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犯社区矫正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

2021-02-01 20:41陈于后
关键词:外籍罪犯外国人

余 汶,陈于后

(四川轻化工大学 法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四川 宜宾644000)

一、问题提出

在当前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与世界各国间的人员流动愈加频繁,来华外籍人员数量亦不断增加。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居住在我国大陆接受第七次人口普查登记的外籍人员已达到845,697 人,占我国总人口的0.06%[1]。他们因商务、就业、学习、定居、探亲等各种目的来到中国,为我国的发展注入国际元素。

但全球一体化在促进我国经济、教育、文化等各方面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犯罪全球化的负面效应。近年来,外籍人员在我国因违法犯罪而被法律惩处的案件在各类新闻报道中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公众对在华外国人犯罪状况的关注和担忧。从总体来看,虽然外国人犯罪案件占国内犯罪案件总量的比例较低,但客观存在的案发数量及其逐年递增的现实情况不容忽视,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对中国而言,如今的外国人犯罪问题已经不再是潜在的威胁,而是日益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也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在当前国际化背景下,学术界更有必要加大对外国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和关注,以便做好对外籍罪犯的改造管理工作。由此,本文将从外籍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必要性着手,深入剖析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的症结问题所在,并积极探寻出相应问题的完善路径。

式中:为哈密顿算子;u为速度,m/s;ρ为混合物密度,kg/m3;p为压力,Pa;l为湍流长度,m;μ为层流黏性系数,Pa·s;F为体积力,N/kg;ε为湍动能耗散率,m2/s3;k为湍动能,m2 / s2;μT为湍流黏性系数,Pa·s;Cε1、Cε2、Cμ、σK为经验常数,分别取1.42、1.68、0.091、1.0;g为重力加速度,m/s2,取9.81;Pk为剪切力变化引起的动能变化率。

二、理论回顾:外籍犯社区矫正制度已有的相关研究

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成果丰硕,而直接针对外国籍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问题的研究却比较缺乏。目前学术影响较大、被引用和参考较多的文献有四川师范大学的陈山团队于2018年发表的《在华外国人犯罪之社区矫正问题与对策》一文。该文重点提出了“缔约意思”(是否有在中国继续停留的意愿)和“缔约可能”(是否有复归中国社会的可能性)两大概念,认为对有“缔约意思”与“缔约可能”的外国人才考虑实行社区矫正,并且“在执行社区矫正时应先确定适当的矫正机构,在矫正工作中注意工作人员与外国人的交流对接,设计合适的社区矫正方案”[2]。另外,张凯在《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一文中也对外籍犯社区矫正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目前我国对外国籍服刑人员的重视程度不够,《社区矫正法》有必要专门设置条款予以规定,并且应该采取吸纳具有外语专长的社会志愿者、加强文化教育等措施以解决语言交流障碍与宗教观念复杂的问题[3]。这些观点具有很强的理论参考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

除上述文章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和外国人在华犯罪的理论及实践研究成果,例如《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研究——以右江区为视角》[4]《在华外国人犯罪的实证分析与刑事政策应对》[5]《外国人犯罪态势分析与防控对策研究》[6]《在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法律应对》[7]等,对外籍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三、现实需求:外籍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之必要

外籍犯指的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行为且不具有我国国籍的人。我国刑法第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在我国生活的外国人而言当然也是一样,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就理应受到我国刑法的管理和制裁。现今,外国人在华犯罪事件层见叠出,需要对其予以刑罚处罚。社区矫正作为“刑罚菜单”的选项之一,对外籍犯适用既合法合理,也是现实使然。

