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双磊
(河海大学社会学系,江苏 南京 211100)
农民与商贩进行讨价还价的场景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经济学家通常借助博弈论原理来加以解释,并建构了诸如“消费者剩余”“可议定价”等概念,生动揭示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特征。然而,即使这种分析视角能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当事人的行为逻辑,但若过度依赖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假设而忽视“社会底蕴”的潜在影响,则会很容易造成对局部事实的遮蔽。所谓“社会底蕴”,指的是中国社会在历史变迁中自发保存的那些具备相对稳定特征的“恒常”。其可以表现为意识层面的结构性观念、非正式的制度、与道德伦理相关的行为规范以及生存和生活的智慧[1]。中国在千百年历史中积淀而成的“社会底蕴”内涵丰富,其不但真实地存在于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而且还深深地影响着个体的行为逻辑。从本质上看,农民与商贩进行讨价还价的过程等同于一场资本博弈的游戏,其中资本的形式是多元的,除“市场讯息”这一经济性资本外,还暗含着双方当事人的社会性资本,如“信任”“关系”等。作为社会底蕴的重要构成,“关系”是理解行动者之行为逻辑的重要视角,学者King[2]、Bian[3]、阎云翔[4]等曾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从社会学视角来看,实践中的任意一个个体都不是独立的存在,其行为必然要受其所处社会结构的影响,包括道德的和经济的。在对我国社会结构的论述中,无论是费孝通的“差序格局”论,还是梁漱溟的“伦理本位”论,都强调“伦”或“人伦”的重要性,所谓“一表三千里”,说的就是“关系”。总之,代表着“社会底蕴”的诸元素纵横贯穿于农民与商贩博弈的全过程,并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着重要影响。换言之,双方当事人的行动并非单纯地受经济理性所驱动,而是多因素混合驱动的结果。既有研究为本文提供了有益借鉴,如社会理性[5]、货币理性[6]、生活理性和收入理性[7]、政治理性[8]等理论假说。受经济理性的启发,本文将从理性视角出发,结合“社会底蕴”对W县农贸市场中农民与商贩的博弈过程进行透视,并尝试对当事人的行为及其社会意义加以解读。
就调研点的选择而言,W县农贸市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特殊的地理位置、地位与职能。W县位于甘肃省南部,毗邻川陕,有甘肃省“南大门”之称,省级互动较为频繁。位于W县县城的农贸市场是域内规模最大、功能最齐全的农贸产品集散地(这为“大商贩”提供生存空间)。从市场地位与职能看,可将其视为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意义上的中心市场,其在当地的商品流通网络中处于战略性地位且发挥重要的批发职能[9]。理想状态下,当地的市场体系处于一个相对自足的状态。然而,随着交通网的不断扩张和省际互动的密集化,尤其是农贸产品省际流通速度的不断加快对地方市场体系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而这又在微观层面构成了农民与商贩博弈过程中行为选择的现实基础。第二,当地农民的种植结构相似度高。W县地处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区,垂直气候差异明显,自然条件优越。近年来地方政府将特色蔬菜种植等作为富民强县之本,蔬菜等特色产业的收入占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以上。然而,当地农民的种植结构也因此趋于同质化,这构成了博弈过程中农民发生内部竞争的基础。第三,不同层级的农贸市场中农民与商贩的构成不同。除W县农贸市场外,W县域内还有多个乡镇层级的集市,它们共同构成农民经济生产与再生产的重要基础。