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直播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21-10-21 02:48程欣怡
互联网天地 2021年9期
关键词:征管纳税人纳税

□ 文 程欣怡 田 发

0 引言

自90年代互联网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数字经济便在我国应运而生,得益于人口基数庞大的先天优势,我国数字经济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内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根据《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得知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05年到20年扩张了近15倍,且占全国GDP平均值比重逐年提升,占比由2005年的14.2%较快增速至2020年的38.6%,明显可见数字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显著上升,如图1、图2所示。

图1 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变化

图2 中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

基于数字经济的发展热潮,为其衍生经济模式-电商直播的创生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仅四年时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就从310亿元迅猛扩大为6000亿元,相关人士预测至2021年底其市场规模将有望突破万亿元。然而截至当前,对电商直播的征税仍停留在理论层面,导致大量税收流失。面对中国税收经济新发展常态的大变化背景,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新的税收经济常态,主动采取针对性方法适应该常态,解决产业结构升级与财税政策滞后的矛盾,因此探析税务机关对该领域实施的征税措施,由此挖掘存在的问题,提出税改的优化性建议。

1 电商直播的税收征管现状

2016年在京召开的以税制改革与电商流失报告为主题发布会指出,现行税收征管能力不足和涉税主体弱化的主动纳税意识等原因造成超过500亿元税收流失(第三方估算),而对于2019年火爆的直播电商其税款征收更加难以管控,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等漏洞进行逃避税行为,加上缺乏专管人员的监督同相关主体纳税意识普遍低下,很难想象在此环节有多少税款的流失。纵观整个直播带货行业,大量缺损的税收不仅大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宏观经济调控,并且不公平税管理念将会蔓延,不利于社会整体和谐,如图3所示。

图3 中国直播电商GMV

在高收益诱惑吸引下越来越多人投身于直播行业,但不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已经影响该领域合法运行,目前直播电商存在数据造假现象,创造现象级成交额来制造行业泡沫,长此以往将会干扰整个市场经济,因此重构税收征管模式迫在眉睫。

1.1 新消费模式下的税收政策

2021年4月1日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确切指出凡从事电商直播经营人员等需依法遵纪向当地税务机关如实报送本人身份证明信息和其他涉税事务信息,并依法严格履行报告纳税人义务、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相关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月税务总局印发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精神中明确聚焦的重点领域直指直播行业。2021年直播带货消费模式将面临较大的税收征管压力。

1.2 电商直播的涉税事项

直播带货人员按实际情况以不同税种纳税,独立从事电商直播事业的,其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同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享受增值税优惠;成立直播工作室的其取得按经营所得交个税,一般均以个体工商户享受双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次年3月末前由工作室汇算清缴,同时月成交额15万元以上的全额计交增值税;签约型直播人员不交增值税,并由其签约平台或经济公司以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次年3-6月经直播本人按综合所得进行个税清缴。

2 电商直播的税收征管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逐步发展形成的,范围广力度大,但随着税源规模和结构日趋庞大复杂、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尤其是数字经济模式下不断衍生的新兴产业暴露出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不足与矛盾。

2.1 监管体制薄弱

在电商模式尚未引领市场走向,总体消费倾向把控权仍掌握在实体经济体中,我国已有的《税收征管法》尚且能够掌控各纳税主体依法依规申报纳税,随着信息化时代搭建,数字经济主导的多种新兴产业处于税管体制边缘,关于直播行业征税的实施过程以及如何操作还无体系化法律出台,使得其难以受到法律精准把控,成为逃避税收的灰色地带。国家原先建立的电商税务监管系统仅就发挥数据获取和分析功能,对于涉税数据的比对目前无法实现,即国税局无法对比平台的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排查出涉税主体偷逃税行为,并且电商直播的税源概况、申报率等征管情况指标也无法获取,导致税务机关作为税务信息交换环节的终端信息接受方处于被动地位。

2.2 信息不对称

薄弱的税务监管体系对于O2O营销新模式控场不足,虽然该模式同时方便买卖双方各得其益,但由于网络支付和各相关平台自身的信息技术性和独立性,对一个纳税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实际收入仍然缺乏有效治理,使得目前国家税收部门与纳税主体之间仍然存在各相关信息交换的不对等性问题,基本上没有任何技术手段可以同时查证一个消费者和其他纳税人通过该方式交易取得的实际收入,因此存在纳税人利用税务机关缺乏信息的特点采取逃漏税行为,造成大量税款流失。另外不对称问题所带来交换信息的不真实较明显体现在纳税主体界定不清方面,直播带货不仅是简单的直播+电商的营销形式,多方主体关系错综复杂,使得纳税主体与代扣代缴义务人无法准确区分。

2.3 收入来源及纳税地点多样化

直播带货涉及多方主体,使得直播收入来源形式多样且收入分配比例各异,包括打赏收入,广告费收入,签约费等其他收入来源,造成税源难以监控,此外不断创新的营销模式,如一些网红或明星邀请其他流量为他们的活动或商品录制推荐小视频或发布小红书,这类服务取得的相关收入在税收征管方面更是无法监督。而在税务管辖中,有效的地域管辖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有力帮助,但对于网络直播而言平台注册所在地和主播直播地点不尽相同,目前又有虚拟地址和公共地址等互联网手段,较难准确查出服务器所在地,提升了税务稽查难度指数。并且直播带货行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移动客户端的广泛运用及相关技术的复杂性使得在三维空间的交易活动模棱两可。

