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志敏,夏冬青
(1.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 昆明 650034;2.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34)
采选尾矿库目前由于其体积面积大,贮存物毒性等特点,对周边环境存在较大污染风险,不仅需要进行安全验收,还需要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文件,国家对污染排放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了进一步规范要求[1-5]。本文基于对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的研读,以云南省某尾矿库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为例,对尾矿库验收监测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关键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以期为类似工作提供参考。
云南省某尾矿库是铅锌矿采选项目配套的干堆尾矿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尾矿库、防渗导气系统及截洪系统)、公用工程(排水、运输、供电及配套用房)和环保工程(废水调节池、废水回喷系统及尾矿废水处理站),项目建设专用管道收集处理后废水排放到周边河流。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主要针对项目主要污染源,对废水处理站出水、地下水、地表水、无组织排放及周边敏感点空气环境[6]、厂界及环境敏感点噪声[7]、土壤及入库固体废物[8]等进行调查及监测。
验收监测方案作为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的依据,有助于验收监测与检查工作开展得更加规范、全面和高效。监测方案是在验收自查的基础上确定验收工作范围、验收评价标准、监测期间工况记录方法,确定验收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方法、频次制定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8]。本项目属于采选业,由于铅锌尾矿渣具有一定的环境污染风险,故在验收前编制监测方案,详见表1。
表1 验收监测方案
(续表1)
(1) 废水监测结果分析
尾矿废水处理站(采用投加重金属捕集剂+絮泥沉淀工艺)处理后出水中的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总锌、总铜、硫化物、氟化物、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均达到《GB 25466-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尾矿废水处理站的主要污染物处理效率分别为氨氮52.43%、总氮69.69%、总磷48.69%、锌64.46%、砷54.98%和汞38.88%,其余项目进出水未检出。
图1 废水主要污染物处理效率
(2) 地表水监测结果分析
入河管道排口上下游的pH、COD、BOD5、NH3-N、DO、汞、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悬浮物、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硫酸盐、铜、铅、锌、镉、铬、铁、锰、高锰酸盐指数监测指标均达到《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标准限值的要求。
同时,项目附近水库为敏感点,进行采样监测,水库水质的pH、COD、BOD5、NH3-N、DO、汞、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悬浮物、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硫酸盐、铜、铅、锌、镉、铬、铁、锰、高锰酸盐指数监测指标均达到《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限值的要求。
(3) 地下水监测结果分析
验收监测期间,对尾矿库周边4个泉点尾矿库3个监测井(1#、2#、3#监测井)进行监测,7个地下水监测点的NH3-N、汞、砷、挥发酚、氰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硫酸盐、铜、铅、锌、镉、铁、锰、高锰酸盐指数的监测结果均达到《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4)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分析
验收监测期间,尾矿库边界4个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总悬浮颗粒最大排放浓度为0.18mg/m3,符合《GB 25466-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5)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分析
验收监测期间,对照原环评时现状监测点设置了4个环境敏感点环境空气监测点:富乐(东北面约5000m、-110m)、大鸡场(东北面约1300m、-22m)、鸡西村(东北面约1100m、-22m)、北斗村(东面约1200m、-94m),4个环境敏感点环境空气监测点的TSP、PM1024h日均浓度监测结果均满足《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图2 地下水主要污染物处理效率
(6) 声环境监测结果分析
验收监测期间按《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考核,尾矿库厂界周边布设的8个厂界噪声监测点昼间、夜间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均满足标准要求。按声环境质量《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考核,敏感点监测点位共4个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点的昼间、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均达到标准要求。
(7) 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分析
尾矿库周边共布设2个土壤采样点位,其中1#点位所采-5~-20cm、-20~-40cm和-40~-60cm三个深度范围的土壤监测指标中,镉、汞、砷、铅、铬、镍、锌的监测数据结果均满足《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但监测数据结果中铜有1个数据超过《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2#点位所采-5~-20cm、-20~-40cm和-40~-60cm三个深度范围的土壤监测指标中,除汞、砷、铅、铬的监测数据结果均满足《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外,镉、镍、锌、铜的监测数据结果均超过《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但均未超过表3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
对土壤监测指标的超标情况进行分析,所采的-5~-20cm、-20~-40cm和-40~-60cm 三个深度土壤监测指标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说明本区域的重金属(主要指镉、镍、锌、铜)背景偏高。由于环评阶段未进行土壤现状监测,此次验收土壤监测结果建议作为1#点位和2#点位对应区域的背景值。
(8) 固体废物监测结果分析
尾矿库存放的尾矿渣属于第Ⅰ类一般固体废物,验收监测期间,对尾矿库取20个样品进行分析(固废属性鉴别),按《GB 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HJ/T 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标准考核,尾矿库所取20个样品浸出液中的pH、铜(以总铜计)、锌(以总锌计)、镉(以总镉计)、铅(以总铅计)、总铬、铬(六价)、汞(以总汞计)、铍(以总铍计)、钡(以总钡计)、镍(以总镍计)、总银、砷(以总砷计)、硒(以总硒计)、无机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钙)、氰化物(以CN-计)各个单项的浸出液最高浓度均满足标准限值要求,尾矿不属于危险废弃物。
按《GB 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及表2一级标准考核:尾矿库所取20个样品浸出液中pH、铜(以总铜计)、锌(以总锌计)、镉(以总镉计)、铅(以总铅计)、总铬、铬(六价)、汞(以总汞计)、铍(以总铍计)、镍(以总镍计)、总银、砷(以总砷计)、无机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钙)、氰化物(以CN-计)各个单项的浸出液最高浓度均满足标准限值要求,尾矿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石化、化工、冶炼、印染、造纸、钢铁等重点行业推荐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铅锌尾矿库属于采选行业,但由于铅锌尾渣具有一定的环境污染风险,建议在验收监测前编制监测方案,以便更好地指导工作实施。
(2) 验收监测是建设项目投入正式运行的必要环节,根据尾矿库主要污染源及污染途径,验收内容一般涉及尾矿库外排废水、废气、噪声、入库废渣以及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敏感点空气、噪声的监测,该类监测不仅仅作为管理部门审批依据,同时也为后续日常监督性监测做基础。
(3) 验收时除以上监测内容外,还需要从监理报告中考察尾矿库防渗工程阶段性验收情况、防护距离是否达到环评报告要求,同时应核查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4) 建议企业做好尾矿库区雨污分流,强化尾矿库区运输、装卸和堆存的环境管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加强对公司危险废物的暂存管理,并建立规范的交送台账,加强50m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土地利用控制,发现有易受环境污染影响的设施和单位进入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避免产生环境污染纠纷。
(5)制定定期监测计划,对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敏感点空气进行跟踪监测,若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