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评价及政策建议

2021-11-01 09:05张修凡
关键词:交易市场配额总量

张修凡

(哈尔滨工程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00)

一、问题提出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为促进碳减排目标的实现而采用的市场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本质是基于碳排放而产生的负外部性定价,为环境保护和低碳发展提供制度创新,对碳减排具有重要影响。我国围绕减排目标而设计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包含配额总量的设置及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自2011年起,我国着手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及交易量的显著增加,我国进一步于2017年底开始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旨在实现我国2030年碳排放总量达峰,同时碳排放强度与2005年相比下降60%-65%的目标。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始交易,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监管政策等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行业管理存在差异,部分试点地区对市场机制及监管力度存在重视度不足等问题,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尚未完全发挥减排效应。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过程中,配额总量管理能够发挥减排信号作用,可对纳入企业的碳排放总量进行约束。同时,相关制度对交易及履约过程进行监督。在市场机制下,配额过剩或不足的市场主体完成碳交易,从而有效降低整体减排成本。本文的创新性在于:第一,基于我国积极打造国际低碳形象的趋势,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体系进行梳理;第二,考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挥效果的关键要素,从而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评价体系;第三,以我国7 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为研究对象,对其交易机制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价。现有研究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等角度研究较多,但大多进行定性分析,或从市场角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但选取的指标较难量化,尚未进行实证研究。通过收集市场建设、市场运行和市场监管相关数据并计算得到部分数据,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体系架构,并结合已有研究,选取科学的评价指标,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运行现状为出发点,全面搜集行业和企业的最新数据资料,对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进一步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减排效果的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研究起步较早,已经形成了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理论和市场机制的丰富研究成果。国外学者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领域的研究相对更为成熟,从交易本质、配额分配方法和市场发展等多个角度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系统研究,认为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是实现减排目标的主要工具之一,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研究框架。对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如何发挥作用,Schlesinger 通过对美国弗吉尼亚州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后,认为可通过配额总量倒逼低碳技术创新,更有效地进行碳排放总量控制[1]。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外生变量,与纳入对象的碳减排率之间可以建立起逻辑关系[2]。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产生减排有效作用的充分条件是纳入企业能够通过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取得额外的减排效果。同时,配额总量的松紧度是判断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能否有效发挥碳减排制度作用的必要条件。王文军等结合了减排效果及配额总量松紧度两个条件,共同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减排效果的评价标准,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对纳入企业是否产生额外的减排效果进行了测度[3]。Haites 等对墨西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行研究[4]。墨西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相近,墨西哥环境和自然资源部(SEMARNAT)于2018年10月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于2019年1月开始为期3年的试点市场运行阶段,计划于2022年过渡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有学者从市场运行角度出发,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性进行分析,通过碳价反映纳入主体的供需关系。

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影响碳减排的政策支持角度进行分析,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监管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高艳丽等认为,应制定落实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关政策措施,并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影响碳减排的惩罚机制[5]。深化监管制度改革能够有效为实施碳减排战略提供支撑。通过分析相关政策的演变过程、特征,研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影响碳减排的制度实现路径,探索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引导下的保障机制和综合发展模式。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评价大多从其产生的减排效应进行分析,寻找减排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如尹敬东等提出,应综合运用数理统计分析、技术和空间分析及情景模拟分析等方法,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产业低碳化发展、发挥减排效果、低碳技术创新、健全政策体系等的研究[6]。张帆等则从法律法规、交易体系、政府监管和执行效果角度出发进行定性分析,但他们并未进行实证分析,且对指标的选取仅从定性角度进行分析[7]。综合来看,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研究从发展现状、必要性和减排效果等方面进行了丰富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大量的比较分析,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分析时,大多将关注点聚焦于配额分配方法及分配结果分析。针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价与探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体系及构成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本质是以控制碳排放总量为最终目标的环境经济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励企业积极实施减排并参与市场交易。根据已有研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挥减排效应的关键在于通过配额约束和市场交易而实现碳排放权的有效配置和减排成本的降低。因此,首先对碳排放权的特性进行分析,从而总结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体系及构成元素。

(一)碳排放权的定义及特征

1.碳排放权的定义

根据已有的研究结果,大多数学者从经济学和法学视角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义。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Dales 运用科斯定理提出排污权后,衍生出碳排放权的概念[8]。碳排放权的实质是利用产权交易制度来确定碳排放权的归属问题,从而解决碳排放这一外部性问题。陈晓红等对此详细论述,阐述碳排放权在促进碳减排任务完成的过程中以排放配额作为载体进行体现[9]。之后,又进一步结合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产权的定义,界定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可交易性和可分割性。从法学视角来看,碳排放权属于排污权。目前,对于排污权的性质争论焦点集中于排污权的所属问题。崔也光等认为,排污权交易的目的是环境保护,应归属为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10]。而曹越和彭可人从科斯定理的交易规律与成本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排污权应属于用益物权[11]。随着相关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两种观点逐渐融合,如高明等认为,排污权应定义为基于环境保护而产生的,属于环境容量使用和获益的权利[12]。

