实施严格监管。
(2)辐射控制区内不涉及核安全功能的特种设备
此类设备不在核安全局监管范围内,但此类设备在检查人员、检查设备和检查时机三方面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需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方式。
(3)常规岛及核电厂配套设施工艺系统特种设备
主要为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例如二回路汽水循环系统工艺管道和各类换热器。设备不涉及核安全功能与辐射风险,设备结构与类型也与常规火电较为相似。
(4)核电厂范围内使用的通用特种设备
在实际使用中不涉及核安全和辐射风险,也非特定工艺系统的专用装置,属于通用特种设备,如办公电梯、起重机械、气瓶等。
本文主要以核电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大吊车为例,分析讨论通用特种设备的监管措施。
2 核电厂通用特种设备监管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参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其网站用户的留言答复内容:“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核电厂属于核设施。 根据《核设施出入口控制》(HAD501/04)1.1,核设施保卫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属于核设施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核设施出入口控制》(HAD501/04)规定:保卫区域是指包括控制区、保护区、要害区(或内区)等需要保护和控制出入的区域,一般指厂区双围墙以内的区域,大部分通用特种设备都处于此区域内。
因此,核电厂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不同意监管此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以某核电厂为例:2014年8月,该电厂内用于施工期大件设备吊装的大吊车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15年,由于项目暂停,申请了设备停用;2021年项目重启后申请复证过程中,当地市场监督局以《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核设施中特种设备不适用本法为由,不予复证。后经多方协调,且由于该设备确实于2014年取得了使用登记证,因此市场监督局才同意恢复办理。另一地区的某核电厂也出现了类似情况:2018年以后,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改变对核电厂內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范围,表示对于核电厂内所有特种设备均不予监管,也包括核电厂内新开工项目的施工用起重机械等[2]。
上述现象直接导致该部分特种设备既不受核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又不受市场监督局监管,只能由产权方(核电厂业主或者承包单位)自行管理。
3核电厂通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措施探讨
对于上述情况,有专家认为:核电厂应设置掌握特种设备检验技术与监管要求的专门科室、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核工业领域可以设置或组建类如军队、铁路等内部具有的检测机构或部门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技术检验与管理。在相应的内部专业检测机构还未设立之前,此部分特种设备可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并经核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经了解各电厂实际情况,产权方虽然一般会参照其他特种设备的检验和取证模式,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委托其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但核相关主管部门不会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予以认可,且由于缺少强制监管,市场监督局等部门开展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均不会覆盖该部分设备,产权方自行开展的检查工作易受人员技术水平、经验、责任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而使其效果大打折扣,因而使此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少了一道保障。
笔者认为,在核电厂人员组织机构趋于标准化的今天,单独设立一个专门科室负责该部分通用特种设备管理可能性较低,且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起到的监管效果有限。因此,有必要与核电厂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充分合作,通过“分别委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和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的方式,充分利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对权威丰富的管理经验,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结语
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核电厂通用特种设备的监管规定尚不明晰的情况下,核电厂内通用特种设备的产权方仅仅关注“首次检验/定期检验”这一特定时间点的监督管理措施并不足以做到完善的管理,应充分利用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现有资源,寻求有经验的单位及人员的协助,才能切实提高特种设备管理水平,保障核电安全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鲁山,付忠明,王浩.新监管形势下核电厂特种设备管理思考[J].中国核电,2021,14(02):255-257.
[2]刘爱付.核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探索[J].科技风,2019(3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