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立遗嘱的根本目的是确保自己百年之后,遗嘱处分的事项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得以实现。要使这个人生最后的愿望得以顺利实现,必须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从而让遗嘱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合法有效。
首先,老年人应充分认识到,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老年人应记住四个“可以”:一是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二是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并确定等额或不同的具体份额。三是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四是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其次,老年人应当知道遗嘱的分类,以便根据情况选择以什么方式来立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包括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另外,老年人应知晓各类遗嘱的法定有效要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打印件肯定不能称之为亲笔书写。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遗嘱内容超过一页,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应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在一般情况下不用,系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遺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现如今,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遗嘱的行为看似简单,但达到遗嘱目的实则不易。举两个案例,便于广大老年朋友理解。
案例一
某老太太的老伴去世后,老太太通过办理遗嘱公证,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遗留给四个女儿中的二女,老太太的长女、三女、四女提起诉讼,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系老太太与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房产中50%的份额不属于其个人财产,遗嘱处分该部分财产的行为无效,该部分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判决老太太的二女儿只能获得房产份额的70%。该案的焦点在于立遗嘱人处分了不属于“个人财产”的份额,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案例二
陈大爷去世后,其三个子女找到陈大爷的再婚老伴于某,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于某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称陈大爷已经决定百年之后将房子留给她。陈大爷的三个子女对此存疑,双方产生矛盾。后于某将陈大爷的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陈大爷的遗产。陈大爷的三个子女对代书遗嘱提出质疑,于某则提供代书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刘某、洪某作为证人,证明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庭审中,证人刘某详细陈述了其作为代书人,帮助陈大爷订立遗嘱的经过。而证人洪某却对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吞吞吐吐。在法官再三询问下,洪某说,当时他出去抽烟,陈大爷和刘某说什么没有听清,等他抽烟回来,刘某已经起草完代书遗嘱,陈大爷和刘某都已签字,自己就在旁边也签了字。法官又问洪某代书遗嘱的具体内容,洪某说,自己也没仔细看,记不清了。最终,法院认为洪某并没有参与立遗嘱全过程,同时,对代书遗嘱的内容也不清楚,因此,该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作者简介
宋明晟,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革毕节市工委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以维护合法权益为原则,力求做律师能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