从以上分析可知,两种角度对碳排放权的定义分别从社会环境与经济层面提出,对环境区域内人类活动、经济生产、政府分配和企业管理等进行分析,从宏观和微观范畴阐释了碳排放权的定义与含义。

2.碳排放权的特征

根据碳排放权的经济学和法学定义,碳排放权在交易市场中,具有稀缺性、同质性和无形性[13]。同质性表现为碳排放量对环境影响是同质的,且纳入企业获得配额不受区域与所属行业而受到额外限制,其权利不因地区与行业差异而改变。

同质性是构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依据,甚至使得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成为可能。因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最终应形成覆盖范围、分配方法和碳价均一致的市场。

无形性则表现为排放配额不以任何实物资产作为标的。无形性使得配额总量的设定具有较为严格的精准性。配额总量松紧度对于碳价会产生一定的波动,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及能否实现履约具有一定的影响[14]。目前,我国的配额总量设定为一次性分配,仅留有少量储备配额以稳定市场。部分市场执行跨期性履约,可能对碳价产生影响。因此无形性特征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挥作用提出了较高要求。配额总量机制和调节机制的综合运用有利于维持合理碳价和保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构成要素

1.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是立足我国减排目标而依托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的碳排放总量控制。通过综合考虑行政区域的发展现状、减排目标及减排潜力,设定区域内经济主体的碳排放峰值,进而制定环境规制等政策法规将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在要求范围之内[15]。

目前,对于区域碳排放总量的计算方法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方法。国际上通常设定特定时间为基准,并规定年减排率。如《京都议定书》中设置1990年为基准年份,并对减排要求进行阶段性调整。中国提出以2005年作为基准年份,到2030年实现碳排放强度下降60%-65%的减排目标。因此,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将致力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最大程度地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区域减排目标的完成。

2.碳排放权配额分配

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在区域内形成对总量的分解,形成若干排放许可。每个许可证代表1 单位的碳排放。根据相应的配额分配规则,这些许可证被分发给纳入企业。在一级市场中,政府为分配的主导,仅对资源进行分配,没有实现资源配置最优[16]。

目前,我国政府对碳排放权的配额分配主要为免费分配,同时少量市场开放竞价拍卖。竞价拍卖的分配方式具有公开性、透明性和竞争性,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竞价拍卖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为政府带来一定收益[17]。但是拍卖过程使得企业成本提高。因此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免费分配原则,即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标准进行碳排放权的免费分配。但在免费分配原则下,依然存在分配标准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以及非公平分配下宏观经济的“负帕累托效应”。

3.碳排放权交易

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碳排放权可以实现自由交易。纳入企业在衡量减排成本与碳价之后进行减排战略分析。减排潜力较高的企业积极探索低碳技术,在生产环节中大力减少碳排放。部分企业在短期内通过实现低碳技术改造以完成配额约束具有较高难度,可通过买入配额以避免超额排放。因此,碳排放权交易使得双方均能从中获得收益,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当边际减排成本相等时,配额交易停止。在配额总量与碳排放总量目标均确定的条件下,碳排放权交易能够实现社会减排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目前,我国大力发展限额排放交易模式的碳交易市场,并逐步完善以适应实际需求。同时,控排企业在经相关部门核证后,可抵消控排企业的排放量。我国碳交易市场已初具规模,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自愿减排市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管,CCER 项目的申请流程十分严格,且该项目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和减排目标的实现[18]。同时,当碳价产生较大波动时,自愿减排抵消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市场调控的作用。CCER 项目的实施同样可利用减排量而获得收益,经核证后的项目减排量通过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实现履约而发挥功能[19]。

4.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原则

配额总量的设定是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纳入企业设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对区域碳排放总量能够产生重要影响。配额总量的设定验证了碳排放权作为市场资源,具有“稀缺性”,从而在总量控制下驱动相关监管机构对纳入企业的碳排放总量的约束与监测[20]。在属地管理制度下,我国对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模式,按照区域发展潜力及特性将碳排放配额在纳入主体间进行合理分配。在免费分配原则下,交易主体免费获得一定的排放额度,能够降低自身的减排成本,提高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活跃度,最终减少社会总体减排成本,能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并促进市场交易能够顺利运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稳定碳价,完善市场建设情况[21]。

5.监测、报告与核证体系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监测体系从国家和地方层面建立监管计划,以保证核查过程的顺利进行,在报告、核查及监测体系下对碳排放数据进行核查[22]。在宏观控制下,评估机构和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分别执行评估和监督。多主体核查的执行过程最终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MRV 管理框架,是保证企业碳排放数据准确的先决条件。

通过梳理现有的措施办法可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国家、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和政府的管控与行政干预下,相关市场交易标准和管制政策不断完善,成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保障[23]。