相比之下,W县农贸市场内的农民具有明显的跨地域特征,且彼此间的社会关联度相对偏低,因而农民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的内生秩序基础薄弱,这也是集体行动失败的重要诱因。同时,农民与商贩的身份边界相对明晰,且商贩的职业化程度更高,博弈过程因此具有更强的经济性色彩。而在农村集市中,商贩的职业化程度相对较低,其与农民的身份往往是模糊甚至是重叠的。从经验上看,大多数农民赋予“赶集”(当地称之为“赶场”)更多的社会性意义,集市已成为农民社会交往的重要场所,经济性意义反而次之。相较之下,为更切合研究主题和便于资料收集,最终选择将位于W县县城的农贸市场作为调研点。
在韦伯看来,事物本身从来不是非理性的,只有从一个特殊的角度看才是非理性的[10]。而关于理性与非理性的判断,则是一种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亦是关于一个被认为是手段的行动与从既定角度上的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11]。因而,需结合特定的情境对农民与商贩的行为及其社会意义加以解读。就农民的理性而言,徐勇[12]认为农民的理性是指农民在长期农业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意识、态度和看法,不仅来自于自身的感性经验,也是长期传统的积淀。综合来看,农民理性的核心在于农民会依据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态度、认知和能力、调整手段,取舍目标[5,13]。不过,贺雪峰[14]指出理性行动理论的要点在于人们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特定的利益格局下,人们会理性地算计利益,从而承担最小的风险、得到最大的收益,但该理论因未将行动者还原至特定的文化区域中而受到广泛批评。进一步说,农民理性是由农民所在的社会情境和约束其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条件决定的,唯有根据具体的社会场景和约束条件才能正确识别农民理性,只有如此,才能较准确地推演农民的行动策略[15]。由此,郑杭生和汪雁[16]曾提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互构论”分析视角,以此联系中国农村社会现实结构,解释农民的经济行为。
孟德拉斯[17]形象地将市场交易喻为一种由买卖双方共同参与的社会游戏。参与其中的主体包括农民和商贩。第一,社会化与市场化的农民。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是指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民逐渐涉足非农领域,“兼业农民”开始出现。在W县农贸市场里,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晚上卖菜,白天务工”。事实表明,“农民”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扩大,有学者就曾提出“社会化小农”和“市场化小农”的概念[18-19]。徐勇[18]认为,“生产条件外部化与自我生产能力弱小”“生活消费的无限扩张与满足需要能力有限”“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与集体行动能力不强”等三对矛盾的集中给农民带来货币化的压力,货币收入成为农民行为的重要依据。曹阳和王春超[20]则认为小规模农户家庭的经济行为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受制于市场,其经济行为依赖于市场化的社会服务体系,农户开始以市场为导向来配置资源。随着农业生产活动的市场化,农民在市场中也会成为“生意人”,通过商业性交换去追求利润最大化,这背后显然是一种经济理性的逻辑。不过,由于农民并不知晓销路、流通渠道和行情,无法让许多购买者展开竞争,便处于劣势地位,必须接受人们向其提出的要求[17]。农民虽兼具非农特征,但并非纯粹的“生意人”,固有缺陷使其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还包括因剩余额低而导致的交易成本高、生产风险的承受能力低、融资困难、技术和信息获取渠道少以及采用粮食安全生产措施的能力差等缺陷[21]。商贩正是利用这些缺陷而在某些情境中处于优势地位。
