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文显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将使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大同梦想成真,并将成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壮举。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党带领人民奋斗百年,推翻三座大山,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为了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到2035年,“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2050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
共同富裕有其科学内涵和丰富内容,它不仅指物质方面的共同富裕,也指精神方面的共同富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精神”是与“物质”对应的范畴,故有“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等的二元划分。以此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观,就可以深刻把握共同富裕的丰富内涵。在物质意义上,共同富裕指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环境宜居等;在精神意义上,共同富裕指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环境权、信息权、数字人权等,依法参与全过程民主,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尊严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法治是助力和保障共同富裕的强大制度力量。法治建设必须积极回应共同富裕的法治需求,为实现共同富裕努力构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发挥法治固共同富裕之根本、稳共同富裕之预期、利共同富裕之长远的保障作用。一是完善以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权利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法律制度,激励和保护全体人民勤劳创新致富。二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三是为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保驾护航,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四是在法治框架内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形成有利于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秩序。五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中国、促进生态文明,为共同富裕创造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环境。
实现共同富裕,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革命和历史变迁。共同富裕需要法治的助力和保障,也推动着法治的发展和变革。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是与法治现代化同步的。在共同富裕成为国家发展重要目标指向的时代背景下,只有将法治现代化与促进共同富裕相结合,把共同富裕目标贯穿于法治现代化始终,使它们一体推进、相辅相成,法治才有更强大的生命力。
首先,共同富裕丰富了法治现代化的法理内涵。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体现了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折射到法治领域,也必然是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然深化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根基,丰富法治现代化的法理内涵,彰显法治现代化的人民性与现代性的统一性。
其次,对共同富裕面临的各种关系的调整,诸如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富者(先富)与贫者(后富)的关系,城乡之间的关系、区域之间的关系、群体之间的关系等,革新了法治的调整机制和方法,其中包含着对法律固有的权利和义务调整机制的创新,更多地融入了公平与效率、自由与平等、致富与共富、私益与公益等价值平衡的辩证法,使法治调整机制体现出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融通性,使法治现代化朝着良法善治的方向变革。
第三,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供给促进法治发展变革。对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程度是衡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尺度。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我国目前无论是法律制定还是法律实施,都还没有确立共同富裕的理念,与共同富裕的法治需求相距甚远,某些根深蒂固的法律原则、价值理念、运行方式极不适应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致使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共同富裕的法治环境远未形成。共同富裕为法治发展和法治现代化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性发展机遇。法治应大踏步跟上共同富裕的时代步伐,抓住这个历史机遇,增强法律制度供给能力,深化法治供给侧改革,推进就业法、劳动法、个税法、房产税法、遗产税法、社会保障法等直接关乎共同富裕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共同富裕制度体系。
第四,作为共同富裕的重要依托的法治体系,不仅要完善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而且要强化相关法律的实施,提高共同富裕立法的实效性。更为重要的是,将共同富裕的核心价值观全方位、深层次地融入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从根本上提高法治的品质和美德。高品质共同富裕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法治高质量发展,推动法治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开启法治现代化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