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 龙(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近年来,在中观史观和区域研究视角下,各类地方性文书在史学研究中不断受到重视。在经济史研究中出现一批以账本、账单、票据为研究对象的高水平学术成果[1],经济文书的史料价值可见一斑。商号发票、清单是贸易过程中由售货方开具的,承担备查、备忘等功能的交易凭证,商号名称、货物明细、单价、数量、总价、时间等信息是发票、清单的基本要素。通过对票面要素的解读,能够了解当时的物价水平、交易规模、货物流通方向、货币使用等问题。因此,商号发票、清单是经济史、金融史等学科研究的重要材料。本文拟利用河北经贸大学发票博物馆馆藏民国时期上海的一些商号发票与清单,分析当时上海市场上货币流通使用情况。
民国时期的商号发票与今天概念中的发票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今天的发票是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管理的,承担纳税、报账、审查等功能的业务票据,其管理主体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民国时期的发票、发货票、清单等文书是交易发生时即刻开具的经济凭证,在经济活动中承担备查、备忘的功能,民间所谓“票随货走,货走票跟”的商业传统,就是在发货时一并将发票送出,以便对货物进行查验核对。民国时期的发票由商号自行印制与管理,承担备查、备忘功能,扮演商业贸易往来凭证的角色。近人在描述发票时指出:“发票是用以表明商品的价值,和银钱的数目,计数无误的。出票者,就是售出商品的人,付银钱者,就是购买商品的人,相对的只有出票人和领票人两方面。”[2]换言之,发票是最能够直观反映贸易行为的凭证,商号发票不仅能够解读物价水平等基本信息,更是可以通过“银钱的数目”等要素判断当时货币的流通使用情形。清单也是一种商业贸易中广泛使用的经济凭证,民国时期的商号清单,在性质上与发票类似,清单上的内容与发票基本相同。商号发票很少造假,票面所记录的货物单价、数量、总价等经济信息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所以商业发票可视为经济史、货币史研究的珍贵史料。
民国时期,上海地区的商号发票、清单,从版式上可以分为雕版式和表格式两种。所谓雕版式发票,即商号将一些固定、制式的信息(如商号的名称、地址、注意事项等)雕刻在铜板或胶板上,用雕版印刷的技术重复拓印制作而成的发票,当交易发生时再将一些浮动信息(价格、货物、数量、总价)随时填写在票面空白处。表格式发票,是以表格式样填写交易信息,在形制上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发票。上海在民国时期作为全国的经济、金融中心,经济的发展水平也体现在商号发票上。相比于其他地区,上海的发票制作工艺高超,票面广告内容丰富,纸张质量优良,票面书写格式规范,信息完备。
从格式上看,民国发票票面一般为票眉和票身两部分。票眉部分一般印制商号名称、宣传广告、商号地址、注意事项等一些固定信息;票身一般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发奉”,为发货的敬称,多直接印制在票身部分;二是货物名称、单价、数量、总价等信息,这些内容是交易发生时由卖货方随时填写;三是落款,落款部分包括收货方名称加“先生/宝号、台照、照、台升”等敬语、交易时间、商号地址、卖货商号名称等信息;四是附带的声明,商号会用小字注明交易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以避免发生纠纷。河北经贸大学发票博物馆藏上海地区发票众多,在进行甄别、筛选的基础上,笔者选取了11 张最具有代表性的票据,并对其中蕴含的货币信息进行了解读[3]。