(一)打击外籍犯罪,缓解监禁压力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犯罪人员数量便显得畸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年我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 万件,判处的罪犯达152.7 万人[8]。虽然我国的监狱数量在2018年就达到了680 所[9],但大量的犯罪人员为我国的监狱工作所带来的压力仍然存在。随着来华外国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涉及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数量也在随之上涨,对我国的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考验及挑战。有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在我国监狱中服刑的外籍罪犯数量正在以每年20%至30%的数量急速增长。以广东省D 监狱为例,截至2018年底,关押罪犯所涉及的国家数量就已经突破60 个,占目前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10]。显而易见,外籍犯数量的不断上涨给我国监禁刑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在外籍犯数量不断上涨、监狱改造管理成本与日俱增的现实境遇下,合理运用社区矫正制度将为打击外国人犯罪开拓新的局面。社区矫正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一种非监禁性的矫正刑罚,其与传统的监禁刑相对应。不论是传统的监禁性刑法还是社区矫正,都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的重要方式,最后都将达到减弱乃至消除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 使其回归正常生活的目的和结果。而对犯罪行为较轻的外国人仍然施以矫正刑罚,这也彰显了我国违法必究的严厉态度,对其他在华外国人将起到有效震慑作用,促使其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纪守法,从源头上减少外国人犯罪的问题。此外,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外国人并不需要进行关押管理,将有效缓解监禁罪犯过多而产生的压力,节约国家成本,使国家资源用于打击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安定

犯罪行为是国家安全的重大威胁因素,外国人犯罪更是本国司法实践中应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外国人犯罪的问题,涉及一个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以及国际地位、国际声誉等多种方面的因素,一旦处理不当,便可能影响本国的国家安全以及国家间的外交关系。有关外籍犯的监管改造是新时期的重要工作,其政策性强、内容庞杂、任重道远。

在我国,外国人犯罪群体已从过去的在华短期停留人员转变为现在的长期居留人员,其中未经合法手续而在中国非法就业、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的“三非”群体尤甚,外国人犯罪类型也从过去主要指向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无被害人犯罪”转变为现在更多的侵犯财产安全和故意伤害等“有被害人犯罪”。当今外国人犯罪对普通大众的威胁愈演愈烈,因此更易使我国公民滋生反感和厌恶心理,对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冲击也更加明显[5]。

犯罪必须施以刑罚进行惩处,哪怕其再轻微。对犯罪行为较轻的外国人进行社区矫正,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此外,本国国民都期望入境的外国人是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而不是违法犯罪的危险分子,期望人们包容接纳外籍犯也不合乎情理。当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大量上升时,将容易导致本国民众产生集体的排斥反应、造成社会恐慌。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更需要善用社区矫正制度对外籍犯进行监管改造,这是消除百姓担忧、避免秩序紊乱的有效途径,更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安定的应有之义。

四、症结解构:外籍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

自2003年试点开始,社区矫正这种特别的制度,以其所具有的独特地位和优势,经过18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大成果,其已经是一项十分成熟的刑罚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外籍犯进行社区矫正,目前国内已经有很多地区都有了相应的实践探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反而需要对之加以更加审慎的检验与研讨,从而发现症结所在、化解疑难问题。

(一)专门立法缺失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12 章为“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是有关外籍犯管理的专门章节;司法部也曾发布了《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能为外籍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具体、明确的成文法指导依据。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然而在《社区矫正法》中也并没有关于外籍犯社区矫正的专门规定。

以2013年石门县1:5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布置调查采样工作,以柑橘高密度种植区夹山镇、蒙泉镇以及秀坪园艺场作为重点调查区,面积150 km2,采样密度为4件/1km2,石门县其余区域作为一般调查区,采样密度为1件/km2,土壤样共采集3600件,包括水稻土、菜地土、林地土等,按4件样品1组进行组合分析,共计分析900组样品。每件土壤样品以拟定采样坐标点为中心,按50~100 m间距在四周采集7~11处子样,将全部子样混合形成一件土壤样品。

囿于“外事无小事”的固有观念,某些机关以及工作人员为了避免因涉外事件招致舆论或是影响国际关系,对外国籍社区矫正人员有时存在不愿意或是不敢管理的情况。此外,由于专门立法的缺失,针对外籍犯的社区矫正在实践中多是简单参照本国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忽略了外籍犯的特殊性,容易导致社区矫正教育改造措施的实施及其效果得不到保障。

