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副教授)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数字化已经渗透到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中,使得新产品、新业态不断涌现,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已经出现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并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我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数据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个要素。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引领了新一轮的技术革命。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同样考验着传统的税收法则。目前,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已实行单边的税收行动,即对数字企业开征数字税。在这一国际大背景下,我国作为数字经济的大国,是否开征数字税?何时开征?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探讨。
数字经济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现有的税收征管和税制建设带来前所未有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
1.在数字经济下,更多的交易具有无纸化、虚拟化、国际化等特征,给税务机关在确定征税主体、征税地点、征税期限等方面造成了相当大的难度。
2.随着“大智移云区”等新兴技术的应用,模糊了行业之间的界限,当大中型数字企业拥有多种业务类型时,税务机关难以用现行的税制来确认收入来源和收入性质,这就对税收征收和税收监管带来了困难。
3.在对跨境数字服务征税方面,如果企业不在接受数字服务的国家设立常设机构,则该国的税务机关很难对其主张税收管辖权,难以对其利润征税,最终导致税收流失,甚至引发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争议。
数字经济的发展,导致价值创造与“实体性存在”相分离,即只要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纳税人、征税对象等都可向着“无形化”的方向发展。此外,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由此产生了是否应对这些新的商业模式征税、如何征税等税收问题,这些都使得数字企业避税更为可行和易操作。特别是跨国数字企业,针对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税制差异、税收漏洞等,运用多种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英国税务研究机构Fair Tax Mark评估了2010—2019年间Facebook、苹果、亚马逊、Netflix、谷歌和微软的全球纳税情况得出结论:在这十年间,这六家企业充分利用数字经济的特征、不同经济体间税制的差异以及国家间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不但避开了高达1 002亿美元税款,而且增加了政府税务机关防范国际避税的难度。
一方面是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是现有税制的建设远远落后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数字企业在税收利益上优于传统企业。具体表现在:(1)在税收监管力度上,对传统企业的税收监管更为严格。现行的税制已对传统企业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征管体系,但对数字企业存在着税收的征收缺口和监管漏洞。(2)在实践中,一些跨国数字企业通过搭建复杂的避税架构,利用转让定价等方式逃避税收。据欧盟的研究统计,在欧盟,数字企业的平均税率为9%左右,而传统企业的平均税负则为23.2%。由于数字企业的低税负,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能获得相对的优势。
自2010年起,各国或地区就开始研究和探讨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但是,由于国际税收规则协调的进程缓慢,直到2019年7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法国通过开征数字税法案,率先开始实行单边的税收行动,即对数字企业开征数字税。继法国、意大利、捷克等国家后,印度、英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宣布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7月1日开征数字税。目前,已有30余个国家以不同形式对数字企业采取了单边征税(数字税)措施。除上述国家外,西班牙、澳大利亚和奥地利等国家也在研究如何征收数字税。见表1。
表1 部分国家数字税的现状
各国在开征数字税的设计方案中存在着以下共同性内容:
1.纳税人确定。纳税人确定上,各国主要针对提供在线广告和数据服务的跨国企业。此外,为了保护本国处于发展阶段的数字经济产业,提升本国数字经济化水平,纳税主体多为具备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大型跨国数字企业,而非中小型企业。
2.税率设定。税率设定上,出于欧盟内部税制统一,以及维持现有活跃的数字经济商业氛围的目的,欧洲各国一般选择2%—3%的低税率。相对的亚洲各国,则为了维护本国市场、打击竞争对手等目的,选择6%—10%的税率。
3.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上,各国也纷纷将特定数字经济活动纳入其中,具体的征收范围主要是以下四类:(1)在线的广告收入;(2)数字中介服务收入;(3)数据销售的收入;(4)提供视频、音频、数字游戏等数字内容创造的收入。
4.各国大都选择数字企业的营业收入为数字税的计税依据,而非营业利润。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0年7月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20年)》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的规模已达到35.8万亿元,占GDP比重高达36.2%,较上年占比同比增长了1.4%。作为数字经济的大国,我国是否要推行数字税,引发了各界的关注。本文认为,短期内我国不宜开征数字税,还需从长计议。
