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新进路:中外“数字乡村”研究的多元视野比照

2021-11-02 08:25李敢
人文杂志 2021年10期

李敢

关键词 数字乡村 数字良性循环 数字恶性循环 数字排斥 数字桥梁

当前,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空前活跃,推动全球经济格局和产业形态深度变革,不断催生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为数字乡村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①数字乡村建设紧密契合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是实现农业农村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2020年,中央政府确立了117个县(市、区)作为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地区。“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加快推进,数字乡村战略进一步落地实施,各地区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取得良好成效”。②“数字乡村”建设前景广阔。

当然,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对于乡村产业发展模式的转变有着重要功用,也将有助于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例如,从“凭感觉”到“凭数据”的转变,将成为乡村建设和发展的一种演变趋势。相较于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乡土中国”概念,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有助于促进乡村产业模式和治理方式的升级与再造。乡村治理数字化有助于乡村产业的多样化和丰富化,也有助于实现“自治、共治、他治、民治、智治”齊步发展的新格局。然而,也正因为其新颖性和前沿性,关于数字乡村建设及其多维功能效应,尚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和检验。为此,有必要借鉴他山之石,在长期田野调研基础之上进行归纳总结与理论提炼。

一、“数字乡村”:概念尚未厘清的探索性实践

讨论新时期乡村建设及其发展中的数字化转型,必然涉及“数字乡村”概念的界定。较早明确“数字乡村”定义的是浙江大学郭红东和陈潇玮发表在《杭州(周刊)》上的文章。他们认为,“数字乡村是指乡村依托数字经济的发展,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创新为乡村振兴的核心驱动力,实现乡村生产数据化、治理数据化与生活数据化,不断提高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农村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③

“数字乡村”,这一提法始于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但真正成文于2019年5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2020年1月20日由农业农村部、中央网信办印发的《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以及在2020年5月9日由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2020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其间,官方层面的解答还包括由中央网信办信息化发展局、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农业农村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共同发布的《中国数字乡村发展报告(2019)》与《中国数字乡村发展报告(2020)》。但关于“数字乡村”,以上政府文件中并无清晰的概念界定,更多表述是关于“数字乡村”建设的愿景、任务、内容、成效、功用和保障等之类的阐释。例如,《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指出:“数字乡村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既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

在一定程度上,尽管“数字乡村”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确起到了重要功用,但“数字乡村”建设在标准界定、认可度和参与度等方面也有待于进一步丰富完善,且在建设过程中还面临着技术融合度不足、“数据产权(信息产权)”界定与保护等问题,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笔者认为,“数字乡村”是一种借助于现代信息与通信技术而予以呈现的新型乡村建设形式与载体,“数字乡村”建设被视作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乡村建设中运用的探索性实践。

二、中英文献比较:喜忧交加的“数字乡村”建设

经搜索查阅,有鉴于“数字乡村”议题的相对新颖性,知网现有中文文献倾向于理念和原则的宣扬介绍。另外,“数字乡村”介绍较常见于微信文章和报纸报道、通俗类杂志或者政策类杂志,学术性探讨相对有限,特别是在公认度高的学术期刊,更是较少见到有深度的实证性的分析阐释。① 概而言之,中文文献关于“数字乡村”建设,大致有三大类研究倾向:

其一,侧重于“数字乡村”建设的原则性阐释。例如,数字乡村战略推进的逻辑在于处理好三对关系,分别是创新与应用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及人的活动与自然环境的关系。② 虽说5G时代的来临将带来大数据产业的繁荣和智慧农业的迅速成长,但数字乡村产业发展与5G时代如何相匹配也面临着不小的考验。③ 而且,在强化信息技术支撑过程中,如何克服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服务滞后性障碍也是问题所在。④ 此外,还存在着城乡数字鸿沟何以弥合等难题,这是因为,“如果得不到有效弥合,城乡数字鸿沟将在农业的数字化转型、农村的社会建设等领域带来一系列问题,最终阻碍城乡融合进程”。⑤ 为此,有必要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农村居民对信息化公共服务的诉求和意见,提高信息意识,拓宽村民信息获取渠道。⑥ 其二,涉及“数字乡村”建设使用的具体技术时往往笼而统之,缺失对技术环节的有效剖析。其三,工科、农科等技术派着力于倡导数字技术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的功效,尤其是正向功效,有技术决定论色彩,相对缺失人文关怀,且对三农信息技术可能衍生的风险评估不足。倘若从社会学功能论角度去看待,过于强调正向作用,对“数字乡村”建设的潜功能甚至负功能则关注不够充分。

相较于既有中文文献常见的研究取向,通读与“数字乡村”建设相关的英文文献可以发现,英文文献更关注面向具体问题的实证性、理论性讨论。不过,在英文文献里很难找到“数字乡村”的严格对应词,“digitalagriculture”“digitalcountry(digitalcountryside)”“digitalruralarea”等表述均较为常见,且较多关注乡村数字化转型可能带来的“负面性讯息”,而非观念类、政策类解读。

