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2021-10-30 00:42赵道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9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

摘要:社会保障是工业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衍生出来的新特征。社会保障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如何建立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因此,本文对构建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就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不足展开剖析,并且对如何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完善机制

一、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形成的。从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就高度重视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有“逐步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职工的生育、疾病、工伤、老年、遗嘱补助等生活待遇、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内容;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978年以后,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进入到了一个恢复和探索的新阶段。1985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概念,提出要建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1993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出来原则性的要求。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加快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我国宪法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上述一系列的文件和法规的发布与实施,对于保障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对于维系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进程的加快。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立法还是相当落后的,从而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是不利的。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缺乏整体规划,体系结构残缺。一方面,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到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颁布的各种与社会保障有关的行政性法规、规章、制度,中间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承上启下,形成的是一种断层的局面。另一方面,虽然颁布了几部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基本领域虽然基本概念已经形成,但是还没有相应的比较完善的法律。

第二,社会保障法的效力层次低。从目前情况看,人大立法少,地方立法多,立法层次较低。

第三,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较为薄弱。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如果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

第四,现有的社会保障法立法内容不全面。存在着没有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缺陷,导致法律功能弱化。在我国已经制定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普遍存在着缺少法律责任的现象,对于违反社会保障法的行为无明确的法律责任为依据作出相應的制裁,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五,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包括对象范围较窄。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对象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并未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农村人口基本上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措施建议

(一)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强调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完整性。

我国在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应对立法规划进行科学设计和统筹规划,从宏观上把握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应当重视和加强最高立法机关对社会保障的专门立法工作,尽快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和单项法,弥补国家立法缺位的不足,健全社会保障法的体系结构。

(二)规范立法体制,追求社会保障立法形式的科学性。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总体设计和整体推进的阶段,应该高度重视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上的统一性、内容上的协调性、适用上的权威性。在加强国家立法的同时,严格规范社会保障的行政立法和地方性立法,要明确立法权限、规范立法形式、讲求立法技术、提供立法质量。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自身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三)完善立法内容,注重内容的全面性。

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其立法的内容应该全面涵盖所有社会保障项目和社会保障的全过程,并且使各个项目、各个环节能够妥善协调和衔接,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开展和整体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社会保障。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城市与农村、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互关系,立法工作既要强调重点,又要统筹兼顾,既要区分轻重缓急,又要注意协调统一。

(四)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社会保障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有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作后盾,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才能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功能和效应的充分发挥。

四、结语

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社会保障法正是两者结合的产物。对社会保障而言,社会保障法是其构建、确立并不断完善的必要基础,也是其有效、有序、良性运行的根本保证。社会保障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规范社会保障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趋于成熟的标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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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温海红,李从蓉.社会保障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姓名:赵道;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8807;籍贯:江西省南昌市;学历:硕士研究生;职称: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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