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刑法适用的挑战与应对*
——以C市J区检察院经办案件为样本

2021-10-27 11:21娄永涛
关键词: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犯罪

娄永涛,唐 祥

(1.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23;2.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成都 610020)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打造新引擎。”[1]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通过科技创新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电商、物联网技术深入民众生活,“创造财富的核心正在由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知识资本崛起并成为经济竞争的焦点,创新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2]。知识产权作为人们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3]与科技生产力结合可以实现创新的产业化。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标是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通过维护智力科技创新的市场化来实现创新产业的资源合理配置,营造合法有序的市场秩序和产权交易环境,实现创新的良性可持续循环,最终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

一、现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统计

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日益深化,在依法治国理念指导下,实施了知识产权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改革举措,即知识产权司法的专门化和一体化。这些改革举措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仍逐年增加。

(一)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状况宏观分析

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8年全国知识产权法院新接收民事案件312 171件,占比93.20%,行政案件17 765件,占比5.30%;刑事案件5015件,刑事案件仅占比1.5%[4]29。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法庭)推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判模式改革虽取得些成效,但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案率持续增长,刑事追诉率一直低位徘徊的现状折射出刑事执法不彰。一方面,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知识产权犯罪更加隐蔽,搜集证据难度更大、成本更高,追诉成功率更低。另一方面,我国“三合一”审判模式改革存在问题,这主要是司法专门化和司法一体化的制度改革,即将知识产权案件交给特设司法机关受理,或者统一规定知识产权司法人员的办案资质并统一侵犯知识产权各类案件的司法标准,如知识产权案件的初审、上诉均由同类的专门法院受理。[5]虽然“三合一”审判机构融合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院),但三大诉讼司法理念融合难度很大,各地法院又欠缺熟知各类诉讼规则的复合型法官。推行司法一体化时,也遇到了刑事追诉模式无法有效衔接(1)在知识产权犯罪中相当部分案件是自诉,由于证据收集困难,导致自诉案件被法院裁定驳回之后,权利人无法寻求启动公诉来救济,即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诉讼模式不能有效地衔接,导致案件刑事追诉率极低。、案件管辖的界限不清、不同审判程序之间衔接不畅等导致刑事追诉难的实践难题。[6]例如,在办理知识产权刑案诉讼过程中,涉案人主张涉案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须待行政机关确权,而行政确权问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宏观统计

根据2018年最高院发布的统计显示: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审案件4 064件,具体各类犯罪案件数量及百分比详情见图1。

图1 2018年全国侵犯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数

通过对这些案件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1)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共3 881件,占比95.50%,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最突出体现在注册商标权领域,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的对象往往是知名商标或利润丰厚产业的商品品牌,这些品牌大多是国际著名品牌,受到国际社会强烈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经贸领域共同遵循的法律秩序,对这些商标权的保护是塑造我国良好营商环境和对外展现平等开放法治环境的重要方面。(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案件1 434件,涉及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占比35.29%[4]5。这反映出我国2018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1/3以上是通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来实施的,这意味着当前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重点应当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相关的产业链。(3)2018年地方法院新收侵犯知识产权一审4 319件案件中侵犯注册商标案件有4 117件,同比上升20.20%;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1 434件,同比上升30.36%,销售假冒专利罪案件只有2件,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39件,同比上升50%。侵犯著作权案件136件,同比下降20%。[4]6

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通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来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增速明显,应当重点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数量虽少但增速非常快,对于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违法披露、使用窃得的商业秘密等行为应充分关注依法规制和打击。

(三)地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

以广东省为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以侵犯注册商标案件为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中外驰名商标)商品案件占绝大多数,其次才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案件,涉及商品涵盖消费品和生产资料。[7]同样,2018年上海市检察院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34件,侵犯商标类占比89%,侵犯商业秘密类占比2.07%,侵犯专利权、著作权类占比8.93%。[8]据笔者对C市J区基层检察院2015—2018年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统计:C市J区检察院共审查起诉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共 43件全部是侵犯商标权类。2015年2件均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6年14件均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7年14件,其中13件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件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8年共13件均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见图2。

图2 2015年至2018年C市J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量及人数图

通过从宏观(全国)层面以及微观(区县)层面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在司法专门化和一体化改革理念指引下,行政执法机关规范了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加强了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力度,在运用刑罚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仍在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并且集中在侵犯注册商标类的案件上。我们需理性剖析深层原因找出切实有效的解决策略。