英文文献大致也可以分作三类:第一类研究取向主要是关于信息与通信技术(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stechnology,ICT)使用引发的地域发展不均衡,包括但不局限于乡村地区。例如,Jansson关注了数字媒体网络在瑞典乡村社区中的作用,涉及“媒介化、空间连贯性和社会可持续性”三者之间互动关系的构建。① Gladkova等人研究发现,对于像俄罗斯这样的大型多民族社会来说,虽然民族构成不能用来单独定义用户的“数字资本”(digitalcapital)水平,但它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和研究不足的问题。俄罗斯不同群体和地区之间的数字鸿沟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俄罗斯人占多数的地区(如中部和西北部)往往在ICT技术发展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另外,生活在大城市的人往往拥有更高水平的“数字资本”。② Ono和Zavodny考察了美国、瑞典、日本、韩国和新加坡五个国家信息技术使用的模式和决定因素,关注不同性别、年龄、教育和收入群体在获取和使用信息技术方面的不同以及这些差异是如何随着时间流逝而演变。研究结果表明,这五个国家在使用信息技术方面存在差异,但三个亚洲国家的差距比美国和瑞典更普遍。借此也可以表明,在人口统计学和社会经济维度上,信息技术使用的差异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的差异程度。③Afshar等人通过对亚洲20个国家的区域研究发现,电子政务发展与数字经济之间存在着积极的双向关系。此外,在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人口等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的民族文化特征能够对数字经济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④

第二类研究取向主要从关注数字技术应用造就的城乡不均衡和地区不均衡转向关注数字技术应用引发的社会不平等。例如,Hoque和Soarrw研究发现,获取信息和通信技术对任何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都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造成了信息平等获取、大众传播和ICT方面的巨大差距,特别是在孟加拉国等发展中国家。这种不公平的机会对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和经济增长有着强烈的影响。孟加拉国政府在其农村和区域地区引入了各种信息和通信技术干预措施,旨在弥合信息获取方面的差距。⑤ Baird等人研究发现,即便是在美国,县级提供的电子政务服务也难以平等地提供给不同收入和贫困水平的公民。“2010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FCC)提出了一项通过第三方提供无线宽带接入的计划,该计划甚至可以覆盖美国最偏远的地区。对于政府来说,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改善对其居民的服务,无论他们离大城市有多远。这项计划如果得以实施,将创造以前只能在偏远社区想象的真正机会,比如农村居民可以通过网络参与镇区会议,可以从偏远地区观看专员会议,或者提供关于农村地区破坏情况的即时视觉信息。农村居民还可以方便地在网上完成交易,如缴税、更新执照或登记投票”。只是,实施的效果并非很理想。⑥ 进一步而言,即便是启用数字技术很早的美国乡村地区同样存在着诸多缺陷,既有技术设施层面的缺陷,也有人力资本方面的缺陷。例如,RuopuLi等人研究也发现,在美国乡村地区,近年来的ICT发展开始出现一种新型数字鸿沟———“智能鸿沟”(smartdivide),包括智能基础设施供给、智能应用和服务等内容,已构成一类新兴的社会不平等。⑦

研究表明,在某种程度上,“数字排斥”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它在不同的地理层次上运作:全球、区域和本地。“数字排斥”适用于城市和农村地区,但有些因素在农村地区可能更容易造成特别的共鸣。随着互联网等数字技术越来越被视为默认的传播媒介,乡村地区少数人将逐渐处于不利地位,先是相对地,然后是绝对地,其中包括农村人口中一些最弱势和最脆弱的群体。

第三类研究取向侧重于对发展中国家乡村地区数字技术应用引发复杂效应的剖析。例如,Couture等人曾就中国全国范围电子商务扩展计划对农村家庭的影响提出不同见解,他们认为,中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存在助推方式单一、产品标准缺乏、当地物流体系建设困难、缺乏有效配送站等不足,农村生产者和工人获得收入增长主要是由少数年轻且富裕农村家庭生活成本下降推动的,这些影响主要是由于克服了电子商务的物流障碍,而不是由于额外的投资使得电子商务适应农村人口。① 于是,也可以说,虽然信息通信技术(ICT)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农村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农村ICT项目面临着许多挑战,导致项目无法持续开展,或者最终失败。这些挑战包括获得基础设施、正规教育的路径有限、培训和能力建设不足、财政和政治限制以及社会和文化挑战。而可持续性是农村ICT项目有效性的关键,因此,了解与农村地区ICT项目可持续性相关的概念和类别非常重要。这些类别包括社会、文化、制度、经济、政治和技术的可持续性。②