第二,作为农产品“职业经理人”的商贩。商贩具有高度的经济理性,“贱买贵卖”是其基本的行为逻辑。从类型来看,W县农贸市场中主要存在两类商贩:第一类是“大商贩”,其经销能力相对较强,经营模式相对固定,主要业务是省际农产品的运输与销售。无论收购还是销售环节,均以批发为主。第二类是“小商贩”,指在农贸市场有固定摊位、且以贩卖农产品为主要工作的人,这类商贩在W县农贸市场更为普遍。该类商贩的人员构成相对复杂,其内部还可细分为“全职型商贩”和“兼职性商贩”(比如有人是因为要在县城陪读,所以才选择在闲暇时从事此项工作以赚取收入)。进一步看,小商贩中大多数是从农民转变而来,这也意味着其更加熟悉农民的心理。“小商贩”的业务是:先从“大商贩”或农民手中贩入农产品,然后面向普通消费者销售。不过,无论是“大商贩”还是“小商贩”,均是具有高度经济理性的主体,且彼此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关系(图1)。同时,双方既有差异也有共性,既会竞争也会共谋。对农民而言,他们都是农产品的“职业经理人”,因为有充裕的时间和精明的手段,所以能从农产品交易的各个环节盘剥更多的价值。为清晰呈现农民与商贩博弈的内在理路,依据市场交易的一般程序将博弈过程划分为“找买主”“议价”“结果”三个阶段,各主体在各阶段的行动策略也因阶段性目标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
“找买主”在当地的语言中表示寻找交易的对象。在农产品交易活动中,农民的“买主”主要是大小商贩,该行为的内在动力在市场不景气时显得尤为充足。农民寄予每次“进城”的期望总是相同的,即以理想价格将农产品全部售出。然而,市场是变幻莫测和充满风险的,同时省际农贸产品的流通对当地市场体系的冲击较大(市场更加容易饱和,当地农民的出售压力陡增),“理想”与“现实”间的张力造成农民的内在紧张,进而导致农民的行为及其行动策略显得更加生动和多元。在W县农贸市场,使农民产生内在紧张的因素不仅限于市场,同时也源于个人、其他农民与行政三方面。个人方面,农民之所以选择凌晨“进城”,一方面是为了抢占市场,但另一方面是为了不耽误“白天的工作”,因此农民必须在白天工作开始前完成交易;其他农民方面,由于当地农民的种植结构极为相似,因而在“进城”之后容易形成内部竞争;行政方面,主要指涉源于城市治安管理方面的压力。为规范市场秩序,保证交通顺畅,持续数小时的、喧嚣的凌晨菜市须在夜色褪去之前恢复原有秩序,否则农民将面临被城管管制的风险。可以说,上述三种主要因素构成农民行动的内在动因,在此情况下农民会运用适当的行动策略,主动寻找买主,以尽可能快地售完农产品。这些策略包括:“拉关系”“套近乎”“卖力讨好”等,其最终目的是希望把自己手里的农产品以较为合理的价格全部售出。下面一段话是一位农民对他人“套近乎”行为的看法。
“他们也会巴结人嘛,XXX每次进城卖菜的时候,停好三轮车就跑去帮那几个菜贩子搬菜去了,有时候一搬就是好几个小时,很累。他还不是为了跟这帮贩子搞好关系,以后自己卖菜更顺利嘛。有时候几个菜贩子一人打一包,一下子就能把他的菜买完。我倒也想去呢,可是人家又不认识我,像我们这种没关系的人,就只能干坐着等菜贩子主动来问价。”(2020.04.17,ZSY)
农民一方面希望在“拉关系”的过程中强化与商贩已有的弱关系,使之转化为强关系并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又较为避讳与“人伦”圈子以内的熟人(既有的强关系)进行交易①无论是“全职型”商贩还是“兼职型”商贩,其中有一部分人在转行之前也是农民,即农民与商贩在人格特质方面具先天的相似性,这将有利于信任关系的建立。与此同时,部分农民与商贩早在市场之外就已存在某种关系,如亲属、同学、好友等。,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生意不做熟人,干活不找亲戚”,他们认为与熟人做生意可能会带来一些自己不愿看到的结果。比如在与熟人进行交易时,必然要通过让利的方式(如一口定价、抹零)以维护彼此间的关系。此时的部分交易活动发生目标替代,转而成为培育和维护关系的工具与手段。