(二)亲情帮教困难

1.强化实有人口管理,做好前端预防工作

佳奇的情况并不是特殊的个例,而是许多外国籍罪犯在中国服刑过程中的一个缩影:由于背井离乡、远离家人朋友,他们大多渴望亲情,亲属对其社区矫正的帮教力量十分薄弱。我国《社区矫正法》第39 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但由于外籍犯的亲属大多数并不在我国境内,且其中无国籍的罪犯占有较大比重,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难以掌握,无法与其家庭进行沟通协作,这对外籍犯的改造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家庭与亲情是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稳定器”,当这个具有重要功能的社会支持系统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外籍犯的情感交流便少了一大关键渠道。不同于国内罪犯,外籍犯无法与在国外的亲人经常见面、保持密切联系。在被判处刑罚后没有亲属帮助扶持,缺少安慰与关怀,渴望亲情的心理比国内罪犯更加强烈。由于亲情无法在其服刑期间起到应有的帮教作用,对其矫正助力极其微弱,许多外籍犯在服刑期间会心情低落,封闭自己,乃至有事不愿向矫正机构汇报寻求帮助,加剧了外籍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

(三)语言沟通不畅

随着来华外国人数量的逐年上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难度也日益加大。在这种情况之下,公安机关必须将外国人切实纳入实有人口管理,以保障达到对入境的外国人做到“底数清、管得住、服务好”的要求。首先,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日常的人口管理,先对本区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数量、工作地点、主要社会关系及日常的基本活动情况有一个初步了解。其次,要强化对出租屋、旅馆业、高等院校、企业以及其他外国人就业、居住重点场所、单位的治安管理,可在相应地区设立外国人管理工作协助管理人员制度,吸收社会力量进行协助管理,从而实现外国人的动态化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漏管失控的可能性[18]。通过以上公安机关的全面管控以及社会层面的协助管理,构建较为严密的防控体系。实现对犯罪轨迹的准确把握和犯罪趋势的动态预警,让外国犯罪人员在我国没有躲藏之地,也为后续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前端预防以及信息支撑。

通过分析已有的数据资料可以了解到,被施以社区矫正的外籍犯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大都在中学以下。国籍分布范围也比较广泛,且主要集中在较为贫穷落后、经济发展欠佳以及中国周边交往较多的国家。由于汉语的复杂性,他们大多数都不会讲中国语言,除了小部分在中国境内有工作经历或学习需求的外籍犯会讲日常的普通话外,绝大部分外籍犯中文理解能力低下,与之交流十分困难。最终的沟通大多需要依靠翻译,而在翻译的过程中又容易导致信息传达不准确甚至是传达错误的问题。此外,各个国家在生活环境、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这些方面的区别进一步加剧了与外籍犯沟通的难度,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对其的顺利改造。

社会力量参与矫正的方式,指的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发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共同合力对犯罪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此种教育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体现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也是帮助矫正对象复归社会的重要渠道,是整个社区矫正制度的应有之义。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具有较为开放的矫正环境,为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提供了条件与途径。自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以来,如何有效挖掘社会力量参与到工作中来一直是各地重点探索的问题,不少地方也已经有了成功实践的经验。例如,海南省司法厅先后与海南现代农业示范园、南水富华果园农场、儋州那大镇和罗农场等建立了帮教合作关系,已组织1015 名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法制教育,1269 名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了有力帮助,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14]。

5.失恋。失恋是指恋爱一方被对方抛弃或恋爱以失败告终而引起的痛苦等情绪,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将有可能引发当事人沮丧、愤怒和一些不良行为,从而导致心理失衡、性格反常。当代大学生生理发展虽已趋成熟,但心理发展尤其是爱情观还不成熟,失恋成为了大学生自杀、自残和杀人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监督管理困难

飞速发展的交通技术缩短了各个国家之间的物理距离,世界各国成为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但全球化也为新时期的犯罪提供了便利,使得犯罪摆脱了以往国家之间地理界限的掣肘与束缚。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了筚路蓝缕的几十年的拼搏奋进,我国经济实力得以不断发展,国家吸引力不断增强,外国人来华数量也一直持续增长。

不可否认,大量外国人来华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随之而来的外国人犯罪问题也值得警惕。此外,由于交通技术的不断创新进步,突破了国家及地区的限制,罪犯在各个地方之间的流动也更加方便快捷,增加了对其监督管理的难度。加之社区矫正又是不需要将犯罪分子进行关押管理的非监禁刑,被判处社区矫正的外籍犯相较于被判处其他监禁刑的外籍犯更加自由。部分外籍犯为了脱离矫正机构的控制,会借助便利的交通条件偷偷跑去其他地区。更有甚者因为是短期来华,在因实施了较轻犯罪行为被判处社区矫正刑罚后,不在乎是否能够回归在中国的正常生活,而采用直接偷渡出国的方式以躲避我国法律的制裁。现今外籍犯较强的流动性使得我们对其监督管理的成本增加,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的效果也不如预期。