同时,农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这些所谓现代农业解决方案大多是基于“西方农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然而,不少发展中国家的农地状况和欧美农场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不能简单套用欧美式解决方案。因此,探索农村地区如何从数字技术运用中受益,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这是因为,解决形形色色的“数字鸿沟”并没有什么“快速修复”(quickfixsolution)方案。③

三、“数字乡村”与乡村建设新进路:基于浙江的调研发现

关于“‘数字乡村与乡村建设新进路”的进一步探讨,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第一,国内已经有了一些数字乡村建设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但既有文献多侧重于正面信息的宣传,尚偏于整体性论述阐释。而且国内现有关于“数字乡村”的文献多倾向于“数字良性循环”(digitalvirtuouscycle)或“数字包容”(digitalinclusion)方面的报道和阐释,且多停留于技术使用层面,对于社会效应层面可能衍生的“数字恶性循环(digitalviciouscycle)”则重视不足,尤其是面向中国这样复杂的乡村环境,尤为必要充分权衡“数字乡村”建设执行过程中诸种利益关系,因地因时制宜。

第二,尽管“在过去的几年里,数字技术以比以前的技术创新浪潮更快的速度在世界范围内传播,重塑了消费者行为、社会互动、企业和政府。数字经济包括信息技术在商业模式和产品中的广泛应用,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并通过适当的政策来降低内在风险,有可能支持包容性成果。”④但是,有数字技术使用,就有可能衍生因数字技术使用而带来的“数字不平等”(digitalinequality)、“数字鸿沟(digitaldivide)”、“智能鸿沟(smartdivide)”等挑战。无论是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都面临着类似问题。而对应的“数字桥梁”(digitalbridge)建设也都有待于进一步推进。

第三,关于“数字乡村与乡村建设新进路”的社科研究取向,或正如曼纽尔·卡斯特(ManuelCastells)在“2019中国信息化百人会网络经济和网络企业高层论坛”上发言:“技术不会让世界更加美好。要探讨究竟用技术来做什么,就必须要了解技术可以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效果”。⑤ 对此,也可以说,“采用一种技术让社会不会变坏,而不意味着能让社会变好”。⑥

结合笔者在浙江的田野调研,关于新时期乡村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以下六个方面值得关注:其一,“数字乡村”建设重在数据的建设和收集、整合和分享,涉及全域地理信息图、类别化农业农村数据资源库以及统一的农业农村数字化工作平台的建立和建设。其二,建设“数字农村”,需要做好融合工作。如何把地理信息、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因地制宜地融入乡村建设,是切切实实的挑战。其三,乡村建设數字技术的运用,要能充分评估其间可能的风险,无论是对于产业发展而言,还是对于乡村治理而言。乡村实施数字化转型固然有助于提质增效降成本,然而,在取得收益的同时,也需要看到潜在的(成本)风险。技术性风险之外,或可关注制度性风险、文化(意识)性风险。例如,有无可能产生“有组织地不负责任(organizedin-responsibility)”之类技术后果。① 再例如,观念的改变同样不能忽视。《中国数字乡村发展报告(2019)》指出“信息化服务的一大前提是具备观念的服务、意识的服务”,倘若缺失(配套)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信息化服务体系终难建成,即便建成也难以持久有效运转。其四,根据2020年4月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②数据采集标准化已提上日程。类似于其他数字化运用场合,虽然“乡村生产数据化、治理数据化与生活数据化”前景美好,但也不得不面对“数据产权”(信息产权)衍生的挑战,而“如何界定和保护数据的产权”将难以回避,其间还将涉及数据库特殊权利、不正当竞争制止权、网络数据安全空间构建等专属法律权利。例如,调研发现,一些村社在实施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着数据鉴别、标识、采集、归属和使用等难题。村社原有重要数据都已相继为代运营的专业技术企业收集、加工和使用,而当村社再次提出需要使用这类数据时,却往往为运营方以不同方式加以婉拒。于是,在建设数字乡村过程中,“倒持太阿,授人以柄”是否为一种风险?何以克服?其五,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阶段,乡村要实现进一步发展,数字化转型是一条重要出路,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争议,有待于完善。比如,参考已有案例,“数字乡村”是否均宜建设或拟将建设为“收门票的景区村”?其六,将村民全部信息放在“一张图进行真实还原、可观可控”的做法是否合适?是否有效保护了村民及其家庭的隐私权?而且,“数字乡村”建设受制于产业基础、技术设施、资金支持等诸多限制性条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建设中需要多重视真实使用者的需求。