二、剖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

根据侵犯知识产权的类型可以看出:从整体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为主。具体来看,在科技领域侵犯知识产权主要类型是专利权,应注重首创发明专利的高水平保护。在商品营销领域侵犯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权,规范对驰名商标的标牌和标记的可识别性保护。[5]这些犯罪案件的具体特点分析如下:

(一)犯罪主体呈传递性与高学历、年轻化趋势

1.知识产权犯罪主体因犯罪类型差异呈现不同的特点。例如侵犯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多为同一行业领域的多人或公司共同犯罪,而且这些犯罪人普遍有较高的学历和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7]侵犯商标权犯罪主体多是因为亲友熟人关系而聚集在相同区域或相同行业,制假售假行为很容易在一定的犯罪区域内快速秘密传递。侵犯著作权案件当前绝大多数是借助互联网实行的,例如2018 年上海市侵犯著作权的案件都是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犯罪主体中1/2以上都是大专以上学历,近4/5为网游玩家、网络服务或软件技术领域的专业从业者。[8]

2.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犯罪人的学历逐渐由低学历的高中、初中向大专、本科等高学历转变,犯罪人的年龄也趋于年轻化甚至是在校学生,尤其在电商网络销售途径中更为明显。[9]例如,C市J区检察院办理43案件涉及76人(见图2)的具体学历分布为:(1)2015—2016年16案件涉及24人,大专以上11人,高学历占比为45.83%,年龄30岁以下14人,占比为58.33%;(2)2017—2018年27件涉案52人,大专以上31人,高学历占为59.62%,在校大学生2人,年龄30岁以下33人,占比为63.46%。这些涉案人多为高学历的年轻人,为牟取暴利蓄意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对行为违法性的认知清楚,有较大的主观恶性。

(二)犯罪行为智能化助推隐蔽化和国际化

1.犯罪行为的智能化助推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1)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学历越来越高,他们具有丰富的科技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能、利用自己掌握的互联网以及大数据技术在网上聊天、浏览购物时进行数据跟踪和个人信息获取,或者通过窃取账户密码来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等高智能化的作案方式,有组织性和较丰富的管理非法经营的经验,都使整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过程更具有隐蔽性。(2)知识产权属于无形性特征的智力创作成果,可以脱离所有者同时为多个主体使用,这种“失控的虚拟性”导致该权利受侵害的早期很难被及时发现。(3)跨地域的侵权行为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空间分离,极易搅乱本就不易认定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再加上网络的虚拟性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具有天然的契合度,两者的结合既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产品的大量快速传播和权益价值的快速实现,但是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10]

2.犯罪行为的智能化助推了犯罪行为的国际化趋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经历了改革开放之后40余年的发展历程,加入WTO、与TRIPS接轨,我国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确立了“以构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为核心目标的国际化走向”[11]。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科技交流合作的日益广泛,知识产权等无形商品的技术转让和许可证贸易日渐兴盛,其交易价值远远超过了有形商品的价值,知识产权跨国犯罪也日渐发展起来。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对同一种行为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不同会产生法律冲突,犯罪人会利用这种法律冲突大肆侵犯知识产权,或者通过跨国洗钱来使侵犯知识产权的收益合法化流通,这些特点都加大了犯罪取证和打击的难度。

(三)假冒商品产地虽然集中,销售金额却查证困难

1.涉案商品的来源地相对集中。C市J区近4年办理的43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中,39件是假冒中外驰名商标的案件,占比为90.70%,涉及手表、服饰箱包、化妆品、酒类、电脑数码、五金电器等奢侈品及日常消费品。假冒注册商标的涉案商品有22件来自广州,占比为51.16%;3件来自北京,占比为6.98%;来自本地有8件,占比为18.6%,来源地不详的有10件,占比为23.26%。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来自广州、北京等地,存在大量的跨省、跨区域取证问题,公安机关如果缺乏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侦查方法,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没有提前介入规范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思路,就不能与外地司法机关形成工作合力。

2.对侵权物品的销售调查取证工作推进不力。查获的已销售金额在5万至25万元的有3件,销售金额25万元以上的2件,查获到销售金额的占案件总数的11.63%;而查获的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在15万元至25万元的案件有6件,占比为13.95%,(2)依司法解释规定,未销售货值金额须达到销售金额3倍(15万)以上,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另据2011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25万元以上的,分别比照刑法第214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查获的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案件有32件(其中25万元至100万元的有18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11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2 件,1000万元以上的有 1件),占案件总数的74.42%。(见图3)