(五)复归心愿不强

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实施过程中注重纠正罪犯的反社会人格、 修复其人格缺陷部分,并以社会因素为核心重新塑造罪犯的社会化人格。从而使罪犯对其自身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社会关系得以重新定位,最终达到让犯罪人成功复归中国社会的目的[12]。

趋嫩性:成虫、若虫具有多栖于芽梢叶背,且更喜栖于芽下2~3叶叶背。趋色性:成虫喜欢黄色,嗜好选择黄绿色和浅绿色。怕湿畏光:阴雨天或晨露未干时静伏不动。中午烈日直射,虫口多在茶丛内,且徒长枝芽虫口较多。活泼善跳:成虫和3龄后若虫活泼,稍受惊动即跳去或向下潜逃。产卵习性:卵多散产于芽下第1至第3节嫩茎皮层下或叶柄及主脉中,产卵期长,早春茶树发芽成虫开始产卵,直到秋末冬初茶树新梢停止生长为止。雌成虫产卵量因季节而异,春季最多,秋季次之,夏季最少。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以复归中国社会为重心,其制度设计带有浓厚的本土色彩。对于被判处社区矫正的中国籍罪犯而言,学习、工作乃至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中国这个大环境,他们迫切希望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重新融入社会。这样的需求将敦促他们积极配合社区矫正进行自身改造,以早日消除犯罪影响,回归社会。但外籍犯不同于国内犯,他们与中国联系不深,没有太多工作或是生活上的牵绊,不像本国国民一般对中国具有与生俱来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类与中国社会羁绊较少的外籍犯甚至认为自己根本谈不上需要复归中国社会的问题,当被判处社区矫正后配合度便不高,容易导致社区矫正丧失原有的效果。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口算测试的形式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听觉形式,采用口问口答的方式进行测试;另一种是视觉形式,采用纸质的口算题进行测试.前者全部需要心算,而后者不能排除被测试者采用简单的笔算或记号作为辅助,虽然前者在测量上需要花费测试者更多的精力,但是更能体现口算的本质内涵.因此,研究采用后一种测量形式.口算速度和口算广度的操作定义和测量指标,将参照张奇和林崇德等人的研究成果.

整群抽取我校同一大班上课的2个四年制大学三年级护理本科生班101名学生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前瞻性队列研究方法,分别将2小班设为观察组和对照组。观察组50人,其中女生45人,男生5人;年龄(19.64±0.91)岁;批判性思维能力评分(283.84±24.07)分。对照组51人,其中女生42人,男生9人;年龄(19.75±1.04)岁,批判性思维能力评分(282.41±25.16)分。两组护生性别、年龄、批判性思维能力评分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六)实践执行困境

社区矫正是一个牵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乡镇、社区等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又团结一心做好工作。实践中,不乏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为了方便执行,直接将外籍犯驱逐出境的情况。这样的做法直接斩断了其回归中国社会的可能性,有违人道主义,也是对社区矫正制度合理适用的一大阻碍。

此外,调查中还发现针对在中国无亲属、无固定居所、无固定收入的三无外籍犯罪人员,少有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例。以广西N 监狱的某国女犯为例,5年内,N 监狱都没有某国女犯适用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而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的案例[13]。深入研讨分析,发现主要原因在于住所的不确定性加深了社区矫正机构对外籍犯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脱离监管的担忧。另外,社区矫正机构还认为对这类外籍犯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帮助,最终便没有矫正机构愿意接收这样的外籍罪犯。然而,如果因为执行中的困难就不再对符合条件的外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既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无益,也是对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初衷的违背。对外籍犯进行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不容忽视,但也需要用客观的眼光去正确看待,而不能因噎废食地直接阻断这个制度的适用。

五、对策构思:外籍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完善

在找准外籍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症结所在后,亟需做的就是直面问题,积极探索相关问题的解决之道。基于外籍犯的特殊性,针对外籍罪犯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显现出来的疑难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六个方面进行优化改进,以促进外籍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外籍犯是我国境内犯罪分子中的一个特殊群体,而特殊矛盾需要用特殊方法予以解决,针对外籍犯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设置专门的法律条款确有必要。