2.4 纳税意识不到位

在“互联网+”经济的推动下,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额近年来一直呈现稳步增长趋势,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为29.16万亿元,2018年为32.55万亿元,2019年达到34.81万亿元,同时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经济模式在2020年更为凸显,全年直播场数超2000万场,交易数额达千亿元。但较高营收行业在财税贡献率方面比较低,在2020年5月财政部就对多家未合理纳税商家发出风险自查提示,绝大多数纳税主体缺乏税收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认识,这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形成阻碍。

3 电商直播的税收征管改进建议

应对经济数字化进程中逐渐凸显的各种税收问题,OECD于2019年5月发布了一份详尽方案旨在为全球税收改革提供思路和计划。应当清楚的是提出一个国际长期共识解决方案并不简单,要充分考虑各辖区的相关利益及由于技术变革引起的经济走向等影响,在确保公平性原则上,此工作计划基于“两大支柱”并顺利通过6月举行的二十国集团峰会。此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日本在相关方面的建树是相当成功的,综合来看他们在国家税收征管的特点主要为广泛运用信息化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强调纳税主体间的权力与义务,规范相互间关系,并配以强力有效的专业化税务稽查,辅之以完善的奖惩制度,切实为税收征管工作做好保障。借鉴并联系我国目前国情,提出以下改善性措施。

3.1 建立计算机征管网络,逐步实现税收信息化

2020年12月15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合同公告》的中标公告,从公告的具体内容可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国原有关于电商企业税收的相关数据采集、分析以及技术应用研究范围,为促进电商直播行业税收相关数据采集供给与应用分析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使我国相关税务工作可以长期稳定运行。目前我国税改工作已经朝着信息化方向发展,在解决我国税务信息对称性薄弱的问题上,可以考虑学习澳大利亚的税务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如海关、交通及大企业实现的计算机互联,建立电商直播交易平台间的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追踪分析功能,实时确定互联网交易双方点位,为监督依法有效纳税提供支撑,也为“以票控税”制度建立屏障,逐步向“以数治数”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3.2 加大税收教育宣传,提高公民自主纳税意识

世界主要国家有效的税管工作很大程度上源于纳税人高度自觉的纳税意识,然而我国公民相关意识不足。我国征税目的很大程度在于缓解收入不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因此税收遵循高收入高税负的原则,根本上来说,我国在减税降费方面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尽管如此,潜在的偷逃税款,少缴漏交仍然存在,参考日本为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做法,我国可以利用现行流行媒体工具如发布小红书、推送公众号、直播等方式对税收知识、税务行政现状进行宣传,提高纳税人对国家税收行为的大体认识。同时,我国政府可以考虑在教育体系方面着手,从小对我国公民进行税收教育,从源头控制达到更好效果。

3.3 进一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直播带货的灰色税源带对全国税收征管是一个难题,我们知道从源头明确纳税对象将大大降低税管难度,较国外税管模式而言,我国纳税服务职能弱且服务体系有待完善。学习部分发达国家的管理方式,考虑成立专业化的税源管理机构,基于专业化分工理论,分区域分重点按层级管理,实现从粗放型稽查向精细型转变。不仅对外管理方式要有所改变,对内也要与时俱进,计划每年度开展交流学习项目,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技能。

3.4 推行统一的税务代码制度

为有效管控注册纳税人办理税务鉴别登记和应纳税款合理缴纳,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税务登记代码,即一个税务鉴别登记号码,一个注册纳税人可以代表唯一一个税务登记代码,办理所有税务纳税登记事务。我国可以在此方面着手,考虑将居民各项活动包括消费、投资、存款等与纳税编码结合,使得纳税主体不得不主动提供相关涉税数据,便于税务机关对于电商直播这类收入形式多样化的行业进行税收征管。

3.5 做到奖惩分明,激励纳税主体自觉纳税

日本为有效管理纳税人自行办理申报,首创蓝色申报登记条例,将纳税人分为两类,对于纳税意识强、会计制度健全、在办理涉税业务上基本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纳税人,使用蓝色纳税申报表,其他则使用白色纳税申报表,区别在于前者可享受种种退税优惠,而后者则无任何税费优待,这一条例极大促进日本居民自行办理申报登记纳税活动的积极性。我国对于偷税漏税等不良行为的当事人应加大惩罚力度,严格规范税收征管制度,对于一直表现良好的纳税人提供种种优惠,奖罚分明,激励人们主动纳税。

4 结束语

数字经济产业链衍生出的电商直播行业与时代相契合,虽然不断推进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但也向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提出挑战。针对网络交易产生的多样化应税收入,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措施,加上纳税主体薄弱的缴税意识,使得税款流失,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政部门收入,站在宏观角度上看不利于政府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调控,并且征税问题的不对等性,较易激发公民间矛盾,不符合我国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理念。因此,相关税务机关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改革与完善,考虑运用网络技术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实现税收信息化,同时对内优化机制实行精准管税,对外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努力提升我国公民自主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主体合理合规缴税,从而完善当前税款征收模式,实现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真正做到减税降费更好激发市场经济活力。

猜你喜欢
征管纳税人纳税
基层财政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分析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项目建设与纳税筹划
税负平衡点在混合销售时纳税人身份选择中的应用
王军:走联动集成的税收征管现代化之路
论小规模纳税人税制弊端
新增值税条例下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国奥队应向纳税人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