图3 2015年至2018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图表

通过调研发现:(1)查证确认销售金额的案件仅占11.63%,而且在查证销售金额的5件案中,3件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下,占比为60%,销售金额25万元以上的仅有2件,占比为40%。(2)查获构成犯罪的未销售商品案件38件,未销售货值金额25万元以下的6件占比为15.79%,仅未销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占未销售案件的36.84%。这一方面表明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涉案价值极大,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巨大;另一方面也表明办案过程中对销售金额的查证力度需要加强。

(四)案件线索来源单一,取证难致办案期限长

1.案件线索来源单一,主要是公司企业专门打假人举报和职能部门履职发现,群众参与度不高。C市J区检察院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43件案件中,18件是被企业专门打假人举报而查获,占线索来源的41.8%。这表明商标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很多知名商标企业配备专门打假员打假举报,同时依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人巡查市场和举报;25件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等履职检查发现并移送公安立案,占线索来源的58.2%。公民或消费者举报的线索来源几乎没有,一方面是群众识假辨假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可能是群众对假冒商标的商品危害认识不够,主动协助打假的积极性不高。

2.因证据收集问题导致很多案件的审查期限普遍较长,退查比例较高。例如线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日益增多,给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带来新的困难。

C市J区检察院办理的43件案中,大多存在对证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的证据收集、固定不充分等问题,有11件案件进行了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占26%;25件案件进行了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占58%;只有7件案件未作退查处理,占16%。因此,84%的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导致办案耗时较长,不仅降低办案效率也推升了办案成本。(见图4)

图4 退回补充侦查比例图

从统计分析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普遍存在退查现象,部分原因是侦查人员取证意识不足、侦查手段专业性不强,对重要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全面。此外,很多案件跨区域办案,通常需省厅部门甚至公安部协调才能开展工作,程序繁琐、效率低,以及对企业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干扰,追查涉案资金和调查取证难度极大。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采取“情况说明”等方式消极补证等情况。

(五)不起诉和缓刑比例高,办案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

2015—2018年移送C市J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43件76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除2件2人未判决外,有14件19人经审查后本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其中存疑不起诉的有3件5人,酌定不起诉的有11件14人),占移送审查起诉总人数的25%;有10件15人本院同意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占移送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9.7%;24件40人提起公诉并获得法院有罪判决,占移送审查起诉总人数的52.6%。其中被判实体刑的11件17人,被判处缓刑的13件23人。(见图5)

图5 检察机关处理结果比例图

从图3的统计可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普遍较大,43件案件中货值金额达到巨大标准的有34件,占总案件量79%,一些案件货值金额更高达百万、千万。但是从刑事责任追究情况看,只有17人获得了实体刑,仅占总人数的22.3%,大多数案件或作不起诉决定,或作撤案处理,即便受刑事追诉也有一多半被判缓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潜在收益较高而判罚较轻,导致犯罪获益远高于成本。从法经济学角度看边际效益递减法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刑罚效果的考量,刑罚发挥最好的威慑效果应当是犯罪人获取的不法收益等值于其承担的刑罚后果,才是适用刑罚控制犯罪的最佳点。[12]因此,对此类犯罪的判罚应当谨慎考量,既不能一味地适用重罚,也不能一味适用缓刑或从轻判罚从而纵容犯罪。

总之,由于获取信息不畅、案件线索来源单一、公安侦查技术信息化不高,再加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对复杂,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不足,以及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导致“四多四少”的乱象依然存在。(3)“四多四少”是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中的执法乱象,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执法查处少;行政处罚较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执法查处一般犯罪分子较多,深入追究幕后操纵的主犯较少;判罚时判缓刑的较多、判实刑的较少。致使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每年达20%以上的增长速度,而随着网络电商、APP等移动平台的商品交易日益融入民众日常生活,更是增加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和查处、收集证据的难度。

三、策略:适用刑法规制知识产权犯罪的新路径

我国当前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以民法为主、行政法为辅,刑法为最后保障的执法思路。从各地执法情况看,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经济科技发达地区的知识产权执法状况相对较好,而全国整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果仍然不平衡。[12]当然,这也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法是从西方移植过来,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都需要一个引进、融合到本土化创新的过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用三十多年时间走完了西方上百年的发展历程。[13]