首先,《社区矫正法》应明确规定,对外国籍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此项条款的规定能够为外籍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将有效避免实践中对外国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不敢管或是不愿管的情况出现。此外,考虑到外籍犯的特殊性,为确保对其的教育改造措施真正行之有效,还可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外国籍社区矫正对象的国籍、惯用语言、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犯罪原因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二)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助力矫正工作

另外,现阶段,我国可供选择的合格的翻译人员本就短缺,已经无法满足对外文化交流任务对高素质、专业化的翻译人才数量的需求,并且这一所需数量还在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日益扩大。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涉及许多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而本就有限的翻译人员中又有部分欠缺相应法律知识,使得司法领域翻译人才紧缺的问题更加凸显。实践中,对于日常生活的语言翻译服务不会造成太大困扰,但当涉及社区矫正相关的某些法律专业术语时,便极易出现因为翻译人员法律知识储备的不足而造成翻译时无法进行准确的表达,最终导致沟通困难的问题。比如无法准确传达禁止令的含义和使用原因,致使出现外籍犯感觉自己合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益遭到侵犯而拒绝配合的情况,影响对其教育改造的效果。此外,虽然英语是世界上应用最为广泛的语言,但也并不是所有服刑人员都精通英语,使用小语种的外籍犯在整体数量中仍占较大比重。我国现有的翻译人员还主要集中于英语这类使用较多的语言,对于小语种却涉猎极少,如今对于小语种翻译人才的迫切需求又为我国的翻译现状带来了更为艰巨的挑战。

目前,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方法主要有亲属规劝法和社会帮教法两种。在对外籍犯进行社区矫正时,完全可以也很有必要参考对国内犯的做法,积极探寻社会公众力量的参与,对外籍犯进行亲属规劝以及社会帮教。这样,既可以缓解矫正机构的工作压力,也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途径;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外籍犯更好融入中国社会,显著提升矫正成效。

1.亲属规劝法

亲属规劝法指的是矫正工作人员协调服刑人员的亲属、朋友,共同对犯罪人员进行规劝的方法。“实践证明,罪犯思想的转化,恶习的矫正,离不开亲属的规劝。常常有这样的情况,罪犯思想上出了毛病,干部多次教育未能够见效,而经过亲属规劝,毛病就治好了,这种成功的事例屡见不鲜。”[15]

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与外国籍服刑人员之间得以良好沟通和交流的基础前提在于语言互通,若是语言交流存在障碍,则很有可能导致误会、引发矛盾。为了解决外籍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翻译人才紧缺的问题,走出双方语言沟通困境,除了在招录社区矫正工作者时重点选择有外语专长的人员,还可充分挖掘社会公众之力量,积极寻求高校助力,将其外语水平较高的教师及学生吸收成为志愿者,在外籍犯服刑过程中做好矫正机构与犯罪人员双方的沟通翻译工作。

2.社会帮教法

我国法律规定对所有罪犯都一视同仁,“决不实行双重标准”。外籍犯是我国犯罪分子中的一部分,对外籍犯的管理自然也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改造方式。但在对外籍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总会出现与中国籍罪犯有所不同的情况,而特殊矛盾需要用特殊的方法去解决。对外籍犯而言,他们没有长期在我国生活,对中国社会的了解以及认同感都不能与土生土长的中国国民相比较。而出于担忧与恐惧,普通民众本就不愿意与犯罪人员有过多接触,对外籍犯来说更是如此,这也是人之常情。在此情况下,为增加彼此了解,可考虑采用社会帮教法。

社会帮教法指的是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力量,诸如有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志愿者等进行联合协作,共同对服刑人员开展教育矫正活动的方法。通过社会帮教的方法,使民众明白外籍犯社区矫正的含义,了解这个制度的好处,从而消除普通大众的担忧和不安,进而改变整个社会不理解、不支持的局面,一起参与到对外籍罪犯的教育工作中来,助力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外籍犯在接受社会力量帮教的过程中,也将加深对中国社会的了解,增强其复归社会的意愿和信心。