费孝通对此早有论述,认为商业并不能存在于亲密的血缘社会之中,因为成员的交易是以人情来维持的,是相互馈赠的方式,一般在血缘关系之外才能建立商业基础。因而集市一般存在于村庄之外,只有在这种场域中,成员才能悬置血缘关系,转而以“陌生人”的身份来交易[22]。不过,由于血缘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关系悬置并不能完全遮蔽其天然的社会关联,因而农民仍需面对上述局面。在W县农贸市场,农民会使用一些行之有效的技巧借以规避这种局面的出现,比如“善意的谎言”(通过故意提价,使其知难而退)和“模棱两可的口头应允”等。当农民面对人伦圈以外的其他商贩时,他们又会通过“拉关系”和“卖力讨好”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唤起商贩的收购需求。
一般而言,议价是一个基于双方意愿而进行的平等协商过程,但在农民与商贩的博弈中,议价则是双方围绕各自的资本存量而展开的一场无声较量,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双方主体当事人各自所拥有的各类资本(经济性资本、社会性资本)的多寡,成为影响其行动及策略选择的重要因素。
“晓之以情”是农民基于与商贩的相似性而发展出的一种具有情感色彩的行动策略,同时也是“找买主”阶段行动策略的延伸。这种策略的逻辑基础在于:通过话语艺术,把商贩“带回”到双方共同熟悉的场景和经历之中,以期获得感同身受。可以从如下这段来自一位农民的议价话语中感受到这种情感色彩。
“哎呀,哪儿有你这么还价的?你也是当过农民的嘛,我们农民人务点菜水(种菜)都不容易,一年四季光农药、化肥的开销都是一大笔,再加上人工呢?再说我们进趟城也不容易啊,起早贪黑的,你这价我连进城的油钱都赚不回来,多少再涨一点嘛。”(2020.01.21,LSW)
同时,农民也会引用所听到的更高价格(或真实或杜撰)以进一步增强该策略的渲染效果。事实上,在农产品的销路较好时,这种策略的确能奏效,即使商贩给出的提价空间很小。
“捆绑销售”是农民的另一项策略创新。这种策略的产生建基于农民对市场风险的自我感知,是农民对市场风险的行动反应,也是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的有效方法。首先,“捆绑销售”指农民在销售过程中有意将农产品进行搭配出售(当天销路好的农产品与销路不太好的农产品的捆绑)。据观察,该农贸市场中的大多数农民在必要情况下均会采取这种策略,原因在于不同种类蔬菜的行情不同,农民并非每次都能顺利卖出所有农产品,除非农民愿意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损耗),但这又与农民的自身条件(精力有限)不相符,因而少有人用之。其次,农民深谙市场不稳定之理(赶早“进城”之行为为此提供了注解),并形象地将不稳定的市场比喻为“尿泡市场”,意指市场的波动性。所以,需要及时采取行动以规避风险或减少损失。最后,“捆绑销售”策略的生成,不仅是源于农民对市场风险的感知,更是源于个人、其他农民以及行政等方面的压力使然。一言以蔽之,“进城”卖菜对农民而言是一场把握不大的“冒险”(虽不排除有人会因及时获得市场讯息而获利,但这在现实中仍占少数),但即便如此,农民依然会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带着希望去“冒险”。
正如农民懂得如何利用相似性去争取商贩的提价一样,商贩也深谙农民的心理并加以巧妙利用。相比之下,农民的劣势不仅体现在缺乏真实有效的市场信息、生产经营和抗风险能力薄弱等方面,还表现为有限的精力难以承受博弈中的时间损耗。这些劣势间接成为商贩与之讨价还价的有利条件。同样,商贩也会援引所听到的更低的交易价格(或真实或杜撰)而迫使农民让步。下面这段访谈记录生动地刻画出农民眼中商贩的逐利者形象。
“你看现在菜多了就没人(商贩)问了,这么好的白菜连狗粪都不如,但前几天刚上市的时候就不一样,那时候白菜很少,这帮人只要看到有三轮车来,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追上去,生怕有好菜被别的菜贩子抢跑,就跟猫抓的一样。车子都还没停稳,他们就开始打着手电筒翻来翻去地看。”(2020.01.21,PTX)