(一)完善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树立正确的刑事执法理念

坚持将服务保障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放在首要位置,牢固树立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要协调好各项冲突,在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引下,做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利益平衡原则兼具立法和司法原则的功能,是指在一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和制度体系下的利益相关方和平共处、利益分配相对均衡的一种理想状态。

1. 完善对新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新型网络知识产权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新的知识权益类型的出现挑战了传统的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比如网络游戏直播的版权问题、移动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技术的发展引发了新的法定许可问题,也导致立法漏洞凸显。[14]而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法的最大冲击不仅是它改变知识产权的客体类型,还改变了侵权行为的方式。例如大数据技术、4G、5G网络的普及和智能终端的普遍使用,私人复制与传播能力迅速增强,网络共享文化和免费文化得到广泛认同,网络侵权从专业化、集中化向分散化、业余化趋势发展。[15]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新的传播途径出现,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平台服务商的界限也日益模糊,例如个人的自媒体平台、以及在深层链接行为、云盘秒传功能等情形下,如何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等都需要新的立法来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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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司法中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刑事执法中的利益平衡,从宏观层面上说,不仅包括国内层面的知识产权人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还包括国际层面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从微观层面上说,整体社会效用最佳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包含:基于维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功能需要,应包括对知识产权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最大化激励。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智力产品的流转效用(即使用者对智力产品的需求、使用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平衡。一种良好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也应当确保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创造利益和知识产权的有效传播(公共利益)方面创造一种适度的平衡,同样,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过程中也应坚持这一原则。既要打击知识产权的垄断,又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一系列违法行为。

从上文C市J区检察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结果看,在知识产权犯罪中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轻缓化比例太高,在受刑事追诉的犯罪人中有57.5%被判缓刑。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本就调查取证难,维权成本高,导致犯罪获益远高于成本,违背了刑罚边际威慑效用递减的规律。基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和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活力的需要,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从快处理;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严重犯罪,依法严肃处理;对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新型案件,主动听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准确适用法律。

3.刑事保护与促进创新之间的平衡。我国有学者在探讨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是侧重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还是强调竞争秩序的维护时,将它们比作一个硬币的两面,并认为这是美国刑法与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核心差异。[15]现代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所制定的一个重要游戏规则,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入世成功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立法构想也发生了改变,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大幅度修改完善,国际化水平逐步提升。[16]司法实践日益注重将对知识产权人合法私权的保护与竞争秩序的维护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争取实现两者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刑事保护应当遵循适度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界限,避免对旨在激发科技创新的制度机制产生损害。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力,最大限度降低刑事保护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

此外,我国广州、深圳、北京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专利类犯罪案件,大多是涉及多人就业的公司企业,基于部分历史遗留原因,这些企业可能也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纳税人,直接影响到当地群众就业生计和社会稳定等。为了减少办案过程中一些因素的阻扰,维护地方经济秩序的稳定,对这些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办,应当依法审慎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处理共同犯罪、过失犯罪、轻微犯罪应当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罪责刑相当,[11]确保打击犯罪和促进企业创新之间的有效平衡。

(二)运用大数据技术破解知识产权司法、执法难题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云计算技术的广泛运用,海量数据储存容量和强大快速的信息处理能力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协作和信息及时共享提供了技术基础。

1. 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效率。无论是完善“两法衔接”、落实民刑、行刑等交叉案件的刑事办案机制,还是健全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维权机制都需不断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网络衔接、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移送的效率。建立和完善公检法、行政机关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定期通报违法犯罪动态,特别要加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定性、证据规格、量刑标准等问题的研讨,保证案件从侦办、起诉到最终审判都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运用云计算、算法等技术对海量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数据进行分类整合,挖掘锁定有用数据信息,形成完善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分析利用系统,大幅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协作的科学决策水平;另一方面,传统的信息逐级传递机制极易导致数据信息失真和信息滞后,云计算的广泛运用使数据信息处于即时更新状态,行政和司法机关通过大数据平台共享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建立行政、刑事执法跟踪协作系统,增强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执法及时协作的动态管理效果。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的重点监督,确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精确监督”“全程监督”。