6.减排抵消机制

CCER 减排交易属于二级市场交易。CCER 项目分为两类,一类为减排项目,一类为碳汇项目。其中减排项目又根据项目的减排规模进行划分,碳汇项目则致力于造林项目。CCER 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地区间和行业间的差异性,项目的流通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较强的流动性使得项目开发更能体现减排成效。同时,尚未建设碳排放权试点市场的地区也能够通过参与CCER 项目而受益。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过程中,相关政策已经提出减排抵消机制的重要性,通过参与CCER 项目调和碳价之间的差异,促进市场的整合,从而增加市场交易量[24]。该减排量可用于抵消纳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超额排放部分,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排放空间,从而落实碳减排的治理目标,对高碳排放企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设定的抵消比例为5%-10%,各市场间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北京市、上海市试点市场的纳入企业的抵消比例为5%,其余各市场将抵消比例设置为10%。该减排量可用于抵消纳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超额排放部分,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排放空间,从而落实碳减排的治理目标,对高碳排放企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25]。

7.配额调整方式

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纳入企业存在动态性,且已纳入企业亦可能不断扩大或缩小规模。因此,管理主体对排放设施和企业数量变化情况预设一定的储备配额。鉴于新增排放设施不存在历史排放量,因此目前碳交易市场大多采取基准线法设置新增设施的排放配额,综合分析企业未来的产能情况、能源消耗和减排潜力后决定配额总量,最大限度减少新增设施配额与实际排放量的偏差。

四、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指标选取原则

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设置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的目的是要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因此,评价指标的设置与评价方法的选择应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同时应综合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规律及关键要素。评价指标的选取应满足导向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

1.导向性原则

导向性原则充分考虑了评价指标的引领作用,以评价结果提供指导。评价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发展。指标的选取应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因此,在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运行效果评价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其引导作用[26]。

2.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充分考虑了评价指标的层次结构和范围含义。指标名称需明确,数据收集也应容易理解,使得获取可靠的数据。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时,各项评价指标和指标层次结构应清晰合理,避免由于复杂性导致信息重叠,但也应避免信息过于简单而带来缺失。

3.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全面有机的整体。在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价时,对各环节及主体发挥的作用进行深入分析,不可忽视任何一方,所选取的指标应全面地描述和反映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水平。因此,指标的设置应首先满足全局观,在指导层建立框架,进而从微观角度细分指标,从而保证指标体系整体协调有序,形成不可分割的评价体系。

4.可操作性原则

可操作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指标数据收集和分析的难易度。一旦建立了科学的指标,就要制定可衡量的、可比较的评价标准,并不断完善评价指标。在设计时,分析所需的数据应易于收集并具有典型性。同时,还应建立可衡量、可比较的评价标准,以提高评价的有效性。为降低评价难度,各评价指标应简单明确。

5.动态性原则

动态性原则着眼于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不断发展的背景上。鉴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快速发展,因而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指标的选取从静态反映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现状,到从动态的角度考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未来的发展潜力。因此,选取的指标具有动态性,这对于衡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背景下的变动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二)指标选取及含义

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原理、交易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关键要素,根据指标选取的原则及已有学者的研究结果,本文从碳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监管与履约情况四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1.市场建设指标

首先,政府的有效监管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挥减排作用的关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需要较为完备的政策加以引导和支持。如配额分配政策的实施将我国碳减排目标及企业节能减排优化的目标量化,保证市场主体的利益。因此政府的有效监管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政策完备程度指标,以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文件总数进行测度。

其次,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覆盖范围。设定合理的覆盖范围对于调节市场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规模,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完善市场机制和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体完成碳交易十分关键。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纳入企业不断增加,从而激励高排放企业积极进行低碳技术创新,降低碳排放总量,最终实现我国的碳减排目标。对于覆盖范围指标,以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纳入企业总数进行测度。

第三,纳入排放量门槛。该指标不同于覆盖范围指标,覆盖范围衡量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纳入主体数量,即横向测度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纳入范围是否广泛。而排放量门槛则分析纳入主体的碳排放总量限制情况。通过编制温室气体的清单,掌握企业排放源的类别与主要来源,从而制定合理的配额目标。对于纳入排放量门槛指标,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设置的排放门槛进行测度。

第四,配额总量松紧度。配额总量设置松紧度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的关键要素。对于交易主体的减排成本、减排潜力和减排效果具有较大影响,对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能否发挥减排作用非常重要。当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设定的配额总量松紧度较紧时,纳入企业的减排压力较大,配额总量低于实际碳排放需求,企业将进一步约束碳排放总量。为节约购买配额的成本,纳入企业将积极开发低碳技术,或加强生产环节的管理,采用多种手段将碳排放总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应设定合理的配额总量松紧度,从而有效驱动企业减排效果。对于尚未开发自身减排潜力的企业而言,相对较紧的配额总量松紧度能够激励企业开发减排潜力,实现超预算减排量。

第五,CCER 项目总数。CCER 项目的开展对碳排放权形成了补充,同时鉴于各地区均可开展CCER 减排项目,对进一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该指标以各地区的CCER 项目数量进行测度。

最后,交易产品种类丰富度。丰富的碳排放权交易产品能够提高市场活力,使得参与主体拥有更多的选择以完成交易。该指标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品总数进行测度。

