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下的人民调解创新路径探索

2021-11-01 04:41刘卫华
锦绣·上旬刊 2021年12期

刘卫华

摘要:“以和为贵”、“仁政”等是我国自古以来的重要思想,这导致我国大众面对一般纠纷时,私下协调解决一直是首选方法,这种观念造就了我国独特的纠纷解决艺术。在此结合实际情况,探索促进人民调解创新发展的新路径,以期为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发展完善作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发展路径

纵观历史来看,人民调解在我国由来已久,其中深刻地反映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与人和善、和谐法治的理念,同时由于其具备专业性、便捷性、中立性、低成本性等优势,一直受到广大群众的青睐,也在长期的实践中充分证明了人民调解符合民众诉讼需求、价值观念的维权方式。因此研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下的人民调解创新路径有现实意义。

1正确认识理解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下人民调解的具体内涵

整体来看,人民调解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人民调解内涵如下,从本质上看,人民调解的目标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在处理纠纷的同时,维持两方的关系,防止纠纷解决后双方关系彻底破裂;从法律层面来看,人民调解充分体现了现阶段法治社会精神内涵,以法律为基础,充分利用各种法律资源,引导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谈判,在保持后续关系的同时得到尽量满足双方目标的策略,此种方式具备深厚的文化传统,但人民调解对法律和调解人员的要求较高,需要法律体系建设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有效开展,同时需要调解人员具备充足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以及具备较强的同理心和耐心,较强的沟通能力,如此才能有效开展、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综上,人民调解是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工作的主力军,契合法律要求、符合传统文化的维权手段,也是促进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发展的核心[1]。

2结合世界ADR研究成果探索人民调解创新发展路径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中文含义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就是民间所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此种方式在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中占据重要地位。基于此种方式的优势世界各国都逐渐兴起了ADR运动。由于不同国家的制度和法治理念存在差别,几乎各国家的ADR都有独特的个性,但发展趋势几乎都相同。具体来看,ADR法律地位随着实践不断完善发展,应用频次越来越多。很多国家都采取鼓励的态度促进ADR发展,甚至部分国家推出了强制性ADR程序,例如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经过实践探索,ADR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功能愈加复杂,如今ADR已经拓展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例如行政争议、刑事案件等,结合ADR的应用形势,很多部门都在探索尝试创新ADR路径,以期此方式可以适用目前的新型纠纷。同时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终端不断发展,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面世,且获得了很好地发展机遇。最后结合实际经验,ADR呈现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特点。例如各国家通过立法等对ADR进行掣制,针对当前市场中的盈利性及非营利性ADR都进行规范,并设置了准入标准和法定登记备案程序,从而维护市场发展稳定。

3推进人民调解发展的创新路径

3.1促进市场发展,打造一站式综合型调解服务平台

有需求才会有市场,当前多元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人们的诉求多种多样,同时可供选择的调解渠道也不断扩大,这为人民调解发展带来更多的挑战。结合大众需求来看,如何便于当事人获得更好的服务,完善机制发展,成为社会重点关注问题之一。针对现有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多份文件促进人民调解适应大众需要,例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中便提到,要加强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完善实体化运作机制,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另外应加强人民调解中心专业化建设,更为高效的促进人们解决矛盾纠纷。以上海市为例,如今在松江、金山、徐汇等区均成立了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以期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调解服务。

3.2持续补齐短板,促进人民调解行业协会发挥作用

从本质来看,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组织,同时在调解体系中人民调解组织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推广调解或者ADR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具体来讲,人民调解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专业团体或者相关机构进行协作、交流,并对各自参与开展的调解活动信息数据及成功经验等进行交流,有效促进调节行业整体发展。另外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或者参与教育活动时,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以上海为例,其成立了人民调解协会,但从具体落实及作出贡献角度来看,很多地方都存在不足,与国外相似机构建设完善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另外与当地的律师协会等发展程度也存在差距。基于此,应采用多元化手段,持续加强短板建设,并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促进人民调解协会发展进步[2]。

3.3促进人民調解与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良性互动

如今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工作衔接性不足,以此促进人,人民调解和其他方式的良性互动有积极作用。首先应加强社区调解等基层与专业性人民调节的衔接,社区调解组织是我国调解体系的基础,具备人数众多、深入基层的优势,在对纠纷进行调解时,有当地的社区人员参与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次应加强完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相关引导告知制度,针对不同纠纷类型选择最适宜的调解方式,并采用合适的方式缓解当事人情绪,告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最后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信访、仲裁等方式的衔接,由于纠纷事务特点性质不同,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很大差异,做好不同功能和主体定位的协调机制衔接,可有效优化矛盾纠纷解决体制建设。

4结语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此种机制也充分符合我国传统文化特点,符合我国国情发展形势,结合国外探究经验,尝试提出些许促进人民调解发展的创新路径,以期为我国现代法治体系建设及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预防调解机制提供更多助力。

参考文献

[1]齐蕴博.论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定位[J].人民调解,2020(03):30-33.

[2]韩学书.人民调解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衔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J].人民调解,2019(12):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