2. 建立两法衔接,证据固定、涉案金额查验多方协作机制。要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保护,可以尝试建立“双引导+双报到”工作机制(4)2019年成都市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白皮书(2017年—2018年)》,全市检察长会议上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推广“双引导+双报到”工作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做好民行部门引导维权、刑事检察部门引导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协调,权利人受侵害向公安报案的同时,可将报案材料送检察机关同步审查。在证据收集、金额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形成共识,引导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深入摸排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线索,深入调查侵权假冒案件,全面查明各个犯罪环节,做到人员、窝点、物品同步打击、人赃并获,固定证据。检察院可以通过大数据信息办案平台,监督引导网络犯罪侦查部门加强互联网巡查力度,注意发现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线索,及时通报经侦部门侦办,同时对查扣的电子证据予以分析鉴定,为经侦部门侦破案件提供证据支撑。这些具体的制度举措可以确保执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性、规范性及合法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涉及领域广、部门多,检察机关审查该类案件离不开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助。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地市场经营情况较为了解,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业务认知水平,极易发现该类经济犯罪线索,是打击该类犯罪的重要信息来源。应当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审查、协商、处理、通报等环节。检察机关对达不到追诉标准的人员,可及时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与公安、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外,还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联系面广、信息源多、整合资源力量强等协作优势,与工商联(商会)建立联席会议,针对工商联(商会)反映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相关企业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案件,定期通报办案情况、共同研究新时代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及时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情况,把握权利人(企业)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完善知识产权犯罪防范机制,强化司法保护的协作联动和宣传教育

围绕知识产权犯罪风险点和维权难点,依托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在查处违法、日常监管的实践,定期或不定期地与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沟通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意见、建议,促进相关领域制度机制不断完善。

1.突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引导。吴汉东教授提到法律移植很容易,但法律文化的培育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尊重知识作为财产权利并加以保护的法律文化观念在国人中并没有完全形成。(5)参见吴汉东教授2009年9月11日在对外经贸大学的讲座《中国知识产权30年的总结和反思》。知识产权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但目前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依然不足,对此司法机关应当联合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职能部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展现政府打击侵权假冒、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和决心,增强群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正如上文对知识产权犯罪主体的分析调查,知识产权犯罪人的年龄日趋年轻化高学历化的趋势,应当积极组织公检法及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到学校、商场、企业等地开展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活动,讲解识假辨假知识,引导消费者、在校大学生等正确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动员广大群众和在校大学生等主要网络消费群体,积极配合举报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的发生。

2.构建权利人和执法机关协作维权机制。销售假冒侵权商品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了真假混卖、模糊交易记录、事后删除交易记录等方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记录和痕迹,逃避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执法部门的查处。商标类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是权利人对自身商标权的保护重视不够,调查取证困难、维权能力水平相对滞后。近年来,商标权利人或企业打假维权积极性提高,成立了专门的打假部门和打假团队,但这些维权人不专业,收集和提供商标被侵权的证据材料不充分、不全面等,导致相关刑事案件的证据比较薄弱,不能完全符合《刑法》规定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司法机关与商标权利人或企业建立协作机制更有利于打击该类犯罪。一方面,商标维权人深入全国各地大型市场进行摸排,对售假人员、经营场所、假冒品牌种类等基本情况都有初步了解,能够为公安机关提供高价值的犯罪线索;另一方面,商标权利人或企业能帮助公安机关迅速分辨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产品,并出具专业的鉴定报告,为公安机关快侦、快破案件提供证据支撑。

3.完善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防范机制。为了应对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系列难题,提高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快速维权机制,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防范预警机制”[17]。公安法检部门积极强化与知识产权局、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商业企业联合会,以及重点知识产权创新的公司企业等部门的协同联动防范机制。全面收集调研办案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犯罪防范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规程,不断提升司法办案的能力水平。首先,积极主动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靠前服务、精准服务。通过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座谈调研等形式,倾听和了解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和诉求。同时交流线索发现、案件管辖、证据收集、司法鉴定等方面的经验,共同研究破解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相关问题。其次,加强与重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沟通联系,将创新企业、新经济企业等主体纳入联系服务对象,引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能力。在日常防范知识产权犯罪类案件的证据收集时要多听企业权利人的相关经验和建议,多与他们沟通交流。构建合理的防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体系时,必须要考虑办案成本和办案效率等影响被害公司的成本收益及是否愿意配合公检法工作的核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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