开展“数字乡村”研究,既要努力做到能够较为全面地展示地理信息、虚拟现实、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新时期乡村建设中的具体运用,包括技术原理、运作机制和使用场景等方面,进而可以进一步服务于数字三农信息化体系的理论构建,也要努力做到重视乡村建设数字化转型带来的社会效应的分析,包括对乡村发展变迁造成的影响或后果。例如,在农产品溯源品控、农业标准化和品牌智能化等领域,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如何让信息更为可信?再例如,新技术的运用对于不同村域不同群体存在哪些差异性影响?还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乡村地区的运用,除了“正面事迹报道”之外,有无造成新的社会分化或者疏离感?乡村日常生活、情感联系、生活节奏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以及哪些因素是影响农村居民采用信息技术的变量?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不过,“数字乡村”建设的有效推进,实际上也面临着不少困难。例如,客观层面,截至目前,在整体上,与“数字乡村”关联的统计体系和数据资料仍很不健全。主观层面,大家对于“数字乡村”的认识和研究依然有着不少局限性。虽然2018年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有提及“数字乡村”,但国家层面正式倡导“数字乡村”建设始于2019年中,许多细节性工作尚待进一步探索,包括“数字乡村”的业务适用、应用支撑、数据资源和基础设施等。至于媒体宣传的数字乡村建设的“成功案例”,在设施、技术和服务等层面也还面临着不少待完善之处,具体实施效果也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进一步检验,包括技术的更新、落地和应用等。

倘若缺失较长时间的田野追踪观察,很难从社会科学学理上把握“数字乡村”的体系平台、技术应用、制度设计和发展模式等具体版块内容,也很难有效建立起可以与乡村产业发展能力、乡村治理服务能力以及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相匹配的“数字乡村”建设的理论对话。

四、“数字”能否成为乡村建设新力量需要长期观察与综合考量

虽说“农村的政务服务数字化很有前景。如何以成熟的数字应用与乡村治理体系相结合,在发展集体经济、民主监督、移风易俗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应是数字乡村发展重点探索的内容”,①然而,有必要先了解现有乡村治理面临哪些掣肘之处,例如,部门间“横向罅隙”就是其一,②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源于数据分割、难以共享。当然,学界对此已有关注,并尝试以数据驱动方式去破解“横向罅隙”之类治理难题,但往往局限于原则性倡导,而非实操性落地。例如,在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针对行政部门长期存在的“信息孤岛”问题,戴旭宏和倪玖斌提出以大数据驱动构建乡村振興治理、共享和监测平台,推动重塑乡村治理格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系统性支撑。③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期,“数字乡村”建设赶上了“上云用数赋智”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列车,且与“新基建”相互关联,一时颇为“光彩照人”。然而,需要看到,如火如荼的“数字乡村”建设还存在“顶层设计缺失、资源统筹不足、基础设施薄弱、区域差异明显等问题,信息化在乡村振兴中的巨大潜力急需进一步发掘”。④ 而且,“数据的共享和驱动仍是当前我国数字乡村建设的薄弱环节”。⑤数字化时代的乡村不能停留于社交媒体上的“重视”,也可以说,“乡村的生与死”不能拘泥于城市规范和实践的“话语力量”。⑥ 在乡村实施数字化转型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尚都有待时日以实现进步。同时,数据匮乏实则是当前“数字乡村”建设的一个突出短板,直接牵涉到数据的采集和应用。既有数据仍非常有限,主要来自“天空地”信息采集系统,也即分别对应于卫星(天)、无人机(空)和传感器(地),且大多为静态数据,存有误差大、代表性差以及实时性更迭不足等缺陷。而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农民在这场科技浪潮中的参与度更为有限,在很多时候,农民生产生活所生成的数据大抵起到的仅仅是“配合”的功用,基本上是在服务于运营商和政府的诉求。另外,谁在采集特定地点的三农数据?谁可以拥有和支配数据?又应该如何使用这些数据?据此,也可以说,“ICT的使用、采用和使用”分属于不同层次,而乡村地域居民的教育、技能和年龄等因素都可能影响ICT的发挥效果。制定政策需要依据使用对象的具体需求而定制,而不只是依据政策制定者的偏好去制定。⑦

在实施“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除了要关注数字技术引发的乡村产业模式变革,更要关注数字技术应用之下乡村居民的认知变化及其生活方式的渐进更变。就“数字乡村”与乡村建设关系而言,诸如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数字排斥和社会排斥之间联系”之类研究问题值得重视,有助于确定“数字恶性循环”衍生的可能后果,进而考虑何以有助于改善这些后果。⑧ 再则,当乡村振兴遇上数字经济,两者如何实现深度融合,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作为发展理念,“数字乡村”建设宜实现“共建、共享、共赢”,这类提法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有鉴于国家层面启动并不久,也许并不宜急切地基于个案去推出数字乡村发展指数一类“理论创新”。有必要基于长期田野追踪,寻求多样化类型化实证资料支撑,而不能满足于汇报类数据信息的加工整理。

简而言之,在新一轮乡村建设中,数字乡村建设可谓任重道远,需要政府、企业和学界等多种力量的共同努力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