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7月28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明确,各有关单位要从加强海洋哺乳动物的保护和科学研究,摸清海洋哺乳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强化渔船渔港监管措施,减少近海捕捞业对海洋哺乳动物的伤害;履行区域渔业组织养护管理措施,强化公海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加强对水产养殖生产的监督指导,减少对海洋哺乳动物影响;实施渔业分级管理,制定针对性的监管计划和监管措施;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进出口水产品监管等六方面加强对海洋哺乳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1〕12号)
鲸豚类等海洋哺乳动物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也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旗舰物种和海洋生态环境状况的指示性物种。近年来,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措施不断完善,海洋哺乳动物已全部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白海豚、斑海豹保护行动计划,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与此同时,由于物种资源状况不清、栖息地衰退、水环境污染等问题,海洋哺乳动物生存状况仍面临严峻挑战。为进一步加强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树立我负责任国家形象,现就加强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海洋哺乳动物的保护和科学研究,摸清海洋哺乳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白海豚保护行动计划》和《斑海豹保护行动计划》,推动将海洋哺乳动物纳入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并将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中华白海豚、斑海豹等海洋哺乳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摸清我国海洋哺乳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状况,采取划定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等措施,保护海洋哺乳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海洋哺乳动物生存环境。积极开展海洋哺乳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当海洋哺乳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强化渔船渔港监管措施,减少近海捕捞业对海洋哺乳动物的伤害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民有关保护海洋哺乳动物的教育培训,提高渔民的保护意识,增强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渔船一旦在海上发生误捕行为或者发现需要救治的海洋哺乳动物,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并对相关海洋哺乳动物的种类、数量、位置、状态等信息进行详细准确记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系统,要求渔船在系统中填报海洋哺乳动物兼捕、意外伤害和死亡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填报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厉处罚。各地还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在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上开展委派渔业观察员试点,加强对海上误捕海洋哺乳动物信息的收集和监督。
三、履行区域渔业组织养护管理措施,强化公海海洋哺乳动物保护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指导和培训,督促严格遵守有关海洋哺乳动物保护规定,在保障人身安全条件下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对海洋哺乳动物的伤害。远洋渔船发生误捕时,要将误捕的海洋哺乳动物以适当方式释放,并认真记录误捕及释放情况,禁止在船上留存、转运和食用。在中西部太平洋作业的围网渔船要严格遵守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通过的鲸豚类养护和管理措施。在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要严格遵守入渔国关于保护海洋哺乳动物的规定。
农业农村部将组织研究制定公海哺乳动物保护监管计划,加强公海作业渔船误捕海洋哺乳动物的数据收集、科学研究和监督管理,委托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牵头以秋刀鱼、金枪鱼为重点组织开展远洋渔获物追溯试点。鼓励科研机构与远洋渔业企业合作,加强公海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深入研究捕捞作业对海洋哺乳动物种群的影响、有关国家地区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相关标准与管理规定等。
四、加强对水产养殖生产的监督指导,减少对海洋哺乳动物影响
各有关渔业主管部门要有效落实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涉及海洋哺乳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禁止养殖区的管控要求,严厉查处无证非法养殖行为。要加强对养殖从业者的监督指导,对养殖过程中发现受伤、搁浅或被困的海洋哺乳动物,应当及时开展紧急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如发现死亡的海洋哺乳动物,应交由渔业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对于发生在海上养殖场内的哺乳动物伤亡及处理情况做好记录。