(三)努力探寻翻译人才,解决语言交流障碍

但是,大多外籍犯都是只身来到中国,他们的家属并不在我国境内。在中国被判处社区矫正刑罚后,由于对中国法律不甚了解,他们担心受到歧视或是不公正的待遇,因此防范心理较强、内心十分敏感。在这种情况下,外籍犯更是渴望得到亲人和朋友的关心、理解以及鼓励和支持,以帮助其度过这段困难的服刑时期。因而,在对外籍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更应该加强人性化的管理,拓宽其与亲属沟通交流的渠道,以最大程度发挥亲情的助力作用。比如,可以综合考量外籍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具体表现,若其严格遵守规定,思想认识到位,积极配合改造,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以及出入境管理局就可以联合起来,为外籍犯的亲属来华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从而使亲属的帮教力量得以发挥,罪犯得以安心服刑。这样针对外籍犯特殊情况而进行的依法调整,既能促使外籍犯得到亲人的关心和帮助,增强其改造的决心和信心,也能使其感受到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内涵,从而安心在中国服刑,争取早日重返社会。

日本司法机关为了保障翻译的质量,更好地处理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制作了全国翻译人员名册,以保障人才储备[16]。针对小语种翻译人员缺乏的问题,我国也可以考虑建立小语种翻译人才库,将精通小语种专业的导游、小语种专业的学生及教师、中文水平较高的小语种外国人等都纳入人才库内,以备后续选择[17]。为了进一步提高翻译的精准性,还可以为翻译人员配备法律翻译手册、法律用语对译集等工具用书,并定期为翻译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以扩大翻译人员的法律知识面,或是定期组织翻译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起参加交流会和研讨会,共同探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翻译难题。

取景屏幕中,女人坐在湖畔一块矮石上,下巴微扬。云淡风轻,醉湖水无痕。高志明屏息敛神,毫不犹豫地按下随身携带的一部尼康单反相机的快门。

(四)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罪犯有效监管

以某国来华的客商佳奇(化名)为例,在2016年6月,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我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根据《社区矫正法》第2 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佳奇因此被判处社区矫正。2016年7月,他正式开始接受社区矫正。因为签证到期,在佳奇被判刑后不久,他的妻子和孩子就不得不回国。虽然后续可以再度进行签证的办理,但是每次的时效都只有1 个月,且往返一次就要花费数万,所需费用实在过高,已经超出了佳奇一家人的承受能力。迫于经济压力,佳奇和家人不得不长期分居两地,他只能每天通过微信视频与家人联系,从而稍微缓解自己的思念之情。远在某国的妻子和3 个孩子的日常生活,成了佳奇在社区矫正期间唯一日夜牵挂、放心不下的事情。在记者和社工上门走访时,佳奇也不由得常常谈起他对妻子和孩子的想念,他希望自己可以和家人朝夕相处[11]。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离不开语言系统的支持,语言不畅则必将致使沟通困难、交往效果不佳。外籍犯大多文化层次较低且不懂中国语言,我国现有的翻译资源又无法与实践需求相匹配,致使双方语言沟通障碍的问题得不到实质解决,这是外籍犯在社区矫正中极其突出且亟待解决的重要矛盾之一。

2.建立动态管理平台,实现全方位的监控

在外籍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可考虑建立外籍犯动态管理平台。对被判处社区矫正的外籍犯的相应信息,诸如人员基础信息、犯罪事实、所属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住所地信息以及学习工作相关消息等,都收集起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汇合,保障对接受社区矫正的外籍犯实现全方位的监督管控。此外,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以及旅馆业等进行协作,依托外籍犯动态管理平台与派出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联网对接,实现犯罪分子的信息共享,从而使矫正机构能够及时掌握罪犯的动态信息,以便随时针对各种突发情况做出科学决策,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罪犯无故离开矫正地区,防止其脱离监管。

老福默默地听着,点着了一支烟。罗丽开始感到冷,她下意识地抱着枕头有点发抖,这一刻她那双乌黑的大眼睛使老福想起了他的一只爱犬临死前的样子,它那时的眼神他永远也忘不了。