2.市场运行情况

根据市场运行与调控理论可知,市场的运行从供需关系出发,需满足合理的市场集中度,较高的活跃度与流动性。同时,应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以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依赖较高的市场活跃度。在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配额目标能更好地完成,同时低碳技术创新与转让成果将进一步增加。市场的活跃程度和企业参与度的提高能够提高企业减排动力,并给全国碳交易市场提供重要经验。因此本文设置以下指标:

市场集中度: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成交量前四位的纳入主体的成交量占总体成交量的比值进行测度。

市场活跃度:鉴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特性,纳入主体交易的商品是碳排放权。以碳排放权成交总量与配额总量的比值进行测度。

市场流动性:企业在权衡购买碳排放权与低碳技术的成本后进行决策,这使得碳交易价格与技术交易价格形成供需关系。在具有较强流动性的碳市场中,金融资本能够更紧密地与低碳经济联系起来。在碳金融市场中,碳市场通过参与企业低碳项目投融资等方式激励企业内部化技术创新产生外部收益,进而转换为技术研发主体的内部收益,从而提高碳减排效率[27]。在流动性较低的碳市场中,碳价无法提供明确的市场价格信号,可能打击企业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降低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的效率,增加整体减排成本。

对于市场流动性的测度较为复杂,对于流动性的内涵,目前没有统一定义。已有大量文献提出众多流动性测度指标。运用流动性的Martin 指数研究了流动性与证券市场指数与价格波动的关系。少有文献专门对碳市场流动性进行研究,后文将进一步探讨与测度。

碳价稳定性:碳价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由企业间的碳交易供需关系而形成的重要信号。碳价并非一直保持稳定,而是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且不同的碳交易市场间的碳价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实际运行中,碳价的波动对纳入企业的减排决策具有较高的影响。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价长期稳定,则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会向企业释放出强烈的减排信号,进而降低整体碳排放水平。决策者将会进一步衡量在碳交易市场中购买配额以抵消超额排放的成本,并将两种成本进行比较,从而进行决策[28]。企业则积极推进低碳技术创新,并逐步向低碳企业进行转型,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从而形成长远的企业战略,降低碳排放水平。若企业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时,决策者通过设备的升级,生产环节的改进等方式进行提高生产效率,旨在实现低碳技术创新,从而在更长远的角度以降低碳排放总量。该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与成本。以交易市场碳价波动率进行测度。

3.排放数据监控情况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利运转的重要基础是准确获得纳入市场的企业的碳排放数据。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即建立对企业碳排放的监测、报告与核证体系(MRV)对企业的碳排放数据进行监测和报告[29]。核查机构在纳入企业提交碳排放报告与其履约期截止日期之间,需完成碳排放信息的集中核查,从而确保企业落实配额目标。地方主管部门对纳入企业的排放报告设置监测计划,如果纳入企业的排放配额与实际排放量的缺口较小,且若企业已经接近最佳低碳技术,在短期内无法进一步改进生产技术时,驱动企业直接实现减排的功能很弱。此时,企业面临三个选择,一是通过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以满足自己的排放需求,二是通过参与自愿核证减排量(CCER)来获得一定的配额,三是超额排放,以缴纳违约金的方式来满足配额目标。此时,需要监管部门对以上过程进行核准,相关部门应配合企业完成复核报告。与此同时,良好的信息披露平台能够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作提供良好的数据基础。因此本文设置以下指标:

MRV 制度的有效性:以MRV 监管报告频率进行测度。

信息披露情况:以是否建设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测度。区域建设信息披露平台则记为1,否则记为0。

4.市场履约情况

纳入企业在履约期内完成履约行为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功能的发挥能够产生强力的驱动。根据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现状可知,大部分重点排放单位选择在履约期内筹备交易工作,具有较高的市场履约率[30]。部分新纳入企业可能因不熟悉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履约规则而未按时履约。对于该指标的测度,以碳排放权交易总额与合同总额的比值进行设置。对于超额排放、不主动报告或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不履行配额清缴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设置了惩罚机制,从而对企业履约行为进行约束。对于该指标的测度,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罚款总额进行设置。同时,对于控排力度较高,减排工作完成较好的企业,政府亦提供相应的奖励,不断提高补贴的力度,从而激励企业进一步实现低碳可持续发展目标。对于该指标的测度,以地区的碳交易基金进行设置。

(三)网络结构分析

由于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市场建设情况(C)、市场运行情况(R)、市场监管情况(S)和市场履约情况(P)这4 个准则层之间存在相互联动效应,且各层指标具有一定的共性特点,网络分析法(ANP)能够适应非独立的递阶层次结构,各指标间的关系用网络结构进行表示。

(四)权重分析及数据处理

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中,由于指标层中的指标数量较多,因而构建的判断矩阵较大,计算过程非常繁琐复杂,通过手工的运算难度较大,很难得到超极限矩阵权重的准确结果。因此,考虑ANP 法的原理和运算过程,借助Super Decision 软件计算超极限矩阵的权重,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1.分解指标