五、实施渔业分级管理,制定针对性的监管计划和监管措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以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和渔捞日志数据为重点,根据渔具类型、作业方式、渔场渔期、捕捞品种等差异,积极开展各类渔业活动(包括水产养殖)对海洋哺乳动物的影响研究,分析各类渔业活动兼(误)捕海洋哺乳动物的种类、数量、死亡或严重伤害程度,综合评估主要海洋哺乳动物种群受渔业活动的影响程度,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并按高、中、低风险对渔业(包括水产养殖)实行分级管理。对海洋哺乳动物不利影响属于中、高风险等级的渔业,要制定保护哺乳动物的监管计划和监管措施,鼓励科研单位开展降低误捕减缓措施和海洋哺乳动物驱散、释放装置技术的研究,根据误捕种类和渔业特性开发经济、实用的鲸豚类驱散装置,加快推进相关操作指南和行业标准制定;对高风险等级的渔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该渔业的风险等级,包括配备减少兼捕或驱散海洋哺乳动物装置等方法。
六、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进出口水产品监管
各有关渔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和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有关国际、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在人员、技术、管理等方面建立广泛的联系和沟通,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保护海洋哺乳动物的经验。要加强针对水产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及时了解掌握美国《鱼及鱼产品进口规定》等相关国家水产品进出口管理法律规定,指导水产品进出口企业认真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确保出口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贸易全过程可追溯。
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关于围网渔业保护鲸类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养护管理措施2011-03号)
根据养护和管理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公约(简称公约);
认识到:鲸类在中西部太平洋生态和文化领域的重要性;
觉察到:由于金枪鱼形成鱼群围绕鲸类的习性,或因齿鲸类与金枪鱼被同样捕食目标所吸引,而导致鲸类特别容易被围网缠绕;
承认:确定围网作业致使鲸类意外死亡从而使其可持续性减弱的潜在影响;
根据:公约第5条(d)和(e)款要求,应通过管理安排保护被中西部太平洋围网渔业作为非目标、相关或依赖物种意外兼捕的鲸类。
意识到:此类物种的养护取决于国际层面的合作与协调,并且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在减轻渔业对此类物种的影响方面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警觉到:观察员报告中体现了悬挂成员、合作非成员和参与领地船旗的渔船的渔业活动与此类物种相互作用的诸多情况,以及这些相互作用在捕捞日志中误报的情况;
根据公约第10条,通过以下养护和管理措施:
1.委员会成员、合作非成员与参与领地(简称CCMs),应禁止悬挂其船旗在公约区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内渔船,如在开始下网前已看到鲸类动物,对伴随有该动物的金枪鱼群下网。
2.CCMs应要求船长在当鲸类被围网无意缠绕时:
(a)确定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保其安全释放。这应包括停止收网、在该动物被释放前不重新开始捕捞作业和不再有被重新捕获的风险;
(b)向船旗国当局报告此事件,包括物种(如知晓)详情和个体数量、此围网缠绕情况发生地点及日期、确保安全释放所采取的步骤、释放时对该动物生命状态的评估(如有可能,包括是否其在被活体释放后死亡)。
3.在按照第2段(a)中要求的采取步骤确定安全释放鲸类时,CCMs应要求船长按照委员会为本措施目的而通过的任何指南进行。
4.在根据第2段(a)和第3段实施步骤时,船员安全应被放在首位。
5.CCMs应将根据第2段(b)报告的悬挂其船旗渔船出现鲸类被围网缠绕的情况,纳入其年度报告第一部分。
6.秘书处应基于观察员报告(作为区域观察员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报告此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7.本措施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渔业对海洋哺乳动物的影响程度分级
一、为评价依渔具分类的各种渔业活动(包括水产养殖)造成的海洋哺乳动物兼捕死亡和严重伤害程度,可以该渔业兼捕的海洋哺乳动物死亡数量与“潜在生物获取量”的比值为准,将渔业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级别。
二、“潜在生物获取量”是指在使某种海洋哺乳动物种群达到或保持最佳可持续数量的同时,可从该种海洋哺乳动物种群中获取的最大数量,但不包括自然死亡。
三、适用2层分级方法进行渔业风险分级,第1层分级考虑所有渔业对每一种海洋哺乳动物种群总影响;第2层分级考虑单个渔业对每一种群的影响。
(一)第1层分级
1.如果与某一种海洋哺乳动物种群相互影响的所有渔业导致的年兼捕死亡和严重伤害的数量占该海洋哺乳动物种群“潜在生物获取量”水平的10%或以下,则这些渔业均属于低风险级别。
2.如非本款第1项的情况,则这些渔业需要进行第2层分级。
(二)第2层分级
如果一个特定渔业对一种海洋哺乳动物种群的年兼捕死亡和严重伤害的数量达到以下标准,则该渔业属于高风险:年死亡和严重伤害的数量大于该海洋哺乳动物种群“潜在生物获取量”水平的50%或以上。
如果一个特定渔业对一种海洋哺乳动物种群的年兼捕死亡和严重伤害的数量达到以下标准,则该渔业属于中风险:年死亡和严重伤害的数量介于该海洋哺乳动物种群“潜在生物获取量”水平的1%~50%。
如果一个特定渔业对一种海洋哺乳动物种群的年兼捕死亡和严重伤害的数量达到以下标准,则该渔业属于低风险:年死亡和严重伤害的数量小于该海洋哺乳动物种群“潜在生物获取量”水平的1%。