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潮阳
2021年8月的一个清晨,暑气正旺,杭州市上城区金隅学府的“妈妈驿站”,来了两位特别的快递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两名干部。他们穿上快递员工作服,开始了忙碌的一天。这不是一次简单的跨界体验,为确保《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更合理、更接地气,浙江省人大法委派员实打实地沉浸快递小哥的日常工作场景,以“体验式”调研搜集真实民意。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浙江省快递业发展、监管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立法保障和推动快递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为浙江实现从快递大省到快递强省的跨越提供法制支撑。
界定快递明范围
浙江省是快递业大省。2020年全省快递业务量已近180亿件,占全球快递业务总量的12%、全国快递业务总量的21.5%、长三角三省一市快递业务总量的58.9%。实践中,对是否将外卖配送、城市快运、闪送等点到点接收并投递物品的活动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存在争议。
经研究,快递经营活动包含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寄递环节,由邮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管,依法实行准入许可管理,对寄递物品实行开箱验视和安全检查;而外卖配送一般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目前主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监管,未实行准入许可管理,也无安全检查要求。二者在行为特征、监管主体和监管具体要求上存在较大区别。
为了准确把握快递经营活动的内涵,根据国家邮政法对快递的相关定义规定,结合国家对快递业准入许可管理的制度安排,条例明确规定,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末端建设再推进
快递驿站、智能快递柜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和站点可以提高投遞效率,保障快件安全,“无接触”式投递能更好满足疫情期间卫生防控要求。为此,条例对推进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和站点建设作出具体的规定。
条例要求,邮政管理机构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组织推进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配套建设。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在社区、住宅小区、村庄设置智能快递柜。明确新建住宅小区或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同步建设智能快递柜或者预留建设智能快递柜的场地。规定县级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快递经营企业建设公益性智能快递柜。
车辆通行“亮绿码”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通行权,是解决快件投递最后一公里民生难题最为有效和合适的举措,是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迫切事项,也是立法亟须解决的重点问题。
条例结合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执法实践,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非机动车对其实施管理。同时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生产企业、生产标准和登记要求作出规定,明确由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根据公开的企业标准生产,由快递经营企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使用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过程中,条例要求快递经营企业承担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驾驶人员的行为规范、车辆通行管理要求以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有关违法驾驶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法律责任。
快件投递更规范
当前投递作业中存在无效投递、无法投递、不规范投递等问题,导致了快件收派人员劳动时间长、强度高、效率低、投诉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快递用户与快递经营者、快递从业人员之间的争议较多。
为此,条例对规范和提升快递服务,更好地平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收件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明确快件上门投递的具体要求、快件投放智能快递柜的条件以及收费规则。同时,对快件无法投递情形的认定以及处理、快件遗失或者损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
权益保障有温度
实践中,快递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日均工作时间长,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社保缴纳率低,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为了切实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条例专设“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一章,明确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临时聘用人员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
条例要求,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同时规定,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制定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为了进一步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创造条件,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和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此外,要求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监督快递经营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维护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