第一,由省草原工作站负责鼠情监测方法、数据采集及制定处理标准,建立鼠情周报、月报和专报制度,促进草原鼠害预测预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第二,在鼠害发生和防治期,各乡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按相关要求,抽调业务骨干深入蝗灾防治一线,严密监测鼠情发展动态,实行周报制,于每周二上报省草原工作站,确保灾情信息畅通。第三,完善省、市、州三级监测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通讯器材,改善目前现有的测报手段和条件,全面提高测报水平。第四,积极培养农民群众定点测报员,建立一支稳定的群众监测队伍,群防群治,提高草原鼠害防治水平。

(五)加强教育改造,语言文化法制并举

将对外籍犯的语言教育作为社区矫正中的一项基本措施并长期予以坚持,既能帮助外籍犯掌握中文,为其日后在中国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便利,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与服刑的外籍人员之间的交流障碍,有利于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可为后续对外籍犯进行文化教育与法制教育打好语言基础,可谓一举多得。

绘画艺术伴随着历史长流发展至今,始终离不开民俗这一文化源泉的强大支撑。民俗符号作为民俗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多元符号系统是构成民俗艺术事象的主要内核。具体到现当代中国油画中,虽然其历史并不久远,但也同样表现出类似特征:一方面,民俗文化符号为当代油画语言的创造性转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素材和能量;另一方面,民俗文化符号根植于民间,同时又受到中国传统审美观的影响和制约,为中国油画家在转化“西式”语言、链接“中式”符号之间的缝隙中寻找突破的可能。当然,这种突破不仅仅停留在对图式和符号进行简单的搬用,而是建立在对民俗文化背后所积淀的内涵和精神的挖掘。

在中国服刑,外籍犯将会使用最多、也最方便的语言便是中文。因此,必须重视语言障碍这个实际问题,以中文学习为抓手,从根本上推进对外籍犯的改造工作。

囿于中文的复杂程度,许多来华的外国人并不会说普通话,也不认识汉字,对外籍犯而言也是一样。他们对中国的语言其实是存在好奇心的,只是畏于学习难度以及没有合适的时机进行系统的学习。在对外籍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鼓励、引导,并提供学习机会,让他们积极学习并爱上中文。由社区矫正机构牵头,招募大学生等作为志愿者,通过定期开设针对外籍犯的中文识字班,力争让他们都会说简单的普通话,能理解常用的汉字。

1.语言教育

2.文化教育

现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升,科技文化实力日益增强,社会治理能力不断改善,各个方面都欣欣向荣,自然,中国人民对我国富有生命力的灿烂文化有着十足的信心。但与国内罪犯不同,外籍犯不了解中国的文化,对中国难有本国国民一样的认同感。因此,在外籍犯初步掌握一定中文知识、与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沟通障碍初步削减的基础上,应当再进一步对其进行文化教育改造。

将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在外国籍罪犯面前进行展示,既要让其知晓中国上下五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受到其中为人谦逊、知事明理、宽仁慈爱、以理服人等思想的熏陶;也要让其了解中国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从凝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体会到文明、和谐、公正、法治、友善等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通过这样的文化教育,加深双方的交流,让外籍犯感受到中国的魅力,看到中国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以及为人类文明进步所做出的伟大贡献。用我国优秀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跨越外籍罪犯由于所属国家、生活区域、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文化抵触,去唤醒他们的良知、改造他们的思想,形成“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良好趋势。最终使外籍犯由恶向善转变、追求社会公德、“主动接受改造”替代“被迫进行矫正”,达到外籍犯教育改造的质量不断提升的目的[19]。

天脊集团立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现代农业的需求,先后开发并向市场投放了肥效好、受欢迎、需求旺的硝酸铵钙、硝酸钾、土壤调理剂以及大量元素水溶肥、中量元素水溶肥、液体肥等一批新型肥料,延伸加固了天脊产品链条。

3.法制教育

“几年写不出东西也属正常,对待写作要宽容,因为文字太强大了,人类一直想征服语言,但从来没有成功过,文字和人一样,有鼻子,有眼睛,有生命,有七情六欲,它们构成了一个多彩而充满魔力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人获得唯一真正的自由。所以那么多人喜欢文学,不过,人在驾驭文字的同时,文字也在反抗,所以,成功的毕竟是少数。成功也只是相对而言,即便是比尔盖茨,也无法拥有全世界的财富。”一杭摇头晃脑地说。