根据前文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指标体系的分析及指标的选取,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 所示。

表1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

2.分析指标内联性

首先研究评价指标间的影响关系(反馈或依赖关系),即指标关联情况。设计二维表形式的问卷调查,获取指标关联情况。通过向武汉大学气候变化与能源经济研究中心、广州能源研究所战略研究中心和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等多家研究所的30 多位有一定学术造诣的研究院、学者和专家进行咨询,请专家根据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情况以及各试点交易市场的交易及履约情况等,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解给出层次结构中的各个指标及指标间的关联情况如表2 所示,碳排放权交易评价指标体系准则层的指标内联性如表3 所示。

表2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关联性

表3 碳排放权交易评价指标体系准则层的指标内联性

3.构建ANP 矩阵计算指标权重

构建超级矩阵。设P1,P2,..,Pm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控制层指标;C1,C2,....,Cm为网络层指标集。其中,Ci中有ei1,ei2,...,ein,(i=1,2,…,n)。以控制层指标Ps(s=1,2,3,4)为准则,以Cj中元素ejl(l=1,2,…,10)为指标层。对元素集Ci中的两两元素进行重要程度分析,把所有的网络元素排序矢量构造成为一个矩阵,记为wij,矩阵的列矢量代表的是Ci元素ei1,ei2,…,ein对Cj中元素ei1,ei2,…,ein的重要程度排序矢量。对矩阵W 进行归一化处理,以Ps为准则对Cj( j =1,2,...,n) 的作用进行重要性对比,得到归一化排序矢量,进而得出系统加权矩阵,在Super Decision2.8.0 软件中创建元素集Cluster、元素Node,建立元素集及元素之间的关联,最终得到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见表4。

表4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权重

其中配额总量松紧度,市场流动性和覆盖范围等指标的权重较大,作用较为突出。对这些权重较大的因素体系进行进一步地分析,把各种因素相互地匹配了起来加以综合比较和分析。在此类因素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一系列的能够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优势。

由表5 可以看出,市场建设情况(C),市场运行情况(R),市场监管情况(S)和市场履约情况(P)均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效果。这些指标对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非常重要。采用网络分析法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进行指标权重计算,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在不同的准则层中,子指标对准则层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如排放量门槛指标,对市场运行情况的影响程度为0.1029,惩罚机制对市场履约情况的影响程度为0.0776。说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所设置的排放量门槛与惩罚机制作用的发挥对于机制的运行效果具有较大影响。进一步分析子指标对准则层的影响程度,如MRV 制度的报告频率、第三方核查机构独立性和信息披露情况的影响程度分别为0.0602、0.0424 和0.0922。市场履约率、惩罚机制的运行情况和奖励机制的运行情况指标的影响程度分别为0.028、0.0776 和0.0329。

其次,同一准则层下各子指标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如以准则层市场建设情况为例,其子指标政策完备程度、政策完备程度、配额总量松紧度和交易产品种类丰富度对市场建设情况指标的影响程度分别为0.0517、0.073 和0.0576,为了加强市场建设情况,必须重视政策完备程度的制定与政策引导的力度。“交易市场产品丰富度”“政策完备程度”权重值较大,其中“交易市场产品丰富度”关系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能否顺利建立起来,碳定价问题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能否有效推行下去的关键。其中排放量门槛,市场履约率和覆盖范围指标的权重较大,作用较为突出。对这些权重较大的因素体系进行进一步分析,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综合比较。在此类因素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一系列能够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优势。

(五)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的关键要素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结果,分析得到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的关键要素。

1.配额总量松紧度

配额总量松紧度的权重是0.1029,在市场建设指标中的相对权重是0.2478,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能否驱动纳入企业积极施行碳减排举措的关键要素。配额总量松紧度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能否驱动纳入企业积极施行碳减排举措的关键要素。当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设定的配额总量松紧度较紧时,纳入企业的减排压力较大,配额总量低于实际碳排放需求,企业将进一步约束碳排放总量。为节约购买配额的成本,纳入企业将积极开发低碳技术,或加强生产环节的管理,采用多种手段将碳排放总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于配额总量的设置,兼顾区域减排潜力及核查的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影响。如果配额总量松紧度设置过松,如配额总量高于企业的实际碳排放总量,则纳入企业缺乏进一步主动减排的动力,同时可能造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量下降等问题,使得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减排效果下降。但同时应注意,配额总量亦不宜设置过紧。对纳入企业设置过紧的排放配额将使得企业的减排压力过大,无法通过短期的生产环节改进与低碳技术创新实现减排目标,减排成本过高,降低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积极性。