通过对上述11 张票据蕴含的货价信息的解读,结合民国时期上海货币流通的大背景,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根据1931年上海慎丰鲜果行发票(图1)中的价格信息“计洋1 元5 角”及备注信息“小洋进出,照市贴水”可以确定,该次交易使用的货币是银元。众所周知,在废两改元以前,中国在货币流通领域形成了“白银核心型货币体系”,在实际流通中银两、银元、银角、铜元、制钱、纸币都是以白银为核心进行比价[4]。但是到废两改元前,在实际流通领域,“所谓银两者,不过徒有其名,而支付授受时仍折合银元,所以说废两改元,不过废除银两之名而已”[5]。上海慎丰鲜果行发票中的货币使用信息就是反映的这一史实。废两改元之前,金融市场长期存在洋厘、银拆行市,银元与九八规元之间比价经常发生变化,同样银元与小洋之间的比价也时刻变化,所以票面上有“小洋进出,照市贴水”的规定。
图1 廿年十月廿八(1931)上海慎丰鲜果行发票(130×274mm)货价信息:生梨14 只,1 元;香蕉6 斤半,5 角,计洋1 元5 角。附带信息:小洋进出,照市贴水。
1933年上海王开照相馆发票(图2)所反映的是“废两改元”后,在交易中银元的使用情况。在票面备注中“进出一律大洋,小洋照市贴水”,反映的是大小洋之间在流通过程中未能形成事实上的主辅币关系,也没有确立有效的主辅币制度,由于小洋成色及重量的不同,需要贴水后才能顺利流通。
图2 民国廿二年(1933)上海王开照相馆发票(150×225mm)货价信息:加印长条照2 张,4 元,计洋8 元正。附带信息:进出一律大洋,小洋照市贴水。
1936年上海实学通艺馆发票(图3)和1940年上海中法药房有限公司发票(图4)使用的货币存在多种可能。
图3 民国25年(1936)上海实学通艺馆发票(240×245mm)货价信息:品名:蒸馏水瓶,数量:2 只,单价:2 元0 角0 分,计国币4 元0 角0 分。附加信息:货价时有不同,银洋照市计算。
图4 民国29年(1940)上海中法药房有限公司发票(130×175mm)货价信息:试验纸,收进大洋0 元9 角0 分。找出小洋(角)/铜元(枚)
一方面,从票面上“货价时有不同,银洋照市计算”“收进大洋9 角”“找出小洋□□(角)铜元□□(枚)”信息,推测两次贸易中使用的货币应是银元。另一方面,众所周知,国民政府于1935年11月推行法币政策,该政策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三家银行(之后又加入中国农民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币,禁止白银流通,将白银收归国有。根据法币政策,此时期交易过程中使用的货币应是法币。为什么此时票面上信息还存有“银洋”“收进大洋”“找出小洋、铜元”字样呢?笔者推测这两个商号在法币政策实施前,印制了大量的发票,而当时市面流通的是银元。法币政策推行后,这两个商号没有及时更换票样,所使用的仍是法币政策推行前印制的发票。据此推断这两张票据上使用的货币是法币也是合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1940年上海已经沦陷,在此期间,某些行业可能又恢复了硬通货的流通,上海中法药房有限公司发票所出现的“收进大洋”“找出小洋、铜元”即是证明。所以这两张发票上到底记录的是银元还是法币有待进一步考证。
1938年上海鸿成泰官酱粮食号发票(图5)、1946年上海恒成米号发票(图6)、1947年上海福泰米号发货单(图7)、1948年上海福泰米号发货单(图8)、1948年上海通源麦号发票(图9)上记录的应是法币。值得注意的是,这五张票据能够直观地反映出上海物价飞涨情况。图5、图6、图7、图8 均购买的是白粳米,各年份白粳米价格如下表:
图5 民国27年(1938)上海鸿成泰官酱粮食号发票(110×250mm)货价信息:高白更壹石12 元,计国币12 元正。附带信息:不准支取,银洋货物。
图6 民国35年(1946)上海恒成米号发票(105×235mm)货价信息:高机白更壹石18000 元,加送力1000 元,计国币69000 元正。附加信息:早晚市价,定价划一。
图7 民国36年(1947)上海福泰米号发货单(98×253mm)货价信息:一石60000,计洋合61000 元。附加信息:米品精良定价划一,早晚市价书票为定,此票不准支取银钱货物。
图8 民国37年(1948)上海福泰米号发货单(98×253mm)货价信息:原白梗壹百石,每石价372 万,计洋3 亿7千2 百万元。附加信息:米品精良定价划一,早晚市价书票为定,此票不准支取银钱货物。
