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法院发现,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晰、各方主体风险意识薄弱及家政从业人员服务意识欠缺等,成为家政服务行业存在的重要法律风险点。老人请保姆照顾却摔伤,谁来担责?家政公司不履审查义务怎么办?法官为您支招。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找家政成了很多人的选择,也因此产生了各种纠纷。
老人请保姆照顾却摔伤,谁来担责?家政公司不履审查义务怎么办?近日,法官对3起典型的家政服务纠纷案件进行了解读,并为妥处纠纷支招。
聘用家政服务人员时,需要明确用工模式
2018年12月,刘先生经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与崔某签订了合同,聘用崔某照顾他的母亲张某。然而,2019年5月,张某因患病意外摔伤。之后,崔某疏于照顾导致张某再次从床上摔下受伤,最终于当年6月死亡。随后,刘先生以未尽到相应的照看义务为由,将崔某和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家政服务公司和崔某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载明,家政服务公司为中介公司,对刘先生和崔某均收取中介费用,且由刘先生向崔某直接发放工资。因此,法院认定,家政服务公司与崔某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不对崔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张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另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崔某作为被雇佣一方,对张某的摔伤有防范方面的不足。但张某患有多种疾病,容易导致摔伤。且鉴定结果显示,张某的死因系颅脑损伤与自身疾病共同导致死亡。因此,不应把摔伤的后果全部归咎于崔某。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判决崔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刘先生各项费用。
法官提醒,雇主通过家政服务公司聘用家政服务人员时,需要明确用工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认定担责主体。
据悉,家政服务行业的用工模式有两种:一是员工式用工,指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此时产生的纠纷由雇主与家政服务机构依据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二是中介式用工,指家政服务公司作为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居间人,三方共同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均由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享有和履行,违约责任的认定也应由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
签訂三方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019年10月,安某经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合同,聘用王某照顾安某的生活起居,服务期限为1年,工资为每个月5000元。然而,王某到安某家里没多久,就以安某施暴为由离开了,导致工资未结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安某及家政服务公司支付所欠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据家政服务合同显示,安某与王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安某应依约支付王某工资。家政服务公司仅是居间服务方,不应承担支付王某工资的义务。
关于支付工资的数额,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王某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院依据王某履行劳务的时间、具体情况,对王某主张的劳务费予以酌减。最终,法院判决安某支付王某部分劳务费。
法官提醒,雇主在与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三方家政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中介式用工模式中,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应由雇主承担。
家政服务人员一方面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应遵守职业操守和职业规范。在未全面履行义务时,家政服务人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雇主可据此不付或少付工资。
家政服务公司应履行审查义务
戴先生经某家政服务中心介绍与胡某签订了合同,聘用胡某照顾家中的老人,每个月工资为3800元,试工期1个月,期满后合同自动生效。
然而,没过多久,戴先生的亲属发现胡某有虐待老人的行为,随后报警。民警调查发现,胡某精神状况不正常,遂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戴先生认为,家政服务中心有责任审查雇员是否具有上岗资格,但其没有对胡某进行审查,对其亲属所受伤害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戴先生要求家政服务中心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本案中,胡某虐待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家政服务中心虽然仅提供居间服务,但其应对家政人员是否存在传染性疾病、精神状况是否正常、有无治安处罚或犯罪记录等进行审查。但家政服务中心未对胡某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家政服务中心赔偿戴先生亲属各项费用共计2386元。
通过对上述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法院发现,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晰、各方主体风险意识薄弱及家政从业人员服务意识欠缺等,成为家政服务行业存在的重要法律风险点。
对此,法院建议:一是雇主应选择正规的家政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工形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重审查家政人员的相关资质、做好登记记录工作并加强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伤;二是家政公司应注重对家政人员的从业资料进行审查,履行并不断强化岗前培训服务;三是家政人员应提前熟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对有特殊照顾要求的服务内容应写入合同内,注意留存证据。同时,从业过程中应遵守职业规范,加强与雇主的沟通,避免产生严重后果。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