2.碳价

碳价是市场运行的多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信息。碳价对于纳入企业的决策具有较大的影响[31]。碳价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由企业间的碳排放权交易供需关系而形成的。碳价并非一直保持稳定,而是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且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间的碳价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碳价对于纳入企业的决策具有较大的影响。对纳入企业而言,配额总量呈现企业需求和机制供给,是较为宏观的决策信号,同时在相关政策中,配额总量是针对行业进行设定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体则是各个企业。因此,碳价的重要性进一步发挥[32]。企业在生产过程与产生碳排放的过程中,无法获得全局的信息。若企业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时,决策者通过设备的升级,生产环节的改进等方式进行提高生产效率,旨在实现低碳技术创新,从而在更长远的角度以降低碳排放总量。该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与成本,在对成本间进行比较后进行决策。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价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则会向企业传递较为强烈的减排信号,企业则积极推进低碳技术创新,并逐步向低碳企业进行转型,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从而形成长远的企业战略,降低碳排放水平[33]。

3.碳市场流动性

对于碳市场而言,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碳资产预期收益,进而对企业减排决策和低碳技术创新产生影响。碳市场流动性的权重为0.0891,对于市场运行具有较大影响。市场机制能够合理有效地配置碳排放资源,企业在权衡购买碳排放权与低碳技术的成本后进行决策,这使得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与技术交易价格形成供需关系。碳金融市场积极鼓励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参与企业低碳项目投融资等方式激励企业内部化技术创新产生外部收益,进而转换为技术研发主体的内部收益,从而提高碳减排效率。在流动性较低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价无法提供明确的市场价格信号,可能打击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积极性,降低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的效率,增加整体减排成本。

4.监管力度

多主体核查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效果有较大影响,尤其是对纳入企业完成减排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地方主管部门对纳入企业的排放报告设置监测计划,如果纳入企业的排放配额与实际排放量的缺口较小,且若企业已经接近最佳低碳技术,在短期内无法进一步改进生产技术时,驱动企业直接实现减排的功能很弱。此时,企业面临三个选择,一是通过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以满足自己的排放需求,二是通过参与自愿核证减排量(CCER)来获得一定的配额,三是超额排放,以缴纳违约金的方式来满足配额目标[34]。此时,需要监管部门对以上过程进行核准,相关部门应配合企业完成复核报告。由此可见,监管过程较为繁琐,应综合考虑企业的交易,履约,自愿减排或缴纳罚款等多个环节。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信息披露平台的建设,这使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过程更透明,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最大程度地发挥对纳入企业的减排效果。

五、评价过程及结果分析

(一)数据来源及处理

鉴于7 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始市场运行的时间为2013年,福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运行时间为2016年,与首批试点市场相比,运行较晚,暂时不考虑。本文选取的样本为2013-2019年7 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面板数据。地方政策文件总数为各试点地区公布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总数,碳交易市场年度交易总量,纳入主体的碳排放限制总量,碳交易市场的产品总数和纳入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企业总数的数据来源于《2021-2025年中国碳交易市场深度调研报告》,成交量前四位的市场主体成交量,交易总额与合同总额的比值和碳排放权成交总量与配额总量的比值占总体成交量的比值通过手动计算获得。配额分配总量来源于对应的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交易市场碳价波动率通过计算碳价的月平均价格的方差获得,碳价数据来自碳排放权交易所官网公布数据。MRV 监管报告频率数据来自《碳中和MRV 制度运行情况报告(2021年)》,建设信息披露平台的试点市场设定该指标为1,否则为0。交易市场的罚款总额数据来自《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报告(2020)》。配额总量松弛度与碳市场流动性的需要进一步计算,下面进行介绍。

1.碳排放配额总量松弛度计算

为了计算配额总量松弛度,首先将研究样本设置对照期与实验期,并假定在对照期与试验期,样本的碳排放需求保持一致。计算实验组在配额目标下的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并与对照组的实际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二者的匹配程度即为配额总量松紧度(C)。由定义可知:

表5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配额总量松紧度测度

2.碳市场流动性计算

对于碳市场流动性的计算,暂不考虑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借鉴Plank J 等的方法,重点考虑碳市场中的交易速度,以及在集中履约制度下的交易连续性,设定流动性的计算公式为[26]:,其中,x为所取的月份数量,LMx为流动性指标,为正向指标。t0为x月内实现成交的交易日数量。tx为x个月内每个交易日的日换手率之和 (日换手率为当日成交量占可流通总量的比例),NoTD为月份内交易日总数。Deflator为缩减系数,在计算LMx时需要调整其取值,使,换手率计算公式:,其中,tij为第i日内交易品种j 的换手率,vij为第i日内交易品种j 的交易量,C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可流通总量,即各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配额总量。

碳市场履约期通常为1年。本文以年度履约数据来分析碳市场流动性。交易数据取自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配额分配总量对应年度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分配方案。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期通常为1年。本文以2020年度履约数据来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流动性。交易数据取自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配额分配总量对应年度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分配方案。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流动性测度结果见表6。

表6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流动性测度

(二)评价结果

根据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后,对部分缺失数据利用插值法进行补齐,与权重进行加权计算后得到我国7 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运行得分(见表7-表13)。

表7 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效果评价结果

表8 上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效果评价结果

表9 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效果评价结果

表10 广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效果评价结果

表11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效果评价结果

表12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效果评价结果

表13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效果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分析