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就明确提出,我国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并应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在当前受到疫情影响全球经济面临下行的压力下,实施减税降费等多项措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维护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总基调。因此,短期内开征数字税,与减税降费的宏观经济政策不符,更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不符。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职业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特别是跨境电商贸易规模我国已稳居世界第一,已成为数据大国和互联网企业大国。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商业模式研究所数字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本土数字企业占据了我国数字经济市场的主导地位,而亚马逊、脸书等跨国数字企业则在我国市场的份额正逐渐缩小。可以说,基于这种市场分布状况,数字经济的红利较为集中于国内。若在短期内开征数字税,本土的数字企业将成为主要的纳税人,不仅会增加我国数字企业的税负成本,进而降低企业的竞争优势,也影响本土数字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更将会对我国数字产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抑制效应。此外,开征数字税也不利于吸引外国高科技企业的投资。所以,相较于考虑短期开征数字税,我国的当务之急还是应对现行税收制度加以完善并出台配套措施。
当前世界各国尚未达成多边的共识,单边征收数字税的措施虽然能在短期内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但是这种单边措施易引发双重征税问题,更易招致其他国家的报复与反制,进一步激化贸易关系。
数字经济的发展,正改变着国际传统税收规则,各国大都针对本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研究相关的税制改革。就我国而言,现阶段没有开征数字税的迫切性,但从长远看,仍应结合本国国情,对现有税制进行有效的调整与完善,使之更好地推动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基于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以及减税降费的宏观政策环境,短期内开征数字税并不是优先项。需要强调的是,若短期内不开征数字税,并不是不需要对数字企业的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行为进行规制。作为数字商品及服务的消费大国,基于国家治理和税收公平的要求,以及我国数字经济的实际情况调整相关税制,完善税收体系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保护我国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和发展期的数字企业,为我国数字产业创造适宜的税制环境。随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发布,对于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规定逐一取消,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分阶段、有序对外国企业开放通信、互联网领域的投资,可以预见我国的数字企业将迎来新一轮激烈的国际竞争。另一方面,要有效地打击跨国数字巨头的逃税和避税行为。跨国数字巨头都希望通过我国的巨大市场获取可观的利润,但为了降低其税收负担会采取多种手段避税。为此,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数字税征收标准和纳税规则,制定、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督促跨国数字企业针对其在我国境内产生的数字利润向我国依法纳税。
要想较好地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问题,我国应重视国际数字税收制度的变革,关注各国数字税收规则的发展趋势,在全球范围内强化税收合作。毕竟,一国单方的税收行动容易造成原有双边(或多边)的税收秩序失衡,极易引发相关国家的报复性反击,那样会影响全球税制的公平,也会导致全球经济的衰退。一是由于数字经济具有全球性、无形化等特点,决定了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问题,应基于相关国家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较高程度的国际税务征管合作。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税收情报的共享,拓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主要的措施有:从国家层面,广泛地与各国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收集双边或多边税收信息,掌握跨国数字巨头的资金动向,大力加强打击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力度,减少数字经济国际逃税与避税行为。二是深度参与有关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在制定有关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规则时,应借鉴相关国家数字税的实践经验,例如:扩大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实现数字经济的输出国与数字经济的进口国之间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基本公平。
我国数字经济企业正逐步向东亚、南亚及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甚至欧美市场拓展。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深入发展,我国更多的数字企业借助“一带一路”共享共建的发展平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互联互通的数字经济,共创互惠双赢的局面。但是,相关国家实施(或即将实施)数字税后,会使我国数字企业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因此,我国数字企业在开展国际业务时,应加大税务筹划力度,加强国际税收风险的管理,以适应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具体建议如下:
1.企业应时刻关注东道国税制改革的动态信息,加强与东道国立法机关、税务机关、行业协会等沟通和交流。此外,还应熟悉、掌握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采取应对策略,避免不必要的数字税收损失。
2.应将税务筹划与税收风险管理相结合,针对各国数字税收的具体规定,制定合理、有效的节税方案,例如:调整数字企业全球业务的分布,调整数字企业在东道国原有的盈利模式,开拓除广告业务以外的利润增长点,使得企业的盈利架构更加多元化,从而科学、依法、合理地降低税负。
3.在与东道国发生税收争议时,我国数字企业应密切合作,充分运用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中的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权。也可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救济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在保障就业、提振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已成为各国新一轮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尽管在短期内,是否征收数字税、如何征收数字税等问题各国均未达成共识,但从长期看,征收数字税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因此,我国应未雨绸缪、提前谋划,开展与数字税有关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