在2018年12月4日的“国家宪法宣传周”活动中,一名外籍犯说到“我们就是因为不懂中国法律,才会犯罪被抓到这里来的”[20]。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因此,除了语言与文化教育之外,在社区矫正时还必须针对外籍犯进行法制教育。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法规在制定体系、适用范围、罪与非罪的认定、构成要件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区别,因此当外国人来到我国之后,对我国的法律规定难免不甚了解。对在我国接受社区矫正刑罚的外籍犯而言,基于国家间固有的法律制度差异,相比国内罪犯他们往往欠缺一些需要掌握的常识性规定。比如应当遵守人民法院禁止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等规定,外籍犯都不知晓也不了解,导致难以获得他们的认同或是认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所以,对这类矫正对象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通过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升其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知道中国法律的权威性。并重点开展对外籍犯的认罪服法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先前所做错误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敦促其积极主动配合矫正工作,实现从违法犯罪向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转变。

(六)进行改造绩效考核,确保落实奖惩机制

激励性措施可以对人的行为起到积极的推动、引导作用,惩罚性措施则可以对人的某些不良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因此,在对外籍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开展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合理的奖惩机制,将有效提升矫正成效。

社区矫正机构应详细记录外籍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各方面的表现情况,比如是否按时到矫正机构报道、是否遵守禁止令等相应规定、是否配合矫正工作的开展、是否认真接受语言文化及法制教育、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是否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等等。若表现良好,则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嘉奖,对因工作、学习需要经常离开居住地的罪犯给予申请便利;远离亲人者则为其拓宽亲属沟通渠道。表现特别优秀的,还可由矫正机构提交证明材料,以申请减少矫正适用期或是提前解除矫正。反之,若是在接受矫正时长期不予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则可采用增加定期报道次数,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管等方式予以惩罚。针对极其恶劣的情况还可适当延长矫正适用期甚至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4]。利用犯罪分子的趋利思想,依托绩效考核实行奖惩机制,定将促使外籍罪犯不断追求进步、努力改过自新、早日复归中国社会。

六、结 语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进行学业、工作、旅游等活动。随之而来的,外国人犯罪的问题也必将长期存在。对外籍犯的改造管理又关系着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必须时刻秉承着涉外无小事的原则,审慎处理外国籍罪犯的改造工作。

根据语言输入与输出理论,英语学习者必须要在获得大量可理解的语言输入(听与读)的前提下,经过知识的内化过程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输出(读与写)。在以教师的讲授为中心、以课堂教学为唯一授课途径的传统英语教学模式下,教师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主要通过讲解知识点的方式完成知识的传授,学生在课后缺乏教师指导的巩固知识的过程也是知识内化的过程,这种单一的教学模式由于缺乏足够量的语言输入与输出量,导致了英语教学出现费时低效的局面,无法适应社会对学生提出的人才标准要求。

社区矫正是对外籍犯进行教育改造的重要途径,也是当今时代刑罚执行愈加人性化、文明化、轻缓化的潮流与趋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打下了良好的法治基础、组织基础与社会基础。但相较于其他方面,针对外籍犯的社区矫正体系还不够完善,学者对之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文从对外籍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出发,对实践中存在的困境进行剖析,重点分析了对外籍罪犯进行矫正教育时所存在的症结问题,诸如亲属联系不便、双方语言不通、监督管理困难等。并以现实问题为突破口,探讨了相应的改进措施,提出通过整合汇聚社会力量、开展语言文化与法制三方教育、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等方式对外籍犯社区矫正制度加以改进,以助力其蓬勃发展。展望未来,我国对外籍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水平必将进一步提高,并将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与时俱进的外籍犯社区矫正制度。

猜你喜欢
外籍罪犯外国人
Preface of “Trends in Nanomaterials and Nanocomposites:Fundamentals,Modelling and Applications”
--Festschrift in honor of Prof Yiu-Wing Mai's 75th birthday
第十届编辑委员会外籍编委简介
外国人学汉字
外国人如何阅读王维
论高校如何加强外籍教师的管理
面对聪明的罪犯,监狱还关的住吗?
怎么跟外国人推荐《琅琊榜》?
聪明的罪犯
抓罪犯
狡猾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