根据我国碳排放权试点市场2013-2019年的运行评价得分并结合实际发展情况,能够发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总体而言运行较好,且日益完善。再进一步从各指标层进行更细致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配额总量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市场整体建设情况较好,且总体呈现不断完善的趋势。其中,配额总量松弛度有待进一步收紧。根据计算,上海、广东和重庆试点的配额总量较为松弛,上海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碳排放约束力最强。但天津和北京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市场的配额总量设定较为松弛。天津作为我国的老工业基地,具有较多的高排放企业,因此,碳排放总量较高,控制企业能源消耗和减排任务就越重。在这样的形势下,按照历史排放量法设置配额总量可能导致配额总量松紧度较松,不利于发挥企业的碳减排潜力,因此对于该类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鼓励通过提高技术创新等措施来提高减排能力[35]。同时,进一步加强政策的效果,通过分析发现,部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市场监管与市场履约得分近两年有下降趋势,如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可酌情扩大覆盖范围,同时应进一步加强MRV机制的报告频率,完善市场制度的建设。

2.丰富的交易产品有利于市场运行

为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市场中,设计碳金融产品,拓宽碳资产融资路径。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情况来看,自试点市场陆续启动至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次数和交易总额都有极大突破。部分新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成立时间较晚,使得市场交易总量存在一定差别。这些因素使得市场的成熟度存在差异,但新增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如福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长较快,交易量呈现逐年增加,且交易产品非常丰富,有利于碳交易市场的运行,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交易额和交易次数来看都是明显高于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从近三年的市场运行情况来看,湖北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纳入子行业高达236 个,并推进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从而在积极鼓励企业减排的同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目前,湖北政府积极倡导碳减排,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鼓励,这都使得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总量和市场效率不断提高。深圳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市场,其发展程度较好,市场运行较完善。截至2020年底,深圳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累计交易总量排在第二位,碳金融产品种类丰富,并不断推出创新型服务,为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做出先行示范,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3.进一步关注市场监管情况

从整体来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整体的市场监管情况较好,对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效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有利于市场的运行与监督。但应注意的是,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在上海建立交易平台,同时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负责系统登记工作。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信息不确定性增加,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部分试点市场对公共信息的吸收以及对私有信息的判断准确性需进一步完善。例如,碳价波动对于企业的减排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此时,应积极发挥存储借贷机制的作用,使得实现企业的配额存储,从而对碳价波动起到一定平滑作用,同时抑制碳价的大幅波动。由此可见,应增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4.保持较高的市场履约率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成立以来,仅在成立之初的履约率较低,一般而言,在成立次年,各交易市场的履约率即快速提高,如北京环境交易所,近三年的平均履约率高达97.7%,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的平均履约率也可达97%。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一次履约率均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且在履约期间,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大多呈现明显的价量齐升现象。在履约期间,随着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上涨,应重视对市场的监管工作。截至2020年中期,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纳入企业不断增加,总量高达15,293 家,且其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应继续保持较高的市场履约率,以实现市场的不断完善。

六、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对我国现有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市场的交易机制与运行概况进行总结,并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分配模式、发放方法、配额抵消机制、调整方式、配额总量目标与配额分配方法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在指标选取原则下科学确定指标,根据网络分析法并结合软件确定指标权重。对我国7 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价,针对评价结果提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应进一步提高运行效果,形成以低碳能源满足碳排放需求的能源发展格局。基于评价结果,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碳交易市场的监管

监管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顺利运转的有效手段。监督追踪体系对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持续监管,并对企业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与核定。对不能严格完成减排目标与不符合市场交易制度的企业主体进行惩罚,进而完成我国整体的减排目标。

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言,首先应该维护市场秩序,防止纳入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内幕交易、发布虚假市场信息和违约等行为,保证在配额总量设定及分配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能够有效进行,保证碳排放权的产权性。随着交易制度的不断完善,核证机制以及存储借贷机制对整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流程进行核定和监管。在完善的交易机制下,市场价格合理,从而使得配额分配与交易过程更具公平性。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试点城市均颁布了地方性法律文件,对碳交易市场主体应遵守的交易规则和核查规范,所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等进行了规范,这些法律文件对于交易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等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碳交易行为的约束力。

强化履约情况的考核。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企业完成碳交易情况、排放配额的执行情况后,政府应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及时公开考核结果。严格执行惩罚手段,从政策执行角度来看,低罚款率意味着企业在超额排放低成本下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政策的低服从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需要迫切完善立法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及惩罚制度,对不能完成配额分配量的企业或区域加大惩罚力度。