不过,结合生活经验与观察来看,商贩与农民之间并不总是对立关系。相反,二者之间可能会基于业务关联而建立一种交易关系。虽然这种关系多建立在利益之上,但随着双方互动频率的提高,交易关系也可能会实现从弱到强的转化,甚至在达到建立信任的阈值后,实现从普通的交易关系向信任关系的跃迁[23]。在面对这类商贩之时,农民心中“伦”的边界变得模糊,就朋友而言,可能是农民想纳入伦理圈之内的人,因而其行动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此背景下,可对商贩适当提价的动机做出新的理解:不仅是基于彼此间的相似性,也可能是囿于关系、碍于情面。
再进一步分析商贩在讨价还价中的行动策略。本文区分了W县农贸市场中的两种商贩。从外部来看,大小商贩是与农民进行交易的主体,同属于“买主”的角色,但在利益驱动之下,相互之间又存在竞争关系。而从内部看,大小商贩之间存在的依赖关系又为其共谋提供了行动基础。总而言之,大小商贩间关系的特殊性直接决定其在议价环节的行动策略。其中,竞争表现为:私下的关系运作和通过“价格竞赛”与农民达成交易等;共谋则表现为:公开的关系运作和议价过程中的互相帮腔等。在商贩们的竞争与共谋的合围之下,农民的行为又会表现出何种特点呢?追逐价格还是顺从关系?这对农民而言是个艰难的选择。
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一书中提到,塞达卡的农民会采取与其结构相吻合的低姿态的反抗技术去与试图从他们身上榨取利益的人之间进行斗争。然而,许多联合抵抗运动最后都因马克思所说的“经济关系的无形压力”(一种利益依赖)无疾而终。“人们或许满怀对于主宰村庄政治的派系的憎恨,但要指望派系赠予的小恩小惠,他们就必须谨慎行事”[24]。同样地,在本文所讨论的博弈之中,农民也存在一些非正式的抗争,但有时又会在“经济关系的无形压力”等因素的胁迫之下趋于妥协。其中,抗争体现为农民自觉形成“价格联盟”,妥协则体现为价格顺从。
农民因受源于个人、市场、行政与同行等多方压力的影响而在博弈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最大程度地维护个人“应得利益”不被分食,农民创造性地建立起一种非正式的“价格联盟”,旨在约定(基本是口头约定)并统一出售价格(成交的最低价),以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因商贩间的共谋(市场的真实性被遮蔽)而导致个人应得利益的损失。对农民而言,这既是集体层面应对商贩共谋等外部压力的行动反应,同时也是个人层面经济理性的自然表达。联盟意味着有规则需要遵守,这对农民形成一种自我约束,农民因之负有维护价格秩序的义务。理想状态下,联盟成员不会以低于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因为违背规范性的力量可能会招致若干后果,如舆论压力(闲言碎语)、内心的愧疚感等。然而,从奥尔森(M.Olson)对集体行动逻辑的阐释来看,在“理性人”假设之下,集体成员并不总是会为了集体利益而行动,反而还会出现“搭便车”现象。换而言之,农民的“内部联盟”至少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团结,才有可能实现其最终目的。与之相反,如果某些成员在诱惑(如难得的交易机会等)之下破坏价格秩序,“以彼此为代价而获得生存”[23],那么这种联盟则会适得其反。事实上,这种情况在交易过程中确会出现。从农民群体的特征来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内在的结构性诱因。
正如前文所述,W县农贸市场内的农民具有明显的跨地域特征,他们在市场内形成了一个临时且非正式的利益共同体,成员间既有同质性又有异质性。就前者而言,农民的种植结构近乎相同(尤其是来自同一个村镇的农民),因而容易形成内部竞争。面对同样的压力,农民间的有效合作变得更为困难。就后者而言,农民间的异质性不仅表现在人口学特征层面,还体现在个人的社会资本方面。因而,从整体看,农民内部是松散的、无组织的。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动员,联盟的内聚力不强,这种利用非正式的网络搭建起的利益共同体往往并不具有稳定性,因而对诸成员的约束效果并不理想。当利己主义占据主导地位时,彼此的竞争会破坏相互性的约束关系,即部分农民违背“规则”(价格顺从)。不过这些“违规”行为往往都是非公开的,这也从反面证实“规则”及其道德约束的存在。在此情况下,农民又会如何遮掩自己的“违规”行为呢?