图9 民国卅七年(1948)上海通源麦号发票(130×220mm)货价信息:小麦50 包,每包价378 万元,叨佣法币283 万5千元,共计国币1 亿9 千1 百83 万5 千元。
年份1938年1946年1947年1948年每石白粳米价格12 元18000 元60000 元372 万元
由上表可知,从1946 到1948年,2年间白粳米的价格增长了200 多倍。1948年米价相对于1938年增加了几十万倍。1946年抗日战争已经胜利,国民政府统治上海后,由于失败的经济政策,导致物价飞涨、法币贬值、通货膨胀严重,法币的货币信用不断减低,上海经济几近崩溃,这也真实地反映出国民政府进行金圆券改革的历史背景。
1949年上海福泰米号发货单(图10)和1948年上海义顺祥粮食行清单(图11)反映的是金圆券的流通使用情况。图11 票面中明确记有“合金圆”的字样,交易中使用金圆券无疑。图10 票面内容没有直接显示使用金圆券,但是根据总价信息“计洋29000 元”可以进行推测。到1948年,国统区发行的法币已经没有任何信用可言,法币几乎等同于废纸。为了挽救财政危机,维持军费开支,国民政府决定进行币制改革,1948年8月19日宣布发行金圆券代替法币,规定兑换比例为1:300 万。按照当时上海地区的米价推测,1949年上海福泰米号发货单上的总价信息“计洋29000 元”,应是金圆券单位。
图10 民国38年(1949)上海福泰米号发货单(98× 253mm)货价信息:特□□米贰石五斗11600 元,计洋29000 元。附加信息:米品精良定价划一,早晚市价书票为定,此票不准支取银钱货物。
图11 民国三十七年(1948)上海义顺祥粮食行清单(115×245mm)货价信息:小麦30 包,每包1 石2 斗,合36 石正,价13 元9 角,合金圆500 圆零4 角正。
上文所列商业发票上多备注“货价时有不同”“早晚市价,定价划一”“早晚市价书票为定”的字样,反映出当时上海地区的物价极端不稳定,纸币贬值速度非常离谱,即便同一天内早晚价格都不一样,需要在发票上备注说明,在交易时避免因价格波动引起的纠纷。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在货币流通领域主导了三次货币调整,分别是1933年3月的废两改元、1935年11月的法币改革和1948年8月的金圆券改革。上文所列举的11 张民国发票,也从侧面反映出1931 至1949年间上海地区所经历的三次币制调整和货币流通使用情况。
注释:
[1]冯小红:《全面抗战初期“财政无政府”状态下的赋税征收和农民负担——以1938年涉县甘泉村为中心的考察》,《近代史研究》,2019年第3 期;袁为鹏、马德斌:《商业账簿与经济史研究——以统泰升号商业账簿为中心(1798-1850)》,《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2 期;彭凯翔:《近代北京货币行用与价格变化管窥—兼读火神会账本(1835-1926)》,《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 期;刘秋根、杨帆:《清代前期账局、放账铺研究——以五种账局、放账铺清单的解读为中心》,《安徽史学》,2015年第1 期。
[2]徐蘧轩编:《应用文作法全1 册》,世界书局,1932年,第163 页。
[3]民国时期发票上多用苏州码记录数量信息,关于苏州码的具体使用方法在此不再详述,参见蒋勤、曹树基:《清代石仓农家账簿中数字的释读》,《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第5 期。
[4]戴建兵:《白银与近代中国经济(1890-1935)》,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64 页。
[5]参见《银行周报》,第16 卷,第16、18、27、30 期,转引自洪葭管:《中国金融通史(第4 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第25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