(二)实施有效的制度保障

构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形成区域内低碳发展的良好环境。建立信息交互平台,使得政府进行对企业排放情况的强力把控与监督。在建设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过程中,从行业覆盖、配额分配、企业交易到最终履约完成市场交易的过程中,这些关键点的每一步都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作为实施手段,对交易主体进行监管与惩罚能够最终起到这种保障作用,使得区域总量目标得以实现。在向全国排放权交易体系过渡的过程中,积极尝试试点市场间的跨区域合作,将区域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资源整合,有助于未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长期发展。对于新增的试点市场,保证试点地区的跨市场规则具有统一性和交易的公平性,实现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平稳过渡。首先将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进行延伸。以试点市场为中心建设跨区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资源整合。这一步十分关键,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适用范围、市场跨区域范围以及跨区域市场主体和交易规则等一系列问题,是我国30 个省、市(区)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实现各自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重要保障,因此,该过程是对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建设的有益探索,也是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前重要的运行过渡模式,有助于未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长期发展。对于新增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应保证市场规则具有统一性和公平性,同时逐步建设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三)科学制定总量目标和覆盖范围

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科学的配额总量与覆盖范围能够提升碳交易市场的活跃度,有利于碳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在交易规则、参与主体和交易产品等方面创造和培育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条件,使碳交易能够实现低成本减少温室气体的政策目标。对此,应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作为基础。

随着碳排放基础数据系统的成熟与发展,可进一步组织条件成熟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试点示范,推进国际合作。目前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核算工作完成较好,应进一步加强对碳排放总量的核算工作,在能源密集行业首先建立完整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并逐步向其他行业推广。

(四)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平稳过渡

从试点碳市场向全国碳排放权统一市场过渡,应逐步推动国家和地方两级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实施碳市场计划,最终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各地区、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具体配套管理措施,提高碳减排效率。在管理体系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应进一步得到逐步完善,按照职责和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职责。将专项资金落实到交易全过程,完善管理制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集中交易有利于政策的调整适应,但对相关平台的建设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逐步建立健全二级管理机构,实施碳排放年度核算办法和报告制度,提高能源数据管理质量,支持进一步开展碳核算工作。

(五)提高民众整体减排环保意识

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建立初期,交易机构数量较多,机构间的管理制度具有较大差别。这使得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到位、系统风险高和市场重复性建设等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开展市场机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建立广泛的社会认知基础。

碳排放权交易应加强企业的适应能力和学习能力,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各项政策的实施中,使得参与交易企业的意识、知识和能力得到提升。进一步强化高排放企业的节能减排意识,使得企业清晰地认识到碳减排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碳咨询服务企业,增加专业的从业人员,使得不清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则及交易机制原理的企业知晓碳排放权的特征以及交易与履约规则,从而使得碳排放权交易成为社会与生态环境发展的热点。

(六)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

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交易市场具有很大影响,因此应使得信息披露制度更加规范与明确,同时对披露内容及程序进行严格审核。规范碳排放信息披露程序。在对碳排放数据进行准确核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排放数据信息的公开,建立碳排放的基础数据系统。

随着碳排放基础数据系统的成熟与发展,可进一步组织条件成熟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试点示范,推进国际合作。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作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环节,应进一步落实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减排有效性,确保参与主体的碳排放数据与配额分配和交易过程挂钩,从而实现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公平性。获得碳排放的准确数据应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管理单位的监测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内幕交易和制造虚假信息等以对市场造成干扰。在区域具体的碳减排目标下,加强对地区碳排放的统计。通过完善报告制度,利用碳捕获和交易,不断扩大国家、省、市和企业层面的超额排放监测范围。通过建立监测机制,强化优化目标,监测交易主体,建立国家碳交易监管机制,完善排放交易二级治理机制,实现区域间合作和碳市场一体化。

推进重点排放单位的能源消耗数据核算。对碳排放量进行实时准确上报,实施排放信息系统电子化,完善碳排放交易系统的登记工作。对于重点企业的排放等级工作需要专业知识和大量的实践,同样需要专业人才作为基础,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完善和细化。因此,应深入研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环节,从而为构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奠定重要基础。在该过程中,市场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应保持统一,对于排放调查、排放报告、能源消耗计算、碳排放登记和交易系统的规则和标准应维系统一。通过提高排放数据的准确性以实现配额分配的准确性。加强能源、工业、农业、林业等碳排放相关行业的统计工作,同时加强能源基础和信息能力建设。进一步研究供热、电力、重工业等重点领域的碳排放监测方法,推动重点排污单位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量。

七、结 语

通过探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机理及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运行现状,选择合适的指标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打开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评价研究的新视角。但对于指标的选择完整性以及不同区域与行业等方面没予以考虑,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补充,使得模型更加完善。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更多企业将纳入交易市场,对于该理论框架还应进一步实证检验或案例分析,审视研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运行效果是否能够激励低碳技术创新,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其运行效果。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研究,本文提出以下未来展望:我国仍处于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发展的阶段,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碳排放量将进一步增多,来自国际政治的压力和国内发展的需求相冲突则进一步深化,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完善是长期发展的过程,将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过程中不断调整与发展,因此在未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完善过程中,可进一步综合考虑我国区域的经济特点,将区域减排潜力与其他影响碳排放水平的因素纳入进来,从而以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权利推动我国的减排目标,进一步研究结构方程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影响方向以及减排效应是否存在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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