农民对商贩的价格顺从(基本上是低价)意味着联盟的瓦解和秩序的失效,农民逐渐摆脱相互性约束转而谋取个人利益。从普遍意义上来看,“违规”是农民个人的经济理性战胜道德约束的结果,同时又是以牺牲团体成员的利益为代价,这不仅使农民团体性抗争转为自主性抗争,还可能会引发成员间的无序竞争等后果。但从农民的视角来看,“违规”行为具有其特定的社会意义:价格顺从一方面可以实现短期获益的目标,同时也利于下一步工作与生活的合理规划(如白天的务工)。另一方面也可以以此为契机,建立或强化与商贩的关系,为长期合作奠定关系基础。如果抛开行动的特定情境,或许会将农民的这种行为视为短视的,甚至是不道德的。可一旦与社会底蕴联系起来就会发现,这或许是农民在特定情境下切实增强“获得感”的有效途径之一。
在实践中,农民为最大程度地避免公开“违规”所招致的直接后果,通常会以和商贩建立“约定”的方式来遮掩,当事人对此也是心照不宣的。“约定”的内容是:对外宣称交易价格高于或至少是等于约定价格的。这虽然多少带有一些自欺欺人的成分,但至少能帮助农民减轻道德上的压力。不过,这种“约定”很快就会在商贩中间不胫而走,并成为商贩与其他农民讨价还价的有力“援引”。在这种情况下,除小部分农民(一般是农产品数量较少的农民)会坚持抗争的态度之外,大多数农民只能选择妥协,甚至是无序竞争,即以比别人更低的价格抛售农产品。
农民与商贩的博弈在本质上是一场围绕各类资本所展开的生活游戏,双方当事人各自所拥有资本的多寡是博弈的重要筹码。在实践中,这些资本不同程度地作用于博弈的不同阶段,使得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及其行动策略呈现出多样性。在“找买主”阶段,农民主要运用“卖力讨好”和“拉关系”等策略以强化与商贩间的弱关系,并寻求交易机会。在议价阶段,农民基于对价格信号的反应和对市场风险的感知而运用“晓之以情”和“捆绑销售”等策略与商贩讨价还价,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农民的经济理性。在此过程中,农民与商贩双方都将“情感”“关系”等要素当作有效手段而为其经济理性所服务。在最后阶段,一方面农民自发形成一种非正式的利益共同体,试图以一种集体行动的形式来抵抗市场风险以及商贩间的共谋,但这种集体行动极易因忽略群体异质性而陷入困境并丧失结构性力量。个别农民对商贩的价格顺从及其趋同,反而加速共同体的瓦解和成员间的无序竞争。另一方面,农民也会使用一些“遮掩技术”以减轻道德压力。当然,不论是抗争还是妥协,其背后均有特殊的社会意义:抗争的意义在于农民企图通过一种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来抵抗市场风险、维护自身应得利益;而妥协的意义既可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如市场的不景气或源自经济关系的无形压力均会对农民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也可能是出于维护社会资本的需要,即以让利的方式促进与商贩关系的再生产。
可以看出,从“理性”与“社会底蕴”的混合视角切入,能够较好地解读农民与商贩在博弈中的行为选择及其社会意义。同时,“社会底蕴”变量的引入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对农民理性问题的理解。关于农民理性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理性小农”学派的舒尔茨(J.W.Schultz)认为,对农业的投资与对农民的刺激能够使得农业成为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农民一旦得到投资机会和有效的刺激,将会点石成金[25]。在他眼里,传统农业中的小农与资本企业主在追求利润和要素价格的反应上是一致的,二者同为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在考虑成本、利润及各种风险时,都是很会盘算的生意人[26]。而“道义经济”学派的斯科特(James.C.Scott)则认为,农民家庭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它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为了确保生存的延续,必须满足消费的需要。尤其是对处于生存边缘的农民家庭而言,安全和可靠性远比长久的利润要重要得多[27]。可以看出,经济理性是检视农民理性问题的一个重要切口,但若直接以此为参照直接去讨论当前我国农民的理性问题,不免会有失偏颇。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经济结构与西方学者所考察和描绘的小农社会有所不同,所以应该以独特的思路去研究农民的理性[28]。“社会底蕴”变量的加入为此提供了可能,它不但使农民的理性得到了更为全景化的呈现,而且也能就其社会意义提供理论解读。但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转变以及“人际关系的理性化”等,“社会底蕴”的内涵必将随之发生变化,此时“社会底蕴”对农民理性的解释力又会如何?这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