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升级,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与不良贷款率呈上升态势。虽然我国在处置不良资产上有所突破,但其规模依然庞大,这将对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巨大威胁。通过多种方式迅速有效处理社会不良资产,特别是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对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我国正在探索的一种积极有效的处置方式。因此针对已开展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已经暴露的问题,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症下药,确保不良资产证券化平稳有序发展。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商业银行
本文索引:陈思晓.<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20):-091.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10(b)--03
1 当前我国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背景
1.1 不良资产规模创新高
近年来,我国经济为实现高质量发展,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引导资金参与更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和领域,经济格局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新增的不良资产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我国商业银行表内不良资产规模达到27015亿元人民币,增长率连续多年呈两位数增长。深入到机构层面,据银监会数据,2020年,所有类型银行中,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最高,达3.88%,其他类型银行不良贷款率基本维持在1.2%~1.8%。在不良贷款余额上,大型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最高,达1617亿元[1]。可知农商行潜在的风险最大,同时具有规模小,分布零散、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此外,大型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体量大,不良资产集中,妥善处理上述几类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重要意义。
1.2 不良资产证券化与不良资产处置
对于不良资产处置,通常是银行自主核销,即用自身的利润与超时无法收回的贷款相抵销。其弊端在于一旦不良资产过于庞大,银行往往没有足够利润冲销,造成流動性甚至系统性风险。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处理银行系统积累的大量呆账,国家开始了一系列尝试,“包括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受让银行的呆账;通过债权、债务、资产重组以盘活不良资产;实施债转股,与协商使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化为权益资产。[2]”但上述处置方式面对新形势下日益严重的不良资产问题时都显现了不足,亟需一种新型的不良资产处置工具。因此我国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入不良资产证券化并开始投入试点。
2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及其特点
2.1 不良资产证券化基本模式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是以信托方式将不良资产转移给特定目的载体(SPV)成为信托资产实现风险分离,并以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以其现金流偿付证券本息。”[3]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具体步骤为:(1)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简称AMC)等作为原始权益人挑选打包不良资产,组建不良资产池。(2)原始权益人聘请第三方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尽调,预测相关现金流和进行风险评估,作为证券定价基础。(3)以信托机构为受托人,将已打包不良资产设立为信托资产作为SPV,实现风险分离,即与信托公司、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相分离,确保产生的现金流优先用于偿付证券本息。(4)受托人(信托公司)继续优化、重组该不良资产,必要时向第三方金融机构请求增信和流动性支持。(5)通常由银行受托为资产服务商,管理不良资产的催收、诉讼等工作,并保管所产生的现金流。(6)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募集的资金偿还给原始权益人。(7)受托人继续管理证券的不良资产池,可以请求原始权益人替换不符合要求的不良资产,到期或符合特定条件时,对资产进行清算和处置。
2.2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相比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如下优势:首先,证券化开拓了新的处置途径,并且能通过多方竞价,避免不良资产价格在原AMC垄断市场被过分地低估。其次,证券化有利于风险转移,风险不再单一为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所承担,而由银行、受托人、市场投资者所共同承担,同时避免了银行理财接盘不良资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另外,在证券化中,以银行为主导,银行担任了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商等重要角色,使银行拥有更多的处置灵活性和主动权。再次,证券化具有长信用链条,证券化的每一个环节都处于该链条上,市场各方紧密配合,相互监督,一方面减少了寻租等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反映其应有的价值。最后,“证券化更有利于规模化处置,不同于传统的一对一处理,证券化不需要特定受让主体,且规模越大,发行的费用率越低,更有利发展规模经济。”[4]
3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状况
我国于2016年开始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首次试点,参与试点的银行仅为中农工建交招六家大型银行,但试点规模较小。截至2019年,第三批试点新增了国有AMC、城商行和农商行等机构。从交易情况来看,“不良资产证券交易仅占全年资产证券化交易总量的1.5%,尚未成为市场的主流。”[5]以下是对本次试点的情况进行的分析。
3.1 试点机构数量进一步增长
对于引入的农商行和城商行,一方面,反映了农商行和城商行不良率上升所凸显的处置不良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证券化产品需要为投资者提供尽可能稳定的现金流,而不良资产证券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因此为保持现金流稳定,商业银行在挑选标的不良资产时种类时尽可能多样化的分散风险——这要求不良资产池足够大。而农商行和城商行这类区域性中小银行往往无法满足该要求。本次新入选的顺德、广州的农商行都是较为知名的银行,且地处发达地区,不良资产种类多、数量大、催收难度较小。而在坏账率较为严重的非沿海地区,当地产业落后、资产质量差,不能符合证券化的条件,只能内部消化、核销或者转让给AMC。这种现象变相提高了发行银行的门槛,导致不同地区银行的差距不断扩大,影响我国金融总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